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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天水众兴爱心慈善基金会

    2.敦煌市慈善协会

    3.金徽正能量公益基金会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21年3月30日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优化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优化工作方案

    为推动我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优化,建设覆盖全省、统一联动、便捷高效、保障有力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外,各级各有关部门设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我省接听的政务服务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整合归并后的热线名称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语音呼叫号码为“12345”,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同时,优化流程和资源配置,实现热线受理与后台办理服务紧密衔接,优化管理和业务协同,实现省级统筹和市县主办紧密衔接,建立健全热线省市联动一体化运行工作机制,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得更快、分得更准、办得更实,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热线平台建设。

    1.建设12345热线平台。各市州根据业务需求对12345热线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合理扩充场地座席,确保整合归并接得住,服务能力有提升。省级和尚未建设12345热线平台的市州要抓紧建设,有条件的市州可探索建立覆盖县区的热线服务管理体系。(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2.强化平台支撑能力。各市州要做好热线接通能力保障建设,提供与需求相适应的人工服务,同时拓展互联网受理渠道,丰富受理方式,满足企业和群众个性化、多样化需求。强化12345热线平台与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12345热线与各类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平台、政府网站联动融合。12345热线平台要具备话务、工单、知识库、统计分析、热点搜索、数据共享、督查反馈等基础功能,能够实现电话、网络、短信、来函、传真等全渠道服务,鼓励利用语音识别、智能派单、智能回访等智能化应用,提高诉求处理效率。(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二)推进热线整合归并。

    1.整体并入。企业和群众拨打频率较低的42条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见附件),全部取消号码,将话务座席统一归并到同级12345热线。(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2.双号并行。话务量大、社会知晓度高的10条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见附件),保留号码,将话务座席并入同级12345热线统一管理。对不具备归并条件的热线,可暂时保留座席,与同级12345热线建立电话转接机制,按照12345热线工作标准统一提供服务。热线号码在一些地区已经取消的,原则上不再恢复。(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3.设分中心。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在地方设立的5条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见附件),以分中心形式整合到同级12345热线,保留号码和话务座席,建立电话转接和工单流转机制,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同时纳入同级热线考核督办工作体系和跨部门协调机制,共建共享知识库,相关数据实时向同级12345热线平台归集。12345热线可按知识库解答一般性咨询,相对专业的问题和需由部门办理的事项通过三方转接、派发工单等方式,转至分中心办理。(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三)优化热线运行机制。

    1.明确管理机构。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承担省级12345热线的建设整合和日常运行管理职责。各市州要理顺12345热线管理机构设置,厘清诉求受理、业务办理、督办问责等职责边界,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热线管理机构分散复杂、职能归属不统一、一体化运行协同不畅、专职工作人员缺乏等问题。原则上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12345热线的建设整合和运行管理。(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2.明确受理范围。12345热线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全媒体渠道,统一受理企业和群众各类非紧急诉求,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不受理须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和已进入信访渠道的事项,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事项。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涉及行政执法案件和投诉举报的,12345平台第一时间转至相关部门办理,形成高效协同机制。(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优化工作流程。各级12345热线要依法依规完善包括受理、派单、办理、答复、督办、办结、回访、评价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实现企业和群众诉求办理的闭环运行。省级统一制定出台全省12345热线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明确受理范围、工作目标、服务规范、运行保障等内容。形成以省级平台为协调调度枢纽、市州12345热线为接听主力、热线分中心为专业补充的全省12345热线工作体系。逐步建立12345热线与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和水电气热等公共事业服务热线的联动机制。(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4.定期分析报告。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定期形成专报。省级定期将全省数据分析结果向省政府报送,并视情向省直有关部门通报;各市州12345热线定期向市政府及省级平台报送数据分析报告;各分中心热线定期向同级12345热线报送运行情况。(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加强督办问责。各市州要建立健全12345热线督办、考核和问责机制。12345热线管理机构要运用督办单、专题协调、约谈提醒等多种方式,压实承办单位责任,督促履职尽责。行政调解类、执法办案类事项应依法依规处置,不片面追求满意率。对企业和群众诉求办理质量差、推诿扯皮或谎报瞒报、不当退单等情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通报。(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6.完善绩效考核。各市州要加强对承办单位问题解决率、企业和群众满意率等指标的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全面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互联网+政务服务”等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不断提升热线整合归并后的服务质量和办理效率。(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加强热线能力建设。

    1.加强知识库建设和应用。各市州要建立和维护“权威准确、标准统一、实时更新、共建共享”的12345热线知识库,并实时向省级平台推送更新数据,由省级平台汇聚并有序向市州12345热线、热线分中心推送共享。要加强与政务服务平台、政府网站知识库互联共享和同步更新,推动热线知识库向基层工作人员和社会开放,拓展自助查询服务。各部门要建立向同级12345热线平台推送最新政策和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库的责任机制,同时,要推动业务系统查询权限、专业知识库向同级12345热线平台开放。(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2.加强数据汇聚共享。省级12345热线平台负责汇聚各市州12345热线、各分中心热线数据,各市州12345热线和各分中心热线按照统一工单分类标准和统一数据接口规范与省级平台对接,实时归集上传诉求数据,省级平台按需向各地推送相关数据。各级12345热线要主动向被整合热线部门及时推送受理信息、工单记录、回访评价等所需的全量数据,加强研判分析,为部门履行职责、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普遍性诉求、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3.加强热线队伍建设。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热线工作的支撑力度,明确部门内部热线办理工作职责和人员,按照热线需求设置专家座席和话务专区,做好专家选派、驻场培训等工作,做好热线整合归并后工作衔接和延续,提升热线质量和水平。对设置专家座席的,各级部门要建立本行业专家选派和管理长效机制。(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1年3月底前)。采取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准确了解掌握各类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号码名称、类别、数量及接听层级、管理机构、服务方式、座席数量、经费来源、系统平台、人员保障等情况。

    (二)部署启动阶段(2021年4月底前)。各市州制定本地区12345热线建设优化方案,配齐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压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要求,迅速组织实施。

    (三)建设整合阶段(2021年6月底前)。省级和未建12345热线的市州,加快推进热线建设,已建12345热线的市州进行升级改造,做好本级热线整合程序衔接、平台对接、知识库建设及数据汇聚等工作,确保本级热线整合归并工作衔接顺畅、业务延续、过渡平稳。

    (四)对接优化阶段(2021年9月底前)。全省12345热线正式上线运行,一号响应群众诉求,省、市两级热线对接连通,实现省市相互推送、业务协同、数据汇聚、实时服务。建立健全12345热线运行管理、跟踪调度、考核评价、督办问责等制度,内强管理、外优服务,全面提升热线服务能力。

    (五)评估验收阶段(2021年11月底前)。省、市两级12345热线管理机构联合省直有关单位组成评估验收组,深入各级12345热线,通过现场查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回访群众等方式,评估全省12345热线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完善机制,真正将12345热线打造成“一号响应”全省老百姓诉求的“暖心热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12345热线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地优化12345热线工作,制定发布12345热线整合归并清单,及时研究解决热线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州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本地12345热线整合归并工作,建立健全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负责本地区12345热线工作统筹规划和重大事项决策,确保按期完成热线整合归并任务。

    (二)保障信息安全。各市州要建立12345热线信息安全保障机制,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业务系统访问查询、共享信息使用的全过程安全管理。

    (三)确保平稳过渡。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各类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人员座席、设施设备、工作流程、业务指标、知识库、服务能力等情况,合理设置过渡期和整合后的电话语音提示及导航,做好相关系统的衔接,保障热线业务有序办理。

    (四)加强制度保障。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12345热线相关管理规范,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规范运行提供制度保障,确保热线建设、服务运行和业务办理顺利推进。原则上各地各部门不得再新设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包括新设号码和变更原有号码名称、用途)。

    (五)做好舆论宣传。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12345热线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让12345热线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积极探索12345热线与新闻媒体的深度合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多渠道回应社会关切,为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各地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做大做强县域经济,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新引进企业增值税省与市县划分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一)将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市县新引进企业缴纳增值税省级分享的15%部分全留县(区、市),省级不再参与分享,让利县级。新引进企业实行清单制管理,及时动态更新,由财政、招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共同核定。嘉峪关市以及其他市(州)本级管理的各类开发区比照县级办理。

    (二)市(州)本级将其分享所属区(市)清单内企业增值税部分,比照上述政策一并调整,市(州)本级不再参与分享。

    (三)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根据新引进企业清单,及时将新引进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入库级次调整为县(区、市)级50%,全部缴入县级国库,直接增加县级的收入。

    二、企业清单认定流程

    纳入清单的企业为各县(区、市)自2021年1月1日起通过招商引资新注册设立的企业,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招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确定,经县级政府同意后报送市(州)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招商等部门复核后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及时将企业清单抄告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及时调整清单内企业增值税入库级次。

    三、有关要求

    (一)做好与已出台政策的衔接。兰州新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等区域性税收返还政策,继续按原政策执行,其中纳入清单的新引进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直接缴入当地国库。省财政在核定区域税收返还资金时,将扣除新引进企业直接缴入县级国库增值税15%的部分。

    (二)加强申报审核。市县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通过将老企业注册变更为招商引资新设企业等方式套取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适时对照企业清单进行核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扣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调整的省级15%的部分不超过以2020年为基期年计算的省级当年增量总额(省级固定收入除外)。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市县要将新增收入,重点用于招商引资、改善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发展壮大县域经济。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9日

  •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省局制定了《2021年甘肃省税务系统“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1年3月18日

    2021年甘肃省税务系统“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专题视频会议和省委十三届十三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3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春风行动”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提质提标年”活动的安排部署,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主题,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推出系列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激发市场活力,改善发展环境,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通过“春风行动”和“提质提标年”活动各项便民利民措施的落实,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实际成效庆祝建党100周年,为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贡献税务力量。

    二、整体安排

    在活动安排上,紧扣党史学习教育和模范机关创建,围绕推进税收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要求,紧扣 “春风行动”主题和“提质提标年”活动的总体要求,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便民办税缴费措施,明确分工,压实责任,抓好落实。

    在行动内容上,聚焦群众诉求快响应、优惠政策直达享、便捷办理优体验、分类服务解难题、执法维权显温度、规范执法提质效、信息互通减资料、部门协作促联办、国际合作求共赢、诚信纳税予激励10个方面,共推出30项100条便民措施。

    在组织落实上,各级纳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安排,统一协调,各级纳税服务部门积极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各司其职,要按照任务清单、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有序推进任务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听取重要任务措施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要认真做好“春风行动”的宣传策划和统筹,充分借助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持续增强“春风行动”品牌影响力。

    在保障机制上,建立联络员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分管领导负责“春风行动”推进落实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担任“春风行动”联络员,负责跟进本地“春风行动”措施的落实情况、细化情况、创新情况,按季度对“春风行动”推进落实情况进行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梳理问题不足,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对“春风行动”阶段性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三、主要任务

    (一)群众诉求快响应

    1.问计问需于民。响应“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征集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及需求实现方式。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大厅等途径广泛宣传,引导纳税人缴费人积极参与需求调查。对需求调查数据开展全面深入分析,研究税费服务需求的变化规律、趋势走向,分类分级做好响应。落实总局《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需求管理办法(试行)》,加强需求管理制度建设,规范税费服务需求管理工作。问计问需纳税人、缴费人,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科学精准响应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需求。建立并落实税费服务产品发布前体验制度,在各类税费服务产品推出前公开招募服务产品体验师先期体验,根据体验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完善服务产品。组织开展纳税人“零距离”体验电子税务局活动,收集已有功能、特色功能、新上线功能应用意见建议,提升应用体验感。

    2.税费咨询响应。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制作“一政一讲”内容提纲,坚持问题有人答、堵点讲清楚、操作更具体。坚持依法依规开展税费政策解读,在全省范围内收集具体的重大税费优惠政策及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增强税费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落实国务院和总局要求,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省政府12345热线,保留号码和话务坐席,提供“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制定我省税务部门12366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12345热线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规范,出台具体的“双号并行”话务转接机制及“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操作办法;制定完善具体的知识库共享要求和操作规程,实现税费专业知识库共享;建立双方适用的受理、转办、办理、督办、回访、评价、反馈及考评等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依托总局智能咨询系统,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互动方式,提高智能咨询解答准确率。推行微信征纳互动平台,通过AI智能咨询、税收政策精准推送等功能,提升纳税咨询和宣传辅导效能。开展线上方式辅助办税,借助12366纳税服务综合平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互动平台等,实现远程帮办、问办结合,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信息系统、业务操作等问题。

    3.改进服务评价。抓好总局修订后的《关于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落实,持续推动满意度调查工作改进提升。对照总局2021年满意度调查结果,分析原因,积极整改,对满意度低分指标重点督办。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开展评价-差评处理-结果应用”的业务闭环管理模式,强化差评回访整改管理,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都能够及时整改。

    (二)优惠政策直达享

    4.狠抓落地落细。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深化运用“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继续抓实抓细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持续优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的机制和做法,坚持和完善省、市、县税务机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例会制度,深入分析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中遇到的堵点、难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发展、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甘肃经济发展布局和需求,编制2021年版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和乡村振兴税收政策指引。

    5.优化享受方式。建立税费优惠政策标签体系,整合总局、省局“精准推送”功能。依托云平台大数据,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精准直达。做好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的提档升级,进一步梳理“不来即享”事项清单,努力实现网上全流程退税,继续推动“不来即享”向社保费、非税收入领域的拓展,进一步加强“不来即享”的后续监管。积极对接省政府“不来即享”平台,持续拓展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覆盖面。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加计抵减以及自然人税收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备案全部改为资料留存备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优化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服务,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

    6.加强效应分析。依托总局云平台和省局税收大数据应用平台,进一步优化完善优惠政策落实类应用功能,运用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等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组织对市县核查整改疑点数据进行重点抽查,查看是否整改到位,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依托税收征管数据,开展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效应分析,跟踪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总结典型案例,梳理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调研,查找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程中税费政策执行和落实问题,认真研究解决。

    (三)便捷办理优体验

    7.推行电子发票。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开具、交付、存储等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发票电子化纳税服务保障方案,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服务模式。开展有效的内外培训辅导,狠抓网格化服务,积极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全天候的智慧、便捷和高效服务。在电子税务局实现代开增值税电子发票功能,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

    8.简并税费申报。根据调整完善后的财行税纳税申报表,升级电子税务局功能,全面推行财行税合并申报,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减少申报次数,减轻办税负担。落实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的工作要求,加强宣传辅导,完善电子税务局合并申报功能,让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费申报。按照总局推进税种要素申报的安排和要求,逐步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推动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减少纳税人申报时间。落实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工作,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积极开展新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辅导,确保纳税人准确掌握。按照新版申报表的填报要求,进行电子税务局预缴申报服务监控的升级完善,确保实现网报智能化、自动化和精准化。

    9.精简证明资料。抓好税务证明事项承诺制落实,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坚决防止变相增加和设置证明材料问题。严格按照总局2013年40号公告,做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简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对于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同一笔合同,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无需重复提交备案表等资料。严格按照总局统一部署,落实好取消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进行税务备案的要求,进一步降低跨境投资者办税成本。

    10.拓展网上办税。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积极推动总局214项“非接触式”办税清单落地。认真学习借鉴广东省税务局在微信办税、智慧办税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经验做法。在现有“城乡居民社保费”办理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电子税务局、微信小程序社保费办理广度和深度,7月底前基本实现企业涉费事项能网上办理。逐步拓展“掌上办”功能,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根据总局统一安排和要求,依托电子税务局逐步实现自然人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税收以及车船税掌上办理。根据总局工作安排,推进出口货物等税收票证电子化,有效提高获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便利度。持续优化升级电子税务局第三方税费缴纳方式,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在线缴纳。进一步加强宣传与辅导,积极做好操作培训,广泛引导未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缴费人采用扫码等缴税方式,有效提高税款征缴工作效率。按照总局统一安排,积极协调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联办”试点准备工作。

    11.提速退税办理。推广网上办税申请,规范《电子退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增加电子退税申请资料校验、提示功能,提升退税全流程电子化效率,降低办税成本,加快退税资金到账。积极推进出口退税系统整合,严格落实出口退税办理时限要求,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持续提高工作质效,不断加快退税进度。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推广“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加强与兰州海关、省民航机场集团、工商银行省分行等单位协作配合,为我省离境退税运行提供机制保障,确保离境退税工作有序推进。积极跟进全国版离境退税软件系统功能升级,促成与“便捷支付”第四方达成合作意向,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便利化水平。优化电子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功能,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申请提示信息,在纳税人填报留抵退税申请时实现退税申请基础信息自动带入。

    12.便利注销办理。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加强税务注销监控,省局每日下发注销业务即将超期提醒短信,督促市、县局按期办结税务注销流程。落实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进一步加大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数据共享力度,提供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便于纳税人在公告期内自主办理。实现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即办,对申请注销时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简化“零申报”资料报送,对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通过《批量零申报确认表》方式简化“零申报”,免于补报相应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13.关注特殊人群。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两条腿”走路,在做好线上服务的同时持续优化线下服务,设置绿色通道、便民专窗等,更好满足特殊人群、特殊事项办理的要求。抓好省政府电子政务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利老年人办事服务的通知》落实,为不使用智能手机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设置绿色办道,在办税服务场所设置现金收付窗口,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社保费缴费顺畅便捷。

    14.优化个税汇算。根据总局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公告,强化内部培训,按照总局要求适时开展宣传辅导,细化落实“四分”引导和网格化管理责任,分阶段、分批次告知扣缴义务人办理年度汇算的时间段,引导纳税人有序顺利办理年度汇算。根据纳税人所处年度汇算的时段和状态,采取普遍性与个性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站内信、短信、电话等渠道,渐进有序地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引导和帮助纳税人及时确认本人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记录,对接到身份冒用异议申诉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核实处理。适应疫情防控要求,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税费事项的纳税人,积极做好错峰安排,通过时间错峰、场所错峰、渠道错峰,主动预约、分类宣传,引导纳税人均衡办理业务,最大限度减少办税服务厅人员聚集。按照我省《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纳税服务工作方案》要求,设置个税年度汇算专区,配置电脑、移动终端等硬件设备,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办理服务。组建和充实由纳税服务、个人所得税、信息技术、税源管理等部门组成的专家团队,配齐配强导税咨询人员,对重点人群提供“一对一”咨询辅导,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操作。推进总局新增简便优化规范举措落地,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政策、及时掌握年度汇算系统优化功能,顺利办理年度汇算。面向扣缴单位做好辅导提醒,告知扣缴义务人在代办年度汇算时,受雇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确认,与书面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让单位代办确认更方便。制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志愿服务方案,结合模范机关创建活动,组织开展专项志愿服务,通过“党员先锋岗”“青年突击队”“志愿服务团”等方式,帮助特殊群体和有需要的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

    15.助力小微企业。运用大数据开展多维度分析,将各项税费政策精准推送小微企业,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持续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16.服务重点企业。进一步做好重点项目的纳税服务工作,完善“项目管家”纳税服务数据管理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线上”日常跟踪管理、信息查询和统计分析。依申请及时受理大企业提交的重大复杂涉税诉求,及时协调解决,进一步增强税收政策执行的确定性。积极协调解决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增强税收政策执行统一性。对大企业提交的事先裁定涉税事项,按照总局的有关制度和要求,协同各政策业务部门进行事先裁定,向企业反馈最终裁定结果,督促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裁定结果执行有关税收政策,全程跟踪裁定结果执行的成效。开展大企业“天气预报式”分析试点工作,加强数据支撑,提升分析质量,有效帮助企业防控纳税风险。以总局千户集团企业、省市列名企业中的重点企业集团为主要对象,结合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税收体检,对发现的企业内控制度不完善、容易产生涉税风险等情况,形成内控建议书,帮助企业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完善内控管理体系。

    17.支持区域发展。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优化纳税服务,在国家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兰州—西宁城市群建设、兰白都市经济圈建设及省政府支持天水陇南对接融合成渝经济区等重大战略中,积极推行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

    (五)执法维权显温度

    18.推广首违不罚。制定并公布我省税务系统“首违不罚”清单和“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清单。根据总局工作推进情况,做好我省税务系统“首违不罚”和全国统一“首违不罚”清单的衔接。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不予处罚。

    19.推进柔性执法。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积极开展说理式执法,结合2020年5家试点单位的实践经验,在全省范围内对重点案件和重大税务案件开展稽查说理式执法工作,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水平。探索实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听证前置程序,优化税务稽查执法方式。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上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

    20.加强权益保护。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前进行权益性审核,确认是否减损纳税人缴费人权益或增加纳税人缴费人负担。加强风险任务统筹管理,实施分类服务和差异化管理,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依托省局税收大数据应用平台,对低风险信息进行常态化扫描,建立低风险提示提醒通道,加强对中高税收风险的识别与监控。

    (六)规范执法提质效

    21.统一执法标准。制定发布甘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充分发挥裁量基准制度对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引领作用。结合兰州西宁城市群市场一体化建设工作,探索推进区域内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完善地方税费行政备案事项清单,规范行政备案事项范围和程序。

    22.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落实国务院“两个不得”工作要求,有序做好社保费正常缴费工作,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因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增加缴费负担。坚持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的稽查监管模式,加大对高风险纳税人的随机抽查力度,科学统筹重点税源企业随机抽查工作。结合《甘肃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利用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监管平台,开展部门联合抽查,实现协同监管,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征纳成本。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违规征收“过头税费”问题的分析监控,按照总局下发的收入质量疑点数据,及时排查整治违规征税收费问题,严禁征收“过头税费”。认真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照“谁起草、谁审查”原则,切实履行公平竞争性审查职责,有效防范制定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加强监督检查,将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违规征收“过头税费”、违规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不当干预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等行为列入执法督察内容,严肃查处违规问题。

    (七)信息互通减资料

    23.推动信息共享。加大部门信息共享,推进与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完善第三方信息共享制度,逐步丰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清单。按照“以数换数”的思路,有效拓展外部涉税数据来源,扩大数据获取和集成范围,探索与地方政府共建财税综合共治平台。推进税务备案信息与银行同步共享,进一步优化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流程,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基础上,更好满足纳税人异地付汇业务需要。优化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流程,推动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跨区域共享。利用好“企业所得税管理平台一期”,加强汇总纳税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完善资源环境税收外部数据采集应用功能,扩大免填报数据项范围,优化资源环境税申报功能。

    (八)部门协作促联办

    24.深化部门协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一事一次办”要求,从纳税人缴费人办成一件事角度出发,加强部门协作共享,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企业开办、不动产交易等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实现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限时办结。积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联系沟通,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社保费征缴工作平稳有序。落实电子发票国家标准,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等有机衔接,加快推动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等进程。积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协调,统筹调配服务资源,通过人员共驻、人员互派等方式,推进社保缴费业务和社保、医保经办业务“一厅联办”。落实《不动产交易税费管理规范》,进一步提高不动产交易税费事项办理质效。

    (九)国际合作求共赢

    25.优化国别指南。持续加强国别(地区)税收信息研究工作,优化“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资讯服务,按照总局要求完成我省对口国家阿曼、也门、牙买加3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的更新工作。积极配合总局完善《“走出去”税收指引》,做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严格按照总局反避税热点问题解释口径,针对疫情影响,主动做好相关热点问题的解释工作。

    26.落实税收协定。认真执行税收协定,为跨境纳税人消除双重征税,促进跨境投资、技术和人员往来。提供涉税争议解决机制,就非居民在我国的涉税争议案件做好调查核实,务求事实清晰、理由充分。积极受理我国税收居民就境外涉税争议提起的相互协商申请并为总局对外谈判提供支持,为“走出去”企业保驾护航。

    27.便利国际遵从。加强企业年度申报数据分析,针对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提醒其按年度申报国别报告,并严格依据政府间交换机制,通过自动情报交换与境外税务机关共享,免除我国企业在投资东道国提交国别报告的遵从负担,避免其在东道国可能受到的处罚。依托电子税务局提供非居民扣缴企业所得税套餐式服务工作,并按照优化后的流程服务纳税人。

    28.简化办理程序。按照总局发布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的公告,做好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有关事项宣传和落实,为纳税人跨境投资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落实简化后的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办理流程,对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并选择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实现一地申报、多地缴税。

    (十)诚信纳税予激励

    29.完善评价机制。优化纳税信用评价规则,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落实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30.深化结果应用。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动态管理,严格按照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规定开展信用修复。严格按照规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准确把握“黑名单”案件公布标准,明确失信惩戒措施,保障当事人权利。加强与联合惩戒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积极提升联合惩戒成效。定期公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完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信用查询功能。深化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结果的分级分类运用,方便纳税人依据信用积分等指标自主选择税务代理等涉税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建引领。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党的建设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动“春风行动”深入开展。要将“春风行动”开展与党史学习教育、创建模范机关结合起来,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实践和创建模范税务机关的重要衡量标准,推进党建与业务更好融合,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二)统筹有序推进。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统一领导,强化统筹部署。要根据税务总局、省局总体部署,主动对接“春风行动”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要紧扣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结合省政府“提质提标年”活动深入开展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持续细化和创新推出“春风行动”举措,实现四季吹拂便民风。

    (三)凝聚部门合力。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内部沟通协作,注重与外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将“春风行动”落实落细。市(州)局要按季度召开纳税人缴费人座谈会,听取纳税人缴费人对“春风行动”开展情况的意见建议,积极响应诉求并确保“春风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强跟踪问效。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春风行动”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指导督促,强化监督检查,跟踪实施效果,不断改进和完善。要将“春风行动”工作列入绩效考核,明确考核标准,严格实施考核。省局将“春风行动”措施落实情况列入综合督促检查内容,同时通过巡视巡查、明察暗访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5日

    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要素保障作用,结合全省国土空间布局,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的基础上,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切实提高土地要素保障能力,着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加快编制完成并实施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和优先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切实为项目用地提供规划空间保障。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对确需开工的重大建设项目,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将项目用地布局和规模统一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之后按程序报批建设用地。全面启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建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认定机制,缩小土地征收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土地征收。

    二、科学配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改革年度用地计划管理方式,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省级统筹、分类保障,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以统筹支持省列重大项目、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项债券项目、预算内投资项目、生态产业发展项目、兰州新区项目、兰州榆中生态创新城项目以及“两新一重”项目,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保障精准有效投资用地需求。鼓励新建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的土地。引导市、县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出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可用于项目建设。

    三、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脱贫攻坚目标完成后的过渡期内,对脱贫地区继续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交易政策。按国家要求,在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框架下,对现行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继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支持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四、优质高效审批建设用地。深化“放管服”改革,承接好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的用地审批权和自然资源部授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权,实现“审批有规则、建设有秩序”。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评合一”改革,加快推进用地审查和林地审核同步办理。优化建设用地审核程序,实行容缺审查,推行承诺制度,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办理先行用地。缩短审核时限,开通重大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做到“即来即办、快审快批”,保障项目依法落地建设。

    五、拓宽耕地占补平衡渠道。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重点安排新增耕地潜力大的国土整治项目,有效增加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各地占补平衡库指标要优先保障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县域内占补平衡指标不足的,可在市域内调剂补充,调剂后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过省级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购买指标落实,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地综合整治,产生的新增耕地经核实认定,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六、鼓励多方式供应土地。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探索推动土地复合利用,实现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性质的用地类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产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七、做好项目用地协调服务。做好重大项目用地协调服务工作,提前介入、靠前服务,及时跟踪重大项目进展,加大协调服务力度,着力解决项目用地方面的突出问题,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健全纵向、横向分级协调联动机制,完善调度会商制度,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服务保障项目建设的强大合力。

    八、推进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化解。坚持问题导向,梳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和中央在甘企业、省属重点企业及民营企业的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建立工作台账,找准问题根源,依法依规、分类施策,积极推进问题化解。对重大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努力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真正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 为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话方式请拨打:0931—8835129、8872387。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56号(邮政编码:730030),收件人为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60460557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1年3月11日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活动,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激发市场活力,改善发展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安排

    (一)线下与线上相结合,提升“一网通办”能力。在线下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推进“一窗通办”和集成服务的基础上,以数字政府建设为引领,大力推进“一网通办”“全程网办”,通过线下线上融合发展、协同服务,实现更多事项办理“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

    (二)政策强度与落实力度相结合,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在出台一揽子针对性创新性突破性惠企政策、扩充涉企“政策库”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精准推送、事项在线办理机制,加强跟踪问效,实现更多惠企政策“不来即享”。

    (三)便民与惠企相结合,服务项目落地和产业发展。在做好面向群众普惠性公共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树立“政府创造财富、企业创造价值”理念,将优化服务向优势产业发展、重大项目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聚焦,全面推行帮办代办机制,真正做到“企业带着资金项目来、剩下的事情我来办”。

    (四)提高效率与强化能力相结合,提升行政效能。在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强化基层承接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支撑,尽快补齐“放管服”效能短板。

    (五)一体推进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凝聚改革合力。在不断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强化省市县乡村五级服务体系、推动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联动协作基础上,进一步打通信息“堵点”、填补服务“空白点”,强化部门政策指导、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责任,靠实市(州)县(市、区)政府政策落实、服务落地、要素保障的属地和主体责任,形成上下协同、一体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良好格局。

    二、重点工作

    (一)聚焦数字政府建设,补短板、疏堵点。

    1.加强政府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增强数字政府建设项目立项、预算、管理协同能力。强化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公共支撑能力,升级改造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持续推动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12月底前围绕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为老年人提供更加普遍、适用的智能化服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2.推行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管理。6月底前,以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载体,以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数据共享需求和市场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数据为重点,以清单化方式再明确一批省级单位数据共享责任,统一共享数据信息名称、项目内容、服务方式、提供方式、更新周期,加大数据资源共享推进力度。9月底前,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数据提供方责任,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进一步满足数据使用需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3.推行高频电子证照共享应用。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公共支撑系统,全面推广电子居民身份证、电子营业执照等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信息技术深度应用。聚焦公安、民政、社保、教育、医疗卫生、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等领域,9月底前实现结婚证、电子社保卡等60种高频电子证照的标准化共享和应用。(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4.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推进“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深度融合,实现信息自动分析、数据混合识别、系统无缝对接。6月底前,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建立平台服务清单,实现“一表申请、一网通办”。9月底前,制定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办法,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子档案系统功能,推动省市平台之间、市州平台之间实现评标专家、信息系统等资源跨区域共享、全流程在线交易。12月底前,健全完善各类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实现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二)聚焦项目落地,优服务、保要素。

    5.推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管家式”服务。3月底前,市(州)、县(市、区)在本级政务大厅设立招商引资项目代办中心或代办窗口,对各级招商部门认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成立专班,提供从企业开办、项目审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全周期“管家式”代办服务。(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6.在国家级开发区开展区域评估。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开发区、国家级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开展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和节能评价区域评估。9月底前,推行区域内投资项目免费提供评估评审结果,企业不再单独编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审批。鼓励有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文物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事项开展区域评估;鼓励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参照执行,加速项目落地、降低企业成本。(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文旅厅、省地震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7.加强基层环评审批承接能力。3月底前对市县环境部门承接的审批事权进行全面梳理、列出清单,针对审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开展针对性培训,对承接能力不足的市县或项目,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帮扶;对市县确实无法承接的行业类别,改由省级审批,待市县具备承接能力时再行下放。鼓励引导信用好、技术强、有实力的评审机构加强对基层审批项目的技术支持力度。对市级及委托县区部门审批的事项进行评估,构建市级为主、县级配合的审批模式,为项目落地提供属地就近服务。(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8.开展“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加快推进企业对标竞价的“标准地”制度落地实施,选择有条件的区域,先期开展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试点,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三)聚焦市场主体,减审批、柔监管。

    9.促进企业开办便利化。全面实施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人可在网上自主申报名称。全面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依托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区推动实现政务大厅登记注册、公章刻制、发票申领、职工参保、公积金缴存、银行开户线下大厅“一窗通办”。提高企业注销便利化水平,实现企业注销“一网办”。(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10.清理整治变相审批。以省政府确定的备案事项为重点,集中对重复审批、变相审批等事项开展专项整治。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省政府已经取消、调整、下放的24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回头看”。编制公布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设定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11.推行“两轻一免”柔性执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设立的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梳理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具体标准、适用条件,制定“两轻一免”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企业容错纠错的空间。对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开展柔性监管、智慧监管,更加注重发挥平台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12.实施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6月底前,制定印发《甘肃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暂行办法》,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指标体系。9月底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履职需要,制定出台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政策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对市场主体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为守信企业减负。(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13.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出台《甘肃省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兰州新区试点基础上,开展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6月底前公布事项清单,制定办理流程、明确适用对象;12月底前对清单内各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四)聚焦政策落实,再加力、解难题。

    14.“不来即享”政策扩面。6月底前,完成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和“不来即享”服务系统二期建设和相关涉企优惠政策清单梳理,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行业技术中心认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认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等事项业务网上办理,实现科技奖补资金、涉企公积金、就业补助等更多惠企便民政策和业务在线办理、“不来即享”。(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住建厅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5.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推动甘肃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信易贷”平台)、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陇信通”平台)、甘肃省保市场主体平台招商“经营贷”、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等平台运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备案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合作,提升全省征信服务水平,提高信贷获得率,努力扩大信贷投放。推动商业银行实行差异化定价策略,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担保费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牵头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16.推进涉企历史遗留问题化解。3月底前,对2019年以来梳理的、尚未化解的15个涉企历史遗留问题,明确责任单位,明确责任人员和解决时限,实行台账管理和逐项销号。争取12月底前完成化解工作、实现见底清零。(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有关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五)聚焦便民利民,填空白、延链条。

    17.实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一号响应”。3月底前,制定全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6月底前,省级和未建12345热线的市州完成热线平台建设,已建的市州做好升级改造,实现政务服务全省一个号码响应,打造“7×24小时”不断线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18.实现甘肃政务服务网省市县乡村全覆盖。 6月底前,由市州政府集中公布乡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统一编制事项实施清单,实现事项名称、类型、编码、申请条件、申报材料等要素在本市州统一规范。9月底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事项外,原则上乡镇(街道)、村(社区)线下办理的事项全部在甘肃政务服务网开通网上办事入口,公布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信息,实现网上可办。(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19.推进政务大厅“一窗通办”。对凡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办理,鼓励各部门将政务服务事项审批办理职能整合归并,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完善省市县乡各级综合性政务大厅集中服务模式,全面推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投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功能性服务专区。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推动更多事项集成服务。(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20.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以加快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备案等73项高频事项“跨省通办”、不动产登记等137项事项“省内通办”为目标,6月底前,以兰州市、兰州新区、定西市、临夏州为试点地区,以务工人员为主要对象,加强与劳务输出重点省份的沟通衔接,通过网上受理和异地代收代办等方式,实现户籍证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跨省通办”。9月底前,兰州市与其他市州通过统一标准、建立互认合作协议,推出一批线下线上互认互办事项,实现异地代收代办和无差别受理。(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21.统一政务服务“好差评”标准规范。6月底前,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评价标准,形成“一事一评”“一次一评”工作规范,提升办事企业和群众主动评价率,做到“政务服务好不好,让企业和群众说了算”。完善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结果反馈和申诉复核机制,整改情况及时向企业和群众反馈。(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保障机制

    (一)强化调度机制。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听取各专责组和有关部门工作汇报,通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问题。各地各部门12月底前形成年度报告报省政府。省政府每半年开展1次专项督查。

    (二)靠实责任机制。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统筹推动全省“放管服”改革“一盘棋”谋划、一体化开展。各专责组加强督促指导,着力推动重点领域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各地各部门主动扛责任、领任务、提效能、抓落实,积极配合省作风办做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三)完善考核机制。按照省委对市州领导班子和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对标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任务,6月底前制定对市州“转变政府职能”、对部门“‘放管服’改革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打分细则,明确年度考核的工作内容。依托甘肃政务服务网、省电视台、“甘快办”APP、微信小程序等平台,以办事群众“好差评”结果作为评选主要依据,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最美政务人”“最优政务大厅”“金牌代办服务团队”等评选活动。

    各牵头部门要按此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任务清单、工作流程、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安排,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于2021年9月4日至6日举行,甘肃考区将于2021年3月10日至31报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三)本公告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四)本公告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五)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六)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非甘肃户籍报考人员应出具在甘工作单位证明、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二、考试科目及考试大纲

    1.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会计资格证书。

    2.考试大纲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1年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大纲。

    三、考试时间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21年9月4日至6日举行,共3个批次,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4日至6日

    8:30-11:15

    中级会计实务

    13:30-15:45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四、报名时间

    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人员,网上填报信息及网上缴费时间: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31日24时,系统关闭后终止填报信息和缴费,缴费成功方可完成报名。

    五、报名办法及报名条件审查

    1.我省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核采取考试后现场审核方式。

    2.符合报名条件报考中级会计资格人员,如以前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须先登录“甘肃省财政厅网站-甘肃会计专栏”,进入“甘肃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审核通过需1-2个工作日。

    3.已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自行登录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入“考试报名”专区,认真阅读报名系统中《报考人员必读事项》及《公告》,并在网上报名承诺书上签署确认同意,视同本人已知悉并符合报名条件,选择相应省、市、报名点,填写本人相关信息,上传“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审核通过的照片,打印报考人员信息表,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盖章后自行妥善保管,切勿丢失。

    4.报考人员打印信息表后,自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后即可完成报名。

    5.报考人员完成报名后,于2021年8月20日起至本人参加考试当日止,自行登录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打印准考证,按时参加考试。

    6.财政部将于2021年10月20日前公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报考人员可登录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甘肃省财政厅网站”查询。 成绩合格人员于2021年11月5日前,持报考人员信息表、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甘肃户籍报考人员应出具在甘工作单位证明、居住证或居住证明,到报名时所选择的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确认通过方可领取资格证书,审核报名条件未通过的报考人员考试成绩无效,请报考人员按照报名条件和有关要求,慎重决定报名和缴费。

    7.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当年度全科合格或连续2个考试年度全部科目合格,且报名条件审核通过的报考人员,关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专栏”或“甘肃省财政厅—甘肃会计专栏”领证通知,领取中级会计资格证书。

    六、收费标准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发改价格〔2019〕729号)文件批复,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70元。

    七、考试用书

    报考人员自行登录 “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点击考试用书订购及查询专区购买,并自行下载打印电子发票,所购考试用书由出版社快递直接发送。

    八、其他事项

    1.报考人员应按照报名条件填写真实准确的信息,并签署承诺书,认真备考,诚信参加考试,遵守考试纪律。对提交信息不真实,以及在考试期间违法违规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2.报考人员应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个人防控,并积极配合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单位的防控工作。

    咨询电话:0931—8891046、8891032

     

                                甘肃省财政厅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为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请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内将申报表等纳税资料寄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邮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56号1116室

    收件人:张豹,0931-8833151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省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66 号)要求,2020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基本结束,为进一步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实现应保尽保,妥善处理后期参保缴费特殊问题,确保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有保障,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参保缴费工作的重要性

    参保缴费是城乡居民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各项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各地要充分认识巩固扩大参保覆盖面是确保全省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完成2021年收支预算、保证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工作,务必从医保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提高统筹思维,切实做好参保缴费工作。

    二、确保已脱贫人口、边缘监测人口应保尽保

    各地要充分认识将城乡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是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效措施,按照“四个不摘”的要求及时对接扶贫办,以扶贫办数据为基础,逐户逐人核查,做好已脱贫人口、边缘监测人口的参保缴费工作,确保2021年3月31日前100%参保,切不可因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成就而放松参保缴费工作。

    三、确保新生婴儿及时参保缴费

    按照放管服的要求以及《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41 号)相关要求,及时做好新生婴儿参保缴费工作,逐步实现新生婴儿出生户口、参保一站式办理。

    四、妥善处理特殊情况下未及时参保缴费群众的参保缴费工作

    对行动不便的老人、留守儿童、外出探亲等特殊情况,本人没有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各地继续加强动员,允许委托家属、亲戚朋友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事宜。

    五、集中动员返乡农民工参保缴费

    各地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充分利用春节期间农民工集中返乡的时机,组织人员广泛宣传引导参保缴费,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医保部门、税务部门以及代收的商业银行,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居民在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群众少跑腿,提升群众参保积极性。

    (二)各地务必要一如既往地持续抓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2021年3月31日前,参保缴费人数至少达到上年度参保人数。

    (三)对于在2021年1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不含已脱贫人口和新生婴儿),缴费后次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1年1月5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一、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1.甘肃紫金教育发展基金会

    2.甘肃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3.甘肃省扶贫基金会

    4.甘肃若水慈善基金会

    5.兰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甘肃省西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7.甘肃省兴华青少年助学基金会

    8.甘肃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9.甘肃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0.甘肃奇正慈善公益基金会

    11.甘肃天庆慈善基金会

    12.兰州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甘肃西北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甘肃武山县圆梦助学基金会

    15.甘肃省玛曲县教热教育扶贫基金会

    16.甘肃省绿化基金会

    17.甘肃美慈教育基金会

    18.甘肃省两当县爱心教育基金会

    19.甘肃多识爱心基金会

    20.甘肃青苹果助学基金会

    21.甘肃吉瑞公益基金会

    22.甘肃省钱学森沙草产业基金会

    23.甘肃义顺助学基金会

    24.甘肃陇东学院正和教育发展基金会

    25.甘肃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6.甘肃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27.甘肃改琴书法教育奖励基金会

    28.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9.甘肃德美社会救助基金会

    30.甘肃省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

    31.甘肃省社会扶贫爱心捐助基金会

    32.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33.甘肃善泉城乡社区发展中心

    34.甘肃沁塬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35.甘肃益民城乡社区发展中心

    36.甘肃良助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37.甘肃彩虹公益服务中心

    38.甘肃兴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39.甘肃惠群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40.甘肃心翼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41.甘肃省慈善总会

    42.甘肃省社会工作联合会

    43.甘肃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44.甘肃省社会组织总会

    45.兰州市慈善总会

    46.兰州市七里河区慈善总会

    47.兰州市城关区慈善协会

    48.兰州市城关区一方公益慈善协会

    49.兰州市安宁区慈善协会

    50.兰州市西固区慈善总会

    51.兰州市红古区慈善协会

    52.榆中县慈善协会

    53.皋兰县慈善协会

    54.定西市慈善协会

    55.定西市安定区慈善协会

    56.通渭县慈善协会

    57.渭源县慈善协会

    58.临洮县慈善协会

    59.漳县慈善协会

    60.岷县慈善协会

    61.定西市青少年发展(教育)基金会

    62.定西市陇中合益慈善协会

    63.定西市关心下一代助学基金会

    64.金昌市慈善协会

    65.永昌县慈善协会

    66.酒泉市慈善总会

    67.张掖市慈善协会

    68.临泽县慈善协会

    69.高台县慈善协会

    70.山丹县慈善总会

    71.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慈善协会

    72.武威市慈善总会

    73.白银市慈善总会

    74.白银市平川区慈善会

    75.天水市慈善总会

    76.秦州区慈善协会

    77.麦积区慈善协会

    78.甘谷慈善协会

    79.武山慈善协会

    80.清水慈善协会

    81.天水文雅爱心基金会

    82.庆阳市慈善总会

    83.陇南市光明公益联合会

    84.康县义工联合会

    85.甘南州慈善协会

    86.临夏回族自治州慈善协会

    87.积石山县慈善协会

    88.积石山县大河家慈善协会

    89.东乡族自治县慈善协会

    90.永靖县慈善协会

    91.康乐县慈善协会

    92.和政县慈善协会

    93.广河县慈善协会

    94.和政县义工协会

    95.康乐县陇人志愿者协会

    96.广河在线网志愿者协会

    97.临夏州青年公益联合会

    98.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协会

    99.临夏州义仓慈善公益服务中心

    100.临夏州临聚力爱心公益慈善中心

    101.嘉峪关市慈善协会

    二、公益性群众团体

    1.甘肃省红十字会

    2.定西市红十字会

    3.渭源县红十字会

    以上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得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即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20年12月31日

  • 为全面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简化纳税申报流程、减少纳税申报次数、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自2020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在电子税务局启用“税费综合申报”功能,实现多税(费)事项“一次填表、合并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对象

    纳税人(缴费人)需要申报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预缴)、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税种时,可以选择税费综合申报,通过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的“税费综合申报”功能填写相应数据,一次性申报多个税(费)种事项。

    使用“税费综合申报”功能的纳税人(缴费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登记状态正常,已办理税(费)种认定或税源登记,且不存在逾期未申报等阻断正常申报的信息。

    二、办理方式

    纳税人(缴费人)选择税费种综合申报的,需登录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综合申报”进行操作;纳税人(缴费人)选择当期适用可申报的税(费)事项,填写或完善申报数据后自动汇总到申报表中,点击“申报”按钮一次性提交,系统自动显示各税费申报结果。

    三、其他事项

    上述税(费)事项单独申报功能模块仍然保留,纳税人(缴费人)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下相应功能模块,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搜索”功能查找对应税(费)事项办理。

    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税费综合申报”的事项,涉及后续申报结果查询、下载及打印报表更正、作废的,继续通过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申报信息查询”—“申报结果查询”办理;电子缴(退)款凭证及税收完税(费)证明开具,延用原有“证明开具”模块办理。

    甘肃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税费综合申报”业务范围,并通过电子税务局推送发布。

    纳税人(缴费人)在甘肃省电子税务局办理上述各项业务时,可拨打0931-8112366服务热线咨询;如咨询相关涉税(费)政策,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23日

     
     
  •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按照《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二、调整资源税和印花税纳税期限,资源税和印花税实行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发布的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9号)发布的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发布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四、本公告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20日

  •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医保局、财政局、人社局、统计局、税务局,省医保服务中心: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规定,为统一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节约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成本,提高征缴管理效率,现将我省2021年度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2021年度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工资基数之和,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保持一致;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应不低于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542元的60%,超过300%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月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缴费基数下限3093.45元(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保持一致),最高月缴费基数为16626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542元进行申报核定。具体缴费比例按各统筹区规定执行。

    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社部门的沟通衔接,人社部门要积极支持向医保部门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保2021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工作顺利完成。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统计局

    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12日

  • 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我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已经第十三届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为做好我省资源税政策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我省应税矿产品适用税率,按照本《通知》所附的《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对目前我省已探明储量但尚未开采的矿产品,开采并生产经营后,根据资源税法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所属应税矿产品税率幅度的最低税率征收,待生产经营稳定后,再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适用税率。

    二、我省地热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方式。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50%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是: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享受资源税减征政策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企业会计报表及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以及开采低品位矿、尾矿享受减征免征政策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自然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自然资源部门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储量动态年报》等相关证明材料。纳税人须同时留存矿山生产台账,免征伴生矿、减征低品位矿的矿石量及其所对应的矿体位置(如应在采掘平面图、纵投影图中标注相应位置)等材料。

    (三)纳税人应对留存备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享受资源税减征免征政策后,如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各级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建立资源税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储量动态年报》等矿产资源相关资料时,应抄送同级税务管理部门,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各级税务部门应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纳税人资源税应税品目、计税销售数量、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及应纳税额等涉税信息,对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需自然资源部门确认的信息,可提请同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复核,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六、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财税〔2014〕83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甘财税〔2015〕46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6〕54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下”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7年第4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xls

              2.相关用于的含义.docx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9月9日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8月3日十三届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唐仁健

    2020年8月10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省政府对涉及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政府规章,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位法相关规定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二、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删去第六条、第九条。

    2.将第七条修改为“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可在开具发票时缴纳”。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收。

    第四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的,均应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局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六条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可在开具发票时缴纳。

    第七条 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应于建成或购买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如新建房屋竣工决算未作出,应按预算申报纳税,待工程决算作出后,再行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甘肃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加快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全面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大战略,倾力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段,积极探索西部欠发达地区依靠创新驱动、实现跨越发展的新模式,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主题,以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和建设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为契机,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以提高区域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充分考虑我省资本、人才等区域特点,因地制宜,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优化体制机制,培养创新人才,厚植创新文化,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形成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全省孵化器数量达到50家以上,探索利用互联网建立虚拟孵化器。孵化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培育一批创业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人,进一步拓展投融资渠道。健全创新创业政策体系,完善配套服务体系,产生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甘肃特色的众创空间。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国家高新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科技大市场、文化创意园、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和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利条件,构建一批综合性创业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行业领军企业的主力军作用,鼓励企业建立专业化孵化器和平台,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各地要紧密结合区域资源禀赋、特色支柱产业和园区功能布局,重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文化传媒等领域,建立形成“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全产业链孵化链条。鼓励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形成多元化的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模式,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数量扩张和质量提升并举,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文化厅、省商务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二)营造更宽松的创新创业政策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制定和规范更为宽松的行业准入政策,改革产业准入制度,制定和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提高信贷支持创新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整合汇集各部门制定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由科技部门牵头的劳动协调机制,为企业提供系统的政策服务和辅导。(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文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州政府)

    (三)鼓励全社会参与创新创业。鼓励社会机构和个人积极投身创新创业,重点调动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积极性。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科技成果入股比例不设上线。财政资助的科研创新发展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推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开设创新创业类教育课程,逐步普及创业实训,建立大学生创业全程跟踪指导制度,制定创业服务公共财政购买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公共财政购买创业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有技能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创办家庭农场,创办涉农龙头企业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鼓励科技特派员围绕我省产业发展进行创业服务,研究制定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服务财政购买办法。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大开展全省职工岗位技能提升行动力度,实施全省职工技能素质建设工程,积极创办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开展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评选表彰活动,为包括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提供转岗就业培训、自主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各市州政府)

    (四)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和税收优惠。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创新资金扶持方式,更多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用好甘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投入,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内高新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探索建立科技创新券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建立和增加财政支持科技担保的奖励和补偿资金,支持科技担保业的发展。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发挥好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作用,吸引省内外投资机构共同发起成立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设立专项资金,支持职工技术创新活动,推动大众创新。全面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孵化器创新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五)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提高信贷支持创新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形成各类金融工具协同支持创新创业的良好局面。推动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实施投贷联动,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为创新型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建立创业投融资平台,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规范和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促进科技初创企业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专业部门或分支机构。结合科技型企业轻资产、高技术含量的特点,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和融资担保服务。加快科技保险业的发展,推进专利保险试点。发挥政府投资机构的作用,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投资引导,并通过市场机制,撬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创业投资。继续加强甘肃省股权交易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在股权融资、股份转让和产品创新等方面的功能。(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银监会甘肃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保监会甘肃监管局)

    (六)积极发展电子商务。放宽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按规定将网络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给予同等就业创业扶持。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电子商务初创企业的支持,放开外商投资电子商务业务外方持股比例限制。加强网络、快递物流等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为创业者提供免费的项目展示平台。推动电子商务与贸易流通、工业生产、金融服务等相关领域联动发展,创新和拓展面向“三农”的服务,推进网络购物、网络化制造和经营管理、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成长,建设促进居民消费的电子商务平台,支持实体店与电商、线上与线下协同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舞台,提升网上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品质,完善网上交易投诉和维权机制,打击网络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和网络交易安全。引导全省连锁超市等传统企业积极应用电子商务升级发展模式,鼓励商贸企业发展网络零售,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创新应用,支持全省专业市场借助电子商务扩展交易渠道、升级交易模式,支持小微网商和个人创业者借助专业市场完整的产业链优势,依托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分销与零售业务。加强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和示范园区建设,在电子商务发展成熟的地区率先建立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实训基地,依托有条件的高校和职业院校,成立我省电子商务学院。(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教育厅)

    (七)建立完善的创新创业公共服务体系。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公益性服务机构的作用,聚集服务资源优势,组建科技服务业联盟,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等机构的专业化、市场化改革,壮大技术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创业导师、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着力发挥传统孵化器在基础设施方面和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在专业服务方面的互补优势,促进传统孵化器与新型创业服务机构的深层合作,为初创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鼓励孵化器建设公共实验室和研发平台,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产品或工艺设计服务,共享数据、软件、装备、设施等资源。与专业机构合作建立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提供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服务。联合本行业领军企业建立中试车间和厂房,提供技术集成、中试开发、小规模产品试制等方面服务。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各领域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机构,提供成果转化、技术交易等方面服务。积极探索O2O服务模式,建立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把互联网基因注入科技服务业,实现创业大赛服务、科技创业咨询服务、中小企业信息服务、项目申报服务、技术交易服务、科技金融服务和创业培训服务。加快发展会计、审计、保险等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优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

    (八)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鼓励孵化器精心营造以“服务创业、服务创意、服务创新”为主题的孵化生态文化环境,积极搭建各类对话交流平台,开展创意设计大赛、创业咖啡训练营、技术项目对接会、创业辅导培训、专题论坛讲座等各类活动。广泛宣传创新创业的先进人物和优秀团队,激发全社会关心支持创新创业的热情,营造人人支持创业、人人参与创新的舆论环境和良好氛围。加强各类媒体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报道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创新培养、用好和吸引人才机制。丰富创新创业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组织开展甘肃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提升大学生参与创业的积极性,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甘肃赛区活动,积极支持参与国际创新创业大赛,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提供对接平台。(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团省委、各市州政府)

    (九)加快建立创业孵化人才队伍。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各类人才激励扶持政策,大力引进相关技术领域的留学人才、领军人才和其他专业性技术人才在孵化器集聚发展。鼓励和支持孵化器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全方位、多领域广泛开展技术合作和成果转化交流,为入孵企业和创业人才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研发平台支持。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培养一批创业培训师资,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辅导紧密结合,加强孵化器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孵化器管理水平和创业孵化成功率。围绕全省经济建设重大需求,面向全球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到甘肃从事创新研究和创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教育厅、团省委)

    (十)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为重点区域,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主线,营造创新环境和政策空间,不断引聚各类创新要素,激发各个创新主体和各类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力,构建起有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和创新生态。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各类科技人员在实验区内创新创业,科研院所可自主处置科技成果的合作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事项,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不少于90%的比例用于对成果完成人员和成果转化突出贡献人员进行奖励。紧紧抓住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重要机遇,加强同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建立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技术转移中心,加强人才引进和交流,吸引国内外、省内外企业积极参与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发展和建设。加强同国内相关机构的合作交流,建立张江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转移中心、北京大学等技术转移基地等,在项目实施、资源共享、人才交流等方面建立健全区域科技合作机制,扩大对外开放,强化引资引智,承接产业转移。制定“创业在家乡”计划,着力培养本地创业人才支持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活动,鼓励职工“创新在岗位”,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责任单位:兰州市政府、白银市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政府金融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加强协调推进,积极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认真做好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等工作,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

    (二)加强示范引导。最大限度地盘活利用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型试点城市、文化创意园、兰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兰州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兰州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创新创业资源,激励高校、院所开放科研仪器设备和科技服务,发挥创新创业资源的集聚效应和创新创业活动的规模优势。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机制、新政策,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平台,让所有创业者都能“用其智、得其利、创其富”。

    (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大众创新创业的宏观引导、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营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凡是市场机制有效的领域,政府要顺势而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创业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让市场选择大众创新创业的方向和路径,让价格机制和供需关系来调节大众创新创业的规模和形式,避免直接干预创新创业活动。要着力完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和制度体系,保障创新创业者合法权益和竞争秩序,不断夯实创新创业基础设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要从选拔式、分配式支持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发挥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用政府对创新创业的“小投入”吸引来社会资本的“大投入”,形成市场化的创新资源配置格局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秩序。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一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决定,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未处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2日

  • 强化举措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出发,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区域协调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新要求,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历史性成就,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比较坚实的基础,也扩展了国家发展的战略回旋空间。但同时,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突出,巩固脱贫攻坚任务依然艰巨,与东部地区发展差距依然较大,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安全任务依然繁重,仍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短板和薄弱环节。新时代继续做好西部大开发工作,对于增强防范化解各类风险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为加快形成西部大开发新格局,推动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坚定不移推动重大改革举措落实,防范化解推进改革中的重大风险挑战。强化举措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确保到2020年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营商环境、开放环境、创新环境明显改善,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35年,西部地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通达程度、人民生活水平与东部地区大体相当,努力实现不同类型地区互补发展、东西双向开放协同并进、民族边疆地区繁荣安全稳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打好三大攻坚战。把打好三大攻坚战特别是精准脱贫攻坚战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任务,集中力量攻坚克难。重点解决实现“两不愁三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大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脱贫攻坚力度,减少和防止贫困人口返贫,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西部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在全面完成脱贫任务基础上压茬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结合西部地区发展实际,打好污染防治标志性重大战役,实施环境保护重大工程,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精准研判可能出现的主要风险点,结合西部地区实际,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拿出改革创新举措。坚持底线思维,强化源头管控,有效稳住杠杆率。

    (二)不断提升创新发展能力。以创新能力建设为核心,加强创新开放合作,打造区域创新高地。完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布局,支持西部地区在特色优势领域优先布局建设国家级创新平台和大科学装置。加快在西部具备条件的地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等创新载体。进一步深化东西部科技创新合作,打造协同创新共同体。在西部地区布局建设一批应用型本科高校、高职学校,支持“双”高校对西部地区开展对口支援。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西部地区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健全以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一体化创新体制,鼓励各类企业在西部地区设立科技创新公司。支持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在西部地区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用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

    (三)推动形成现代化产业体系。充分发挥西部地区比较优势,推动具备条件的产业集群化发展,在培育新动能和传统动能改造升级上迈出更大步伐,促进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广泛应用并与之深度融合,构建富有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促进农牧业全产业链、价值链转型升级。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现代化生态牧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支持发展生态集约高效、用地规范的设施农业。加快高端、特色农机装备生产研发和推广应用。推动发展现代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和“智能+”产业,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推动“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旅游”等新业态发展,推进网络提速降费,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西部地区发挥生态、民族民俗、边境风光等优势,深化旅游资源开放、信息共享、行业监管、公共服务、旅游安全、标准化服务等方面国际合作,提升旅游服务水平。依托风景名胜区、边境旅游试验区等,大力发展旅游休闲、健康养生等服务业,打造区域重要支柱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特别是专业服务业,加强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

    (四)优化能源供需结构。优化煤炭生产与消费结构,推动煤炭清洁生产与智能高效开采,积极推进煤炭分级分质梯级利用,稳步开展煤制油、煤制气、煤制烯烃等升级示范。建设一批石油天然气生产基地。加快煤层气等勘探开发利用。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开展黄河梯级电站大型储能项目研究,培育一批清洁能源基地。加快风电、光伏发电就地消纳。继续加大西电东送等跨省区重点输电通道建设,提升清洁电力输送能力。加强电网调峰能力建设,有效解决弃风弃光弃水问题。积极推进配电网改造行动和农网改造升级,提高偏远地区供电能力。加快北煤南运通道和大型煤炭储备基地建设,继续加强油气支线、终端管网建设。构建多层次天然气储备体系,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加快建立地下储气库。支持符合环保、能效等标准要求的高载能行业向西部清洁能源优势地区集中。

    (五)大力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培养新型农民,优化西部地区农业从业者结构。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目标,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和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在加强保护基础上盘活农村历史文化资源,形成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乡村文化产业和品牌。因地制宜优化城镇化布局与形态,提升并发挥国家和区域中心城市功能作用,推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和大中小城市网络化建设,培育发展一批特色小城镇。加大对西部地区资源枯竭等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的支持力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符合条件的未落户农民工在流入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总结城乡“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市)民变股东”等改革经验,探索“联股联业、联股联责、联股联心”新机制。统筹城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促进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向周边农村地区延伸。

    (六)强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提高基础设施通达度、通畅性和均等化水平,推动绿色集约发展。加强横贯东西、纵贯南北的运输通道建设,拓展区域开发轴线。强化资源能源开发地干线通道规划建设。加快川藏铁路、沿江高铁、渝昆高铁、西(宁)成(都)铁路等重大工程规划建设。注重高速铁路和普通铁路协同发展,继续开好多站点、低票价的“慢火车”。打通断头路、瓶颈路,加强出海、扶贫通道和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综合客运枢纽、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完善国家物流枢纽布局,提高物流运行效率。加强航空口岸和枢纽建设,扩大枢纽机场航权,积极发展通用航空。进一步提高农村、边远地区信息网络覆盖水平。合理规划建设一批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骨干治理工程和大型灌区工程,加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和人口分散区域重点小型标准化供水设施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七)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统筹发展与安全两件大事,更好发挥西部地区国家安全屏障作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和共同繁荣发展。深入推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构建坚实可靠的社会安全体系。

    三、以共建“一带一路”为引领,加大西部开放力度

    (八)积极参与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支持新疆加快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形成西向交通枢纽和商贸物流、文化科教、医疗服务中心。支持重庆、四川、陕西发挥综合优势,打造内陆开放高地和开发开放枢纽。支持甘肃、陕西充分发掘历史文化优势,发挥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通道、节点作用。支持贵州、青海深化国内外生态合作,推动绿色丝绸之路建设。支持内蒙古深度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提升云南与澜沧江-湄公河区域开放合作水平。

    (九)强化开放大通道建设。积极实施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完善北部湾港口建设,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港口群,加快培育现代海洋产业,积极发展向海经济。积极发展多式联运,加快铁路、公路与港口、园区连接线建设。强化沿江铁路通道运输能力和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依托长江黄金水道,构建陆海联运、空铁联运、中欧班列等有机结合的联运服务模式和物流大通道。支持在西部地区建设无水港。优化中欧班列组织运营模式,加强中欧班列枢纽节点建设。进一步完善口岸、跨境运输和信息通道等开放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开放物流网络和跨境邮递体系。加快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

    (十)构建内陆多层次开放平台。鼓励重庆、成都、西安等加快建设国际门户枢纽城市,提高昆明、南宁、乌鲁木齐、兰州、呼和浩特等省会(首府)城市面向毗邻国家的次区域合作支撑能力。支持西部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投资贸易领域依法依规开展先行先试,探索建设适应高水平开放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研究在内陆地区增设国家一类口岸。研究按程序设立成都国际铁路港经济开发区。有序推进国家级新区等功能平台建设。整合规范现有各级各类基地、园区,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制度,引进发展优质医疗、教育、金融、物流等服务。办好各类国家级博览会,提升西部地区影响力。

    (十一)加快沿边地区开放发展。完善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布局,支持在跨境金融、跨境旅游、直达执法合作、人员出入境管理等方面开展创新。扎实推进边境旅游试验区、跨境旅游合作区、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等建设。统筹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沿边地区外经贸发展。完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制度。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

    (十二)发展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推动西部地区对外开放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逐步向规则制度型转变。落实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序开放制造业,逐步放宽服务业准入,提高采矿业开放水平。支持西部地区按程序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持区域内企业开展委内加工业务。加强农业开放合作。推动西部优势产业企业积极参与国际产能合作,在境外投资经营中履行必要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责任。支持建设一批优势明显的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立东中西部开放平台对接机制,共建项目孵化、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服务平台,在西部地区打造若干产业转移示范区。对向西部地区梯度转移企业,按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督。

    (十三)拓展区际互动合作。积极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战略。支持青海、甘肃等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探索协同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径。依托陆桥综合运输通道,加强西北省份与江苏、山东、河南等东中部省份互惠合作。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和北部湾经济区建设,鼓励广西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东西部自由贸易试验区交流合作,加强协同开放。支持跨区域共建产业园区,鼓励探索“飞地经济”等模式。加强西北地区与西南地区合作互动,促进成渝、关中平原城市群协同发展,打造引领西部地区开放开发的核心引擎。推动北部湾、兰州-西宁、呼包鄂榆、宁夏沿黄、黔中、滇中、天山北坡等城市群互动发展。支持南疆地区开放发展。支持陕甘宁、川陕、左右江等革命老区和川渝、川滇黔、渝黔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毗邻地区建立健全协同开放发展机制。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一体化进程。

    四、加大美丽西部建设力度,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十四)深入实施重点生态工程。坚定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保障好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安全,保护好冰川、湿地等生态资源。进一步加大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等重点生态工程实施力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稳步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和湿地保护修复,展现大美西部新面貌。加快推进国家公园体系建设。

    (十五)稳步开展重点区域综合治理。大力推进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祁连山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京津风沙源治理等。以汾渭平原、成渝地区、乌鲁木齐及周边地区为重点,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开展西部地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积极推进受污染耕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

    (十六)加快推进西部地区绿色发展。落实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任务,推动西部地区绿色产业加快发展。实施国家节水行动以及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全面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和园区循环化改造,鼓励探索低碳转型路径。全面推进河长制、湖长制,推进绿色小水电改造。加快西南地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强化西北地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工作。加强跨境生态环境保护合作。

    五、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坚定不移推动重大改革举措落实

    (十七)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探索集体荒漠土地市场化路径,设定土地用途,鼓励个人申领使用权。深入推进主业为充分竞争行业的商业类地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化资源性产品等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定价成本信息公开制度。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开展电力现货交易试点。实施丰水期居民生活电能替代等电价政策,促进西部地区清洁能源消纳。建立健全天然气弹性价格机制和上下游价格传导机制。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市场体系。构建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收益分配制度。提高西部地区直接融资比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发行上市融资、再融资,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西部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等适用绿色通道政策。

    (十八)积极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开展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支持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提高智力密集型项目间接经费比例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加快科技人员薪酬制度改革,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工资分配自主权,健全绩效工资分配机制。

    (十九)持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地方信用法规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省市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征信市场建设,培育有良好信誉的信用服务机构,鼓励研发适合西部地区的征信产品。

    (二十)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推行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大幅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落实减税降费各项政策措施,着力降低物流、用能等费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审慎包容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防止任意检查、执法扰民。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持续深入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治理,形成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

    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放到突出位置

    (二十一)着力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完善城乡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强化就业和国家通用语言培训。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在西部地区就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妥善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加大力度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

    (二十二)支持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强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大力培养培训贫困地区幼儿园教师。加快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在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学位供需矛盾突出地区有序增加义务教育供给,有效解决“大班额”问题,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东西协作,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确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教育教学基本用语用字。支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开展远程教育,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支持西部地区高校“双”建设,着力加强适应西部地区发展需求的学科建设。持续推动东西部地区教育对口支援,继续实施东部地区高校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计划、国家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实施东部地区职业院校对口西部职业院校计划。促进西部高校国际人才交流,相关人才引进平台建设向西部地区倾斜。鼓励支持部委属高校和地方高校“订单式”培养西部地区专业化人才。

    (二十三)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重点加强西部地区县级(含兵团团场)医院综合能力建设,持续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改善医疗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提高医护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支持在西部地区建立若干区域医疗中心。探索利用人工智能、互联网等开展远程医疗,支持宁夏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加快补齐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短板。支持西部地区医疗机构与东中部地区医疗机构间开展双向交流。

    (二十四)完善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推进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措施。完善失业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失业保障水平。科学制定低保标准,逐步拓展低保覆盖范围。建设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推广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

    (二十五)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稳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和建设,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扩大西部地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稳步提高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实施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等工程。

    (二十六)强化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强化数字技术运用,推动文化惠民工程整合创新、提挡升级。推进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推动广播电视户户通,建立健全应急广播平台及传输覆盖网络。鼓励发展含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在内的群众体育。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推进相关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二十七)改善住房保障条件。完善分类分级补助标准,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倾斜支持力度。鼓励通过闲置农房置换或长期租赁等方式,解决农村特困群体基本住房安全问题。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完善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积极改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

    (二十八)增强防灾减灾与应急管理能力。推进西部地区城乡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完善事故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推进事故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结合西部地区实际,推进实施灾害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抢险救援、信息服务保障、救灾物资储备以及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支撑、宣传教育等能力建设工程。实施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推进西部地区灾害应急救援联动指挥平台建设,建立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及联合处置机制。打造符合西部地区需求的防灾减灾救灾科技创新团队、实验基地和实验平台。加快提高骨干救援队伍专业化技术装备水平。

    七、加强政策支持和组织保障

    (二十九)分类考核。参照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指标和分领域评价指标,根据西部地区不同地域特点,设置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考核内容和指标,实施差异化考核。深入研究制定分类考核的具体措施。

    (三十)财税支持。稳妥有序推进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改革。中央财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各领域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中,继续通过加大资金分配系数、提高补助标准或降低地方财政投入比例等方式,对西部地区实行差别化补助,加大倾斜支持力度。考虑重点生态功能区占西部地区比例较大的实际,继续加大中央财政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完善资金测算分配办法。考虑西部地区普遍财力较为薄弱的实际,加大地方政府债券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将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纳入地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计算范畴。指导推动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调动市县积极性。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赋予西部地区具备条件且有需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三十一)金融支持。支持商业金融、合作金融等更好为西部地区发展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西部地区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落实无还本续贷、尽职免责等监管政策,在风险总体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调配信贷资源,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扶贫产业支持力度。支持轻资产实体经济企业或项目以适当方式融资。增加绿色金融供给,推动西部地区经济绿色转型升级。依法合规探索建立西部地区基础设施领域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三十二)产业政策。实行负面清单与鼓励类产业目录相结合的产业政策,提高政策精准性和精细度。在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基础上,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进行动态调整,与分类考核政策相适应。适时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继续完善产业转移引导政策,适时更新产业转移指导目录。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自然资源调查评价的支持力度,自然资源调查计划优先安排西部地区项目。凡有条件在西部地区就地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支持在当地优先布局建设并优先审批核准。鼓励新设在西部地区的中央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当地注册。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三十三)用地政策。继续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一步向西部地区倾斜,合理增加荒山、沙地、戈壁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建设指标。加强对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项目的用地保障。支持西部地区开放平台建设,对国家级新区、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以及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在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推进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在国家统筹管理下实现跨省域调剂。

    (三十四)人才政策。努力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西部地区高素质干部队伍,注重选拔符合西部地区需要的专业化人才,建立健全有利于吸引、激励和留住人才的体制机制。落实完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结合事业单位改革,鼓励引导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教师、医护人员、科技人员等扎根西部。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分红等中长期激励。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按有关规定在西部地区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允许退休公职人员按有关规定在西部地区创业。

    (三十五)帮扶政策。深入开展对口支援新疆、西藏和青海等省藏区以及对口帮扶贵州等工作。继续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定点帮扶。支持军队发挥优势,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推动统一战线继续支持毕节试验区改革发展。鼓励东中部城市帮助边境城市对口培训亟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鼓励企业结对帮扶贫困县(村)。进一步推动从中央和国家机关、东部地区选派优秀干部到西部地区挂职任职,注重提拔使用在西部地区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干部。继续做好公务员对口培训工作。

    (三十六)组织保障。加强党对西部大开发工作的领导,强化各级党组织在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进程中的领导作用。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以党组织为领导的组织体系,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西部大开发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激励干部担当作为,鼓励创造性贯彻落实。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指导,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压实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并推进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切实承担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挥好督查促落实作用。西部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主动作为、真抓实干,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举措,团结带领广大干部群众认真抓好各项任务落实。要切实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让西部地区基层干部腾出更多精力干实事。东中部地区及社会各界要继续支持和参与西部大开发。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深化改革、破解矛盾,加快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以更大力度、更强举措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七、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二)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三)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八、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十、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十二、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0年5月13日

  • 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3日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充分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极大调动了亿万人民的积极性,极大促进了生产力发展,极大增强了党和国家的生机活力,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同时要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与这些新形势新要求相比,我国市场体系还不健全、市场发育还不充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还存在市场激励不足、要素流动不畅、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微观经济活力不强等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仍存在不少体制机制障碍,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不移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不断在经济体制关键性基础性重大改革上突破创新。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战略部署,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及其他各方面体制改革,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加强和改善制度供给,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适应,促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强化问题导向,把握正确改革策略和方法,持续优化经济治理方式,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体现。

    ——坚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协同推进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改革,促进改革发展高效联动,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坚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更加尊重市场经济一般规律,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弥补市场失灵。

    ——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更多采用改革的办法,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在巩固、增强、提升、畅通上下功夫,加大结构性改革力度,创新制度供给,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适应和引发有效需求,促进更高水平的供需动态平衡。

    ——坚持扩大高水平开放和深化市场化改革互促共进。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吸收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济制度经验和人类文明有益成果,加快国内制度规则与国际接轨,以高水平开放促进深层次市场化改革。

    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增强微观主体活力

    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培育更多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

    (一)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和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科技、国防、安全等领域,服务国家战略目标,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国有经济,通过资本化、证券化等方式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提高国有资本收益。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坚持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动一个,运行一个成功一个,盘活存量国有资本,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深入开展重点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基础上,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要求,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规范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充分竞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出资企业,探索将部分国有股权转化为优先股,强化国有资本收益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骨干员工持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机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健全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对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建立有别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治理机制和监管制度。对国有资本不再绝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制度。

    (三)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深化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提高自然垄断行业基础设施供给质量,严格监管自然垄断环节,加快实现竞争性环节市场化,切实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和竞争性环节电价,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推进油气管网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适时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健全竞争性油气流通市场。深化铁路行业改革,促进铁路运输业务市场主体多元化和适度竞争。实现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分业经营。完善烟草专卖专营体制,构建适度竞争新机制。

    (四)营造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环境。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市场、政策、法治和社会环境,进一步激发活力和创造力。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破除制约市场竞争的各类障碍和隐性壁垒,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完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电力、油气等领域的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大幅放宽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向社会资本释放更大发展空间。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增加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供给,支持发展民营银行、社区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完善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健全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健全清理和防止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营造有利于化解民营企业之间债务问题的市场环境。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实施重大国家战略。

    三、夯实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全面完善产权、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制度,筑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体制基础。

    (一)全面完善产权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加强产权激励。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制度,加快转变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和履职方式。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全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产权,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落实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产权权能,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创新农村集体经济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和细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交易、保护制度规则,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完善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二)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维护清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和第三方评估机制,以服务业为重点试点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建立统一的清单代码体系,使清单事项与行政审批体系紧密衔接、相互匹配。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提升准入政策透明度和负面清单使用便捷性。建立市场准入评估制度,定期评估、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改革生产许可制度。

    (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竞争政策框架,建立健全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修订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考核、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审查和评估机制。统筹做好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建立违反公平竞争问题反映和举报绿色通道。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四、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

    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重点,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

    (一)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要素市场。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探索实行城市群内户口通迁、居住证互认制度。推动公共资源由按城市行政等级配置向按实际服务管理人口规模配置转变。加快建立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推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完善强制退市和主动退市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投资者保护。探索实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注册管理制。构建与实体经济结构和融资需求相适应、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体系。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建立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完善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等标准和措施,发挥社会数据资源价值。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二)推进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不当干预。完善城镇建设用地价格形成机制和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政策,推动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推动土地复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健全基准利率和市场化利率体系,更好发挥国债收益率曲线定价基准作用,提升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增强双向浮动弹性。加快全国技术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发展科技成果、专利等资产评估服务,促进技术要素有序流动和价格合理形成。

    (三)创新要素市场化配置方式。缩小土地征收范围,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建立土地征收目录和公共利益用地认定机制。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土地资产处置,促进存量划拨土地盘活利用。健全工业用地多主体多方式供地制度,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促进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完善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机制,畅通人才跨所有制流动渠道。抓住全球人才流动新机遇,构建更加开放的国际人才交流合作机制。

    (四)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提质增效。推进商品市场创新发展,完善市场运行和监管规则,全面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建立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长效机制。构建优势互补、协作配套的现代服务市场体系。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全链条标准体系建设,发展“互联网+流通”,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索建立集体诉讼制度。

    五、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制

    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进一步提高宏观经济治理能力。

    (一)构建有效协调的宏观调控新机制。加快建立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宏观调控目标体系、政策体系、决策协调体系、监督考评体系和保障体系。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战略导向,以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就业优先政策为主要手段,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协同发力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完善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科学稳健把握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更好发挥财政政策对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支持作用,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发挥民生政策兜底功能。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加强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制度建设,构建国家粮食安全和战略资源能源储备体系。优化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建立重大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加强社会预期管理。

    (二)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养老保险、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依法构建管理规范、责任清晰、公开透明、风险可控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强化监督问责。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政府融资职能。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研究将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建立和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稳步扩大地方税管理权。

    (三)强化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和金融监管协调。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健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机制,完善基础货币投放机制,推动货币政策从数量型调控为主向价格型调控为主转型。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全面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强化综合监管,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制定交叉性金融产品监管规则。加强薄弱环节金融监管制度建设,消除监管空白,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依法依规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责分工,强化地方政府属地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四)全面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编制新一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使国家科研资源进一步聚焦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单位。健全鼓励支持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在重要领域适度超前布局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研究建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多元投入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创新攻关。建立健全应对重大公共事件科研储备和支持体系。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形成机制和组织实施机制,更多支持企业承担科研任务,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绩效。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融通创新,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技术成果转化公开交易与监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完善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改进科技评价体系,试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五)完善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体系。推动产业政策向普惠化和功能性转型,强化对技术创新和结构升级的支持,加强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协同。健全推动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健全有利于促进市场化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的体制和政策。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完善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区域战略推进实施机制,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六)以营商环境建设为牵引持续优化政府服务。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事项,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进“照后减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推进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深入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适时在全国范围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七)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建立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向市场主体有序开放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培育具有全球话语权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实施“信易+”工程。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加强违法惩戒。加强市场监管改革创新,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以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疫苗安全为重点,健全统一权威的全过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网络市场规制体系,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

    六、坚持和完善民生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健全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一)健全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坚持多劳多得,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推进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扩大工资分配自主权。鼓励企事业单位对科研人员等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完善第三次分配机制,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多措并举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二)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统筹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平衡。全面推开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基本医保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统筹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完善基本民生保障兜底机制。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优化医疗卫生资源投入结构,加强农村、社区等基层防控能力建设。完善优化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传染病等重大疫情救治机制。完善突发重特大疫情防控规范和应急救治管理办法。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完善应急医疗救助机制。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优化重要应急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健全国家储备体系,完善储备品类、规模、结构,提升储备效能。

    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

    (一)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和高质量发展,促进商品、资金、技术、人员更大范围流通,依托各类开发区发展高水平经贸产业合作园区,加强市场、规则、标准方面的软联通,强化合作机制建设。加大西部和沿边地区开放力度,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促进东中西互动协同开放,加快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

    (二)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对外开放高地建设。深化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改革成果。建设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赋予其更大的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管理权限。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三)健全高水平开放政策保障机制。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拓展对外贸易多元化,提升一般贸易出口产品附加值,推动加工贸易产业链升级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更大规模增加商品和服务进口,降低关税总水平,努力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大幅削减进出口环节制度性成本,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扩大开放,在更多领域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全面取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国家技术安全清单管理、不可靠实体清单等制度。健全促进对外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全面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保护外资合法权益。创新对外投资方式,提升对外投资质量。推进国际产能合作,积极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

    (四)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维护完善多边贸易体制,维护世界贸易组织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核心地位,积极推动和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改革,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规则谈判,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构建更高水平的国际经贸规则。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推动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依托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及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多边和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构建全球互联互通伙伴关系,加强与相关国家、国际组织的经济发展倡议、规划和标准的对接。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与治理改革以及世界银行投票权改革。积极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沟通协调及国际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提出更多中国倡议、中国方案。

    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一)完善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物权、债权、股权等各类产权相关法律制度,从立法上赋予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平等地位并平等保护。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修订反垄断法,推动社会信用法律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农业、财政税收、金融、涉外经贸等方面法律法规。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进新经济领域立法。健全重大改革特别授权机制,对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法规的重大改革,按法定程序经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统一授权后,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开展改革试验和实践创新。

    (二)健全执法司法对市场经济运行的保障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优化配置执法力量,加快推进综合执法。强化对市场主体之间产权纠纷的公平裁判,完善涉及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公民财产行为的法律制度。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三)全面建立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审计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加强重大政策、重大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推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工程建设、资源开发、海外投资和在境外国有资产监管、金融信贷、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依法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四)完善发展市场经济监督制度和监督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政治监督,严格约束公权力,推动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纪委监委监督责任。持之以恒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资源、土地、规划、建设、工程、金融等领域腐败问题。完善监察法实施制度体系,围绕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坚决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实现执规执纪执法贯通,促进党内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协同发力,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九、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改革举措有效实施

    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领导经济工作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强化改革落地见效,推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走深走实。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意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过程,贯穿于谋划改革思路、制定改革方案、推进改革实施等各环节,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二)健全改革推进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或实施措施。从国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统一,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要求纵深推进,在精准实施、精准落实上下足功夫,把落实党中央要求、满足实践需要、符合基层期盼统一起来,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一个领域一个领域盯住抓落实。将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发挥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先行先试作用。

    (三)完善改革激励机制。健全改革的正向激励体系,强化敢于担当、攻坚克难的用人导向,注重在改革一线考察识别干部,把那些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勇于改革、善谋改革的干部用起来。巩固党风廉政建设成果,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改革容错纠错机制,正确把握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加强对改革典型案例、改革成效的总结推广和宣传报道,按规定给予表彰激励,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支出压力大,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视需要给予适当支持。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二、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一)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二)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三)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三、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四)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五)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等政策,以优惠利率给予资金支持。

    (七)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

    (八)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

    五、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九)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十)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

    (十一)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推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十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并加强督促指导。各地区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实施方案,抓紧把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要求尽快落到实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国  资  委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5月9日

     

  • 局内各单位:

    现将继续协助做好市局机关办公楼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体温检测、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上午8:10-9:00   下午14:10-15:00;

    二、地点:市局机关办公楼一楼门厅;

    三、人员安排见附件。

     

     

                                    金昌市税务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财政局,国家

    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做好2020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2020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安排

    2020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分两批次安排。申请企业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每年仅限申报1个批次)。以企业向所在地(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最终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1.第一批网上受理自6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截止,各市州完成审核推荐以及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7月15日。

    2.第二批网上受理自7月15日开始至8月15日截止,各市州完成审核推荐以及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25日。

    二、申报企业范围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满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请高企认定。

    2.2017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20年高企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2017年认定为高企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相关事项变更,再进行高企认定申请。

    3.有效期未满的高企,不能提前申请认定。

    三、申报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企业申报程序

    1.自我评价。申报企业首先对照申报条件,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自我评价。

    2.网上注册。首次申请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家高企网”),点击“企业申报”并按步骤注册,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已经注册过的企业,请使用已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不得重复注册。

    3.提交申报材料。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完成网上材料提交,在当批次截止时间前向属地科技局报送纸质材料。注册在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向园区科技工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4.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企业,必须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具体可参见(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https://kjt.gansu.gov.cn/News_Notice/detail.php?n_no=368315)

    五、申报材料要求

    1.纸质材料:以下申报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内页需逐页编制页码,并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装订方式为胶装,双面打印,并制作硬纸质封皮封底,封皮和书脊需打印2020年xx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全X册第x册(只有一册的打印全一册)。封面右上角注明所得税主管机构(具体到税务所)。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并在企业所在地处加盖所属市(州)科技局公章。注册在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由园区科技部门盖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有效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正反面均复印)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企业以前年度认定高企时所填报使用的Ⅱ类知识产权,不能再次填报。

    (4)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证书或结题报告。

    (5)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资质证书等方面提供材料。

    (6)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材料。

    (7)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本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2019年度6-12月份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8)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见附件1)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须提供带条形码的原件)。专项报告里应明确说明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以及2017-2019三个年度企业按照“企业年度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加盖企业公章(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10)2017~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必须包括主表和附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12)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承诺书(附件2);

    (13)申报企业承诺书(附件3)。

    2.线上材料:各企业登录“国家高企网”后,按照系统模块要求填写并上传附件材料。

    3.视频材料企业录制视频资料:内容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主营产品(服务)的加工制作(工作流程)来展示,并配语音说明。视频时长不少于3分钟。

    4.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材料(所有纸件材料扫描成PDF格式,与视频材料一并刻录光盘)同时报送至各级科技部门。

    六、管理部门审核推荐

    1.各申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首先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注册在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向园区科技工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就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科技活动人员、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开展核查。

    2.对明确推荐的企业,由各市(州)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出具推荐函。注册在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由管委会出具推荐函。对不予推荐的企业,要及时回复并退回企业申报材料。

    3.各市(州)科技局和各园区科技部门负责将本级推荐函和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省计算中心。

    七、工作要求

    1.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企业要将申报认定过程作为提升企业科研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契机和途径,支持企业内部培养专业团队自主完成认定申报工作。要加强研发投入,健全研发费用账目,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研发费用归集,做好省级认定机构现场抽查准备。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对有关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做到“应知尽知”。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必须连续三年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

    2.持续提升服务层次。企业所在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深化对高企认定工作的认识,牢固树立服务企业、支持创新、提振产业的意识,加快培育发展各类创新主体,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向高企发展。要充分了解掌握所在地企业的经营和创新情况,严把审核推荐关,持续提升高企认定申报质量。要加强组织指导和过程管理,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办理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重要问题及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衔接,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3.严格落实申报主体责任。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不按期填写高企发展年报,将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高企资格,同时在省科技厅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评奖评审。中介机构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在省科技厅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上进行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以上公告文件同时抄送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八、联系方式

    申报材料受理及网络技术支持:甘肃省计算中心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2号313办公室

    业务咨询QQ群:1027277378

    赵志威   0931-8821047  0931-4549342

    张其斌   13919273948  0931-8886885

    省科技厅高新处 蔡  斌   0931-8825719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按照《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新生儿参保缴费机制,切实减轻新生儿发生医疗费用对家庭的经济负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应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按规定为该新生儿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参保缴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因户籍等问题当年未能参保缴费,监护人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为该新生儿办理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并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监护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为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的,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父母亲有一方在甘肃省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出生后在规定期限内尚未办理参保手续就因病死亡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由监护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母亲或父亲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报销。

    五、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在当年缴费期限之前缴费的,可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直接申报缴款;在当年缴费期限之后缴费的,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申报缴费,经办机构办理新生儿应缴费款核定业务时,应当只核定新生儿当年应缴费款。

    六、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2019年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因户籍问题未能参保缴费的,监护人应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按规定为该新生儿办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参保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市州要在做好政策过渡的基础上,将现有新生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待遇政策全部规范到本通知明确的范围内。同时,完善相关经办规程并提出信息系统参数调整需求。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1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4 号)有关规定,为了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系统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下属的全资和控股营业网点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开具原纸质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二、本通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第 84 号公告的票样和编码规范的发票。

    三、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电子发票真伪,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网址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一)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开具后,发票信息可发送至用户指定的手机号绑定的“中油好客E站”微信公众账号中。

    (二)用户通过微信“中油好客E站”和“航天信息51电子发票服务平台(https://www.51fapiao.cn/)”自行查看、下载和打印电子发票。

    四、本通告自 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4日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六条规定,现将甘肃省2017年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的纳税人和相关情况予以通告公示,欢迎社会各界依据税收法规,对不符合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进行监督,及时反映情况,我们将依法处理,追缴已退税款。

    监督单位: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监督电话:0931-8533920。

    特此通告。

    附件:甘肃省2017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退税情况统计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7日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2017年第2号公告》)关于“‘三下’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商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之规定,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就“三下”的具体范围、压覆面积的确定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充分听取了专家意见。现将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建筑物、水体、铁路的具体范围参照国家煤炭工业局制定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确定。

      建筑物的具体范围是:《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第二章《矿区建(构)筑物保护等级划分》列举的保护等级为4级以上的建(构)筑物。

      水体的具体范围是: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及旅游景点的地面、地下水体;可以在枯水季节进行开采的季节性水体;河(湖、海)堤、库(河)坝、船闸、水电站、溢洪隧道。

      铁路的具体范围是:国家及企业的准轨铁路,不包括窄轨铁路。

      二、“三下”压覆面积按照《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50771-2012)》关于岩石移动角的确定、岩石移动范围的圈定等有关规定确定。

      三、纳税人初次申报减免税时提交的《资源税减免备案说明》,除《税务总局2017年第2号公告》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地上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分布图及面积;2、岩石移动角、岩石移动范围确定的依据及方法;3、“三下”压覆矿产储量、全部储量。

      四、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及有关信息有疑点的,可通过咨询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实。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以来尚未办理资源税减免备案的减免税事项,应按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

      特此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8月2日

  • 财税[2006]9号

    颁布时间:2006-0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保证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平稳较快增长。近年来,随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方式的改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一些单位在国家统一政策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及其他工资外收入未全部纳入个人收入并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一些单位借保密等理由不如实提供个人收入资料,瞒报、少报个人收入;三是个别单位干部、职工对纳税不理解甚至阻挠代扣代缴工作。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坚持依法治税,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职责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将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应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税务部门要改进和加强纳税服务管理

      依法征税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税务部门要根据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完善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制度,协助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确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要主动掌握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提供工作上的便利,做好政策咨询和服务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法宣传、业务辅导和培训,维护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的检查,依法纠正、处理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行为;广大税务干部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秉公办事,规范执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