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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税函[2006]111号

    颁布时间:2006-0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安徽、广东、河南、湖北、湖南、黑龙江、四川、云南、吉林、陕西、江西、广西、河北、海南、福建、江苏、浙江、山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起,上述4家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上述4家保险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4家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4家保险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汇总范围、预缴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所在地

    1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宁波市

    2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市

    3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5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杭州市

    6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

    7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沈阳市

    8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9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南宁市

    10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武汉市

    11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石家庄市

    12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郑州市

    13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州市

    1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西安市

    15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成都市

    16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济南市

    17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福州市

    18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昆明市

    19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合肥市

    20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长沙市

    21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长春市

    22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南京市

    23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苏州营销服务部

    苏州市

    2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镇江营销服务部

    镇江市

    25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常州营销服务部

    常州市

    26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上海市

    27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28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州市

    29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成都市

    30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武汉市

    31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武汉市

    32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33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34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南京市

    35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武汉市

    36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郑州市

    37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济南市

    38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北京市

    39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南京市

    40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济南市

    41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42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郑州市

    43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哈尔滨市

    44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 国税函[2006]110号

    颁布时间:2006-0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两家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的154家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28家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2),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的深圳、珠海、汕头分公司,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的厦门分公司,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不纳入合并纳税范围,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分别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六、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

      1.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中国电信集团上海市电信公司

      2.中国电信集团江苏省电信公司

      3.中国电信集团浙江省电信公司

      4.中国电信集团安徽省电信公司

      5.中国电信集团福建省电信公司

      6.中国电信集团江西省电信公司

      7.中国电信集团湖北省电信公司

      8.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省电信公司

      9.中国电信集团广东省电信公司

      10.中国电信集团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公司

      11.中国电信集团重庆市电信公司

      12.中国电信集团四川省电信公司

      13.中国电信集团贵州省电信公司

      14.中国电信集团云南省电信公司

      15.中国电信集团西藏自治区电信公司

      16.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

      17.中国电信集团甘肃省电信公司

      18.中国电信集团青海区电信公司

      19.中国电信集团宁夏回族自治区电信公司

      20.中国电信集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公司

      21.中国电信集团海南省电信公司

      22.中国电信集团河北省电信分公司

      23.中国电信集团内蒙古自治区电信分公司

      24.中国电信集团山西省电信分公司

      25.中国电信集团辽宁省电信分公司

      26.中国电信集团吉林省电信分公司

      27.中国电信集团黑龙江省电信分公司

      28.中国电信集团山东省电信分公司

      29.中国电信集团河南省电信分公司

      30.中国电信集团天津市电信分公司

      31.中国电信集团北京市电信有限公司

      32.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事业部

      33.中国电信集团北京研究院

      34.中国电信集团大客户事业部

      35.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产品策划部

      36.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电信博物馆

      37.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黄页事业部

      38.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网络运行维护事业部

      39.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

      40.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41.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42.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43.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44.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45.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46.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47.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48.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49.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50.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51.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52.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53.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54.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55.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56.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57.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58.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59.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60.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61.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62.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

      63.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

      64.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

      65.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吕梁地区分公司

      66.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

      67.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68.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

      69.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70.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71.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72.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

      73.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74.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

      75.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

      76.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

      77.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78.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巴彦卓尔盟分公司

      79.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盟分公司

      80.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

      81.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

      82.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盟分公司

      83.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84.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85.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86.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

      87.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88.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

      89.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90.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91.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

      92.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

      93.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

      94.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潮阳市分公司

      95.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

      96.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97.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98.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99.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

      100.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101.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

      102.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

      103.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

      104.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105.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

      106.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107.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

      108.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

      109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

      110.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111.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

      112.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

      113.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

      114.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

      115.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

      116.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

      117.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

      118.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市分公司

      119.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120.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121.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122.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123.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

      124.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125.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126.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127.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128.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129.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130.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131.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荷泽市分公司

      132.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

      133.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134.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

      135.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136.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137.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138.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

      139.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140.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141.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142.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143.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144.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145.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欧洲办事处

      146.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147.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

      148.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149.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150.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151.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152.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153.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154.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附件2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

      2.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

      3.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

      4.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

      5.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

      6.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

      7.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

      8.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

      9.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

      10.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

      11.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

      12.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

      13.贵州省电信有限公司

      14.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

      15.陕西省电信有限公司

      16.甘肃省电信有限公司

      17.青海区电信有限公司

      18.宁夏回族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

      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

      20.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客户事业部

      2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互联星空事业部

      2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事业部

      2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策划部

      2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研究院

      25.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黄页信息有限公司

      26.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运行维护事业部

      27.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园区开发建设部

      28.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

  • 国税函[2006]98号

    颁布时间:2006-0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徐州胜阳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84号)收悉,批复如下:

      徐州胜阳热电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徐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供热发电、管道设备安装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徐州胜阳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 国税函[2006]96号

    颁布时间:2006-0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丰县鑫源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8号)收悉,批复如下:

      丰县鑫源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和热力,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丰县鑫源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建设经营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 国税函[2006]93号

    颁布时间:2006-0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亚热电(昆山)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67号)收悉,批复如下:

      南亚热电(昆山)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昆山(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煤洁净燃烧电站,属于从事能源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南亚热电(昆山)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 国税函[2006]92号

    颁布时间:2006-0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港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74号)收悉,批复如下:

      张家港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是1995年在张家港(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汽车车窗控制系统、车门系统和中央锁控制系统、汽车座椅调节系统。其主导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光机电一体化”中“汽车座椅调角器”(序号:04010810)和“汽车电子产品”(序号:04010822)范围。2003年,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张家港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 国税发[2006]12号

    颁布时间:2006-0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创建文明机关、促进政风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取得了显著成绩。2005年10月,中央文明委授予税务系统104个单位“全国文明单位”称号、235个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出重要批示:“国家机关要重视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以此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改善政府工作”。为了贯彻落实温总理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迈上新台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促进政风建设,坚持执政为民、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推进各级税务机关职能转变,加强政风建设,改善机关工作,为完成“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各项税收任务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二、总体目标

      创建文明机关、促进政风建设,坚持执政为民、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必须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政风建设、道德建设和队伍建设,教育引导广大税务干部争做好学上进的模范、勤政廉洁的模范、求真务实的模范、开拓创新的模范、团结协作的模范、勤俭节约的模范,着力营造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氛围,激励党员干部增强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税务干部为实现“十一五”规划而奋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持理论武装工作,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持讲政治、讲党性、讲大局,增强机遇意识、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根本政治保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结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准确把握中央关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增强转变机关职能、加强政风建设、改善机关工作的主动性。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党员干部的身心健康,既解决思想问题又解决实际问题,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激发党员干部积极进取、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执政为民的本领。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切实加强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岗位技能和本领,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本领,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本领,善于学习、善于调查研究、善于自主创新的本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加强政风建设,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抓党风、促政风、带行风,努力培育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政风。规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强化服务意识,降低行政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纳税人。力戒本位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减少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按照政策认真解决税务干部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四)加强道德建设,弘扬敬业奉献的精神。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进一步加强道德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努力做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榜样。坚持正确的政绩观,把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公务员精神与岗位职责、职业纪律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税务职业道德素质。推进机关文化建设,丰富干部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营造健康向上、和谐相处、生动活泼、奋发进取的机关工作环境。

      (五)加强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税务公务员队伍。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大力培育和弘扬“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的公务员精神,努力做转变政府机关职能、加强政风建设、改善机关工作的推动者和实践者,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做好学上进的模范。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学习税收、经济、法律、科技、文化、历史等各方面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做勤政廉洁的模范。坚持执政为民,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树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做求真务实的模范。带头深入群众,密切与基层税务干部职工的联系,在制定和执行各项规定办法中时刻代表和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讲真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做开拓创新的模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善于创新,分析新情况、把握新特点、提出新思路,不断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做团结协作的模范。坚持以大局为重,努力营造心齐气顺、团结奋进、干事创业的氛围,加强团结、大力协同、做好工作。

      做勤俭节约的模范。牢记“两个务必”,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带头节约一张纸、一度电、一滴水、一升油,在节约型社会建设中做表率。

      四、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根据本地实际和特点,制定开展创建活动的具体措施,把精神文明建设和税收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要大力表彰和宣传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导作用。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的作用,形成党政群团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此项活动总局不单独进行评比和表彰,开展活动的情况和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作为评选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及先进个人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 国税发[2006]13号

    颁布时间:2006-0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对第29届奥运会提供现金等价物赞助(包括电信产品和服务支撑,下同)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网通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现金等价物赞助支出,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对网通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现金等价物赞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通信及相关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 国税发[2006]12号

    颁布时间:2006-0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创建文明机关、促进政风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取得了显著成绩。2005年10月,中央文明委授予税务系统104个单位“全国文明单位”称号、235个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出重要批示:“国家机关要重视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以此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改善政府工作”。为了贯彻落实温总理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迈上新台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促进政风建设,坚持执政为民、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推进各级税务机关职能转变,加强政风建设,改善机关工作,为完成“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各项税收任务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二、总体目标

      创建文明机关、促进政风建设,坚持执政为民、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必须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政风建设、道德建设和队伍建设,教育引导广大税务干部争做好学上进的模范、勤政廉洁的模范、求真务实的模范、开拓创新的模范、团结协作的模范、勤俭节约的模范,着力营造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氛围,激励党员干部增强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税务干部为实现“十一五”规划而奋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持理论武装工作,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持讲政治、讲党性、讲大局,增强机遇意识、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根本政治保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结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准确把握中央关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增强转变机关职能、加强政风建设、改善机关工作的主动性。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党员干部的身心健康,既解决思想问题又解决实际问题,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激发党员干部积极进取、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执政为民的本领。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切实加强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岗位技能和本领,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本领,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本领,善于学习、善于调查研究、善于自主创新的本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加强政风建设,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抓党风、促政风、带行风,努力培育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政风。规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强化服务意识,降低行政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纳税人。力戒本位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减少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按照政策认真解决税务干部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四)加强道德建设,弘扬敬业奉献的精神。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进一步加强道德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努力做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榜样。坚持正确的政绩观,把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公务员精神与岗位职责、职业纪律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税务职业道德素质。推进机关文化建设,丰富干部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营造健康向上、和谐相处、生动活泼、奋发进取的机关工作环境。

      (五)加强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税务公务员队伍。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大力培育和弘扬“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的公务员精神,努力做转变政府机关职能、加强政风建设、改善机关工作的推动者和实践者,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做好学上进的模范。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学习税收、经济、法律、科技、文化、历史等各方面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做勤政廉洁的模范。坚持执政为民,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树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做求真务实的模范。带头深入群众,密切与基层税务干部职工的联系,在制定和执行各项规定办法中时刻代表和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讲真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做开拓创新的模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善于创新,分析新情况、把握新特点、提出新思路,不断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做团结协作的模范。坚持以大局为重,努力营造心齐气顺、团结奋进、干事创业的氛围,加强团结、大力协同、做好工作。

      做勤俭节约的模范。牢记“两个务必”,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带头节约一张纸、一度电、一滴水、一升油,在节约型社会建设中做表率。

      四、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根据本地实际和特点,制定开展创建活动的具体措施,把精神文明建设和税收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要大力表彰和宣传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导作用。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的作用,形成党政群团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此项活动总局不单独进行评比和表彰,开展活动的情况和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作为评选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及先进个人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 国税发[2006]13号

    颁布时间:2006-0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对第29届奥运会提供现金等价物赞助(包括电信产品和服务支撑,下同)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网通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现金等价物赞助支出,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对网通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现金等价物赞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通信及相关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 财税[2006]9号

    颁布时间:2006-0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保证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平稳较快增长。近年来,随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方式的改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一些单位在国家统一政策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及其他工资外收入未全部纳入个人收入并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一些单位借保密等理由不如实提供个人收入资料,瞒报、少报个人收入;三是个别单位干部、职工对纳税不理解甚至阻挠代扣代缴工作。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坚持依法治税,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职责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将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应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税务部门要改进和加强纳税服务管理

      依法征税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税务部门要根据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完善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制度,协助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确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要主动掌握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提供工作上的便利,做好政策咨询和服务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法宣传、业务辅导和培训,维护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的检查,依法纠正、处理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行为;广大税务干部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秉公办事,规范执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 国税函[2006]101号

    颁布时间:2006-0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为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有效手段。通过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企业一个年度所得税申报、征收和管理情况实施全面、综合的审核和评定,既可发现企业申报纳税、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又能发现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中的不足。各地要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方案,严格工作程序,确保2005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圆满完成。

      二、强化内部培训,加强纳税辅导,不断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能力。各地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解释和培训辅导,确保税务专业人员和纳税人理解、掌握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和具体操作规定。一方面,要加强对税务专业人员的涉外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岗位工作技能。另一方面,要针对以前年度汇算清缴中出现的问题和常见错误,有针对性地对企业予以重点辅导,确保申报数据的正确性。

      三、建立四级审核网络,加大汇算清缴数据审核力度。各地要继续强化责任意识,把好数据质量关。要通过建立健全汇算清缴数据质量审核分级负责、上级复核的机制,形成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地市局、省局和总局四级数据审核网络。各地要熟练地掌握和应用审核工具,上报总局数据前应分地区利用审核工具进行预会审,对发现的错误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列示的错误和疑点提示信息及其描述,逐条、逐项分析原因进行核实,及时修正错误,确实无法修改的也要说明原因。要认真核实2005年度企业基本信息,与以前年度不一致的,特别是纳税人识别码,主管税务机关要加以确认并进行修改,确保汇总数据的正确性。

     四、进一步加强汇算清缴数据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一)汇算清缴数据的上报和传递,应使用软盘、移动存储设备或光盘等存储介质,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递;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汇总、传递汇算清缴数据前应查杀计算机病毒,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和传播;

      (三)使用计算机制作、处理、存储交换汇算清缴资料时,应对计算机硬盘、软盘等设备采取访问控制、数据加密等保密措施,防止有关内容被无关人员知悉或获取;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专机管理汇算清缴数据,避免数据丢失,且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以光盘等存储介质备份电子汇算清缴数据,并专档保存和管理纸质汇算清缴文档。

      五、充分利用汇算清缴数据,提高汇算清缴效用。一是要有针对性地统计分析相关数据。为便于各地统计和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总局在汇算清缴系统中新增分外资区域、分投资规模、分投资区域的情况统计表或指标表,连续亏损三年或五年亏损企业的分户亏损情况和汇总统计表,以及企业年度亏损弥补与结转情况分户表等7张统计表和指标表(式样见附件1至7),汇算清缴系统将自动生成上述表格,供各地参考。二是要抓好对两类企业的调查工作。为了摸清外资企业零申报及亏损的真实原因,今年的汇算清缴软件中,总局完善了零申报企业和亏损企业的填报内容(表格见附件8至17)。各地在汇算清缴数据录入时,要根据软件提示,选择录入零申报企业、亏损企业的详细数据。同时,要利用汇算清缴软件提供的零申报企业、亏损企业的分析功能展开分析、调查和研究工作,并形成专题报告,与汇算清缴工作报告一并报送总局。

      六、按时保质完成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各地应严格按汇算清缴工作规程要求报送A类汇总表、B类汇总表、A类指标表和汇算清缴工作报告综合数据表、情况分析图表和年度比较表;各地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和工作报告以及省地市下发的有关汇算清缴的文件应制作光盘,于2006年7月31日前以特快专递报送总局,超过时限或数据无法打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外资区域情况统计表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投资规模情况统计表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投资区域统计指标表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投资规模统计指标表

      5.连续(三、五)年亏损企业分户情况表(A类)

      6.连续(三、五)年度亏损企业情况统计表(A类)

      7.企业年度亏损弥补与结转情况分户表(A类)

      8.外商投资企业亏损规模情况调查表

      9.亏损企业(A类申报)分经济类型情况表

      10.连续二年度亏损企业(A类申报)分经济类型情况表

      11.亏损企业(A类申报)分行业情况表

      12.连续二年度亏损企业(A类申报)分行业情况表

      13.连续三年度亏损企业(A类申报)分行业情况表

      14.制造业分明细行业亏损情况统计表

      15.零申报企业分经济类型情况表

      16.零申报企业分行业统计情况表

      17.零申报企业享受优惠情况统计表(附件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 国税办函[2006]26号

    颁布时间:2006-0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微观税收分析是指在了解和掌握具体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的基础上,对纳税人的税收经济关系和税收缴纳状况进行客观评价和说明的分析。开展微观税收分析是加强税源管理、完善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是科学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掌握微观税收分析的基本方法,是基层税收计统人员和税收管理员必备的素质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要加强微观税收分析基本方法的培训,积极推广微观税收分析工作,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为了指导和促进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总局总结了微观税收分析的基本技术方法和分析思路,现将《微观税收分析基本方法》印发各地,供工作参考。

      附件:

    微观税收分析基本方法

      微观税收分析是指在了解和掌握具体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的基础上,对纳税人的税收经济关系和税收缴纳状况进行客观评价和说明的分析。开展微观税收分析是加强税源管理、完善税收征管、指导纳税评估的基础性工作和必要手段,因此掌握微观税收分析的基本方法,是基层税收管理员必备的素质要求。为了方便于基层税收管理员开展微观税收分析,现将微观税收分析的基本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简要介绍如下:

      一、微观税收分析基本内容

      由于微观税收分析的目标要求在于客观说明和评价具体纳税人的税收经济关系和税收缴纳状况,而说明这两项内容,首先要分别掌握纳税人的税源情况、税收缴纳情况,并建立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所以,微观税收分析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纳税人税源特征分析、纳税人税收特征分析和纳税人税收经济关系分析。

      (一)纳税人的税源特征分析

      税源,追根溯源是指产生税收的源泉。参考税法的相关规定,是指一切涉税经济活动及行为。在税收分析中,税源则是指可具体量化的各种税源数据指标,如纳税人的经营收入、产品产销量、价格等。税源特征分析就是针对这些表示税源的数据指标而开展的系列量化特征分析,包括规模、结构、价量关系、变化趋势及税基换算关系等。通过这一系列的分析,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税源的总量规模、结构状况和税源质量,从而为推断和预测纳税人税收形势提供依据。

      (二)纳税人的税收特征分析

      纳税人税收特征分析是针对纳税人税收缴纳情况所反映的规律特征开展的系列分析,包括纳税人实现税金和入库税金的规模、结构、变化趋势、两者之间的相关性,以及欠税、减免退税情况的分析。通过这一系列的分析,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税收缴纳状况、税收构成、欠税及减免税优惠信息等,为检验纳税人税收与经济关系的合理性提供依据。

      (三)纳税人税收与税源关系分析

      在说明纳税人税源特征和税收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纳税人税收与经济关系的分析,从静态说明两者之间比例关系的合理性,从动态说明两者之间变化关系的合理性。为此,要进行纳税人税负、税收变化弹性和结构影响因素的分析,为评价纳税税收经济关系的合理性和税收征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

      二、微观税收分析基本方法

      丰富的微观税收分析内容,决定了微观税收分析的方法也十分丰富。但从说明纳税人税收经济关系的合理性角度出发,可以从数据指标的纵横比较分析和逻辑关系稽核说明问题,基本思路和方法如下:

      (一)横向比较分析

      横向比较分析是指同一指标在不同个体、单位、地区之间的比较分析。横向比较分析最典型的分析例子就是同业税负分析。受市场均衡作用的影响,同一产品在生产技术工艺、原材料能源消耗方面有相近之处,适用税收政策有统一的要求,因此反映生产成本费用方面的指标有相同的规律特征。总结这种规律特征,以此检验个体数据指标的表现,找出差异较大的个体予以预警。

      (二)纵向比较分析

      纵向比较分析或历史数据分析是指同一个体的同一指标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数据比较分析。常用的分析方法有趋势分析和变动率分析。分析的理论依据是大多情况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处于一种相对平稳的状态,不会出现突然的波动或大起大落现象。因此,如果企业生产能力没有作大的调整,一般情况下企业各个时期的数据指标彼此接近,不会出现大的差异。如果出现较大差异,应引起主管部门的注意,及时进行相关的纳税评估。

      (三)数据逻辑关系稽核

      受会计核算原理的约束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制约,反映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众多数据指标之间存在非常严谨的、相互依存的逻辑关系。这种逻辑关系决定了企业的纳税申报数据必须满足企业财务数据相关性的特定要求,检查这些数据逻辑关系是否吻合,可以鉴别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从而发现税收问题,堵塞征管漏洞。

      三、微观税收分析数据处理技术

      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微观税收分析数据处理技术也十分丰富,可以说数理统计分析技术可以毫无保留地应用于微观税收分析工作中。综合复杂的分析可以通过建立分析模型解决,简单的分析也通过若干数据的加工处理就能说明问题。以下介绍几种常用的分析技术方法。

      (一)差异分析

      差异分析是指对不同样本同一指标量化程度是否一致而开展的系列分析。具体作法是测算不同样本同一指标的差异程度。差异分析的关键是建立评价差异的标准,有了标准才能说明差异的影响程度。表示差异程度可以用绝对值,也可以建立参照系用相对值。应用差异分析开展微观税收分析的典型分析案例就是同业税负分析模型。应用同业税负分析模型可以测算出各项相关指标的客观水平和样本离散状况,以此为标准比对个别检验样本的具体数值,超出差异允许界限的即为预警对象。

      (二)逻辑关系稽核分析

      逻辑关系稽核分析是指利用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各项数据指标之间的相互逻辑关系进行核算检查的分析。分析的基本原理是凡不满足应有逻辑计算关系的内容,即认为破坏了会计核算或税款计征关系,均应视为异常做进一步的深入分析。由于企业财务指标和纳税申报数据有上百条之多,所以与此相关的逻辑计算关系也会在此基础上更为丰富和复杂。比如企业期末未缴税金和期末留抵税额在跨期衔接上就必须满足如下计算关系:

      期末未缴税金=期初未缴税金+本期实现税金-本期已缴税金

      期末留抵税额=期初留抵税金+本期进项税额-本期抵扣税额

      类似的逻辑计算关系有成百上千条,因此税收分析系统必须建立在计算机应用的基础上,在计算机中植入数据逻辑关系稽核系统,才有可能在纳税申报环节实现实时的纳税评估工作。

      (三)趋势分析

      税收经济形势分析少不了趋势分析。趋势分析是对纳税人特定税收指标、经济指标或税收经济关系指标一段时期走势和趋向的分析和推断。了解和掌握税收经济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判断未来税收收入形势的好坏,使组织税收收入做到心中有数。趋势分析的两个基本要求是说明特定指标的发展方向和变化幅度,基础分析技术是时间序列分析技术,常用说明指标有变动率和平均变化速度等。

      (四)波动分析

      税收波动分析是描述税收事物运行变化平稳性的分析。税收事物的运行受经济变化影响、税收制度规定的约束和现有征管环境制约有其自身客观的规律。在经济运行相对平稳、税制不变的条件下,税收事物运行平稳与否,直接反映税收征管情况的影响作用。因此,开展波动分析,一定程度上可以了解和说明税收征管的表现,反映税收征管是否能按税源的发展变化规律同步开展,监督税收征管的执行情况。

      (五)相关性分析

      相关性分析是揭示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影响程度的分析,应用在税收经济关系分析问题上,可以说明税收经济内在关系的联系紧密与否,是揭示税收征管工作是否做到"应收尽收"的直接参考依据。相关性分析在诸多的数理统计分析方法中是比较成熟的技术,可在各种统计分析软件中直接实现。应用这一分析技术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实施:一是数据处理前先确认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因果关系,然后用数量分析检验这种关系的存在;另一方面的应用是事前不好确定各项因素之间到底哪种因素有直接影响,通过数量分析找出影响因素。

      (六)聚类分析

      聚类分析(ClusterAnalysis)是数理统计的一个分支,是运用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某种数据特征,遵循"物以类聚"规律进行数据处理,为事物的分类管理提供数据支持的一种分析方法。借用这种方法开展税收分析,可将具有某种税收共同特征的事物聚集在一起,使我们更清楚地认识税收征管工作的分类特征。其基本原理是根据数据指标差异的绝对距离进行分类,结合矩阵分析技术,可以进行多指标的综合特征分析,为复杂事物的分类提供了一种可行的分析方法。聚类分析的关键是找到一组关系密切的相关指标,如税收增长、税源增长、税收变化弹性和出口影响等,均可以利用这一分析技术进行综合分析和技术处理。

      四、微观税收分析基本模型

      (一)同业税负分析模型

      同业税负分析模型是利用同一行业内部经济规律所具有一定可比性的特点,以税收负担为切入点而开展的系列分析。引入同业税收分析这一论题,主要是解决宏观税负不能简单用来评价考核区域间税收经济关系和征管工作考核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是排除经济结构的影响,从而引入了同业税负分析模型。

      同业税负分析的基本思路是:在全国税收征管数据的基础上,依据纳税人注册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对纳税人按行业分类测算税负水平和税负影响因素,并相应地总结出样本内在的各种规律特征。同业税负分析模型应用的意义在于:一是通过这一系列数据指标的测算,为企业纳税评估建立一个统一的参考基准;二是,由于同业税负测算剔除了经济结构因素和税收政策因素的影响,税负的形成更多地体现税收征管因素的影响,应用同业税负水平可以考核区域间的征收力度;三是利用同业税负测算所总结出来的规律特征,建立行业税负预警系统。

      (二)税源质量与税收征收效能位差模型

      税源质量与税收征收效能位差模型是在研究企业经济效益与企业纳税能力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两者的内在关系,测算由税源质量确定的纳税能力水平,并以此评价税收征管工作。

      税源与税收的影响关系,除简单的基数影响,还存在质量关系的影响。日常经济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发现经营收入规模相当的企业,其税收贡献却相差甚远。这种差异的产生,说明经济总量一定的情况下,仍有诸多其他影响因素决定税收总量的变化。我们把这种经济内在的影响税收产出变化诸多因素的集合称作税源质量。税源质量与税收的基本关系是:税源质量好,税收产出就可能相对地多;税收质量不好,税收产出就可能相对地少。

      税源质量与税收征收效能位差模型的建模思路就是在众多描述效益指标的群体中找出与税收有密切联系的指标,通过对这些效益指标的指数化处理形成一个描述税源质量的综合指数,并以此确定不同区域的纳税能力位置。对比区域间纳税能力位置与实际征收效果位置的差异,评价税收征管工作。

      建立这一模型的几个关键环节:找出与税收关联的效益指标;税源质量综合指数的计算;税源质量与纳税能力关系的建立;位差对比评价。这一模型最成功的理念就是相对数的应用,打破传统纳税能力估算绝对量的概念和征管考核绝对位置的概念,从而把税收量化分析引入了一个全新的境界。

      (三)税收聚类分析模型

      聚类分析(ClusterAnalysis)是数理统计的一个分支,是运用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某种数据特征,遵循“物以类聚”规律进行数据处理,为事物的分类管理提供数据支持的一种分析方法。借用这种分析开展税收分析,可将具有某种税收共同特征的事物聚集在一起,使我们更清楚地认识税收征管工作的分类特征。

      将聚类分析技术应用税收分析工作中,可以有效地利用多项指标以量化的形式对税收事物分类评价考核,避免了单一指标评价考核税收征管的局限性,从而使税收事物评价考核更具有综合性和合理性,相关征管措施的制定更具有针对性。

      (四)税收滚动分析预测模型

      滚动预测是对事物近期活动发展态势进行了解和把握常用的预测方法。目的在于跟踪事物近期活动发展趋势和运行规律,防范事物的突然变化,及时出台应对措施。

      按预测期间长度的变化与否来分类,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形式是给定固定长度的预测期间的不断递推,来实现滚动预测。即预测期间总的长度根据需要是给定不变的,随着近期活动的完成,再加一个单位的预测期间继续向前预测。比如给定的预测长度是5个月,第一次的预测期是1-5月,待1月的活动完成后,第二次的预测期即为2-6月,以此类推实现不断的滚动预测。另一种形式是预测期的终点是给定的,随着近期活动的不断实现,预测的期间也不断地缩短,在已实现数据的基础上修正预测参数,继续滚动预测其余期间的态势。

      根据税收收入是按年度计划和考核的需要,选择第二种形式的预测较为合适。其基本思路和步骤是:

      (1)利用历史资料找出修正的税收收入的月分布曲线;

      (2)利用预测年度已实现的税收与修正曲线的数据相比,求出实现税收的增长系数;

      (3)利用实现税收增长系数与经源预期增长速度加权求出税收年度增长系数;

      (4)以税收年度增长系数去乘修正后的税收月分布曲线各月的税收,求出预测年度各月的税收;

      (5)每实现一个月的税收,对实现税收增长系数进行滚动调整,预测其余各月的税收,直至12月。

      五、微观税收分析常用分析指标及功能

      (一)收入类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和多列成本等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二)成本类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

      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产成品成本×100%.

      分析单位产品当期耗用原材料与当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比率,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帐外销售问题、是否错误使用存货计价方法、是否人为调整产成品成本或应纳所得额等问题。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100%,其中:主营业务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三)费用类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100%,其中:主营业务费用率=(主营业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100%.与预警值相比,如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列费用问题。

      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本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100%.

      如果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与前期相差较大,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营业(管理、财务)费用问题。

      成本费用率=(本期营业费用+本期管理费用+本期财务费用)÷本期主营业务成本×100%.

      分析纳税人期间费用与销售成本之间关系,与预警值相比较,如相差较大,企业可能存在多列期间费用问题。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其中: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总额+费用总额。

      与预警值比较,如果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利润率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税前列支费用评估分析指标:工资扣除限额、"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交际应酬费列支额(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开办费摊销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广告费扣除限额、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财产损失扣除限额、呆(坏)账损失扣除限额、总机构管理费扣除限额、社会保险费扣除限额、无形资产摊销额、递延资产摊销额等。

      如果申报扣除(摊销)额超过允许扣除(摊销)标准,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擅自扩大扣除(摊销)基数等问题。

      (四)利润类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100%.

      上述指标若与预警值相比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结转成本或不计、少计收入问题。

      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按税法规定审核分析允许弥补的亏损数额。如申报弥补亏损额大于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可能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税前弥补等问题。

      营业外收支增减额。营业外收入增减额与基期相比减少较多,可能存在隐瞒营业外收入问题。营业外支出增减额与基期相比支出增加较多,可能存在将不符合规定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

      (五)资产类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分析纳税人资产综合利用情况。如指标与预警值相差较大,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或闲置未用资产计提折旧问题。

      总资产周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总资产×100%.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100%.

      分析总资产和存货周转情况,推测销售能力。如总资产周转率或存货周转率加快,而应纳税税额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

      应收(付)账款变动率=(期末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100%.

      分析纳税人应收(付)账款增减变动情况,判断其销售实现和可能发生坏账情况。如应收(付)账款增长率增高,而销售收入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基期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基期固定资产原值总额×100%.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高于与基期标准值,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固定资产折旧额问题。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情况,分析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变化的原因。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其中:负债总额=流动负债+长期负债,资产总额是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分析纳税人经营活力,判断其偿债能力。如果资产负债率与预警值相差较大,则企业偿债能力有问题,要考虑由此对税收收入产生的影响。

      六、常用配比分析指标

      (一)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

      (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

      (2)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题。

      (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疑点的纳税人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进行分析,了解企业历年主营业务利润率的变动情况;对"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也异常的企业,应通过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分析企业收入构成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出现"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二)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比值接近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本疑点的纳税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指标,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分析企业年度申报表及附表《营业收入表》,了解企业收入的构成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额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出现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主营业务成本率对年度申报表及附表进行分析,了解企业成本的结转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改变成本结转方法、少计存货(含产成品、在产品和材料)等问题。

      (三)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企业存在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疑点的纳税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出现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主营业务成本,通过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分析企业成本的结转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改变成本结转方法、少计存货(含产成品、在产品和材料)等问题;结合"主营业务费用率"、"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两项指标进行分析,与同行业的水平比较;通过《损益表》对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的若干年度数据分析三项费用中增长较多的费用项目,对财务费用增长较多的,结合《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以判断财务费用增长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基建贷款利息列入当期财务费用等问题。

      (四)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当两者比值大于1,都为正时,可能存在多列成本的问题;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视为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五)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配比分析

      综合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销售利润率与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说明本期的资产使用效率提高,但收益不足以抵补销售利润率下降造成的损失,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说明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导致资产利润率降低,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六)存货变动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配比分析

      比较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若本期存货增加不大,即存货变动率≤0,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以上各项具体分析方法、数据处理技术和模型应用可详见《税源监控管理及数据应用分析》和《微观税收分析指标体系及方法》两本书。

  • 国税函[2006]62号

    颁布时间:2006-0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从可隆科技特(张家港)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4年11月,韩国进出口银行与可隆科技特(张家港)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10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3年,利率为LIBOR+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 国税办函[2006]26号

    颁布时间:2006-0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微观税收分析是指在了解和掌握具体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的基础上,对纳税人的税收经济关系和税收缴纳状况进行客观评价和说明的分析。开展微观税收分析是加强税源管理、完善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是科学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掌握微观税收分析的基本方法,是基层税收计统人员和税收管理员必备的素质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要加强微观税收分析基本方法的培训,积极推广微观税收分析工作,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为了指导和促进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总局总结了微观税收分析的基本技术方法和分析思路,现将《微观税收分析基本方法》印发各地,供工作参考。

      附件:

    微观税收分析基本方法

      微观税收分析是指在了解和掌握具体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的基础上,对纳税人的税收经济关系和税收缴纳状况进行客观评价和说明的分析。开展微观税收分析是加强税源管理、完善税收征管、指导纳税评估的基础性工作和必要手段,因此掌握微观税收分析的基本方法,是基层税收管理员必备的素质要求。为了方便于基层税收管理员开展微观税收分析,现将微观税收分析的基本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简要介绍如下:

      一、微观税收分析基本内容

      由于微观税收分析的目标要求在于客观说明和评价具体纳税人的税收经济关系和税收缴纳状况,而说明这两项内容,首先要分别掌握纳税人的税源情况、税收缴纳情况,并建立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所以,微观税收分析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纳税人税源特征分析、纳税人税收特征分析和纳税人税收经济关系分析。

      (一)纳税人的税源特征分析

      税源,追根溯源是指产生税收的源泉。参考税法的相关规定,是指一切涉税经济活动及行为。在税收分析中,税源则是指可具体量化的各种税源数据指标,如纳税人的经营收入、产品产销量、价格等。税源特征分析就是针对这些表示税源的数据指标而开展的系列量化特征分析,包括规模、结构、价量关系、变化趋势及税基换算关系等。通过这一系列的分析,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税源的总量规模、结构状况和税源质量,从而为推断和预测纳税人税收形势提供依据。

      (二)纳税人的税收特征分析

      纳税人税收特征分析是针对纳税人税收缴纳情况所反映的规律特征开展的系列分析,包括纳税人实现税金和入库税金的规模、结构、变化趋势、两者之间的相关性,以及欠税、减免退税情况的分析。通过这一系列的分析,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税收缴纳状况、税收构成、欠税及减免税优惠信息等,为检验纳税人税收与经济关系的合理性提供依据。

      (三)纳税人税收与税源关系分析

      在说明纳税人税源特征和税收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纳税人税收与经济关系的分析,从静态说明两者之间比例关系的合理性,从动态说明两者之间变化关系的合理性。为此,要进行纳税人税负、税收变化弹性和结构影响因素的分析,为评价纳税税收经济关系的合理性和税收征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

      二、微观税收分析基本方法

      丰富的微观税收分析内容,决定了微观税收分析的方法也十分丰富。但从说明纳税人税收经济关系的合理性角度出发,可以从数据指标的纵横比较分析和逻辑关系稽核说明问题,基本思路和方法如下:

      (一)横向比较分析

      横向比较分析是指同一指标在不同个体、单位、地区之间的比较分析。横向比较分析最典型的分析例子就是同业税负分析。受市场均衡作用的影响,同一产品在生产技术工艺、原材料能源消耗方面有相近之处,适用税收政策有统一的要求,因此反映生产成本费用方面的指标有相同的规律特征。总结这种规律特征,以此检验个体数据指标的表现,找出差异较大的个体予以预警。

      (二)纵向比较分析

      纵向比较分析或历史数据分析是指同一个体的同一指标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数据比较分析。常用的分析方法有趋势分析和变动率分析。分析的理论依据是大多情况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处于一种相对平稳的状态,不会出现突然的波动或大起大落现象。因此,如果企业生产能力没有作大的调整,一般情况下企业各个时期的数据指标彼此接近,不会出现大的差异。如果出现较大差异,应引起主管部门的注意,及时进行相关的纳税评估。

      (三)数据逻辑关系稽核

      受会计核算原理的约束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制约,反映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众多数据指标之间存在非常严谨的、相互依存的逻辑关系。这种逻辑关系决定了企业的纳税申报数据必须满足企业财务数据相关性的特定要求,检查这些数据逻辑关系是否吻合,可以鉴别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从而发现税收问题,堵塞征管漏洞。

      三、微观税收分析数据处理技术

      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微观税收分析数据处理技术也十分丰富,可以说数理统计分析技术可以毫无保留地应用于微观税收分析工作中。综合复杂的分析可以通过建立分析模型解决,简单的分析也通过若干数据的加工处理就能说明问题。以下介绍几种常用的分析技术方法。

      (一)差异分析

      差异分析是指对不同样本同一指标量化程度是否一致而开展的系列分析。具体作法是测算不同样本同一指标的差异程度。差异分析的关键是建立评价差异的标准,有了标准才能说明差异的影响程度。表示差异程度可以用绝对值,也可以建立参照系用相对值。应用差异分析开展微观税收分析的典型分析案例就是同业税负分析模型。应用同业税负分析模型可以测算出各项相关指标的客观水平和样本离散状况,以此为标准比对个别检验样本的具体数值,超出差异允许界限的即为预警对象。

      (二)逻辑关系稽核分析

      逻辑关系稽核分析是指利用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各项数据指标之间的相互逻辑关系进行核算检查的分析。分析的基本原理是凡不满足应有逻辑计算关系的内容,即认为破坏了会计核算或税款计征关系,均应视为异常做进一步的深入分析。由于企业财务指标和纳税申报数据有上百条之多,所以与此相关的逻辑计算关系也会在此基础上更为丰富和复杂。比如企业期末未缴税金和期末留抵税额在跨期衔接上就必须满足如下计算关系:

      期末未缴税金=期初未缴税金+本期实现税金-本期已缴税金

      期末留抵税额=期初留抵税金+本期进项税额-本期抵扣税额

      类似的逻辑计算关系有成百上千条,因此税收分析系统必须建立在计算机应用的基础上,在计算机中植入数据逻辑关系稽核系统,才有可能在纳税申报环节实现实时的纳税评估工作。

      (三)趋势分析

      税收经济形势分析少不了趋势分析。趋势分析是对纳税人特定税收指标、经济指标或税收经济关系指标一段时期走势和趋向的分析和推断。了解和掌握税收经济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判断未来税收收入形势的好坏,使组织税收收入做到心中有数。趋势分析的两个基本要求是说明特定指标的发展方向和变化幅度,基础分析技术是时间序列分析技术,常用说明指标有变动率和平均变化速度等。

      (四)波动分析

      税收波动分析是描述税收事物运行变化平稳性的分析。税收事物的运行受经济变化影响、税收制度规定的约束和现有征管环境制约有其自身客观的规律。在经济运行相对平稳、税制不变的条件下,税收事物运行平稳与否,直接反映税收征管情况的影响作用。因此,开展波动分析,一定程度上可以了解和说明税收征管的表现,反映税收征管是否能按税源的发展变化规律同步开展,监督税收征管的执行情况。

      (五)相关性分析

      相关性分析是揭示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影响程度的分析,应用在税收经济关系分析问题上,可以说明税收经济内在关系的联系紧密与否,是揭示税收征管工作是否做到"应收尽收"的直接参考依据。相关性分析在诸多的数理统计分析方法中是比较成熟的技术,可在各种统计分析软件中直接实现。应用这一分析技术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实施:一是数据处理前先确认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因果关系,然后用数量分析检验这种关系的存在;另一方面的应用是事前不好确定各项因素之间到底哪种因素有直接影响,通过数量分析找出影响因素。

      (六)聚类分析

      聚类分析(ClusterAnalysis)是数理统计的一个分支,是运用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某种数据特征,遵循"物以类聚"规律进行数据处理,为事物的分类管理提供数据支持的一种分析方法。借用这种方法开展税收分析,可将具有某种税收共同特征的事物聚集在一起,使我们更清楚地认识税收征管工作的分类特征。其基本原理是根据数据指标差异的绝对距离进行分类,结合矩阵分析技术,可以进行多指标的综合特征分析,为复杂事物的分类提供了一种可行的分析方法。聚类分析的关键是找到一组关系密切的相关指标,如税收增长、税源增长、税收变化弹性和出口影响等,均可以利用这一分析技术进行综合分析和技术处理。

      四、微观税收分析基本模型

      (一)同业税负分析模型

      同业税负分析模型是利用同一行业内部经济规律所具有一定可比性的特点,以税收负担为切入点而开展的系列分析。引入同业税收分析这一论题,主要是解决宏观税负不能简单用来评价考核区域间税收经济关系和征管工作考核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是排除经济结构的影响,从而引入了同业税负分析模型。

      同业税负分析的基本思路是:在全国税收征管数据的基础上,依据纳税人注册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对纳税人按行业分类测算税负水平和税负影响因素,并相应地总结出样本内在的各种规律特征。同业税负分析模型应用的意义在于:一是通过这一系列数据指标的测算,为企业纳税评估建立一个统一的参考基准;二是,由于同业税负测算剔除了经济结构因素和税收政策因素的影响,税负的形成更多地体现税收征管因素的影响,应用同业税负水平可以考核区域间的征收力度;三是利用同业税负测算所总结出来的规律特征,建立行业税负预警系统。

      (二)税源质量与税收征收效能位差模型

      税源质量与税收征收效能位差模型是在研究企业经济效益与企业纳税能力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两者的内在关系,测算由税源质量确定的纳税能力水平,并以此评价税收征管工作。

      税源与税收的影响关系,除简单的基数影响,还存在质量关系的影响。日常经济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发现经营收入规模相当的企业,其税收贡献却相差甚远。这种差异的产生,说明经济总量一定的情况下,仍有诸多其他影响因素决定税收总量的变化。我们把这种经济内在的影响税收产出变化诸多因素的集合称作税源质量。税源质量与税收的基本关系是:税源质量好,税收产出就可能相对地多;税收质量不好,税收产出就可能相对地少。

      税源质量与税收征收效能位差模型的建模思路就是在众多描述效益指标的群体中找出与税收有密切联系的指标,通过对这些效益指标的指数化处理形成一个描述税源质量的综合指数,并以此确定不同区域的纳税能力位置。对比区域间纳税能力位置与实际征收效果位置的差异,评价税收征管工作。

      建立这一模型的几个关键环节:找出与税收关联的效益指标;税源质量综合指数的计算;税源质量与纳税能力关系的建立;位差对比评价。这一模型最成功的理念就是相对数的应用,打破传统纳税能力估算绝对量的概念和征管考核绝对位置的概念,从而把税收量化分析引入了一个全新的境界。

      (三)税收聚类分析模型

      聚类分析(ClusterAnalysis)是数理统计的一个分支,是运用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某种数据特征,遵循“物以类聚”规律进行数据处理,为事物的分类管理提供数据支持的一种分析方法。借用这种分析开展税收分析,可将具有某种税收共同特征的事物聚集在一起,使我们更清楚地认识税收征管工作的分类特征。

      将聚类分析技术应用税收分析工作中,可以有效地利用多项指标以量化的形式对税收事物分类评价考核,避免了单一指标评价考核税收征管的局限性,从而使税收事物评价考核更具有综合性和合理性,相关征管措施的制定更具有针对性。

      (四)税收滚动分析预测模型

      滚动预测是对事物近期活动发展态势进行了解和把握常用的预测方法。目的在于跟踪事物近期活动发展趋势和运行规律,防范事物的突然变化,及时出台应对措施。

      按预测期间长度的变化与否来分类,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形式是给定固定长度的预测期间的不断递推,来实现滚动预测。即预测期间总的长度根据需要是给定不变的,随着近期活动的完成,再加一个单位的预测期间继续向前预测。比如给定的预测长度是5个月,第一次的预测期是1-5月,待1月的活动完成后,第二次的预测期即为2-6月,以此类推实现不断的滚动预测。另一种形式是预测期的终点是给定的,随着近期活动的不断实现,预测的期间也不断地缩短,在已实现数据的基础上修正预测参数,继续滚动预测其余期间的态势。

      根据税收收入是按年度计划和考核的需要,选择第二种形式的预测较为合适。其基本思路和步骤是:

      (1)利用历史资料找出修正的税收收入的月分布曲线;

      (2)利用预测年度已实现的税收与修正曲线的数据相比,求出实现税收的增长系数;

      (3)利用实现税收增长系数与经源预期增长速度加权求出税收年度增长系数;

      (4)以税收年度增长系数去乘修正后的税收月分布曲线各月的税收,求出预测年度各月的税收;

      (5)每实现一个月的税收,对实现税收增长系数进行滚动调整,预测其余各月的税收,直至12月。

      五、微观税收分析常用分析指标及功能

      (一)收入类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和多列成本等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二)成本类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

      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产成品成本×100%.

      分析单位产品当期耗用原材料与当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比率,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帐外销售问题、是否错误使用存货计价方法、是否人为调整产成品成本或应纳所得额等问题。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100%,其中:主营业务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三)费用类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100%,其中:主营业务费用率=(主营业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100%.与预警值相比,如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列费用问题。

      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本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100%.

      如果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与前期相差较大,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营业(管理、财务)费用问题。

      成本费用率=(本期营业费用+本期管理费用+本期财务费用)÷本期主营业务成本×100%.

      分析纳税人期间费用与销售成本之间关系,与预警值相比较,如相差较大,企业可能存在多列期间费用问题。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其中: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总额+费用总额。

      与预警值比较,如果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利润率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税前列支费用评估分析指标:工资扣除限额、"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交际应酬费列支额(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开办费摊销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广告费扣除限额、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财产损失扣除限额、呆(坏)账损失扣除限额、总机构管理费扣除限额、社会保险费扣除限额、无形资产摊销额、递延资产摊销额等。

      如果申报扣除(摊销)额超过允许扣除(摊销)标准,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擅自扩大扣除(摊销)基数等问题。

      (四)利润类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100%.

      上述指标若与预警值相比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结转成本或不计、少计收入问题。

      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按税法规定审核分析允许弥补的亏损数额。如申报弥补亏损额大于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可能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税前弥补等问题。

      营业外收支增减额。营业外收入增减额与基期相比减少较多,可能存在隐瞒营业外收入问题。营业外支出增减额与基期相比支出增加较多,可能存在将不符合规定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

      (五)资产类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分析纳税人资产综合利用情况。如指标与预警值相差较大,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或闲置未用资产计提折旧问题。

      总资产周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总资产×100%.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100%.

      分析总资产和存货周转情况,推测销售能力。如总资产周转率或存货周转率加快,而应纳税税额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

      应收(付)账款变动率=(期末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100%.

      分析纳税人应收(付)账款增减变动情况,判断其销售实现和可能发生坏账情况。如应收(付)账款增长率增高,而销售收入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基期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基期固定资产原值总额×100%.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高于与基期标准值,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固定资产折旧额问题。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情况,分析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变化的原因。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其中:负债总额=流动负债+长期负债,资产总额是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分析纳税人经营活力,判断其偿债能力。如果资产负债率与预警值相差较大,则企业偿债能力有问题,要考虑由此对税收收入产生的影响。

      六、常用配比分析指标

      (一)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

      (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

      (2)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题。

      (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疑点的纳税人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进行分析,了解企业历年主营业务利润率的变动情况;对"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也异常的企业,应通过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分析企业收入构成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出现"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二)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比值接近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本疑点的纳税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指标,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分析企业年度申报表及附表《营业收入表》,了解企业收入的构成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额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出现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主营业务成本率对年度申报表及附表进行分析,了解企业成本的结转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改变成本结转方法、少计存货(含产成品、在产品和材料)等问题。

      (三)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企业存在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疑点的纳税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出现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主营业务成本,通过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分析企业成本的结转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改变成本结转方法、少计存货(含产成品、在产品和材料)等问题;结合"主营业务费用率"、"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两项指标进行分析,与同行业的水平比较;通过《损益表》对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的若干年度数据分析三项费用中增长较多的费用项目,对财务费用增长较多的,结合《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以判断财务费用增长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基建贷款利息列入当期财务费用等问题。

      (四)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当两者比值大于1,都为正时,可能存在多列成本的问题;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视为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五)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配比分析

      综合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销售利润率与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说明本期的资产使用效率提高,但收益不足以抵补销售利润率下降造成的损失,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说明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导致资产利润率降低,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六)存货变动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配比分析

      比较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若本期存货增加不大,即存货变动率≤0,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以上各项具体分析方法、数据处理技术和模型应用可详见《税源监控管理及数据应用分析》和《微观税收分析指标体系及方法》两本书。

  • 国税函[2006]62号

    颁布时间:2006-0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从可隆科技特(张家港)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4年11月,韩国进出口银行与可隆科技特(张家港)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10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3年,利率为LIBOR+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 国税函[2006]58号

    颁布时间:2006-0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和华侨,下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将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外籍人员台帐

      基层税务机关对辖区内有外籍人员就业的单位,无论人数多少,也无论外籍人员是长期任职还是临时来华,都要按企业建立管理台账,内容应当包括外籍人员姓名(中外文)、国籍、职务、任职时间等信息。

      二、在台账管理基础上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基层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在按企业建立管理台账的基础上,对外籍人员实行一人一档的纳税档案管理。个人台账的内容包括:外籍人员姓名(中外文)、性别、出生地(中英文)、出生时间、境外住址(中英文)、派遣单位名称、境内任职或提供劳务时间、职务、居住时间、出入境时间、境内居住地址、电话、邮编、收入金额、支付地、扣缴义务人、申报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入库时间等信息。

      三、动态管理

      对以企业为单位的外籍人员管理台账和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的档案资料要实现动态管理,根据外籍人员的增减变化、职务变动、居住时间、出入境时间、收入变化等及时更新档案资料,切实做到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四、对建立台账的考核

      各地应根据总局要求,在2006年6月底前自行完善机制、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没有达到总局“以企业建台帐、按人建档案”要求的应尽快建章建制,实现台账管理、一人一档的管理目标。各地应对完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情况加以总结,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总局将于2006年7—12月对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情况进行考核和总结,考核结果将予以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 国税发[2006]10号

    颁布时间:2006-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属于应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7115901090、7114200090、71110000、28439000,但又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出口货物(具体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已出口的上述货物,若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正常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批出口退税时,应严格审核,确保上述货物不含黄金、铂金成份后,方可办理退税手续。其它上述海关商品代码之内的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其他货物,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125号文件所列商品代码之外的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出口产品,如“91131000”“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须从2005年5月1日起按1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第六条“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的规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含黄金、铂金成份的产品,应按1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附件:非含金(铂)产品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附表:

    非含金(铂)产品统计表

    海关商品码

    产品名称

    7115901090

    银线,铱坩锅,银铜化合物

    28439000

    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7114200090

    镀银铁碟

    71110000

    银焊料

    3824909090

    磨砂剂,着色剂,封孔剂,鞋用胶粘剂,铸造涂漠剂,印版保护溶液,洁版液,润版液,水槽液,打印机墨盒,特效陶瓷解胶剂,陶瓷粉料,瓷粉,还氧大豆油,磁粉,P68消光剂,罩光油,护版胶,硅胶,硅渣球,磷渣,铝钙渣,连铸用保护渣,电熔铬,金属表面处理剂,电炉炉底用捣打料,改性镁粉,硼酸镁肥,堇青石混合粉,聚合物降滤失剂,盐重结晶抑制剂,镁铬砂,饲料盐砖,橄榄石粉,引流沙,化工绝缘材料,二氧化硅,电工及氧化镁粉,尖晶石,c T塑料复合原料,电熔镁铬砂,塑料增强复合填料,矿产品混合物,钛添加剂,铬添加剂,脱硫剂,镝铁合金,单一工质的制冷剂,混合制冷剂,脱氧剂,胶基,茶多酚,JCS-93脱硫剂,环氧树脂硬化剂,磷酸酯盐35%,混合工质制冷剂,环氧灌封树脂,化学铜51 8A,树脂,无机混酸,干燥剂,美固乳,十二/十四叔胺,十八/二十二叔胺,牛脂胺,双氢化牛脂胺,椰油胺,椰油叔胺,油胺,油基叔胺,混合冷媒R41 OA,混合冷媒R407C,五氟乙烷和二氟甲烷的混合物,五氟乙烷四氟乙烷和二氟甲烷的混合物,R502氟利昂,含氟混合致冷剂,塑料磁铁,异辛酸盐,可贴型一贴热,分子筛,橡胶加工助剂,橡胶分散剂,橡胶胶片隔离剂,橡胶硫化剂,橡胶干燥剂,热宝,耐火砖,沸石粉,非金属永磁铁,阻垢缓蚀剂,褐煤树脂,铝硅酸钠,饲料金酶素,阻垢剂,紫外线吸收剂,修改笔,热溶涂料,二氧化硅异丙醇分散液,硝酸混合物,甲乙酮,聚丙稀鲍尔环,固化剂,脱磷剂,其他稀土金属,硝酸盐混合物,异噻痤啉酮,冷补胶,暖袋,冰袋,泥浆材料,甲烷,除臭剂,导热脂,机模液,电解液,阻燃型改性树脂增塑油晶粉,阻燃型改性树脂粒,阻燃型改性树脂增塑油膏,绿茶提取物,锰添加剂,铁添加剂,镍添加剂,速熔硅剂,FLUX SA-3,Ac发泡剂,粘结固定汽车配件的胶水,除湿剂,热敷袋,吡啶硫酸锌,眼罩,饲用金霉素,二聚酸,液晶材料,沸石,杀菌灭藻剂,铝镁混合物,康乐牌暖带,压电陶瓷片,锅炉水调节剂,锅炉水清洁剂,抗氧剂3114,脱模用粉剂,冷热袋,电工级氧化镁,氧化镁,氯化石蜡,润版液原料,墨辊香波,墨辊清洁膏,氧活化干燥剂,新型调油墨,退热贴,取暖片,分子筛吸附剂,涂布溶液,感光粉,遗体防腐剂,R406A混合物,R406A替代物,消光固化剂,消光剂,流平剂,流平附加剂,印油,氟里昂,荧光棒,冰垫,草酸酯,调和油(调色用),橡皮泥,漆雾凝聚剂,4A沸石,cD修复机修复荆,松树皮多酚.

     
  • 国税函[2006]131号

    颁布时间:2006-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辽宁、山东、湖北、甘肃、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集装箱控股集团公司《关于中国集装箱控股集团公司收取所属企业2005年度管理费的申请》(〔2005〕中集控函字第1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89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 国税发[2006]10号

    颁布时间:2006-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属于应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7115901090、7114200090、71110000、28439000,但又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出口货物(具体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已出口的上述货物,若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正常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批出口退税时,应严格审核,确保上述货物不含黄金、铂金成份后,方可办理退税手续。其它上述海关商品代码之内的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其他货物,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125号文件所列商品代码之外的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出口产品,如“91131000”“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须从2005年5月1日起按1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第六条“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的规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含黄金、铂金成份的产品,应按1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附件:非含金(铂)产品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附表:

    非含金(铂)产品统计表

    海关商品码

    产品名称

    7115901090

    银线,铱坩锅,银铜化合物

    28439000

    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7114200090

    镀银铁碟

    71110000

    银焊料

    3824909090

    磨砂剂,着色剂,封孔剂,鞋用胶粘剂,铸造涂漠剂,印版保护溶液,洁版液,润版液,水槽液,打印机墨盒,特效陶瓷解胶剂,陶瓷粉料,瓷粉,还氧大豆油,磁粉,P68消光剂,罩光油,护版胶,硅胶,硅渣球,磷渣,铝钙渣,连铸用保护渣,电熔铬,金属表面处理剂,电炉炉底用捣打料,改性镁粉,硼酸镁肥,堇青石混合粉,聚合物降滤失剂,盐重结晶抑制剂,镁铬砂,饲料盐砖,橄榄石粉,引流沙,化工绝缘材料,二氧化硅,电工及氧化镁粉,尖晶石,c T塑料复合原料,电熔镁铬砂,塑料增强复合填料,矿产品混合物,钛添加剂,铬添加剂,脱硫剂,镝铁合金,单一工质的制冷剂,混合制冷剂,脱氧剂,胶基,茶多酚,JCS-93脱硫剂,环氧树脂硬化剂,磷酸酯盐35%,混合工质制冷剂,环氧灌封树脂,化学铜51 8A,树脂,无机混酸,干燥剂,美固乳,十二/十四叔胺,十八/二十二叔胺,牛脂胺,双氢化牛脂胺,椰油胺,椰油叔胺,油胺,油基叔胺,混合冷媒R41 OA,混合冷媒R407C,五氟乙烷和二氟甲烷的混合物,五氟乙烷四氟乙烷和二氟甲烷的混合物,R502氟利昂,含氟混合致冷剂,塑料磁铁,异辛酸盐,可贴型一贴热,分子筛,橡胶加工助剂,橡胶分散剂,橡胶胶片隔离剂,橡胶硫化剂,橡胶干燥剂,热宝,耐火砖,沸石粉,非金属永磁铁,阻垢缓蚀剂,褐煤树脂,铝硅酸钠,饲料金酶素,阻垢剂,紫外线吸收剂,修改笔,热溶涂料,二氧化硅异丙醇分散液,硝酸混合物,甲乙酮,聚丙稀鲍尔环,固化剂,脱磷剂,其他稀土金属,硝酸盐混合物,异噻痤啉酮,冷补胶,暖袋,冰袋,泥浆材料,甲烷,除臭剂,导热脂,机模液,电解液,阻燃型改性树脂增塑油晶粉,阻燃型改性树脂粒,阻燃型改性树脂增塑油膏,绿茶提取物,锰添加剂,铁添加剂,镍添加剂,速熔硅剂,FLUX SA-3,Ac发泡剂,粘结固定汽车配件的胶水,除湿剂,热敷袋,吡啶硫酸锌,眼罩,饲用金霉素,二聚酸,液晶材料,沸石,杀菌灭藻剂,铝镁混合物,康乐牌暖带,压电陶瓷片,锅炉水调节剂,锅炉水清洁剂,抗氧剂3114,脱模用粉剂,冷热袋,电工级氧化镁,氧化镁,氯化石蜡,润版液原料,墨辊香波,墨辊清洁膏,氧活化干燥剂,新型调油墨,退热贴,取暖片,分子筛吸附剂,涂布溶液,感光粉,遗体防腐剂,R406A混合物,R406A替代物,消光固化剂,消光剂,流平剂,流平附加剂,印油,氟里昂,荧光棒,冰垫,草酸酯,调和油(调色用),橡皮泥,漆雾凝聚剂,4A沸石,cD修复机修复荆,松树皮多酚.

  • 国税函[2006]131号

    颁布时间:2006-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辽宁、山东、湖北、甘肃、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集装箱控股集团公司《关于中国集装箱控股集团公司收取所属企业2005年度管理费的申请》(〔2005〕中集控函字第1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89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 国税发[2006]7号

    颁布时间:2006-0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税收征管薄弱领域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现就2006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根据各地汇总情况,总局确定将下列行业作为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所属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要纳入专项检查的范围,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

      (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二)服务业娱乐业;

      (三)邮电通信业;

      (四)金融保险业;

      (五)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

      (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

      (七)高收入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产业重点及企业分布情况,从中选择2至3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其中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上述指导性检查项目(一)至(六)所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为重点项目。在此前提下,各省级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安排其它专项检查项目,并选择一个地市或区县,对其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征管基础比较薄弱、涉税问题较多的个别行业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整治。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2006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依法严厉查处所检查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建立“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良性工作机制;逐步创建公平和谐的纳税环境,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月初开始,10月底结束。其中,2月为组织阶段;3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四、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税收专项检查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税收工作和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来抓。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一是要建立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成立以税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稽查、征管、法规、税政等部门参加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级稽查局要切实发挥牵头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二是要认真开展检查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培训工作,针对所检查行业的生产环节、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等特点,结合该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以往案例,分析行业可能出现偷骗税的环节,对检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检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三是要加大宣传发动和案件曝光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 、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检查的认知度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减少检查的困难和阻力。通过案件曝光,打击和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

      (二)精心组织,科学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研究、制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综合利用现有各种征管资料,对选定的行业和地区的总体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科学筛选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和检查要求。在选案过程中,对跨区域经营的大型跨国公司,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配合,避免重复检查;按照专项检查与大要案检查相结合、解剖式检查与行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灵活运用交叉检查、集中检查、上查下等检查的方式方法。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专项检查工作中进一步落实总局关于开展分级分类检查和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省级税务局稽查局要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直接组织对大型企业的检查和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三)注重协调,增强合力

      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稽查、征管、税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国地税之间、异地税务机关之间、税务与司法、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执法手段,减轻取证阻力,构建协税、护税、查税的“天罗地网”,有效形成执法合力。国、地税部门在检查中,要争取联合进户、资源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税款流失;对检查未发现“偷、逃、骗、抗”等涉税违法行为但存在跨国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及时移交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高度重视案件协查工作,保证协查回复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利于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税务机关还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请示,争取支持,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以查促管,标本兼治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长效机制,探索研究宏观分析机制、个案分析机制、延伸检查机制、稽查建议机制等工作制度。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同时,摸索发案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五)加强督导,严格考核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研究总结税收专项检查的督导协调、考核考评和报告督办等工作机制,尽快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制度。上级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督导组、复查组,定期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查补税款入库情况、税务行政处罚情况以及稽查建议工作、征管整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遇到困难及时协调解决;要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纳入日常考核,制定科学合理的综合考评指标,对考核结果在系统内进行通报。下级税务机关要对查处的大要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及时请示上报,便于上级机关分析发案规律和特点、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督促指导。

      (六)及时统计,认真总结

      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阶段性情况报告要具体详实,总结报告要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级税务机关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五、材料报送要求

      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向总局(稽查局)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有关材料。具体包括:2006年2月15日前报送省局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发文;2006年4月10日和7月10日前分两次报送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报告;2006年10月31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包括每一项专项检查的专题总结分析报告;随时报送专项检查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行业检查指南。其中,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全年工作总结要有详细的统计数字,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的税收违法问题、征管漏洞和政策缺陷要有实例、有定量分析(有关数据统计的汇总表格见附件2)。专题总结分析报告应以“以查促管、以查促查”为目标,分析相关行业经营管理现状和行业征管现状,列举行业涉及的相关税种,归纳普遍存在的涉税违法问题,总结检查方法和技巧,撰写典型案例分析等。

      附件1:

    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有效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7个指导性检查项目的工作方案。各省级税务机关在选定其中的若干检查项目以后,要在总局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利用现有各种征管资料,科学筛选具体的检查项目及检查对象,点面结合,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明确检查内容、要求和方法,统筹安排检查时间。在检查中,国、地税务机关分别就其所辖税种进行全面检查,涉及到对方管辖税种问题的,要建立沟通机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选案涉及到同一纳税人的,应争取联合进户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房地产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包括建材产销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房地产销售公司、中介公司(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房屋置换、房屋租赁)等。建筑安装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范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

      鉴于房地产开发业务需经过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建设、房屋销售等多个环节,在每一环节都必须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税务机关应与计划管理、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房产管理部门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及时掌握开发企业的涉税资料。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一是有无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的情况。二是营业收入是否包括了各种价外费用,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三是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有无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四是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五是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六是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七是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八是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漏计销售问题。九是企业自用(包括经营性自用)、分配给股东(股东与企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商品房是否申报纳税。十是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十一是各种房产出租收入(如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销售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申报纳税。二是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③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

      考虑到房地产公司多以开发项目未审计决算为由,长年将售房款挂预收账款而不结转收入,致使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一直不能汇算清缴的现状,2006年的专项检查应在这方面加大检查力度。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确定收入的完整性,重点是各种主营收入、副营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在内)、投资收益等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二是确定收入确认的合法性,检查其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以及成本和费用的扣除,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等有关规定。三是确定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的划分,检查其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等情况。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尤其是建安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安装工程成本是否真实;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通过检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总面积、已完工(可售)面积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三是要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成本。

      ③重点检查项目。一是检查应付未付、应收未收款项的处理情况;二是检查预提费用、应付账款等科目,对年末留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和超过3年(外企2年)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调整成本和收入;三是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四是检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五是检查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六是检查企业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等。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各项应税收入(收益)的真实性、完整性。

      一是生产经营收入部分,是否有应计未计产品销售(经营)收入、视同销售是否计入收入。二是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股息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多计收入。三是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且两年以上的应付款项、物资/现金的溢余收入、应税的补贴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保险无赔款优待、手续费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四是接受捐赠收入是否计入当年应税所得额。五是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对外投资的股权收益及其成本费用的核算是否属实。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第一、是否多列支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有无多计其他业务成本。

      第二、核实下列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超过法定比例或标准;跨行业经营的,是否按适用比例分别计算列支限额:交际应酬费、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借款利息费用等。

      第三、核实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列支的项目(如财产损失、坏帐准备金及其它减值准备):一是有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列支的问题。二是计提金额是否超过规定的列支比例。三是有无应在免税期或减半期列支的损失而在减半期或全额征税期列支从而人为调节应纳所得税额的问题。四是实际发生坏帐损失时是否冲减坏帐准备;对于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是否作为当期损失列支;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经作为坏帐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五是存货跌价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七项预提准备金是否已经进行纳税调整。

      第四、重点检查项目。一是销售提成,有无重复列支供销人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和交际应酬费问题;是否冲减销售收入;是否以“白条”列支。二是技术开发费,是否有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是否提供政策资料;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的10%;有无超范围归集技术开发费套取加成扣除的情况;有无把以前年度未扣除完或不允许扣除的开发费在本年度扣除。三是用于中国境内的对外捐赠,是否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否直接支付给受赠人;有无将摊派支出、赞助支出等作为对外捐赠列支的问题。四是预提费用,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提取和列支;除水电费等允许预提的项目外,是否还预提其它费用并税前列支。五是支付给有关部门的管理费,企业支付管理费的主管部门是否为其提供了相关服务;企业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是否有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是否符合市场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不得列支。六是职工培训费,企业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是否未计入企业的开办费;企业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是否直接作为职工培训费进行列支。七是其他项目,如土地(场地)使用费、租金支出、董事会或董事费等。

      第五、税前不予列支项目的审核重点。一是资本性支出;二是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三是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罚款、滞纳金;四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五是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六是各种赞助支出;七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如无关担保支出、摊派支出等;八是回扣支出;九是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③资产处理。

      第一、固定资产折旧、改良。一是确认折旧政策和方法是否与税法规定一致。二是折旧年限是否准确;采用加速折旧法的,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税法规定短的,如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三是计提的起止时间是否正确,有无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仍然提取折旧;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起始时间是否准确;有无多提或少提折旧;四是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是否已暂估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正式竣工后,是否及时调整。五是是否按规定残值率提取残值;不留残值的固定资产其原因是否成立。六是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否一次性税前列支。

      第二、无形资产摊销。一是无形资产原值计算是否准确;作为投资或购入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是否与合同、协议、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等证明文件一致。二是摊销年限是否准确;改变摊销政策是否有依据或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开办费摊销。一是是否有将不属于开办费的费用计入开办费。二是摊销期限是否低于5年;经营期不满5年按照实际经营期摊销开办费的,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是开办费的摊销是否从投产经营之日起计算。

      第四、房屋装修费。一是有无将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房屋投入使用前的装修费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二是核查装修费用的真实性;三是摊销期限的确定、摊销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④税收优惠的检查。

      第一、区域性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检查。一是企业是否属法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二是企业是否位于法定优惠区域;三是享受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是否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先进技术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按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的最后一年及其次年是否均属于先进技术企业。

      第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检查。若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投产第一年的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未超过50%,是否已经享受区域性减低税率优惠;在定期减免税期限(包括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如果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50%,则该年度是否超政策享受减免税待遇。

      第三、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补期限的检查。一是企业由于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经营、合并、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补期限的,其各期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核算是否清楚、准确;二是企业分别适用的定期减免税期限是否准确;三是不同税收待遇亏损的弥补是否准确。

      第四、特定项目和行业减低税率的检查。一是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和特定行业建设的企业,其所适用的减低税率优惠是否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二是从事特定项目和特定行业的企业,经批准适用减低税率的,如果同时兼营其它一般性项目,该一般性项目是否也适用经批准的减低税率优惠。

      第五、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检查。一是企业的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是否准确;二是总机构或者负责汇总纳税的机构本身不从事生产业务的,其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否与其生产机构的适用税率一致;三是处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是否有“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问题。

      第六、定期减免税期间转换的检查。重点检查由免税期进入减半期或由减半期进入全额征税期的企业,期间计算是否准确。

      第七、其他税收优惠的检查。检查企业所享受的基础项目投资、特定项目投资、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是否符合规定。

      ⑤其他事项。

      第一、关联企业。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是否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检查是否存在通过原材料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的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在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等情况。

      第二、亏损弥补。检查纳税人获利年度与亏损弥补是否合法,有无人为调节利润而在年度之间多转少转成本,特别对第一年获利年度情况进行审查,有无人为地推迟获利年度。一是弥补数额是否准确;二是弥补期限是否准确;三是有无经过税务审计、检查已经调整过的亏损额仍然按原先的亏损数额申报弥补。

      第三、预提所得税。检查是否发生预提所得税的相关业务以及已申报的预提所得税是否符合规定。

      (4)个人所得税

      ①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将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者、项目经理等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的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

      ③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土地增值税

      ①是否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②增值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③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

      (6)房产税

      ①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②对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③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用于出租的,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7)印花税

      ①各类书面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②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8)其他地方各税

      2.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在对常规性项目检查的同时,还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一是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二是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三是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四是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五是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六是是否存在分包工程为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七是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看承建企业与开发商(或业主)之间有无“多个牌子、一套人马”,随意变更建筑合同,钻税法空子,少申报收入。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的异常情况;二是是否按工程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有无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拖延申报缴纳税款。

      ③重点检查项目。一是对本地建筑业户的外出经营活动,应检查其相关手续是否齐备、纳税地点是否正确、有无漏征漏管现象、在异地取得收入部分的应纳税款是否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足额申报并缴纳入库。二是对外来建筑业户,应重点检查其纳税是否正常,是否有漏征漏管户。三是重点核实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纳税情况。具体方法是,从大型建筑总包企业及长期承揽分包业务的业户入手,对照其近年来签订的分包合同和收款单位,就其取得的发票和对应的款项逐笔进行交叉稽核,对票款来源不一致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④其它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检查:一是是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二是是否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结算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往来账,少计应税所得额。三是对于跨年度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四是检查各类学校(包括培训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已结算和在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各类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关联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检查施工工程形象进度(或称“工程计价报量”),即通过检查施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建筑总面积、已完工面积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三是重点检查纳税申报的调整项目,重点检查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

      ③重点检查项目。专项检查中,对于大型建筑企业的检查,应重点核实有无小型建筑企业,如有则应进一步核实其财务核算方式等相关事宜是否存在税款流失;对于小型建筑企业,应重点核实其是否通过交纳管理费等方式资质较高的建安企业来承揽工程,如有则应重点核实其工程施工收入、成本是否通过企业核算,是否存在税款流失。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 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①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将其经营者、项目经理等该行业的高收入者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企业资质升级时,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

      ④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其他地方各税

      3.房地产业关联行业的专项检查

      (1)建筑装饰材料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

      ①是否存在虚增购货成本、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

      ②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对主要品种的建材是否存在账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情况;

      ③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

      ④是否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⑤税务征管机关是否足额征税;

      ⑥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有无涉税问题。(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检查,见本方案第一项 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 第3点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2)建材装饰材料商业企业的专项检查

      ①企业在采购环节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②对采取代销形式的,向厂家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是如何收取的,是否存在实际是买断关系却以代销入账。账面数与实际库存数是否相符,记账是否及时。是否存在红字库存的现象;

      ③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委托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而实际并未有代销手续费的支出;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情况;

      ④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存在明显与业务不相关的公关费用列支、销售费用、招待费用等支出;是否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

      ⑤门店实际销售的品种是否与账面相符,是否存在实际销售的品种明显多于入账的品种,是否存在直接在柜台接受委托代销的品种;

      ⑥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与入账的数量品种是否相符,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是否全部入账或按规定保存;

      ⑦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⑧税务征管机关是否足额征税。

      ⑨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有无涉税问题。(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检查,见本方案第一项 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 第3点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二、服务业娱乐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服务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代理、旅店、饮食、旅游、仓储、广告、其他服务(如各类培训等)的单位和个人。对于代理业的出入境手续、资质认证、票务代理等企业,查前可先与其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以获取第一手资料。

      娱乐业的检查对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场等娱乐场所(包括附设的堂吧、商品部等)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企业应税营业额的确认是否正确合理,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完整,有无少报、漏报、瞒报现象。一是有无两套账、账外账。二是有无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有无混淆申报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三是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四是有无将成本费用直接冲抵收入的现象。五是现金收入是否全额入账。六是未开发票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七是采取电子收款机的纳税人,是否全额申报纳税。八是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合同或拆分合同少报收入。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预收账款(包括一次性收款分次消费)、分期收款业务是否按规定始见及时结转收入。二是有无长期挂往来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3)检查适用税率的正确性。一是税目的确定是否准确。二是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2.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重点是各种经营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企业对外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收入)等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三是是否列支税款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四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如接受投资土地)使用年限加大当期折旧额、摊销额的情况。五是有无将以前年度亏损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六是有无负担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支出。

      (3)发票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一是针对部分行业(如餐饮业)进货难以取得合法列支凭据的特点,重点落实成本列支中的大额发票是否属实(包括业务真实性、发票真实性、填开单位的真实性)。二是有无使用假发票、或借用低税率发票偷逃税款的情况。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 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1)对于投资者个人应重点检查:一是有无通过虚增投资合伙人来减少个人应承担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二是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个人消费性支出或购买家庭财产而未计个税的情况。三是业主个人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内既不归还又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是否按财税字〔2003〕158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四是企业以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对个人投资者是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税。

      (2)对于从业人员应重点检查:一是各项报酬,尤其是业务提成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二是有无将应属个人的劳务报酬等收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的方式偷逃个税。

      (3)对于扣缴义务人应重点检查:一是有无故意隐瞒纳税人收入进行虚假申报。二是否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是否及时将扣缴税款缴纳入库。

      5.其他地方各税

      三、邮电通信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邮电通信业包括邮政、电信两个行业。邮政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的各级各类企业;电信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电信服务的各类电信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类子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如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铁通、各类网络公司以及从事通讯器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增值税

      重点检查从事通信器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申报增值税的情况。对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重点,一是是否在利用各种虚假抵扣凭证等手段虚增进项税额。二是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三是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尤其是隐瞒返利收入)。四是是否存在虚开发票,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五是是否存在故意调节当月实现增值税税款的问题。

      2.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月租费、电信物品销售等电信业务,以及信息费等电信附加服务收入是否及时申报纳税,有无缺报、少报情况。二是有无以联合开展电信业务为名,分解、转移应税收入的情况。三是代办电信工程业务收入是否足额申报纳税。四是有价电话卡面值与实际销售款的差额,是否按折让后的净额申报纳税。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准确性。一是对已实现收入,有无长期挂账(有的是挂在下属分支机构账上)或当年不入账的现象。二是对预收款项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收入。三是有无将租入电路、网元或设备等支出作为允许减除的项目在应税营业额中减除的情况。

      (3)检查适用税率的正确性。邮电通信企业的出租房屋、电路、网元或设备等租赁业务收入是否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申报缴纳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所得额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重点检查各种经营收入、附加收入等是否计入应税所得额。二是重点检查企业有无往来长期挂账及账外账的情况。三是检查预提费用、应付未付、应收未收款项的处理情况,对年末留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和超过3年(外企2年)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调整成本和收入。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检查各项成本费用的列支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有关纳税调整项目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重点检查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营业网点的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二是电信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和有价卡实物,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支出,是否按现行政策规定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分别计入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并按规定标准扣除。三是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四是检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五是检查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等。

      (3)汇总缴纳成员企业的汇总纳税申报检查。重点检查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4.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 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

      (1)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补助、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2)是否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进行了年终清算。

      6.其他地方各税

      四、金融保险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金融保险业包括金融业、保险业两个行业。金融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含有价证券交易在内)业务的企业及从事该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保险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从事该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金融业税收专项检查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是否将应税业务收入全部入账,有无少报、漏报甚至瞒报收入的现象。二是有无利用分解、转移、冲减(将支出、费用直接抵减收入)等手段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如企业在从事转贷业务、金融商品边境证业务时,扣减的金额是否合理,有无扩大扣减额以减少应税营业额的行为。三是对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核算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将应征税的往来业务列入免税收入的情况。四是有无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从营业额中冲减的情况。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实现收入,有无长期挂账(有的是挂在下属分支机构账上)或当年不入账的现象。二是是否及时结转应收利息,尤其是对挂账停息的逾期贷款要逐笔检查,看有无提前挂账停息。

      (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是各种主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抵债物资是否销售、出租、拍卖以及处置滞后相关收益的处理有无问题。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手续费或佣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营业网点改扩建及装修支出等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三是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符合规定,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纳税。四是住房周转金是否仍旧计入损益,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一次性全额列支。

      ③重点检查项目。一是对外投资收益是否按相关财税制度进行正确核算,有无隐瞒投资收益的情况。二是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资产经评估折价后高于债权而又未退给原债权人的,是否一并申报纳税。三是是否混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四是多提的预提费用是否并入应税所得额。

      ④汇总缴纳成员企业的汇总纳税申报检查。重点检查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 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①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等有关规定,检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重点检查:一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收入少纳税,共同实施偷税的行为。二是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从而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三是检查工资、奖金发放及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重点关注费用包干、年薪制、劳务支出等现金支出。

      ②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一是扣缴义务人是否按照规定正确计算代扣代缴税款。二是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代扣税款。三是是否按规定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四是自动转存业务代扣代缴利息税情况。五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

      (5)其他地方各税

      2.保险业税收专项检查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是否将应税业务收入全部入账,有无少报、漏报甚至瞒报收入的现象。二是有无利用分解、转移、冲减(将支出、费用直接抵减收入)等手段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如将保户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直接转入“本年利润”;再如将实行无赔偿奖励的支出直接从“保费收入”中扣除。三是有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有无扩大分保人的保费扣减额,是否代扣代缴了分保人的应缴营业税。四是对于低于合同价收取的保费是否按合同价进行了纳税调整。五是检查退保业务,看其有无假退保、是否收取退保手续费。六是保户质押贷款的核算是否正常。七是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健康保险产品是否为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税保险产品清单内的保险产品。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实现收入,有无长期挂账(有的是挂在下属分支机构账上)或当年不入账的现象。二是是否及时结转保费收入,如企业在分期支付保费的情况下,是否按保费全额申报纳税;预收保费是否及时结转收入。

      (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检查一是各种主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抵债物资是否销售、出租、拍卖以及处置滞后相关收益的处理有无问题。三是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等其他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四是投资收益需补缴税款的部分,是否申报纳税。五是账外资产转入账内时是否计入当期损益申报纳税。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企业与财产保险(尤其是汽车保险)定点维修点的理赔结算情况是否属实。二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手续费或佣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营业网点改扩建及装修支出等项目是否超标。三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四是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符合规定,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纳税。五是住房周转金是否仍旧计入损益,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一次性全额列入“营业外支出”。

      ③重点检查项目。一是对外投资收益是否按相关财税制度进行正确核算,有无隐瞒投资收益的情况。二是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资产经评估折价后高于债权而又未退给原债权人的,是否一并申报纳税。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 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①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补助、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重点关注费用包干、年薪制、劳务支出等现金支出。是否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进行了年终清算。

      (5)其他地方各税

      五、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煤炭生产企业专项检查

      (1)增值税

      ①进项税额检查。一是是否存在非应税业务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二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是否符合规定。三是是否存在多计进项税额、少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四是是否有非正常损失计算了进项税额。五是有无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问题。六是是否存在大量现金收入、背书转让等付款方式,结算是否真实,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七是取得多张连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电脑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其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接收虚开专用发票的问题。八是取得运输发票的运输业务是否真实,与销售购进货物的名称、数量是否匹配、吻合;有无取得虚开、代开运输发票抵扣税款的问题。

      ②销项税额检查。重点检查销项税额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是否存在隐瞒增值税应税收入的问题。一是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计提缴纳增值税,销货退回或折让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二是是否存在“以物易物”、“以物抵债”行为,是否按规定正确核算销项税额。三是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关系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开或代开的问题。

      (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产销总量。一是检查生产、销售记录是否存在产、销量不实,是否存在故意偷税的行为。二是要把坑口、磅房、车间等生产一线记录资料作为检查产量的重点和突破口。

      ②检查应税收入真实性、完整性。一是是否存在现金销售收入、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不入账,少缴税款的情况。二是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低价交易,故意转移税收,减少应税所得额的问题。三是检查企业与收入有关的往来账户,看有无因收入挂账未及时结转而影响当期损益的情况。四是检查企业生产过程中的附产品(如煤泥、中煤、煤矸石、煤气、焦油等)销售收入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③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检查费用、支出项目是否真实,有效。有无虚增成本,多列费用,多记扣除,重点检查“期间费用”、“预提费用”、“营业外支出”,是否存在提而未缴费用、费挤税情况。二是是否存在企业井下固定资产既提取维简费,又提取折旧的情况。三是是否混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有无将技改、基建费用支出记入当期成本费用。

      (3)资源税

      ①对调整后的资源税政策的执行是否到位。

      ②外购未税矿产品是否代扣代缴资源税。重点是外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履行扣缴义务、是否正确适用税率,有无不缴或少缴资源税的行为。

      ③自用应税矿产品是否申报缴纳资源税。重点检查坑口洗煤厂、坑口焦化厂、煤焦铁联产型企业、联合生产企业自用应税矿产品移送使用数量是否正确。

      (4)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 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

      ①各类高收入人员工资薪金及各种津贴、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主要是企业内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政府派驻人员、临时外聘人员、兼职人员等高收入人员。

      ②股东、资金提供者各类分红、股息、利息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

      ③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从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6)其他地方税种

      2.煤炭运销企业专项检查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检查煤运公司的各项煤炭运输收入、仓储收入、自备车租赁收入、站台收入、其他服务收入等的真实性、完整性,看以上各项收入是否按照相应税目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二是否存在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而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的问题。三是有无超范围开具(如将货款视为运输、仓储等劳务开具)运输发票或其他劳务发票的问题。四是企业收取的各种形式的价外费用、代收费用(包括代政府和有关部门收取的基金、费用等)、代垫款项等是否按规定一并申报纳税。五是代发煤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六是有无将货款、运费直接计入“其它应付款”等往来科目,转移业务收入少缴税款的情况。

      ②检查应税收入的及时性。有无已实现收入不确认长期挂往来或做账外处理的情况。

      (2)企业所得税

      ①各项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是否存在计入往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②是否存在预收账款长期不转收入。

      ③检查管理费用数额大,尤其订货会支出如何入账,是否存在超范围支出以及不合理支出情况,是否超范围列支有关项目,是否存在将不合理的旅游或考察性支出计入“差旅费”,以订货会业务支出进管理费用。

      ④检查往来科目,看有无将货款、运费直接计入“其它应付款”等往来科目,转移业务收入少缴所得税。

      ⑤各项提而未交基金、费用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 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重点检查各级煤运公司、煤管站人员工资薪金及各种津贴、补贴所得是否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发放的各类实物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5)其他地方各税

      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增值税方面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享受免税政策的条件,是否有特殊行业证书,是否存在个体经营者或其他个人违规享受免税政策的情况。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收购业务是否真实,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从生产企业收购边角料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而开具收购发票的情况,开具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票面货物与实际货物是否一致,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的情况。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业务是否真实;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否规范,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销售的废旧物资数量、种类与其经营规模、职工人数等是否相应。对存在疑点的,要仔细核查其销售与货款收入情况,核查其损益情况,检查是否有真实交易,还可进一步检查其下游用废企业购进业务是否真实,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同时检查用废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为用废企业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或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收取代开管理费、手续费的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购销合同,合同购买方是否与收票单位名称一致;是否销售了发票注明货物,账本上有无记载;是否收到货款以及收到货款的资金支付方式;货物从销售方到购货方的运输方式,有无运费记录。

      2.企业所得税方面

      (1)各项应税收入不真实、完整而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重点检查各种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已实现收入不确认、长期挂往来或不入账的情况。

      (2)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真实、合法。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资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

  • 国税发[2006]7号

    颁布时间:2006-0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税收征管薄弱领域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现就2006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根据各地汇总情况,总局确定将下列行业作为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所属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要纳入专项检查的范围,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

      (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二)服务业娱乐业;

      (三)邮电通信业;

      (四)金融保险业;

      (五)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

      (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

      (七)高收入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产业重点及企业分布情况,从中选择2至3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其中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上述指导性检查项目(一)至(六)所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为重点项目。在此前提下,各省级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安排其它专项检查项目,并选择一个地市或区县,对其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征管基础比较薄弱、涉税问题较多的个别行业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整治。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2006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依法严厉查处所检查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建立“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良性工作机制;逐步创建公平和谐的纳税环境,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月初开始,10月底结束。其中,2月为组织阶段;3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四、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税收专项检查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税收工作和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来抓。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一是要建立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成立以税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稽查、征管、法规、税政等部门参加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级稽查局要切实发挥牵头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二是要认真开展检查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培训工作,针对所检查行业的生产环节、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等特点,结合该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以往案例,分析行业可能出现偷骗税的环节,对检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检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三是要加大宣传发动和案件曝光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 、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检查的认知度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减少检查的困难和阻力。通过案件曝光,打击和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

      (二)精心组织,科学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研究、制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综合利用现有各种征管资料,对选定的行业和地区的总体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科学筛选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和检查要求。在选案过程中,对跨区域经营的大型跨国公司,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配合,避免重复检查;按照专项检查与大要案检查相结合、解剖式检查与行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灵活运用交叉检查、集中检查、上查下等检查的方式方法。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专项检查工作中进一步落实总局关于开展分级分类检查和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省级税务局稽查局要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直接组织对大型企业的检查和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三)注重协调,增强合力

      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稽查、征管、税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国地税之间、异地税务机关之间、税务与司法、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执法手段,减轻取证阻力,构建协税、护税、查税的“天罗地网”,有效形成执法合力。国、地税部门在检查中,要争取联合进户、资源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税款流失;对检查未发现“偷、逃、骗、抗”等涉税违法行为但存在跨国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及时移交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高度重视案件协查工作,保证协查回复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利于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税务机关还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请示,争取支持,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以查促管,标本兼治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长效机制,探索研究宏观分析机制、个案分析机制、延伸检查机制、稽查建议机制等工作制度。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同时,摸索发案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五)加强督导,严格考核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研究总结税收专项检查的督导协调、考核考评和报告督办等工作机制,尽快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制度。上级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督导组、复查组,定期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查补税款入库情况、税务行政处罚情况以及稽查建议工作、征管整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遇到困难及时协调解决;要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纳入日常考核,制定科学合理的综合考评指标,对考核结果在系统内进行通报。下级税务机关要对查处的大要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及时请示上报,便于上级机关分析发案规律和特点、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督促指导。

      (六)及时统计,认真总结

      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阶段性情况报告要具体详实,总结报告要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级税务机关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五、材料报送要求

      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向总局(稽查局)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有关材料。具体包括:2006年2月15日前报送省局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发文;2006年4月10日和7月10日前分两次报送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报告;2006年10月31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包括每一项专项检查的专题总结分析报告;随时报送专项检查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行业检查指南。其中,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全年工作总结要有详细的统计数字,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的税收违法问题、征管漏洞和政策缺陷要有实例、有定量分析(有关数据统计的汇总表格见附件2)。专题总结分析报告应以“以查促管、以查促查”为目标,分析相关行业经营管理现状和行业征管现状,列举行业涉及的相关税种,归纳普遍存在的涉税违法问题,总结检查方法和技巧,撰写典型案例分析等。

      附件1:

    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有效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7个指导性检查项目的工作方案。各省级税务机关在选定其中的若干检查项目以后,要在总局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利用现有各种征管资料,科学筛选具体的检查项目及检查对象,点面结合,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明确检查内容、要求和方法,统筹安排检查时间。在检查中,国、地税务机关分别就其所辖税种进行全面检查,涉及到对方管辖税种问题的,要建立沟通机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选案涉及到同一纳税人的,应争取联合进户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房地产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包括建材产销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房地产销售公司、中介公司(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房屋置换、房屋租赁)等。建筑安装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范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

      鉴于房地产开发业务需经过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建设、房屋销售等多个环节,在每一环节都必须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税务机关应与计划管理、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房产管理部门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及时掌握开发企业的涉税资料。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一是有无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的情况。二是营业收入是否包括了各种价外费用,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三是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有无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四是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五是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六是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七是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八是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漏计销售问题。九是企业自用(包括经营性自用)、分配给股东(股东与企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商品房是否申报纳税。十是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十一是各种房产出租收入(如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销售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申报纳税。二是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③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

      考虑到房地产公司多以开发项目未审计决算为由,长年将售房款挂预收账款而不结转收入,致使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一直不能汇算清缴的现状,2006年的专项检查应在这方面加大检查力度。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确定收入的完整性,重点是各种主营收入、副营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在内)、投资收益等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二是确定收入确认的合法性,检查其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以及成本和费用的扣除,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等有关规定。三是确定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的划分,检查其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等情况。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尤其是建安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安装工程成本是否真实;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通过检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总面积、已完工(可售)面积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三是要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成本。

      ③重点检查项目。一是检查应付未付、应收未收款项的处理情况;二是检查预提费用、应付账款等科目,对年末留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和超过3年(外企2年)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调整成本和收入;三是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四是检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五是检查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六是检查企业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等。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各项应税收入(收益)的真实性、完整性。

      一是生产经营收入部分,是否有应计未计产品销售(经营)收入、视同销售是否计入收入。二是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股息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多计收入。三是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且两年以上的应付款项、物资/现金的溢余收入、应税的补贴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保险无赔款优待、手续费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四是接受捐赠收入是否计入当年应税所得额。五是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对外投资的股权收益及其成本费用的核算是否属实。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第一、是否多列支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有无多计其他业务成本。

      第二、核实下列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超过法定比例或标准;跨行业经营的,是否按适用比例分别计算列支限额:交际应酬费、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借款利息费用等。

      第三、核实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列支的项目(如财产损失、坏帐准备金及其它减值准备):一是有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列支的问题。二是计提金额是否超过规定的列支比例。三是有无应在免税期或减半期列支的损失而在减半期或全额征税期列支从而人为调节应纳所得税额的问题。四是实际发生坏帐损失时是否冲减坏帐准备;对于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是否作为当期损失列支;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经作为坏帐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五是存货跌价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七项预提准备金是否已经进行纳税调整。

      第四、重点检查项目。一是销售提成,有无重复列支供销人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和交际应酬费问题;是否冲减销售收入;是否以“白条”列支。二是技术开发费,是否有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是否提供政策资料;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的10%;有无超范围归集技术开发费套取加成扣除的情况;有无把以前年度未扣除完或不允许扣除的开发费在本年度扣除。三是用于中国境内的对外捐赠,是否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否直接支付给受赠人;有无将摊派支出、赞助支出等作为对外捐赠列支的问题。四是预提费用,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提取和列支;除水电费等允许预提的项目外,是否还预提其它费用并税前列支。五是支付给有关部门的管理费,企业支付管理费的主管部门是否为其提供了相关服务;企业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是否有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是否符合市场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不得列支。六是职工培训费,企业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是否未计入企业的开办费;企业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是否直接作为职工培训费进行列支。七是其他项目,如土地(场地)使用费、租金支出、董事会或董事费等。

      第五、税前不予列支项目的审核重点。一是资本性支出;二是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三是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罚款、滞纳金;四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五是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六是各种赞助支出;七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如无关担保支出、摊派支出等;八是回扣支出;九是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③资产处理。

      第一、固定资产折旧、改良。一是确认折旧政策和方法是否与税法规定一致。二是折旧年限是否准确;采用加速折旧法的,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税法规定短的,如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三是计提的起止时间是否正确,有无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仍然提取折旧;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起始时间是否准确;有无多提或少提折旧;四是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是否已暂估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正式竣工后,是否及时调整。五是是否按规定残值率提取残值;不留残值的固定资产其原因是否成立。六是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否一次性税前列支。

      第二、无形资产摊销。一是无形资产原值计算是否准确;作为投资或购入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是否与合同、协议、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等证明文件一致。二是摊销年限是否准确;改变摊销政策是否有依据或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开办费摊销。一是是否有将不属于开办费的费用计入开办费。二是摊销期限是否低于5年;经营期不满5年按照实际经营期摊销开办费的,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是开办费的摊销是否从投产经营之日起计算。

      第四、房屋装修费。一是有无将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房屋投入使用前的装修费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二是核查装修费用的真实性;三是摊销期限的确定、摊销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④税收优惠的检查。

      第一、区域性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检查。一是企业是否属法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二是企业是否位于法定优惠区域;三是享受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是否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先进技术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按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的最后一年及其次年是否均属于先进技术企业。

      第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检查。若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投产第一年的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未超过50%,是否已经享受区域性减低税率优惠;在定期减免税期限(包括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如果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50%,则该年度是否超政策享受减免税待遇。

      第三、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补期限的检查。一是企业由于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经营、合并、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补期限的,其各期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核算是否清楚、准确;二是企业分别适用的定期减免税期限是否准确;三是不同税收待遇亏损的弥补是否准确。

      第四、特定项目和行业减低税率的检查。一是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和特定行业建设的企业,其所适用的减低税率优惠是否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二是从事特定项目和特定行业的企业,经批准适用减低税率的,如果同时兼营其它一般性项目,该一般性项目是否也适用经批准的减低税率优惠。

      第五、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检查。一是企业的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是否准确;二是总机构或者负责汇总纳税的机构本身不从事生产业务的,其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否与其生产机构的适用税率一致;三是处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是否有“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问题。

      第六、定期减免税期间转换的检查。重点检查由免税期进入减半期或由减半期进入全额征税期的企业,期间计算是否准确。

      第七、其他税收优惠的检查。检查企业所享受的基础项目投资、特定项目投资、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是否符合规定。

      ⑤其他事项。

      第一、关联企业。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是否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检查是否存在通过原材料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的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在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等情况。

      第二、亏损弥补。检查纳税人获利年度与亏损弥补是否合法,有无人为调节利润而在年度之间多转少转成本,特别对第一年获利年度情况进行审查,有无人为地推迟获利年度。一是弥补数额是否准确;二是弥补期限是否准确;三是有无经过税务审计、检查已经调整过的亏损额仍然按原先的亏损数额申报弥补。

      第三、预提所得税。检查是否发生预提所得税的相关业务以及已申报的预提所得税是否符合规定。

      (4)个人所得税

      ①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将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者、项目经理等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的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

      ③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土地增值税

      ①是否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②增值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③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

      (6)房产税

      ①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②对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③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用于出租的,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7)印花税

      ①各类书面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②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8)其他地方各税

      2.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在对常规性项目检查的同时,还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一是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二是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三是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四是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五是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六是是否存在分包工程为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七是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看承建企业与开发商(或业主)之间有无“多个牌子、一套人马”,随意变更建筑合同,钻税法空子,少申报收入。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的异常情况;二是是否按工程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有无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拖延申报缴纳税款。

      ③重点检查项目。一是对本地建筑业户的外出经营活动,应检查其相关手续是否齐备、纳税地点是否正确、有无漏征漏管现象、在异地取得收入部分的应纳税款是否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足额申报并缴纳入库。二是对外来建筑业户,应重点检查其纳税是否正常,是否有漏征漏管户。三是重点核实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纳税情况。具体方法是,从大型建筑总包企业及长期承揽分包业务的业户入手,对照其近年来签订的分包合同和收款单位,就其取得的发票和对应的款项逐笔进行交叉稽核,对票款来源不一致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④其它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检查:一是是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二是是否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结算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往来账,少计应税所得额。三是对于跨年度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四是检查各类学校(包括培训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已结算和在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各类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关联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检查施工工程形象进度(或称“工程计价报量”),即通过检查施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建筑总面积、已完工面积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三是重点检查纳税申报的调整项目,重点检查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

      ③重点检查项目。专项检查中,对于大型建筑企业的检查,应重点核实有无小型建筑企业,如有则应进一步核实其财务核算方式等相关事宜是否存在税款流失;对于小型建筑企业,应重点核实其是否通过交纳管理费等方式资质较高的建安企业来承揽工程,如有则应重点核实其工程施工收入、成本是否通过企业核算,是否存在税款流失。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 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①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将其经营者、项目经理等该行业的高收入者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企业资质升级时,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

      ④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其他地方各税

      3.房地产业关联行业的专项检查

      (1)建筑装饰材料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

      ①是否存在虚增购货成本、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

      ②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对主要品种的建材是否存在账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情况;

      ③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

      ④是否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⑤税务征管机关是否足额征税;

      ⑥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有无涉税问题。(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检查,见本方案第一项 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 第3点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2)建材装饰材料商业企业的专项检查

      ①企业在采购环节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②对采取代销形式的,向厂家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是如何收取的,是否存在实际是买断关系却以代销入账。账面数与实际库存数是否相符,记账是否及时。是否存在红字库存的现象;

      ③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委托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而实际并未有代销手续费的支出;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情况;

      ④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存在明显与业务不相关的公关费用列支、销售费用、招待费用等支出;是否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

      ⑤门店实际销售的品种是否与账面相符,是否存在实际销售的品种明显多于入账的品种,是否存在直接在柜台接受委托代销的品种;

      ⑥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与入账的数量品种是否相符,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是否全部入账或按规定保存;

      ⑦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⑧税务征管机关是否足额征税。

      ⑨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有无涉税问题。(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检查,见本方案第一项 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 第3点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二、服务业娱乐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服务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代理、旅店、饮食、旅游、仓储、广告、其他服务(如各类培训等)的单位和个人。对于代理业的出入境手续、资质认证、票务代理等企业,查前可先与其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以获取第一手资料。

      娱乐业的检查对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场等娱乐场所(包括附设的堂吧、商品部等)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企业应税营业额的确认是否正确合理,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完整,有无少报、漏报、瞒报现象。一是有无两套账、账外账。二是有无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有无混淆申报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三是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四是有无将成本费用直接冲抵收入的现象。五是现金收入是否全额入账。六是未开发票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七是采取电子收款机的纳税人,是否全额申报纳税。八是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合同或拆分合同少报收入。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预收账款(包括一次性收款分次消费)、分期收款业务是否按规定始见及时结转收入。二是有无长期挂往来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3)检查适用税率的正确性。一是税目的确定是否准确。二是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2.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重点是各种经营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企业对外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收入)等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三是是否列支税款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四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如接受投资土地)使用年限加大当期折旧额、摊销额的情况。五是有无将以前年度亏损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六是有无负担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支出。

      (3)发票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一是针对部分行业(如餐饮业)进货难以取得合法列支凭据的特点,重点落实成本列支中的大额发票是否属实(包括业务真实性、发票真实性、填开单位的真实性)。二是有无使用假发票、或借用低税率发票偷逃税款的情况。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 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1)对于投资者个人应重点检查:一是有无通过虚增投资合伙人来减少个人应承担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二是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个人消费性支出或购买家庭财产而未计个税的情况。三是业主个人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内既不归还又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是否按财税字〔2003〕158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四是企业以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对个人投资者是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税。

      (2)对于从业人员应重点检查:一是各项报酬,尤其是业务提成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二是有无将应属个人的劳务报酬等收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的方式偷逃个税。

      (3)对于扣缴义务人应重点检查:一是有无故意隐瞒纳税人收入进行虚假申报。二是否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是否及时将扣缴税款缴纳入库。

      5.其他地方各税

      三、邮电通信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邮电通信业包括邮政、电信两个行业。邮政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的各级各类企业;电信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电信服务的各类电信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类子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如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铁通、各类网络公司以及从事通讯器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增值税

      重点检查从事通信器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申报增值税的情况。对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重点,一是是否在利用各种虚假抵扣凭证等手段虚增进项税额。二是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三是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尤其是隐瞒返利收入)。四是是否存在虚开发票,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五是是否存在故意调节当月实现增值税税款的问题。

      2.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月租费、电信物品销售等电信业务,以及信息费等电信附加服务收入是否及时申报纳税,有无缺报、少报情况。二是有无以联合开展电信业务为名,分解、转移应税收入的情况。三是代办电信工程业务收入是否足额申报纳税。四是有价电话卡面值与实际销售款的差额,是否按折让后的净额申报纳税。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准确性。一是对已实现收入,有无长期挂账(有的是挂在下属分支机构账上)或当年不入账的现象。二是对预收款项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收入。三是有无将租入电路、网元或设备等支出作为允许减除的项目在应税营业额中减除的情况。

      (3)检查适用税率的正确性。邮电通信企业的出租房屋、电路、网元或设备等租赁业务收入是否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申报缴纳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所得额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重点检查各种经营收入、附加收入等是否计入应税所得额。二是重点检查企业有无往来长期挂账及账外账的情况。三是检查预提费用、应付未付、应收未收款项的处理情况,对年末留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和超过3年(外企2年)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调整成本和收入。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检查各项成本费用的列支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有关纳税调整项目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重点检查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营业网点的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二是电信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和有价卡实物,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支出,是否按现行政策规定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分别计入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并按规定标准扣除。三是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四是检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五是检查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等。

      (3)汇总缴纳成员企业的汇总纳税申报检查。重点检查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4.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 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

      (1)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补助、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2)是否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进行了年终清算。

      6.其他地方各税

      四、金融保险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金融保险业包括金融业、保险业两个行业。金融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含有价证券交易在内)业务的企业及从事该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保险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从事该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金融业税收专项检查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是否将应税业务收入全部入账,有无少报、漏报甚至瞒报收入的现象。二是有无利用分解、转移、冲减(将支出、费用直接抵减收入)等手段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如企业在从事转贷业务、金融商品边境证业务时,扣减的金额是否合理,有无扩大扣减额以减少应税营业额的行为。三是对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核算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将应征税的往来业务列入免税收入的情况。四是有无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从营业额中冲减的情况。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实现收入,有无长期挂账(有的是挂在下属分支机构账上)或当年不入账的现象。二是是否及时结转应收利息,尤其是对挂账停息的逾期贷款要逐笔检查,看有无提前挂账停息。

      (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是各种主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抵债物资是否销售、出租、拍卖以及处置滞后相关收益的处理有无问题。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手续费或佣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营业网点改扩建及装修支出等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三是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符合规定,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纳税。四是住房周转金是否仍旧计入损益,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一次性全额列支。

      ③重点检查项目。一是对外投资收益是否按相关财税制度进行正确核算,有无隐瞒投资收益的情况。二是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资产经评估折价后高于债权而又未退给原债权人的,是否一并申报纳税。三是是否混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四是多提的预提费用是否并入应税所得额。

      ④汇总缴纳成员企业的汇总纳税申报检查。重点检查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 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①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等有关规定,检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重点检查:一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收入少纳税,共同实施偷税的行为。二是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从而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三是检查工资、奖金发放及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重点关注费用包干、年薪制、劳务支出等现金支出。

      ②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一是扣缴义务人是否按照规定正确计算代扣代缴税款。二是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代扣税款。三是是否按规定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四是自动转存业务代扣代缴利息税情况。五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

      (5)其他地方各税

      2.保险业税收专项检查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是否将应税业务收入全部入账,有无少报、漏报甚至瞒报收入的现象。二是有无利用分解、转移、冲减(将支出、费用直接抵减收入)等手段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如将保户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直接转入“本年利润”;再如将实行无赔偿奖励的支出直接从“保费收入”中扣除。三是有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有无扩大分保人的保费扣减额,是否代扣代缴了分保人的应缴营业税。四是对于低于合同价收取的保费是否按合同价进行了纳税调整。五是检查退保业务,看其有无假退保、是否收取退保手续费。六是保户质押贷款的核算是否正常。七是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健康保险产品是否为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税保险产品清单内的保险产品。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实现收入,有无长期挂账(有的是挂在下属分支机构账上)或当年不入账的现象。二是是否及时结转保费收入,如企业在分期支付保费的情况下,是否按保费全额申报纳税;预收保费是否及时结转收入。

      (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检查一是各种主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抵债物资是否销售、出租、拍卖以及处置滞后相关收益的处理有无问题。三是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等其他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四是投资收益需补缴税款的部分,是否申报纳税。五是账外资产转入账内时是否计入当期损益申报纳税。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企业与财产保险(尤其是汽车保险)定点维修点的理赔结算情况是否属实。二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手续费或佣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营业网点改扩建及装修支出等项目是否超标。三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四是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符合规定,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纳税。五是住房周转金是否仍旧计入损益,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一次性全额列入“营业外支出”。

      ③重点检查项目。一是对外投资收益是否按相关财税制度进行正确核算,有无隐瞒投资收益的情况。二是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资产经评估折价后高于债权而又未退给原债权人的,是否一并申报纳税。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 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①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补助、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重点关注费用包干、年薪制、劳务支出等现金支出。是否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进行了年终清算。

      (5)其他地方各税

      五、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煤炭生产企业专项检查

      (1)增值税

      ①进项税额检查。一是是否存在非应税业务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二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是否符合规定。三是是否存在多计进项税额、少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四是是否有非正常损失计算了进项税额。五是有无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问题。六是是否存在大量现金收入、背书转让等付款方式,结算是否真实,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七是取得多张连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电脑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其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接收虚开专用发票的问题。八是取得运输发票的运输业务是否真实,与销售购进货物的名称、数量是否匹配、吻合;有无取得虚开、代开运输发票抵扣税款的问题。

      ②销项税额检查。重点检查销项税额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是否存在隐瞒增值税应税收入的问题。一是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计提缴纳增值税,销货退回或折让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二是是否存在“以物易物”、“以物抵债”行为,是否按规定正确核算销项税额。三是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关系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开或代开的问题。

      (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产销总量。一是检查生产、销售记录是否存在产、销量不实,是否存在故意偷税的行为。二是要把坑口、磅房、车间等生产一线记录资料作为检查产量的重点和突破口。

      ②检查应税收入真实性、完整性。一是是否存在现金销售收入、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不入账,少缴税款的情况。二是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低价交易,故意转移税收,减少应税所得额的问题。三是检查企业与收入有关的往来账户,看有无因收入挂账未及时结转而影响当期损益的情况。四是检查企业生产过程中的附产品(如煤泥、中煤、煤矸石、煤气、焦油等)销售收入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③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检查费用、支出项目是否真实,有效。有无虚增成本,多列费用,多记扣除,重点检查“期间费用”、“预提费用”、“营业外支出”,是否存在提而未缴费用、费挤税情况。二是是否存在企业井下固定资产既提取维简费,又提取折旧的情况。三是是否混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有无将技改、基建费用支出记入当期成本费用。

      (3)资源税

      ①对调整后的资源税政策的执行是否到位。

      ②外购未税矿产品是否代扣代缴资源税。重点是外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履行扣缴义务、是否正确适用税率,有无不缴或少缴资源税的行为。

      ③自用应税矿产品是否申报缴纳资源税。重点检查坑口洗煤厂、坑口焦化厂、煤焦铁联产型企业、联合生产企业自用应税矿产品移送使用数量是否正确。

      (4)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 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

      ①各类高收入人员工资薪金及各种津贴、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主要是企业内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政府派驻人员、临时外聘人员、兼职人员等高收入人员。

      ②股东、资金提供者各类分红、股息、利息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

      ③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从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6)其他地方税种

      2.煤炭运销企业专项检查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检查煤运公司的各项煤炭运输收入、仓储收入、自备车租赁收入、站台收入、其他服务收入等的真实性、完整性,看以上各项收入是否按照相应税目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二是否存在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而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的问题。三是有无超范围开具(如将货款视为运输、仓储等劳务开具)运输发票或其他劳务发票的问题。四是企业收取的各种形式的价外费用、代收费用(包括代政府和有关部门收取的基金、费用等)、代垫款项等是否按规定一并申报纳税。五是代发煤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六是有无将货款、运费直接计入“其它应付款”等往来科目,转移业务收入少缴税款的情况。

      ②检查应税收入的及时性。有无已实现收入不确认长期挂往来或做账外处理的情况。

      (2)企业所得税

      ①各项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是否存在计入往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②是否存在预收账款长期不转收入。

      ③检查管理费用数额大,尤其订货会支出如何入账,是否存在超范围支出以及不合理支出情况,是否超范围列支有关项目,是否存在将不合理的旅游或考察性支出计入“差旅费”,以订货会业务支出进管理费用。

      ④检查往来科目,看有无将货款、运费直接计入“其它应付款”等往来科目,转移业务收入少缴所得税。

      ⑤各项提而未交基金、费用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见本方案第一项 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第3点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重点检查各级煤运公司、煤管站人员工资薪金及各种津贴、补贴所得是否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发放的各类实物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5)其他地方各税

      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增值税方面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享受免税政策的条件,是否有特殊行业证书,是否存在个体经营者或其他个人违规享受免税政策的情况。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收购业务是否真实,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从生产企业收购边角料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而开具收购发票的情况,开具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票面货物与实际货物是否一致,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的情况。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业务是否真实;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否规范,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销售的废旧物资数量、种类与其经营规模、职工人数等是否相应。对存在疑点的,要仔细核查其销售与货款收入情况,核查其损益情况,检查是否有真实交易,还可进一步检查其下游用废企业购进业务是否真实,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同时检查用废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为用废企业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或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收取代开管理费、手续费的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购销合同,合同购买方是否与收票单位名称一致;是否销售了发票注明货物,账本上有无记载;是否收到货款以及收到货款的资金支付方式;货物从销售方到购货方的运输方式,有无运费记录。

      2.企业所得税方面

      (1)各项应税收入不真实、完整而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重点检查各种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已实现收入不确认、长期挂往来或不入账的情况。

      (2)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真实、合法。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资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

  • 国税函[2006]53号

    颁布时间:2006-0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江苏、江西、四川、黑龙江、甘肃、湖南、广东、辽宁、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蓝总〔2005〕290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92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企业所在地

    1

    中蓝建设局

    320

    北京市

    2

    蓝星无锡石化总厂

    320

    江苏省无锡市

    3

    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总厂

    19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4

    蓝星南通合成材料厂

    190

    江苏省南通市

    5

    晨光化工研究院

    100

    四川省成都市

    6

    北京化工机械厂

    130

    北京市

    7

    黑龙江石油化工厂

    50

    黑龙江省大庆市

    8

    济南长城炼油厂

    250

    山东省济南市

    9

    济南裕兴化工总厂

    60

    山东省济南市

    10

    连云港设计研究院

    70

    江苏省连云港市

    11

    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

    40

    广东省广州市

    12

    长沙设计院

    40

    湖南省长沙市

    13

    上海蓝浦清洗技术公司

    15

    上海市

    14

    蓝星沈阳轻工机械研究所

    15

    辽宁省沈阳市

    15

    蓝星兰州日化厂

    25

    甘肃省兰州市

    16

    上海虬江机械厂

    10

    上海市

    17

    蓝星星火化工厂

    5

    江西省永修县

    18

    蓝星集团什邡西南化机厂

    96

    四川省什邡市

     

    合计

    1926

       

  • 国税函[2006]50号

    颁布时间:2006-0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广西、江西、安徽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提取所属单位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船工财〔2005〕857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  金额(万元)  地址 
    1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50  上海市卢湾区 
    2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650  上海市浦东新区 
    3  上船澄西船舶有限公司  170  上海市浦东新区 
    4  上海华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100  上海市浦东新区 
    5  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40  上海市浦东新区 
    6  中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40  上海市浦东新区 
    7  上海瑞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50  上海市浦东新区 
    8  中船置业有限公司  60  上海市浦东新区 
    9  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300  上海市黄埔区 
    10  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  60  上海市徐汇区 
    11  中国船舶工业第十一研究所  60  上海市徐汇区 
    12  中国船舶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  80  上海市普陀区 
    13  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  10  上海市普陀区 
    14  华海船用货物通道设备公司  10  上海市杨浦区 
    15  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  90  江苏省南京市 
    16  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0  江苏省无锡市 
    17  镇江中船设备有限公司  90  江苏省镇江市 
    18  澄西船舶修造厂  180  江苏省江阴市 
    19  广州中船黄埔造船有限公司  150  广东省广州市 
    20  广州造船厂  10  广东省广州市 
    21  广州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10  广东省广州市 
    22  广西桂江造船厂  30  广西梧州市 
    23  华南船舶机械厂  20  广西梧州市 
    24  西江造船厂  20  广西柳州市 
    25  安庆船用柴油机厂  10  安徽省安庆市 
    26  江西航海仪器厂  10  江西省瑞昌市 
    27  江西朝阳机械厂  10  江西省彭泽县 
    28  九江精密测试技术研究所  80  江西省九江市 
    29  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  560  北京市海淀区 
    30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船舶系统工程部  200  北京市海淀区 
    31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40  北京市海淀区 
    32  北京船舶工业管理干部学院  20  北京市海淀区 
      合 计  4100   
  • 国税函[2006]39号

    颁布时间:2006-0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芜湖市金百川宾馆能否享受再就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请示》(皖地税[2005]1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的规定,个体经营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以后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新办个体经营户。由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 财税[2006]17号

    颁布时间:2006-01-13 15:01:23.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情况,现将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一条停止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1月13日

  • 财税[2006]17号

    颁布时间:2006-01-13 15:01:23.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情况,现将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一条停止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1月13日

     
     
  • 国税函[2006]5号

    颁布时间:2006-0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瑞士康树集团从江苏大亚实木制品有限公司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5年3月11日,江苏大亚实木制品有限公司与瑞士康树集团(Nybron Floo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及瑞典AB Gustaf Kahr公司签订了《许可证及专业知识协议》(合同号:05SEJSY20JSDYW001),引进康树集团的技术和专利。同时江苏省经贸厅对该技术组成已出具说明材料。鉴于所引进瑞士康树集团的技术和专利能有效利用我国林木资源,提高木材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对瑞士康树集团向江苏大亚实木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四日

     
     
  • 国税函[2006]3号

    颁布时间:2006-0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从宜来特光电(无锡)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5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5年5月27日,韩国进出口银行与宜来特光电(无锡)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100万美元,期限为1年,利率为LIBOR+0.73%的浮动利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29号)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