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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税[2015]37号

    颁布时间:2015-03-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1日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科研院所、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加快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进程,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全面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甘发〔2012〕16号),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及各类科技合作组织等社会用户的开放,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释放服务潜能,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完善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建立更加健全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基本解决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利用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入网率、利用率、共享率分别达到90%、85%、45%以上。

    (三)基本原则。

    制度推动。制定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理顺开放运行的管理机制,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推动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一律向社会开放。

    信息共享。搭建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和在线服务平台,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全过程有机衔接,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利用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资源统筹。盘活存量,统筹管理,挖掘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潜力,促进利用效率最大化。调控增量,合理布局,以开放共享解决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问题。

    市场配置。推进市场化、商业化调控能力,强化专业化、社会化、多元化服务水平,推动企业成为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利用的主体。科研设施与仪器服务逐步实行企业化运行,有效减少政府财政投入。

    分类管理。对于不同类型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采取不同的开放方式,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支撑措施及评价办法。建立向社会服务的利益补偿与奖惩机制。

    (四)适用范围。

    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各类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技术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台(站)、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

    科学仪器设备主要划分为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它仪器等15类。

    二、重点措施

    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逐步解决部门分割、单位独占、重复建设、闲置浪费等现象,提高专业化和社会化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科技创新的支撑能力。

    (一)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统一管理平台。

    依托现有科研公共服务机构,分步实施省、市州、县市区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建立统一开放的网络管理平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全省科研公共服务网络进行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公开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制度、分布信息和使用情况,通过网络管理平台,向社会适时提供在线服务。(牵头部门: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

    (二)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分类开放机制。

    打破管理单位界限,对符合规定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根据不同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组建专业化、网络化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创新服务集群。

    对通用科学仪器设备,通过建设区域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对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通过网络管理平台,强化事前查重评价工作,并将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纳入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对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鼓励管理单位积极申报、择优加入网络管理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

    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非涉密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科技报告等科技资源,采取后补助或政府购买方式对外开放共享。(牵头部门: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

    (三)建立促进开放共享的激励引导机制。

    管理单位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对纳入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科学仪器设备,采取加速折旧办法。对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前提下,准予用于其它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充分利用“科技创新券”等措施,调动管理单位面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积极性。

    统筹考虑和严格控制新上科研项目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科学仪器设备,企业研发机构原则上不加限制。利用现有科研公共服务网络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科研教学单位获得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支持的重要参考条件。

    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组建专业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促进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的社会化服务。(牵头部门: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四)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调查报告制度。

    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调查制度,制定调查流程与办法,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资源调查,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数据库,逐步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调查的全覆盖。

    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报告制度,制定报告流程与办法,由管理单位定期向网络管理平台报告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分布、利用和开放共享情况,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信息的动态更新。(牵头部门: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

    (五)建立开放共享的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

    建立评价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定期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情况、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联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的重要依据。对于通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用户使用率、用户反馈意见、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与贡献;对于专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设施应用、团队培养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与贡献。

    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和奖励机制,统筹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优秀使用单位后补助和奖励(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商业活动,不属于后补助范围)。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和网络管理平台的运营单位,按照考核评价结果,以后补助形式进行奖励。对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不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在新购仪器设备、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时予以约束。对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结合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考核结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情况的监督。(牵头部门: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六)加强开发使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完成的著作和论文,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管理单位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牵头部门:省知识产权局;配合部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

    (七)强化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主体责任。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服务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落实实验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维护人员的岗位、培训、薪酬、职称等政策。科学仪器设备集中使用的单位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牵头部门: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三、强化管理

    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重在强化管理,监督服务。在具体的开放共享过程中,管理与服务单位要各司其职,充分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对科技创新的有力支撑作用。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实施细则。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资源协调、购置查重、平台开发、集成服务与考核评价。充分发挥现有科技咨询机构的服务职能,配合省科技厅及公益性科技服务机构制定标准规范、服务制度,开展咨询服务和考核评价。

    四、进度安排

    (一)2015—2016年。启动建设统一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开展全面调查工作,建立报告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发布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和评价办法,完善查重标准,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和奖励制度,开展开放共享试点。能够开放的科研单位和科研仪器应尽早开放,可享受科技创新券的补助。

    (二)2017—2018年。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网络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建成各自的服务体系,明确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发布开放清单和开放信息。

    (三)2019—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完善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达到目标要求。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30日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一)修订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积极推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形成较为完善的配套法规规章体系,争取2015年年底前出台《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加快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消防、特种设备、油气管道等行业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修订,研究制(修)订《甘肃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二)健全完善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和安全性能低下的设施设备、工艺和技术。完善资金扶持政策,拓宽财政、国债、社会资金等多种融资渠道,加大对涉及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的改造力度。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研究制定行政许可取消、下放后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保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积极研究制定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省安监局等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按照行业和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甘发〔2013〕15号)要求,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科学划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明确属地执法职责,避免执法叠加或执法缺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标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所有企业都要按照企业管理层级,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政府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新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消防安保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做到全员培训。实行安全培训记录存档制,单位和个人要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每个行业都要有安全文化示范企业,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充实提升企业安全法制教育内涵。督促企业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责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安监部门要完善考核机制,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在考核年度内,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本地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

    (六)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地政府必须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有关市县政府、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组成,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对因安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及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追责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造成人员伤亡、迟报瞒报事故、发生事故后逃逸等情节和行为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上限处罚。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按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查处的较大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负责查处事故的地区在结案1年后组织评估,并向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创新监管执法机制

    (七)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安监部门要建立健全与负有监管职责部门的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机制,实现部门间执法信息共享;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安全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制度,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果。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执法协作机制,在“打非治违”、事故查处、行政许可、隐患整治、日常监管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事故和隐患举报制度,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

    (八)突出监管执法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安全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安全县(区)的监管执法,指导督促各行业、各单位建设并用好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建立完整动态的数据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排查整治隐患。交通运输部门要以整治山大沟深、交通困难地区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高寒阴湿等事故易发路段及设计建设先天不足路段的安全隐患为重点,完善道路安全设施,补装高速公路防眩板、防护栏,提升标识标牌标线和反光条等级。市县政府要下大力气改造治理县、乡、村公路,消除安全隐患。各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改造提升国省道路电子监控系统,实现高清晰、全覆盖,加大力度向农村道路扩展,力争2016年底前实现乡村道路电子监控全覆盖。加强极端天气、节庆假日、特殊路段的巡逻管控,加大对客运大巴、旅游包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校车等重点车辆的动态监控力度。彻底解决“五小车辆”无牌无证无保险问题,做到底数清、管得住。工(经)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管道保护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抓好全省境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内管道)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的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乡政府要探索对农民自建房加强安全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兰州等大中城市要抢抓国家城市管网改造机遇,加大改造力度,彻底根治城市管网安全隐患。以大中城市、城乡结合部为重点,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重点整治消防设施缺失、安全通道堵塞等问题,大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水运)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以及车站、商场、市场、学校、医院、福利院、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监控。

    (九)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各地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各类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各类产业园区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采取政策扶持、奖励激励、典型示范等措施,全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顿,直至关闭退出。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实行教考分离。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依法倒查安全培训等制度落实情况。综合运用日常检查、综合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按照“四个一律”要求,重点打击矿山企业超层越界、无证开采、危险货物非法运输、建筑施工企业非法违法施工、运输企业非法载客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着力强化各地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打非治违”责任,定期关闭取缔一批、严厉处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公布一批黑名单,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十)改进监管执法方式。按照简政放权和“能减即减、应减必减、能放必放、重心下移”的要求,把明确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到位;取消对安全预评价、竣工验收工作的行政审批,加强监督核查。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政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各市县政府要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和各类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建立完善“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

    (十一)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积极探索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相结合的保险机制,引导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逐步理顺安全生产责任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激励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工作。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到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等高危行业、重点领域及危险工种、危险岗位。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鼓励专家参加安全检查、安全诊断,提高监管水平。鼓励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社会化。

    (十二)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省、市、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加快推进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2015年建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移动终端指挥平台、视频会议系统、手机应用指挥系统。整合现有技术资源,加快建设集执法信息管理、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控制、执法统计分析、执法能力保障为一体的执法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加强地区间、行业间安全生产状况动态分析,完善预警预测研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探索运用移动执法、现场执法实时视频记录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各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提升信息化、智能化安全监管水平。

    (十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2016年底前建成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8年底前实现与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四、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

    (十四)强化执法计划导向。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并根据执法计划要求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进一步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以及方式。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严格执法,推进执法计划的制度化、规范化。要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能。

    (十五)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按照强化安全监管与透明、高效、便民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权力和责任清单,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切实做到安全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结合我省实际,依法依规细化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细化、量化有较大裁量空间行政处罚行为的裁量标准,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推广以行政裁量案例为指导的工作方式。

    (十六)实现闭环管理。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制,实行“闭环执法检查”,彻底消除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应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和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检查人员签名后存档,不得以口头命令或者文件替代执法文书,做到“有查必留痕”。加强对企业隐患自查自纠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认真整改隐患的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规则,通过调查、检查、评议、考核、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完善微博、微信、易信和“12350”举报平台,畅通隐患、事故举报监督渠道,营造各类被监管主体权利平等、规则平等和安全监管执法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良好社会环境,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加强监管执法保障

    (十八)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到2015年底,市州安全生产执法支队、县市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人员按编制足额调整补充到位,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市县要严格落实省编办、省安委办、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通知》(甘机编办发〔2015〕4号)要求,2015年全面完成乡镇(街道)安监站建设任务。要明确村(社区)委会监督管理本村(社区)安全生产的职责,并纳入乡镇(街道)、村(社区)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把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最基层。各地政府在机构改革中不得撤并安监机构,确保安监机构的独立。

    (十九)强化经费保障。各地政府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大安全生产投入。2016年底前,完成县、乡两级监管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目标,配备工作必须的办公设施、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现场监督检测设备、防爆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岗位津贴的通知》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岗位津贴。各级安监部门要争取和用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快推进执法机构执法支撑能力建设。

    (二十)落实执法考核。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相关规定,对本部门和下级安监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要建立考评指标体系和业务工作考评体系,细化完善对执法人员管理和案件查处工作考评细则,实现定性与定量、内部与外部、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科学设置考评内容、指标和方法。要建立监管执法考评奖励机制,将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安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各地政府对重点工作试点和解决突出问题明显的基层单位,可以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鼓励。

    (二十一)狠抓队伍建设。各地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和执法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在岗人员要3年轮训一次。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尤其要加强对新颁布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的学习。认真开展政风行风建设,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勤政各项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风评议。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集中解决“四风”问题,严格管理,严格训练,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30日

  • 兰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教育部关于同意兰州商学院更名为兰州财经大学的函》(教发函[2015]78号),省政府决定,即日起在兰州商学院基础上组建兰州财经大学,同时撤销兰州商学院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兰州财经大学系多科性本科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承担研究生培养的任务。

    二、兰州财经大学业务归口省教育厅管理。

    三、兰州财经大学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22000人。

    四、省教育厅要加强对兰州财经大学的管理和支持,指导学校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全面提升办学内涵,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五、“十三五”期间,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达到12000元以上,并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绩效工资改革、物价变动及在校生人数变化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兰州市政府要将学校校园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投入专项建设资金并如期落实到位。

    六、兰州财经大学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全面加强内涵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紧紧围绕为服务全省经济和文化建设这一目标,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重点培养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减少和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全面提升我省公路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的公路交通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坚持建设、管理、养护、安全并举,全面排查整治公路安全隐患,科学编制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不断完善公路安全设施,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公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依照“消除存量、不添增量、动态排查”的方针,结合“6873”交通突破行动和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科学编制全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规划,在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中充分考虑安全保障设施;对于已建成现有公路,全面排查,不留死角,科学制定工程处治方案,按照轻重缓急,逐年分步安排实施。

    2.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着力整治通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及事故多发易发路段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公路安全设施,满足公众安全出行的基本需要。

    3.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实施国省干线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并加强对市、县的工作指导,市、县政府分别负责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同时,建立由政府牵头,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强化综合治理。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保障,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5.依法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损害破坏公路设施的行为,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确定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示范路段,完成示范工程施工任务;率先完成通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10%的安全隐患治理任务。

    ——2016—2017年,完成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30%的安全隐患治理任务。

    ——2018—2020年,完成剩余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约60%的安全隐患治理任务,基本完成乡道及以上农村公路安全隐患路段的治理工作,实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三、2015年重点工作

    (一)调查摸底。以临水临崖、急弯陡坡并接送学生、通客运班车的路段为重点,对全省乡道及以上所有公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摸底,初步掌握甘肃省公路安全隐患路段的基本情况。

    (二)技术培训。5月份组织召开全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动员部署会议,组织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开展《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培训,全面启动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三)全面核查建立数据库。从5月开始,省交通运输厅对新调整后的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隐患进行核查完善;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安监、公安等部门,对农村公路安全隐患进行核查完善。6月15日前,建立全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库。6月底前,出台甘肃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指导意见。

    (四)编制完成规划。7月底前,根据全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库,编制完成全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规划。按照规划逐年安排实施,原则上规划外项目不予立项,只有完成前期审批工作的项目才能列入建设计划。

    四、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一)排查范围。一是普通国省道。按照调整后的国道和省道网,目前全省普通国道总里程9670公里,普通省道总里程17255公里,扣除“6873”交通突破行动规划“十三五”实施改建的国道4430公里、省道6857公里,共需排查里程分别为国道5240公里、省道10398公里,共计15638公里。二是农村公路。全省所有农村公路和专用道路。

    (二)排查方式。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等部门配合,委托公路交通领域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相应资质的科研单位对全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提供示范项目技术支持,对全省普通国省道共约10000公里山区急弯陡坡路段和村镇路段和200公里农村公路示范路段进行全面排查。农村公路由各市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进行排查,各市州、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配合。排查费用按照职责由各责任单位筹集。

    (三)安全隐患治理。对排查出的所有安全隐患要列入治理计划,按照严重程度区分轻重缓急,逐一靠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治理资金,确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要根据公路状况、事故特征、交通流量等实际,科学判断改造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改造方案,注重整条路线的规模效益,科学有序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要按程序组织工程验收,确保隐患整改符合要求。对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在隐患治理完成后要组织开展治理效果评估,治理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继续挂牌督办。对隐患整治不到位的农村公路,不得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已开通的,在隐患整治到位之前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召集相关机构对现有线路进行调整,因客观条件无法调整的,应暂停营运。

    五、示范路段工作要求

    (一)落实示范建设任务。各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交通运输部选定我省为现有公路实施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示范点的契机,精心谋划,认真实施,确保示范成果。5月底前确定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示范路段具体位置,完成示范路段生命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8月底前完成示范路段建设。一是国省干线公路。每个市州有代表性地选择不同地形条件和技术等级的国道和省道各1条,全省总里程约600公里,研究总结全省公路安全隐患的主要类型,针对各地区交通条件和经济水平,制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设计方案,实施验证后形成指导意见。二是农村公路。每个市州确定1条农村公路示范路段,全省总里程约200公里,深入研究农村公路的交通条件和安全保障需求,确定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满足安全保障要求的农村公路安全保障措施。尤其针对黄土地基公路护栏设施的设置问题、低造价农村公路安全设施问题、适应不同地区特殊自然条件的安全措施等问题进行研究和示范,完成农村公路县乡道示范路段设计方案,实施验证后形成指导意见。

    (二)推进公路隐患治理示范成果应用。要总结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经验,结合示范工程效果验证,编制《甘肃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开展地方指南和规范制定的示范工作。

    (三)健全工程实施管理机制。要突出科学规划、精细实施、严格管理、确保效果的方针,制定包括规划制定办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工程设计实施管理办法、交竣工和效果评估管理办法、安全隐患动态排查规定等内容在内的甘肃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制度体系,进行实施管理示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程组织领导。为扎实推进全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省政府成立甘肃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领导小组,由主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省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指导、协调、督查。省直各有关部门及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落实隐患排查和安全设施建设资金,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程质量监督、项目资金管理、工程验收和养护管理等工作,确保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成平安工程、放心工程、廉洁工程。

    (二)合理制定技术方案。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力争准确排查隐患,不留死角。结合公路地质地形条件,因地制宜,科学制定生命防护工程技术方案,切忌急于求成,盲目或过度设防,力求用较小的投入最大限度地解决问题,切实提高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效益。

    (三)科学编制工程规划。交通部门要结合实际,科学编制我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确保将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隐患整治低限指标落实到位,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工程规划建设向村道延伸。要尽快明确2015年工程建设任务、投资计划、资金来源渠道等。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规划因地制宜编制年度计划,落实具体项目,并将计划和项目开工、竣工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材料质量、规范施工工艺、施工规程,严禁违规操作和转包分包等行为,着力提高工程质量。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健全和完善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制度和交工验收制度,并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工程交、竣工验收工作,全面推进公路安全防护工程建设步伐。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的监管力度,重点督促治理农村公路危险路段、危旧桥梁和隧道的安全隐患。

    (五)强化工程资金保障。在积极争取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的同时,省市县三级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顺利实施。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除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外,主要由成品油价税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解决;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除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外,由县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予以保障落实,市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予以支持。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公路建设和公路运输、保险等相关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公路安全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探索引入保险资金,拓宽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六)严格监督考核。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要加大对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考核和问责机制,层层传导压力。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安全隐患整治不符合要求,并由此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要主动开展宣传活动,定期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媒介,发布有关公路安防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实施效果等相关信息,并组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报道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中的先进典型,为公路交通安全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 税总发[2015]32号

    颁布时间:2015-0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现就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立足大局,充分认识重大意义。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法治为主题的全会,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描绘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蓝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征程上的一次历史性跨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形成姊妹篇。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在税收工作中的全面贯彻。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顺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才能有效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需求个性化、诉求多元化、信息网络化的新变化,才能为税收改革和发展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有力推动税法体系完备规范、税制体系成熟定型、服务体系优质便捷、征管体系科学严密、信息体系稳固强大、组织体系高效清廉,真正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税收现代化。

    (二)直面问题,清醒认识紧迫形势。改革开放以来,税务系统推进依法治税取得了明显成效,明确提出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灵魂、依法行政是税收工作生命线和基本准则,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执法行为逐步规范,管理方式日趋科学,法治保障持续加强,法治正从一种治税手段发展成为税收治理的基本方式。

    同时,必须清醒看到,与四中全会《决定》要求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相比,与实现税收现代化目标相比,与广大纳税人期待相比,税收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税收法治观念不强,一些税务人员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依法治税能力不强,部分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较弱、税法遵从度不高;税法权威性不足,税收立法级次和立法质量有待提高,制度建设存在一定的部门化倾向,有些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确定性较差;依法治税工作体制机制运行不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没有实现规范化、常态化,内部协同推进依法治税的合力尚未形成,一些重要的依法治税制度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执法规范化程度不高,执法不严、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在一些税务机关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监督的体制机制不能很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依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权利保护制度机制不够完善,权利救济渠道不够通畅;税收法治环境不良,一些地方干预税收执法,脱离实际对收入任务层层加码,冲击税收法治建设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同时政府部门协同治税、社会主体共同治税的制度体制机制尚未有效建立。这些问题,违背法治原则,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妨碍税收事业科学发展,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是税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税务系统必须站在历史和大局的高度,勇于担当、奋发有为,更加自觉地实行依法行政,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税,让依法治税生命线深深扎根全系统。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及实施路径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原则,落实税收法定,坚决维护税法权威,坚持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以税收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实现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要求

    从税收工作实际出发,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决策、规范执行、严密监督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以约束权力、保护权利为重点,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创新体制机制,改进方式方法,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加强税法遵从和税收共治,推进税收法治化,促进税收现代化。

    (三)实施路径

    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既充分吸收已有经验,又勇于改革创新;既抓住税收法治建设关键,又体现税收事业发展全局要求;既强调顶层设计,又做到切实管用;既讲近功,又求长效。

    一是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全面回顾总结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研究制定“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明确推进依法治税的总体目标、具体任务和工作部署。

    根据依法治税“十三五”规划,对各项任务进行分解,制定路线图、时间表和任务书,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形成项目化推进机制,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二是统筹推进、重点突破。根据依法治税“十三五”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统筹制定推进依法治税年度重点任务。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责任主体,制定考评标准,纳入绩效管理。

    坚持改革精神和创新思维,推动部门联合、综合试点,积极探索破除制约依法治税的一系列体制机制障碍和既得利益格局,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摸索方法、积累经验、取得突破。

    三是内外结合、上下互动。深刻认识、主动适应外部环境和条件变化,树立法治思维,转变管理理念,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对待纳税人诉求,努力争取各方支持,内外结合促进依法治税。

    坚持上下互动,发挥“司令部”和“基层连队”两个积极性,切实做到尊重基层、服务基层,认真听取基层意见,充分吸收基层智慧,共同推进依法治税。

    三、依法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依法组织税收收入。认真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税收征管法,严格依法征税。构建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科学预测各地税收收入增长目标,探索从制度机制上解决任务层层加码问题。深入开展税收收入质量检查,坚决遏制“空转”、收“过头税”、越权减免税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依法发挥税收调控作用。按照促进我国经济提质升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着眼全局、积极作为,全面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税收改革,依法制定和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税收减免核算管理制度,健全优惠政策制定和管理长效机制,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发挥数据优势,深化税收分析,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

    (三)切实保障依法履责。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规范化。积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坚决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纳税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四、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一)积极推动相关税收立法。扎实推进税收征管法修订相关工作,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税立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等工作,主动配合把成熟稳定的单行税种法规上升为法律。将法治精神贯穿税收改革,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对税收改革中形成的、实践证明科学可行的方案和措施,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上升为法律制度。

    (二)加快税收政策工作规范化机制建设。把法治要求落实到税收政策的立改废释中,建立规范化、程序化税收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做好税收政策前瞻性研究和储备,提高税收政策服务水平。完善税收政策跟踪问效机制,定期进行效应评估分析,对引发涉税争议的税收政策及时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税收政策,及时调整或者废止。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税收政策解读机制,增强政策执行的合法性、统一性和确定性。

    (三)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完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度体制机制,防止政策和措施部门化倾向。健全涉及纳税人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严格落实向下级税务机关征询意见机制,探索建立税收制度建设基层联系点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公开听证制度,增强税收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拓宽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和内容。税务部门牵头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对外签发。加强规范性文件合理性审查,保证税收制度的可操作性,从源头上根除制度性侵权。加强世贸规则适用性调研,建立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合规性审查机制,防范和减少国际贸易涉税争端。

    (五)深度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增强国际税收话语权和影响力,深度参与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等重要国际税收问题研究,做好涉税国际谈判、条约签订、转化生效等工作,健全中国特色国际逃避税防控体系和“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服务体系,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服务我国对外开放大局。

    五、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一)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把税务系统发展规划、税收改革及信息化建设、重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纳税人切身权益和对税收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纳入重大决策范围。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和内部重大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努力实现决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立税务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二)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税务机关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税务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加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明确重大决策责任的追责范围和追责程序。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机制,每年选取部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评估。

    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推动业务流程制度化规范化。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认真实施和完善纳税服务规范,制定推行税收征管规范、行政管理规范,研究制定完善岗责规范,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内控规范,实现税收业务流程的整体优化。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及信息共享,以科技为驱动,通过制度加科技,实现流程规范化、风险集成化、预警前置化、防控实时化、问责常态化,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或者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严禁以事前核准性备案等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加强工作协同和部门联动,确保取消或者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有效落实。规范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探索推进网上审批和“阳光审批”。坚持放管结合,强化后续管理,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推进以信息化为支撑、以税收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税收征管改革。

    (三)坚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打击税收违法犯罪活动,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健全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保持税法威慑态势,为诚实守信纳税人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加强技术创新,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让守法者更为便利,让违法者无隙可钻。建立和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四)加强规范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完善税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稳步推行重大税收执法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积极探索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积极探索运用柔性指导、疏导等方式,促进税收共治,提升税法遵从度。

    (五)完善纳税人权利救济机制。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及和解、调解等制度,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收争议主渠道作用,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专业化,税务总局机关和省国税机关成立专门的税务行政复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处理税务行政争议,妥善化解矛盾。省地税机关可以比照执行。建立税务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协同应对机制、行政复议发现问题回应机制,以及行政复议诉讼衔接机制。按照税收协定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对外协商,有效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维护纳税人权益。加强纳税服务投诉管理,认真受理和及时解决纳税服务投诉。

    七、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一)健全权力制约机制。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实现“两覆盖、两优化、两提升”,促进权力依法运行。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个案批复程序要求。

    (二)推进监督检查常态化。进一步加强巡视、督察内审、督查、监察等方面监督的协调配合,做到各有侧重、资源共享、成果共用,努力实现制度化、有机化、协同化。强化税收执法督察,重点关注易发生执法问题的薄弱环节,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和税收政策有效落实,对严重违规执法行为予以通报。加强对预算执行、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重要资金和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坚决纠正违规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探索督察内审体制机制改革。加大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力度,增强对税收执法、行政管理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三)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健全纳税人监督机制,拓宽纳税人监督渠道,依法保障纳税人监督权利。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建立健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监督投诉处理机制。

    (四)严格责任追究。坚持加强监督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推动以部门规章等形式完善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等监督问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对发生重大违法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必须严肃问责、依法追究。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八、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拓展公开领域和事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税收工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税务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议。加强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在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基础上,不断拓展政务公开渠道。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逐步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

    九、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一)提升税务人员法治理念。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制定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计划,把宪法法律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健全税务人员法治培训长效机制。把依法行政知识作为各类税务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规范设置法治培训内容,切实提高税务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增进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准确界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强化税收征管与优化纳税服务有机结合,既加强管理,又方便办税。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税收“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奖优罚劣的税收信用机制,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支持外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税收治理,鼓励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优质涉税专业服务,支持注册税务师协会等依法实施行业自律,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推进税收法治建设。

    (三)增强全民税收法治观念。加强税收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等主阵地建设,发挥税务报刊图书的作用。实行税务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利用“税收宣传月”加强税收法治宣传。探索分级设立纳税人学堂。推进税收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校园普及税法知识。支持税收法治理论研究。着力抓好税收法治文化建设。

    十、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健全税收法制机构。合理界定税务机关法制机构职责,确保其集中精力从事税收法制工作。强化法制机构人员保障,省国税机关应当配强专业力量,市国税机关应当配足专职人员,县国税机关应当设置法制机构,各级地税机关可以比照执行,促进税务机关法制机构和法制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提升法治队伍素质。加强税务领军人才库和税收专门人才库建设。建立交流机制,畅通上下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各部门之间干部交流渠道。加强涉外税收法律人才培养。提高从法律专业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公务员和从基层遴选税收法治干部的比例。严格执法资格管理,实行税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三)普遍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建立公职律师团队,使之成为税务系统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的骨干力量,带动提升税收工作的整体法治水平。统筹解决公职律师制度运转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支持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公职律师锻炼培养力度。

    十一、加强党组对依法治税工作的领导

    (一)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治税、依法带队的能力和水平。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关键,应当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不断提高依法治税、依法带队的能力和水平,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问题,引领带动推进依法治税。把能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行政能力强的干部,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领导干部应当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应当调离领导岗位。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抓紧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进行设计,对考核结果运用作出规定。

    (二)加强党组领导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设。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领导的明确要求,把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设成为税务系统各级党组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实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的核心平台。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是领导小组成员,相关部门参加,集体研究依法治税工作重大问题,审议依法治税工作规划,作出推进依法治税重大决策部署,总揽和监督本单位依法治税工作。建立和落实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定期听取依法治税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形势,加强工作统筹,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三)积极创新依法治税体制机制。选择基层税务机关进行试点,并确定为税务总局党组联系点,由税务总局联合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省委、省政府开展依法治税综合试点,进一步探索破除影响和制约依法治税的体制机制障碍。积极探索总法律顾问制度,主要负责同志分管法治工作,开展主要负责同志述职述廉述法,倡导主要负责同志出庭应诉等。推动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把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作为推进基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

    十二、狠抓工作任务落实

    (一)加强统筹协调。税务系统各级党组应当充分发挥推进依法治税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法治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利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这一平台,全力做好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工作。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上级机关应当及时告诫和约谈,严肃批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强化出谋划策、调研指导、协调服务等职能,承担好相关日常工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强化主体意识,积极协同、主动作为,共同全面推进依法治税。

    (二)加强工作保障。对依法治税重点项目优先予以立项,将依法治税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强化经费保障。进一步加强法治工作部门组织建设,充实和加强法治工作专门力量。加强依法治税信息化建设,将法治化与信息化高度融合,提高法治工作的信息技术保障水平。

    (三)加强绩效考核。将依法治税年度重点任务纳入绩效管理,明确完成时限,对任务落实进度和效果进行绩效考评,强化推进依法治税各项工作的过程和结果管理,做到年初有分工、年中有督察、年末有考核、全年有台账。积极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相对独立的依法行政指标体系,融入绩效管理,促进持续、深入、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督查督办。建立健全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和督查调研等工作督查督办制度,狠抓依法治税制度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将法治精神和要求贯彻到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全部过程。

    各省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四中全会《决定》和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实化、细化、分解各项任务,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上报税务总局,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税伟大实践,坚持崇法善治、厉行法治,坚持提升站位、服务大局,为加快税收法治化建设、推动实现税收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27日

  • 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

    颁布时间:2015-05-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规定,自该决定发布之日起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

    二、已认定的软件企业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申报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会同当地软件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和监管力度,对于执行中遇到的情况、问题等及时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7日

    联系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 010-68208358

    国家税务总局 010-63418858

  • 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

    颁布时间:2015-05-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规定,自该决定发布之日起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

    二、已认定的软件企业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申报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会同当地软件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和监管力度,对于执行中遇到的情况、问题等及时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7日

    联系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 010-68208358

    国家税务总局 010-63418858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颁布时间:2015-05-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三、《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四、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详见附件)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相关资料包括: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六、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七、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八、本公告第七条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原交易双方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子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应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划出方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根据交易情形和会计处理对划出方按分回股息进行处理,或者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对划入方按以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投资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母公司投资处理,以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交易双方应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交易双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申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加强后续管理。

    十、本公告适用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股权、资产划转,符合《通知》第三条和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7日

  • 税总发[2015]74号

    颁布时间:2015-05-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公布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8个子项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同时,根据国发[2015]27号文件关于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的决定和国务院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要求,将23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这些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将随着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推进,结合制定国务院部门权力清单,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

    另外,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由于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一直未予公布。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已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待国务院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布的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7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已经国务院决定取消56项,税务总局自行取消1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23项)。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5日

  • 税总发[2015]74号

    颁布时间:2015-05-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公布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8个子项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同时,根据国发[2015]27号文件关于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的决定和国务院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要求,将23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这些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将随着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推进,结合制定国务院部门权力清单,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

    另外,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由于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一直未予公布。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已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待国务院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布的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7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已经国务院决定取消56项,税务总局自行取消1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23项)。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5日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带动作用,用足用好国务院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住房消费与房地产开发,加快推进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足政策,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一)加快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各市州政府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和“联审联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项目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一站式”服务,确保符合规定的项目随报随批,及时开工建设。

    (二)切实用好国家政策性贷款。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合作,协调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进一步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对“红线”外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且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同步报批的,给予信贷支持。充分利用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网点多、资金使用灵活、综合成本低的优势,积极支持涉农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大力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中央预算内投资可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货币化安置。各市州政府要按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用足用好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研究制定货币化安置优于实物安置的政策,打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与商品房之间的通道。通过货币补偿、组织棚改项目区的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或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异地安置等方式,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要通过组织房交会、团购等方式,实现房地产企业与棚改项目区居民有效对接,便利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存量商品房回购机制,推动存量商品房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四)优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建设条件。对人口密度较大城市中心区域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在城市规划允许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依法适当提高容积率,放开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的户型和面积限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五)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要应保尽保。各市州政府要加强规划引导,推进“多规合一”。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规划、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规模,对落实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商品房开发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要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允许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将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对列入当年和下一年度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的建设用地,各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随报随批。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市、县落实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切实做好征收补偿工作。各市州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拒不执行房屋征收决定,影响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进度的,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决执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各市州政府要建立健全征收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充实管理人员,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各市州政府要用好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和政策性贷款,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要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扩大融资渠道和融资范围,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重点要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继续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鼓励各市州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

    (八)加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动态管理。各市州政府要继续落实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半月报告、每月分析”制度,随时掌握情况,加强日常调度,及时解决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大督查力度,省政府实行季度通报制度。各地要千方百计抢抓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瞄准目标任务,抓投资、促进度。用好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度促进投资进度和项目建设速度。

    二、多措并举,鼓励引导居民住房消费

    (九)取消商品住房限购。各市州政府要结合各地房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取消对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面积限制,取消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限定购买套数、提供一定年限内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限制,鼓励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

    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鼓励住房需求比较集中的单位团购商品住房、职工公寓、集体宿舍等,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房屋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间为准。个人购买、销售住房涉及其他税收的,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十)改进住房信贷政策。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省房地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利率水平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十一)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3年内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贷款本息,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贷款余额。

    全面落实异地贷款政策。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工作,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减轻缴存职工购房成本。

    三、改革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十二)不断完善政府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各市州政府未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要加快建立;已经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要根据市场开发主体、消费者、中介服务组织的需求不断完善,为租赁市场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出租人可随时发布出租房屋的区位、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承租人可发布租赁房屋的需求信息,逐步实现在平台上对接;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提示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提供方便,公布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有条件的城市,要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方便群众办事。

    (十三)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中介企业。各市州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支持经营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融资渠道,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的中介企业,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要提供专业化的租赁服务,积极引导从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住房租赁经营服务。

    (十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营模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者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并享受相应行业的优惠政策。各市州政府要结合地域优势,研究出台支持养老地产、旅游地产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

    (十五)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各市州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要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建设和租赁补贴并重。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

    (十六)引进国内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市州政府要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实力雄厚、创新能力强、资质水平高的国内知名企业在本地落户,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主体和产品多元化,拉动房地产投资和消费。要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业项目的品质品相,以优美的环境、完善的配套设施、优质的服务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

    (十七)加快推进产业链形成。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材、建筑、装饰装修、家具家电等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延长产业链条,促进经济发展。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金融企业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满足资质良好、诚信经营企业的信贷需求,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与发展后劲。

    (十八)支持地方房地产企业优化重组。各市州政府要鼓励有资信实力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不断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后续发展能力。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合作,支持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

    四、强化服务,全面落实各市州政府的主体责任

    (十九)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研判。各市州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房地产业发展现状全面调查摸底,认真分析供求关系,合理确定住房建设和用地供应规模,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分析研判。要加强政策研究,紧密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出台有利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十)落实稳控房地产市场主体责任。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定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主体责任,发挥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推进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年度责任书确定的任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历年结转续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理调整住房保障标准,创新保障措施,积极探索用货币化模式解决住房保障问题的新路径,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入住率。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准入条件,健全退出、监管、后续管理机制,保证政府公共资源得到高效公平使用。

    (二十一)加强重点开发项目协调服务。各市州政府要建立建设、金融等行业信息服务平台,重点监测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大型房地产开发楼盘、城市综合体等重大项目进度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凡金融部门贷款支持的项目,政府配套的基础设施要及时跟进。要加强对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规模较大楼盘和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定期监测分析,及时掌握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促其发展壮大。

    (二十二)健全信息共享和预警预报机制。各市州政府要组织统计、房地产、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交易、土地供应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供统计数据,不断提高统计质量。要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在市州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依托房地产管理的业务系统,将分散于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有机整合起来,纳入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关的土地、金融等其他信息系统,形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市州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的分类、分区域、分结构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

    (二十三)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取消涉及房地产行业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全部取消,建立规范高效的开发项目审批流程。房地产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招标制改为备案制,规范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向房地产企业强制性指定产品,规范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取消各部门搭车审查行为。对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十四)清理规范各项收费。各市州政府要加强收费公示公开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在其网站和收费场所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厘清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收费项目,规范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清理不合理收费,严禁搭车收费。对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各级建设和监察部门要共同建立违规收费举报平台,对国家已明令禁止仍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改、财政、监察要联合依法严肃查处,切实制止乱收费行为。

    (二十五)强化责任考核。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半年和年终考核。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定的责任书考核,要对市州所辖本级、县市区列入责任书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60%,对未完成责任书规定任务的市州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问责。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也要制定考核办法,以责任促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现就在全省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实行市场主体“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规范统一。整合办事流程,统一申请材料,简化审查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统筹推进。将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与加快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一站式”服务、统一电子政务平台等工作紧密结合,同步推进。

    分步实施。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动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待国家统一部署后实现“一照一码”。

    二、工作目标

    自2015年6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按照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的审批职能,依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证(照)号编码规则,向市场主体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由省工商局会同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依托已联通的甘肃省电子政务网,建立全省统一的“三证合一”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满足省、市、县三级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三证合一”业务办理需要。

    (二)简化设立登记程序。按照“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核发一照”的模式,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工商部门一家受理(在各级政务大厅工商窗口标注或加挂“三证合一”办理窗口牌子),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并联审批,工商部门颁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除名称核准外,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实行一照通用。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发改、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环保、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林业、商务、统计等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在办理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以及其他涉及市场主体有关手续时,对市场主体已提交标注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予以认可,不再要求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四)减免登记收费。实行“三证合一”后,一律免收各类市场主体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费用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

    (五)规范变更、注销登记流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市场主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对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或税务登记变更的,按设立登记流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注销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由工商部门一家受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审核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按原注销登记程序、时限办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省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指导协调工作。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市州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市州政府要制定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任务和时限要求。省工商局要会同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为改革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三)强化基础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有关技术支撑和政务大厅窗口设立等提供必要的设施和经费保障,确保“三证合一”登记制度顺利推进。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政策的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要有计划地安排好业务人员培训,适应“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要求。

    附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3日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建立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着力促进部门同步放权、加强基层承接能力、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手段,加强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投资行为和市场秩序,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放管并重,进一步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创新投资管理方式,确保既放权到位、接住管好,又服务到位、监管有效,促进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全省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现管理层级分明、基层承接有序、办理流程优化、办理时限缩短,全面建成信息共享、覆盖全省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全面对接,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确保接住管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合理划分管理权限、部门主动协同放权和进一步提升基层承接能力,切实做到“接得住、管得好”。

    1.合理划分管理权限。对于涉及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并合理划分所承接的国家下放权限和既有省级管理权限,对于涉及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对于省级下放的审批权限,各市州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基层政府承接能力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合理划分管理权限,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要充分考虑县市区设计、评审等技术资质及水平,确保项目质量安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要严格依据核准目录,由市州政府、兰州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可根据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本着方便企业、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下放。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2.部门主动协同放权。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省政府已经公布或印发的审批、核准、备案办法,认真梳理相关审批事项,相应调整用地供应、规划选址、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压覆矿产资源、安全预评价等审批权限,提出可以同步下放的审批权限以及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的具体意见和配套措施。暂时不能同步下放的,相关部门要采取委托与核准机关同级的审批部门审批,或者建立同级受理机制等方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此项工作于2015年5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文物局等。

    3.提升基层承接能力。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市州、县市区政府审批部门的业务水平和综合服务管理能力。要将前期审批相关手续的操作指南、管理办法等文件汇编成册,印发市、县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年内集中培训、研讨交流不得少于2次。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文物局等。

    4.实行限时办结制。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张清单一张网”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97号)、《建立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方案》要求,按照职责分工,于2015年6月底前公布省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省政府各部门。

    (二)突出监管重点,确保项目建设有序合规。各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建设、审计及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重点围绕开工建设环节和竣工投产环节,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实现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

    1.开工建设环节。在项目开工前,要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基本程序和规定,指导并服务项目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开工前的用地审批、“一书两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招投标等各项手续,保证程序合法、手续齐全、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能。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人防办、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文物局等。

    2.竣工投产环节。在项目开工后到竣工投产前,要强化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实施,保障项目建设规范有序。项目竣工后建设、规划、消防、环保、质监、安监、煤监、档案、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进行验收或监督核查,验收或监督核查通过后方能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审计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档案局、甘肃煤监局等。

    (三)落实监管责任,增强监管能力。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1.落实部门监管责任。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后续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并按照商业原则独立审贷,不得违规发放贷款或仅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层级较低为由否决企业贷款申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持续组织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等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年度监管报告发布制度,并加强对下级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先进经验。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安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

    2.明确地方监管责任。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谁承接、谁监管”的要求,强化权力下放后的监管意识,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逐级明确承接方的监管责任及监管措施。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3.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区域污染物行业排放总量、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将其作为监管的依据和重要内容。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并通过开展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加强培训和经验交流,强化对基层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规范。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基层监管力量,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保障监管经费。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四)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技术水平。

    1.加快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积极配合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搭建省内监管平台。在平台上建设项目申报、在线办理、监督管理、电子监察等四类应用系统,实现有关部门的横向联通,以及有关部门到地方各级政府的纵向贯通,逐步实现非涉密投资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省内监管平台力争于2015年底前试运行。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2.建立项目统一代码制度。对申请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相关手续的投资项目,由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即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3.建立监管联动机制。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部门间网络联通和信息共享,要主动加强服务,指导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审批、取水许可等手续。对于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对接,实现平台信息与统计信息相互衔接和共享。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4.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在线备案制度。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登录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通过项目代码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的内容指引和通用格式,便于项目单位在线报备。有关部门要依据项目单位在线报备的项目信息,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信息等服务。对于未及时报备信息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以适当方式提醒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五)充分发挥信用记录作用,健全约束惩戒机制。利用多种渠道和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信用记录在监管中的作用,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强化监督执法和信息公开。各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建设、审计及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执法手段,充分利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以投诉、举报、曝光等方式参与监督,不断扩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渠道,并将监管信息和处罚结果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共享,便于其他部门及时跟进监管。做好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密信息外,相关部门的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2.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不按照经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的、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列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异常信用记录分为一般异常信用记录和重大异常信用记录。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对发生异常信用记录的项目单位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3.建立“黑名单”制度。项目单位出现多次一般异常信用记录或一次重大异常信用记录且未按规定整改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将项目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供有关方面查询使用。有关部门对守信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服务快速通道,形成守信激励机制;对失信项目单位要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相关工作,做好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快建设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对各地开展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工作的指导。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金融监管、建设、审计及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动相关工作。各市州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相关工作的统筹指导,抓紧制定细化可操作的配套措施。各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要及时掌握和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保障监管平稳过渡。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正式运行前,有关方面要建立能够有效运转的线下联动机制以及项目台账、信息即时相互抄告等制度,对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相关部门的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相互抄告,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金融监管、建设和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可依托现有本系统信息平台,先行构建“纵向贯通”的监管系统和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有条件的可率先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对接,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加快信息化建设,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过渡期内,项目单位要按照要求报备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竣工验收的基本信息。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为企业报备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实现纵横联动协同监管以及联网审计预留接口,各项信息的内容和格式要提前做好衔接。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市场主体全面准确了解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相关要求,引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增强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规范行政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2日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已经2015年5月8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质检总局中央编办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4〕8号)和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确定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和整合要求,结合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际,提出如下整合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围绕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科学界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定位,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我省检验检测认证行业的市场化改革,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健全、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通过充分整合资源,减少重复建设,优化布局结构,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我省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整合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科学规划。从全省检验检测认证工作实际出发,合理规划公益性和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结构布局,防止监管缺失,减少行政干预,避免资源浪费、重复建设,实现壮大规模、提升实力。

    ——坚持经营为主、公益补充。以市场为配置检验检测认证资源的决定条件,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保障行政监管的主要实现形式。建立以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为主体、公益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为补充的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模式,营造法治环境、推动公平竞争、弥补市场失灵。

    ——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条件相对成熟的专业、行业、区域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整合试点,积极探索包含混合所有制在内的多种整合模式,总结经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坚持分类整合、分步实施。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正确区分并分类整合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类不同性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适时推进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转企改制和管办分离。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充分调研、尊重实际,切实维护好群众切身利益,力争整合工作和业务工作良性互动,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相统一,让整合的成果惠及整个检验检测认证行业。

    三、整合目标

    到2015年底,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积累并总结出可复制的或可推广的初步经验。

    到2017年底,通过采取分类改革、并购重组、转企改制、管办分离等不同改革手段,通过选择专业型、行业型、区域型、集团型等不同整合路径,基本完成全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公益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职责清晰、保障有力;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基本到位。

    到2020年底,初步建立起以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为主体、公益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为补充的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模式,完善定位明晰、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布局合理、保障有力、公正可信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体系,培育出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四、整合路径

    1.鼓励经营性,控制公益性。对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服务以及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的机构,确有必要时,可以由省级整合相关专业资源,综合设置公益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除特别需要外,市级和县级原则上不设置公益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为由市场配置资源、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形式的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社会化、商业性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同时可承接政府购买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2.特殊行业和特殊产品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对于特殊产品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由于其检验检测设备专用,与其他类型产品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后不能明显起到互补和强化作用,采取行业型或专业型方式进行整合。

    3.普通行业和一般产品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对于检验检测业务或手段相同或相近、检验检测设备具有一定通用性和互补性的一般产品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为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提高现有检验检测设备的利用效率,弥补技术人才分散或人才资源浪费的短板,采取区域型或集团型方式进行整合。

    4.合理撤并,有序重组,做强做大。依据检验检测认证资源分布和检验检测认证力量构成来规划区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布局,在有利于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开展、有效利用检验检测认证资源、避免重复投资和争取最大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精简机构,能合并的坚决合并,该撤销的坚决撤销,通过合理撤并,组建公共平台,形成区域型综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5.整合模式。整合范围内均为资产国有的事业机构或企业机构时,可采用股份制方式整合,也可以采用行政划拨方式整合;整合范围内机构存在不同所有制形式时,可以资产为纽带,采用合资方式或股份制方式整合,鼓励多种所有制成份机构共同参与,整合为混合所有制机构。

    6.事业单位整合先行,逐步推进。国有事业性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先行,同时,充分尊重其他不同性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参与权力和整合意愿。对于暂不具备条件或不愿参与整合的国有企业机构和社会机构,允许其自主选择,逐步推进。

    五、整合步骤和要求

    (一)试点

    时间: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

    将省质监局所属的甘肃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和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作为专业型试点单位,整合省内同专业机构,形成甘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集团(具体整合方案见附件1);以归口省工信委管理的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作为行业型试点单位,整合省内建材行业检验检测机构,形成甘肃建材检验检测认证集团(具体整合方案见附件2);在市级层面,选择庆阳市进行区域型整合试点,将市属国有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成庆阳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具体整合方案见附件3)。

    试点过程中,省整合办要注意发现和解决问题,梳理和总结经验,以便复制、推广试点模式,推动全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二)制定整合实施方案

    时间: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

    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省安监局、省供销合作社等部门以及中科院兰州分院、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测绘局、兰州铁路局等有业务相同或相近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部门是本部门或本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专业型或行业型整合的责任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具有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各县级人民政府是各行政区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区域型整合的责任部门。

    各整合责任部门要参照试点模式,按照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充分摸底,认真研究,准确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类不同性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制定出本部门、本行业、本区域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整合实施方案,经征求整合配合部门和相关部门意见后,报送省整合领导小组审查。

    (三)整合实施

    时间: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

    各整合责任部门应商各整合配合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省整合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的整合实施方案,开展具体整合工作,确保经省整合领导小组确定的公益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全部完成并正常运转,各项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并有效实施;所有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基础整合工作基本完成。

    整合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原机构的撤销、合并、变更等事宜,认真履行新机构的注册、登记、挂牌、相关证照核准办理或过渡衔接手续;应妥善处理人员编制的核准、身份的确认、关系的交接、待遇的核定、岗位的安置等事项;应认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严格管理资产的处置、产权的移交等工作。

    (四)转企改制

    时间:2020年底前

    上述工作完成后,除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设立的公益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之外,其他所有新整合的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均应实行转企改制。各整合责任部门应商各整合配合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国有资产转移、经费收支转化、政府购买服务、社会保障并轨等过渡期的相关政策,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支持新整合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平稳有序,扶植新整合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以新的机制有效运转,营造新机构融入市场、参与竞争的宽松氛围,建立起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五)管办分离

    时间:2020年底前

    转企改制后,各整合责任部门要支持和引导新整合的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实现管办分离;各新整合的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要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或托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政府职能部门要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的途径和方式,保障政府监管职能的有效履行;有关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业务具有行政审批和监管职能的政府部门应研究改变工作方式,精简审批项目,简化审批流程,监管重点应当从事前监管向事中和事后监管转移,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快速步入正常轨道。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合责任。各整合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的整合目标如期按要求高质量完成整合任务,不得敷衍塞责。要认真研究筹划,确定责任人、责任单位,确立专门办事机构,确定整合目标和完成时限,确保整合任务的完成;要全面摸排掌握整合范围内所有机构的情况和诉求,认真编写符合实情、便于操作、有利发展的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编写完成后,应当及时报送省整合领导小组,经省整合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付诸实施;要及时有效地向省整合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请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有效地与相关部门沟通情况并获得支持;要注重转企改制、管办分离和整合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管理体制的创新,为落实法人治理结构奠定基础。

    (二)相互协调配合,无缝履职尽责。各整合配合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指导协调,为整合工作保驾护航,确保平稳过渡,不得推诿扯皮。省编办要认真履行整合工作的牵头协调职能,及时了解掌握整合动态,及时向整合领导小组汇总反映整合情况;要切实做好整合过程中机构、编制的审核、审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认真研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整合过程中的过渡政策支持,及时调整政策;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省财政厅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妥善解决整合过渡期检验检测认证经费项目设置、变更和使用,简化办事流程。省人社厅要以人为本,提前谋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整合过程中转制人员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善后工作,以及各类人员养老、医疗保险的保障。省国土资源厅要及时对因整合引起的土地产权变更、转移进行核准,简化办事流程,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省政府国资委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整合过程中涉及转企改制的机构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核定,做好移交、接管准备;对因整合引起的国有资产变更、转移进行核准,简化办事流程,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省审计厅要根据整合工作需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内部审计力量或社会审计机构对涉及整合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进行相关的资产审计、离任审计等审计工作。省质监局要认真履行整合工作的牵头协调职能,及时了解掌握整合动态,及时向整合领导小组汇总反映整合情况;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要认真研究和及时调整变更因整合引起的各机构检验检测认证资质和组织机构代码。省工商局要研究调整制定整合过程中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办理法人登记办法,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和建立;简化营业执照的注册、延续、变更、撤并手续。省国税局要认真研究整合过渡期和转企改制后检验检测认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执行问题;及时办理或变更税务登记手续。省政府法制办要认真清理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不利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的规定,采取特事特办程序,加快立改废进程,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各市州政府要加强对整合工作及监管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要研究地方政府在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健康发展、提高产品安全质量、履行地方政府监管责任的举措;要站在全省的高度,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认真做好整合改革的督促保障工作。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整合期间的政策以及出现的问题,积极配合做好整合工作。

    (三)研究整合动态,及时督查保障。省编办、省质监局要认真做好牵头、统筹、协调工作。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及时开展保障、督查和验收工作;要及时了解整合工作动态,及时协调解决各部门在整合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注意总结整合过程中的成功与不足,最大限度地促进整合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要及时向省整合领导小组汇报整合工作,根据安排及时组织召开省整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四)树立大局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各整合责任部门、各整合配合部门及参与整合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要从大局着眼,正确处理全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与本部门利益的关系,为整合创造有利条件;要严格规范整合期间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机构编制变更和人事调整事宜;要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做好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债权债务核实等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严禁转移、转卖、转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人员队伍稳定,维护整合工作大局;要认真组织、合理谋划,做到整合工作和业务工作两不误,双促进;要深入群众、体察民情,防止围攻、上访、罢工等群体事件的发生。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2015—2020年)》已经2015年4月23日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2015—2020年)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落实节能标准化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甘肃省标准化发展战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和《甘肃省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标准化发展战略工作。

    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推进标准化战略发展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措施、方法、步骤、职责,形成长效机制,全面组织实施。2015年,全省市、县两级政府要全面启动标准化战略工作。(责任单位: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二)建立和完善标准化工作激励措施。

    1.申请设立甘肃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研究拟定《甘肃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及评审细则。(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2.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责任单位: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三)重视标准化工作基础。

    1.促进标准化与科技的紧密结合。建立标准化与科技、产业等主管部门协调推进机制;加强标准研制与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衔接配套,把标准列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价的指标;制定支持自主创新技术标准、重大产业技术标准研发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科技人员参与标准化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质监局)

    2.进一步深化科技与标准结合,在省级科技计划中进一步强化技术标准的导向作用,以技术标准促进科技创新转化应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质监局)

    3.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优势企业积极组建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交流与合作。到2020年,力争设立在我省的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总数达到8个。(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4.加强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不断完善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有效发挥信息化在地方标准制(修)订信息发布、畅通各方信息反馈渠道方面的作用,增强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透明度。(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5.加快地方标准清理评估工作,逐步实现地方标准清理复审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各相关部门)

    6.完善标准信息服务。建设综合性标准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和更新安全、节能等重要标准信息,增强标准信息服务的功能,针对企业和社会需求,开展标准信息的综合加工、深度开发,提供深层次、高质量、定制化的标准信息服务产品,为全社会提供标准化政策、法规、信息、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2018年,完善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和建立WTO/TBT—SPS预警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7.到2015年底前,建成专业齐全、满足需求的标准化专家库。(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四)强化农业标准化工作。

    1.落实《甘肃省特色优势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到2020年底,争取制(修)订农业地方标准400项,基本建成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特色明显,满足农产品(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加工、储存、包装、运输和流通等各个环节需要的现代农业标准体系,实现特色优势农产品的标准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

    2.加快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从抓基地、抓源头、抓精品农业入手,重点培育一批具有地方特色、上规模、增效益的精品项目。加强“品牌农业”建设,鼓励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种植大户申报名牌产品。2020年底,建成国家级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区120个以上,省级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区180个以上。(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农牧厅、省林业厅)

    3.按照“统一生产、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产品质量”的要求,努力实现农业生产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到2017年,农业标准覆盖率达到70%以上;到2020年,农业标准覆盖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

    4.加快农产品深加工、高附加值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标准化批发市场的建设力度,提高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标准化管理水平。积极探索服务休闲旅游、农村现代经营体系和新农村建设的标准化新模式,发挥现代农业的多功能作用。(责任单位: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局)

    5.充分发挥社会各方技术优势,围绕农业良种选育、节水灌溉、新型栽培、科技推广、机械运用、生态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农业科技项目的应用,开展农业标准化研究,加快现代农业高新技术成果向标准的转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

    (五)提升工业标准化水平。

    1.围绕我省重点发展的石化、有色、建材、煤炭、电力等传统优势产业,加快分类构建技术标准体系。2018年,各行业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建立。着力推进优势产业的技术标准研制,在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中取得主导地位。2020年,我省优势行业在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方面取得突出成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牧厅、省质监局)

    2.以新材料、新能源、生物产业、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新型煤化工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要工作领域,强化战略高技术和优势技术标准化,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形成产业或增强产业竞争力的技术标准研究。组织建设示范试点项目并加强应用推广,形成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标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

    3.落实《甘肃省高新技术产业标准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2020年建立体现我省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标准体系,实现重要行业、重点产业和主要技术的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基本覆盖和配套。(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省质监局)

    (六)夯实企业标准化基础。

    1.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和经营,建立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制度,实行企业执行标准动态管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2.以“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为抓手,推进企业标准体系建设。2017年获“甘肃名牌”产品企业均应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标准体系,2020年全省“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企业不少于1000户。(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3.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大中型企业、出口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和管理,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七)拓展服务业标准化领域。

    1.建立现代服务业标准体系。制定一批与国家标准相配套的,具有我省特色的服务业地方标准,建立覆盖生产性服务和生活性服务领域的标准体系,有效提升服务业规范度和标准覆盖率,为服务业的规范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涵盖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商贸服务、居民服务、文化产业服务、体育产业服务、农村生活服务等重点服务业的服务标准体系基本建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民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甘肃保监局、甘肃银监局、省质监局)

    2.落实《甘肃省旅游业地方标准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重点加强我省特色优势旅游资源和新兴业态标准、旅游公共服务标准、旅游环境保护标准、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2020年,建立与我省旅游业发展相适应,充分体现我省旅游业特色的旅游业地方标准体系。(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建设厅、省文物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

    3.引导各类企业加大对服务业标准的执行力度,促进物流、信息、金融、商贸等生产性服务业与特色优势产业的融合。在旅游、商贸、餐饮、交通、电信、金融、保险等行业的优秀企业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带动医疗卫生、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美容美发、各类经营性中介组织等新兴服务行业的标准化发展。到2020年,重点培育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20个,省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单位50个。(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民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甘肃保监局、甘肃银监局、省质监局)

    (八)加强节能标准化。

    1.完善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加强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循环经济标准研究,进一步完善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协调、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涵盖全省循环经济产业,具有甘肃特色的循环经济地方标准体系。积极组织建设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推进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工作。到2020年,建成国家级和省级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单位30个以上。(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2.健全节能标准体系。注重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衔接配套,推进重点领域技术标准研发和体系健全。以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衔接的推荐性地方标准为重点开展制(修)订工作,加快工业、农业、能源、建筑、交通运输、流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技术标准的研制。组织制定一批以低碳经济为特征的绿色建材、绿色商场、绿色市场、绿色交通等“绿色”标准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洁净能源、可再生能源、农业生产节能、农村生活节能以及农作物秸秆能源化高效利用等技术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气象局)

    3.严格执行能耗限额、终端用能产品能效、建筑节能、交通工具燃料消耗量限值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发挥标准倒逼作用,推动强制性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的实施;以强制性节能标准为依据,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能效标识制度。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积极推进示范引领。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

    4.在能源消耗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量交易、节能标准推广、节能认证、节能示范、绿色建筑评价及公共机构建设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价、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用、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在工业企业中的应用。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

    (九)推进环境保护标准化。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加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监督实施力度。积极配合或承担国家、行业环境监测规范、清洁生产等标准的制(修)订,着力解决重点流域区域水、大气、噪声、重金属等环境污染问题。开展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材用环保材料、室内装饰材料、农村面源污染等方面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农牧厅)

    (十)推进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标准化。

    围绕构建“三屏四区”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战略格局和万村整洁工程、千村美丽示范工程,加快生态系统保护标准化工作。研制饮用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和荒漠化治理,绿地、林地、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生态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标准;制定农村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农村自然生态标准;制定农村人畜分离和集中养殖、垃圾和污水集中处理等农村人居环境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探索研究建设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标准体系、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生态产业标准体系。(责任单位: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十一)加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力度。

    针对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特点,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以社会高度关注和急需标准化支撑的工作领域为突破口,建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大力开展公共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政府服务、基本社会服务、公共医疗卫生、人口计生、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与服务、公共文化、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社会公益科技服务、农村社会管理、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的标准研究。加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的实施力度,选择有条件的市、县、社区和单位开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提高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政府服务质量,到2020年底建成国家级、省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20个。(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文化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

    (十二)探索城市建设管理标准化。

    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城镇规划、旧城改造、建筑安全、保障房建设和住宅产业化等相关标准的完善与实施;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标准、城镇防灾减灾标准,加大涉及城镇热力、电力、燃气、雨污水排放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的研制和实施力度,完善地下管网运行风险评估、维护管理等标准,建立协调统一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标准体系;围绕交通快速通勤网络建设和兰州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指导各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优化公共交通布局,加快推进城市枢纽型、功能性、网络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标准化。紧密结合城市环境建设和城市精细化管理需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标准化,加快研制和完善数字市政建设、网格化管理等领域的技术标准,通过标准化管理提高城市运行效率。以垃圾卫生处理关键技术、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城市环境建设与改善、市政市容管理绩效评价等领域为重点,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建设标准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十三)加强标准的实施监督。

    研究建立标准分类实施监督机制,保证强制性标准得到严格执行,促进推荐性标准有效实施。围绕标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组织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多方面、多渠道开展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和评估制度,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以节能标准实施为重点,加大节能监察力度,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将产品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纳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考核体系中。鼓励社会各方参与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省质监局)

    二、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5年1月—2015年10月)。各地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纲要》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推进标准化战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同时,加大对推进标准化战略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省共同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浓厚氛围。

    (二)实施阶段(2015年10月—2020年10月)。领导小组总体把握实施《纲要》工作进程,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和各自的具体工作方案,扎实推进《纲要》提出的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通过努力,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标准化工作对经济社会的推动作用明显增强,成效显著。

    (三)总结阶段(2020年10月—2020年12月)。领导小组组织阶段性考核评估工作,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巩固成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领导小组,负责标准化发展战略工作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负责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考核检查、督促指导和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日常工作。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将推进标准化工作列入重点工作内容,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二)明确工作职责。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安排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信息、掌握动态、了解情况、分析问题、制定措施、提出建议、督查指导、把握进度,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的要求,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标准化发展战略的具体工作方案,各市州政府、有关部门于2015年6月底前将本单位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三)强化目标管理。将《纲要》实施工作纳入政府质量目标考核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结合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对各市州政府、有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各地政府要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的考核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严格奖惩。(责任单位: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领导小组)

    (四)完善政策法规体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修订完善地方标准化工作法规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主体、地方法规政策为补充的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标准化政策法规体系。(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

    (五)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标准化建设经费纳入预算并予以保障。制定《甘肃省标准化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范财政专项经费使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资金投入,逐步形成多渠道、多元化,共同支持标准化建设的经费保障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六)加强标准化宣传和人才培养。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围绕重要标准、重要专项和“世界标准日”等,加大标准宣传,及时发布与人民生活和社会管理等密切相关的标准信息,深入开展标准化知识“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等活动,逐渐形成“人人学标准、人人守标准、人人执行标准”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政府部门、企业和消费者等社会各个层面的标准化意识。建设结构合理的标准化人才队伍。加强标准化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责任单位: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

    颁布时间:2015-05-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规定,现就取消“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和“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外购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将已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从核实当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中冲减。

    二、纳税人生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二)款符合国家标准、石化行业标准的产品和第二条沥青产品的,在取得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的当月起,不征收消费税。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在取得产品质量检验证明之前未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按规定补缴消费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二)款及第二条中“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2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

    颁布时间:2015-05-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规定,现就取消“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和“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外购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将已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从核实当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中冲减。

    二、纳税人生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二)款符合国家标准、石化行业标准的产品和第二条沥青产品的,在取得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的当月起,不征收消费税。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在取得产品质量检验证明之前未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按规定补缴消费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二)款及第二条中“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2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

    颁布时间:2015-05-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的审核确定工作程序已取消。经商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现将其后续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其涉及的审核确定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统称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

    (二)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三)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材料。

    五、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六、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核确定程序的,可不再办理资料备案。但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免税条件、内容发生改变的,则应按本公告规定,重新办理享受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按本公告规定,补充制定本地区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核确定工作程序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措施。

    八、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中“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2日

     
     
  • 税总发[2015]75号

    颁布时间:2015-05-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涉税中介服务作为纳税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当前还存在个别税务机关、少数税务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参与涉税中介经营牟取利益,少数涉税中介通过利益输送拉拢税务人员、利用关系违规干预税收执法的问题,损害了税务机关形象,扰乱了税收正常秩序。为落实税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涉税中介监管的主体责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中介服务监管的要求,《公务员法》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禁止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人员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涉税中介,在涉税中介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

    (二)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

    (三)以任何名目在涉税中介报销费用、领取补贴(补助)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经济利益;

    (四)利用税收征管权、检查权、执法权、政策解释权和行政监管权,与中介机构合谋作出有关资格认定、税收解释或决定,使纳税人不缴税、少缴税或减免退抵税,非法获取利益;

    (五)其他违反规定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落实三项制度

    (一)报告制度。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在每年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和“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栏中,按要求填报从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情况;

    (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应该回避,经劝阻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依规进行处理;

    (三)职后从业限制制度。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涉税中介兼职(任职),或从事涉税中介营利性活动。

    三、税务机关应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举报、信访或检查中发现税务人员或上级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各单位负责同志发现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后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二)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验收标准〉的通知》(国税发[1999]48号)要求开展清查工作,发现不符合脱钩改制要求的税务师事务所,坚决予以撤销并同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涉税中介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建立信用考评机制,引导涉税中介机构健康发展。严查违规干预税收执法行为,规范税务人员同涉税中介机构的关系。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涉税中介监管的主体责任。明确工作重点和整顿清理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具体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彻底斩断税务机关和人员与涉税中介的利益链条。

    (二)内外并重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和完善人事、纪检监察和注册税务师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的监管机制,认真受理并及时核查纳税人及其他人员举报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

    (三)接本通知后,县以上税务机关应由一把手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清理小组对本单位的相关情况开展自查。上级税务机关对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自查与抽查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各省税务机关应于8月15日前将本地区清理的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1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颁布时间:2015-05-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19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

    颁布时间:2015-05-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等5项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涉及的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已取消,现就其后续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其涉及的税收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一)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核。

    (二)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的审批。

    (三)随军家属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

    二、纳税人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按以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每一个纳税期内,拍卖行发生拍卖免税货物业务,均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

    (二)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三)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纳税人提交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六、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核、审批程序的,可不再办理资料备案。但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内容发生改变的,则应按本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办理享受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按本公告规定,补充制定本地区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涉及的税收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措施。

    八、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五条中“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及“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内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内容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款中“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第(十一)款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和第(十二)款中“税务机关审核”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19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

    颁布时间:2015-05-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等5项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涉及的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已取消,现就其后续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其涉及的税收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一)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核。

    (二)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的审批。

    (三)随军家属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

    二、纳税人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按以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每一个纳税期内,拍卖行发生拍卖免税货物业务,均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

    (二)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三)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纳税人提交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六、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核、审批程序的,可不再办理资料备案。但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内容发生改变的,则应按本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办理享受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按本公告规定,补充制定本地区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涉及的税收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措施。

    八、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五条中“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及“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内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内容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款中“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第(十一)款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和第(十二)款中“税务机关审核”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19日

  • 税总发[2015]69号

    颁布时间:2015-05-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税务网站是政府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桥梁,是税务机关推行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开展税收宣传的重要载体、服务纳税人的重要窗口、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渠道。为进一步做好税务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税务网站管理体系建设

    (一)落实税务网站管理主体责任。税务总局办公厅是全国税务系统网站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全国税务系统网站建设,组织协调税务总局网站建设;省税务机关办公室是本系统网站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和组织协调本系统网站建设。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相关板块和栏目建设,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网站技术规划、运维和安全管理,其他各部门负责提供主管业务的相关信息和维护有关栏目。国税系统目前未纳入办公室主管的网站,2015年底前要整体移交办公室管理,地税系统结合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办理。

    (二)推进两级集中建设。全国税务网站按照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两级集中建设,税务总局、省税务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及市、县税务机关不得单独建设网站平台,市税务机关在省税务机关网站平台上建设子站,县税务机关在市税务机关子站上建设信息公开栏目,按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维护。

    (三)建立信息内容协调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应由办公厅(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建立税务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统筹业务部门、所属单位和相关方面向网站提供信息,分解信息公开、宣传解读、纳税服务、互动回应等任务。

    (四)组建税务网站编辑部。省税务机关要组建由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人员、外聘人员、外包服务人员等组成的税务网站编辑部,承担网站日常运行管理职责,负责信息内容的审核与发布。省税务机关办公室要确定一位负责人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二、优化税务网站信息和服务功能

    (五)准确及时发布信息。充分发挥税务网站作为税务机关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第一时间发布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和重大政策信息,使税务网站成为公众获取税务机关信息的第一来源。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依法公开各类信息,做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健全网站信息更新保障机制,提高发布时效,加强网站内容更新监测,确保信息发布准确、更新及时,对于内容更新没有保障的栏目要及时归并或关闭。

    (六)加大宣传解读力度。研究制定重大税收政策时,要同步做好网络宣传解读方案,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宣传解读政策。不断完善网站政策发布、政策解读、在线访谈、媒体评论和纳税咨询为一体的宣传解读链条。创新宣传解读形式,邀请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撰写解读评论文章或参加在线访谈。要提供政策相关背景、案例、数据等,还可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予以展现,增强网站的吸引力亲和力。

    (七)做好热点回应和互动交流。涉及税务机关的重大突发事件,要依法按程序第一时间在网站发布信息,公布事实表明态度。对于社会关注的税收热点问题,要通过网站积极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充分利用网站在线访谈、意见征集、网上调查,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倾听公众意见建议,接受社会批评监督,搭建税务机关与公众交流的“直通车”。进一步完善局长信箱、税收违法检举、干部违纪举报的处理机制和流程,综合研判网民意见建议,对其中有价值、有意义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无法办理的应予以解释说明。

    (八)完善纳税服务功能。根据纳税服务规范,及时更新网站办税指南、表证单书、软件资料下载等信息内容。拓展网站办税服务和涉税查询功能,提供网上登记、网上认定、网上审批、发票办理、申报纳税等在线办事服务和发票信息、纳税人状态、企业纳税信用等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等涉税查询。优化网站纳税咨询工作机制,做好网站纳税咨询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衔接和整合,实现网线互通、知识库共享。加强网站办税辅导,开设网上纳税人学校,根据纳税人需求和工作需要制作办税专题。

    三、提升税务网站传播效能

    (九)拓宽信息传播渠道。通过开展技术优化、增强内容吸引力,提升税务网站页面在搜索引擎中的收录比例和搜索效果。税务网站要提供面向主要社交媒体的信息分享服务,加强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应用服务,积极利用微博、微信等新技术新应用传播税务网站内容,方便公众及时获取涉税信息。有条件的网站可发挥优势,开展研讨交流、品牌推广等活动。开设网站外文版要有专业、合格的支撑能力,加强与外宣媒体的合作,用专业队伍保障内容更新,确保语言规范准确。没有相应条件的暂不开设外文版。

    (十)打造上下联动机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网站之间要加强协同联动,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发挥税务网站集群效应,形成传播合力。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税收政策和要闻,省税务机关网站应及时转载、链接。省税务机关要做好税务总局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协助更新维护税务总局网站相关栏目内容,及时上报本单位重要信息。

    (十一)加强与新闻媒体协作。加强税务网站与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合作,增进税务网站同新闻网站以及有新闻资质的商业网站等的信息交流,最大限度地提高税务信息的传播力影响力,准确及时传递税务声音,让公众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同时,税务网站也可选用主流媒体的有关信息、观点,丰富网站内容。

    四、健全信息内容支撑和保障体系

    (十二)完善税务网站建设管理规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编制的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税务总局办公厅牵头组织编制税务网站建设规范,明确税务网站内容建设、功能要求等。省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制定网站内容更新、信息发布、政策解答、协同联动等工作规程,提高税务网站设计、内容搜索、数据库建设、无障碍服务、页面链接等技术水平。

    (十三)规范信息发布流程。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网站信息内容提供的责任,严格采集、审核、报送、复制、传递等环节程序,做好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失泄密问题。要明确税务网站信息内容的格式、方式、发布时限,做好原创性信息的编制和加工,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网站编辑部要承担编辑把关环节的责任,做好信息内容接收、筛选、加工、发布等,对时效性强的信息要及时发布。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

    (十四)加强人员经费保障。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为税务网站提供有力保障。配备专职网站管理人员,通过聘用、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网站编辑部力量,建设专业化高素质网站运行管理队伍。把税务网站建设经费列入预算,软硬件设备、网络租用、开发测试、安全防护、技术服务等纳入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业务运维服务和信息采编、宣传解读、回应互动等工作支付的劳动报酬及稿费等纳入税收宣传或纳税服务专项经费。

    (十五)规范购买外包服务。积极开展税务网站服务外包,可根据工作需要,将技术运维、信息采编、摄影美工、内容监测、分析评估等专业性工作,通过政府采购交给专业服务单位承担。要严格审查服务单位的业务资质、服务能力、人员素质,核实管理制度、响应速度、应急预案,确保服务人员技术水平能够满足网站运行要求。签订合作协议,划清自主运行和外包服务的关系,细化服务要求,加强沟通交流,做好监督管理。

    (十六)开展考核评估。将税务网站建设管理纳入税务系统绩效考核,税务总局设定税务网站年度绩效评估指标,建立专业机构、媒体、公众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机制,对省税务机关网站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优秀的网站,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表扬,推广先进经验。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网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和约谈。

    (十七)组织业务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知网、懂网、用网作为领导干部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带头读网,引导税务干部通过税务网站宣传解读税收政策,与纳税人和社会公众互动交流回应关切。税务总局办公厅和省税务机关办公室每年要举办培训班或交流研讨会,对税务网站负责人、工作人员和信息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管网办网水平。

    省税务机关要按照第一次政府网站普查工作要求,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并于8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部署开展工作检查和绩效评估。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14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

    颁布时间:2015-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规定,现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消费税,按以下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按税款所属期分段填写纸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附件1),其中:

    1.所属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9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前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2.所属期为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二)纳税人于2015年6月申报期内,将纸质申报资料及《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电子数据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逻辑关系不符的,纳税人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送。

    二、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6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 
        2.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12日

  • 税总函[2015]255号

    颁布时间:2015-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现就做好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后的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调整安排

    为确保纳税人顺利完成纳税申报,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后涉及的纳税申报表及征管系统调整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对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5月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适用过渡期纳税申报安排;对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6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使用调整后的征管系统办理纳税申报。

    二、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过渡期管理

    (一)纳税申报资料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2015年6月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附件受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所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纸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和《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电子数据。对纳税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纳税人更正后重新报送。

    (二)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校验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表内适用税率及逻辑关系进行校验,对适用税率不准确和逻辑关系不符的,告知纳税人修改后重新报送。

    (三)申报数据录入及税款征收

    对纳税人报送纸质申报资料校验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税务总局已取消征管系统中《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批发)》中各栏次逻辑关系校验,表中“销售数量”、“销售额”、“应纳税额”项目下各栏次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纸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中“合计”项对应“销售数量”、“销售额”、“应纳税额”中的数据完成申报数据录入,办理消费税税款征收事宜。

    (四)纳税申报资料归档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后,将纸质纳税申报资料归档备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和征管工作,由货物劳务税部门牵头,征管科技、纳税服务、收入规划、信息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统筹力度,保证相关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宣传辅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迅速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及纳税申报变更事项告知纳税人,细致解答纳税人疑问,确保政策平稳顺利实施。

    (三)加强跟踪分析

    各地税务机关要密切跟踪掌握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的实施情况,做好动态评估分析,加强风险疑点排查,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并向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报告。

    (四)完善考核机制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政策调整执行情况已纳入2015年度绩效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15年6月22日前,将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以正式报告(含纸质和电子)上报税务总局,报告内容应包含政策调整后首个申报期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政策执行效果、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工作建议,同时填报《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统计表》(附件1),作为报告附件一并上报。税务总局将根据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各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附件: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12日

  • 财税[2015]51号

    颁布时间:2015-05-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3. 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

    2. 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3. 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等的标准另行制定。

    二、 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下同),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 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附件3标准;

    3. 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

    4.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5.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3.

    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船舶的标准另行制定。

    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以及使用新能源汽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生产或进口符合上述标准的汽车的,可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将其产品列入《目录》的书面申请,并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书面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4、5),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纳入《目录》,予以发布。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的,应及时从《目录》中撤销该车型,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发布后,列入《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自《目录》公告之日起,按《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5月7日

    附件下载:
        1.节约能源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doc 
        2.节约能源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doc 
        3.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及专项检验标准.doc 
        4.节约能源车型报告.doc 
        5.使用新能源车型报告.doc

  • 税总发[2015]63号

    颁布时间:2015-05-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税收服务经济发展的主动性

    2015年以来,在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我国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就业形势稳定,城乡居民收入平稳增长,全面深化改革扎实推进。同时,新的增长动力正在形成之中,外部需求收缩,经济运行走势分化,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强调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率为中心,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大定向调控力度,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保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综合平衡,调动各方积极性,狠抓工作落实,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顺应新常态、推动新发展的主动性。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税收促进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密切关注形势发展变化,主动寻找税收服务经济发展的结合点和切入点,积极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始终坚持依法征税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文件印发),把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贯穿税收工作全过程。

    一是认真落实国家预算确定的税收收入任务。严格贯彻执行预算法,依法加强增收节支,构建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加强对税收收入的监测和分析,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强化税收收入入库管理,努力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奠定财力基础。

    二是坚持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依法依规加强税收征管,严禁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收“过头税”、空转、转引税款、突击征税等违规行为。完善税收收入质量评价制度,实现税收收入真实、没有水分的增长。

    三是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稳步推出和认真落实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深入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是精准开展税收分析和税收风险管理。认真落实税务总局下发的《进一步完善税收分析工作机制的意见》(税总发[2014]94号文件印发)和《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文件印发),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深化数据分析,准确查找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风险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管理措施,促进堵漏增收。

    三、认真落实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措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稳妥深化税制改革,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生效,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一是积极深化税制改革。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税制改革,认真落实营改增、消费税、资源税等税制改革措施,发挥税收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分步稳妥做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等征管配套工作,保障改革顺利实施。

    二是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不因收入形势严峻、征管难度大而不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为经济运行增添任何不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扩大消费、促进科技创新、鼓励创业就业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是做好出口退税工作。认真落实出口退(免)税管理规范,用好出口退税指标,强化分类管理和风险应对,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出口骗税行为,为推动外贸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四、积极支持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健康发展

    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完善对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和管理服务措施,大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一是着力优化政策环境。深入分析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特点,积极探索支持其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特别是对处在起步阶段、规模不大但发展前途广阔、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经济形态,要严格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扶持政策,坚决杜绝违规收税现象。

    二是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三是深入研究改进管理和服务的措施。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探索实施促进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健康规范发展的管理和服务措施。

    五、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围绕简政放权、服务发展、国际协作、提质增效,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一是继续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规范审批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上取消下不取消”以及“明取消暗不取消”等做法。大力推进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二是认真实施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规范。狠抓纳税服务规范的落实,并在实践中持续改进、完善和升级。扎实做好税收征管规范的实施工作,并做到与前台纳税服务规范有机衔接、相互促进,通过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达到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的目标。

    三是认真落实服务国家战略的税收创新措施。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税收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三大战略”和上海、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发展的各项服务措施落到实处,并定期开展实施成效跟踪评估等工作,在服务国家战略中提升税收工作站位。

    四是深入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双向发力,对A级信用纳税人提供便利,有序开展对税收“黑名单”纳税人的联合惩戒工作,促进形成依法诚信纳税、合法守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六、大力加强督查督办和绩效考核

    加大对各级税务机关坚持依法征税、依法征管、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明察暗访、专项督查等方式,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规收税、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抓好对依法治税和服务经济发展工作的绩效考核,加强过程监控和结果运用,促进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做到依法治税,增强广大税务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做好各项工作的能力,促进提升税收工作法治化水平,更好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5日

  • 税总函[2015]241号

    颁布时间:2015-05-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落实服务税收政策

    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及时做好服务贸易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辅导工作,确保每一户服务贸易企业“应享尽知”。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服务出口的办税流程、申报要求、管理方式,帮助服务贸易企业了解和用好服务出口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要抓好税务干部服务出口零税率和免税政策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税收政策,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折扣。

    二、优化出口退税管理,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准确、及时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是国税机关履职尽责、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具体体现。要针对服务贸易出口的经营特点,进一步优化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要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税总发〔2014〕155号印发)规定的时限办结。要认真做好税库银联网试点工作,进一步缩短税款退付的在途时间。要持续做好出口退(免)税业务提醒服务,及时将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发送给出口企业,不得因向企业提供提醒服务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全面掌握政策效果

    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完善服务出口零税率和免税统计分析体系,及时、全面掌握享受服务出口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行业类别、企业户数、退免税额等信息和数据,开展政策效果分析,并继续做好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确保服务出口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5日

  • 为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1]219号)、《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是指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的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从一般公共预算(含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财政资金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依法评价。绩效评价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为基础,以财政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规定为评价依据。

    (二)科学规范、分级实施。评价方法和指标设计科学合理,评价流程统一规范,评价数据真实准确;实行省对市、市对县的分级评价制度,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线、以市县自评为基础、省里自评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

    (三)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绩效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全面真实的事实和数据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各县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以几个预算年度为周期的中期绩效评价。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国家和省上出台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三)国家和省上出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管理制度;

    (四)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省级政府与市(县)政府签订的目标任务;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资料;

    (七)各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

    (八)各级先关部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展审计、稽查、检查、评审等工作的结论;

    (九)审计报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包括市县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否及时、基础数据是否准确,市县财政部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安排拨付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是否及时,市县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安排地方财政资金,以及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等;

    (二)项目管理,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规划计划的制定、规划计划和政策公开、开工和基本建成情况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以及市县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等;

    (三)项目效益,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带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工情况、基本建成情况、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当年符合分配入住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分配入住情况等。

    第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内容设置,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市县评价指标体系详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甘肃省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全省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市县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市县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全省绩效自评报告;

    (二)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含所辖县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县(区)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全市(州)绩效自评报告;

    (三)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县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本县绩效自评报告。

    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每年1月,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本县(区)上年度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自评,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1月15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和附表2加盖两部门印章后,分别报市(州)财政部门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和附表1、2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省级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省级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各市自评情况,对各市(州)评价结果进行复评,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项目效益相关评价进行审定,最终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的设立、制定依据和目标调整情况;

    (二)本市县自评总体情况(其中市级应包括对所辖县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整体情况);

    (三)本市县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相关绩效分析和说明,其中,应重点评估和说明服务对象满意度和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本级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和数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根据指标因素评价计算得分。

    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评价总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含)-90分为良好;60(含)-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适当形式向各地区反馈绩效评价结果。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地区的绩效评价自评结果。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于得分60分以下的地区,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分配该地区的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数额。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级基本情况表

    附件2: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级量化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