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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沪财企[2006]20号

    颁布时间:2006-03-28 15:34:04.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5]86号)文件精神,为继续做好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财税联合年检工作,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2005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须参加本次财税联合年检。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承包商)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经营性分支机构,不参加此次财税联合年检。

      二、年检方式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等六部委的要求,本市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仍然实行网上联合年检,财税网上联合年检的密码是:12345678(可修改)。代码分别如下:长宁:G31010501;闸北:G31010801;虹口:G31010901杨浦:G31011001;静安:G31010601;黄浦:G31010101徐汇:G31010401;普陀:G31010701;卢湾:G31010301闵行:G31011201;南汇:G31011901;嘉定:G31011401青浦:G31011801;松江:G31011701;宝山:G31011301金山:G31011601;奉贤:G31012001;崇明:G31023001浦东:G31011501;市局:G31000001.

      三、年检审核内容各财税部门在做好财税网上联合年检的同时,要加强企业年检材料的审核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财政部门审核内容1.加盖企业公章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含表一、表二、表三)复印件;2.外商投资企业2005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全套)(报表右下角须盖有上海市财政局会计报表监制章,报表为复印件的,则须加盖企业公章);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4.财政登记证副本。

      经审核,财政部门应在联合年检报告书上加盖财税材料收讫章,在财政登记证副本上加盖2005年财政登记年检章。

      (二)税务部门审核内容

      1.加盖企业公章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含表一、表二、表三)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2005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全套)(报表右下角须盖有上海市财政局会计报表监制章,报表为复印件的,则须加盖企业公章);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

      4.加盖企业公章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于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应在本年度交纳出资的验资报告);

      5.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经审核,税务部门应在联合年检报告书上加盖财税材料收讫章,在财政登记证副本上加盖2005年税务登记年检章。

      四、年检时间、地点市财税三、七分局征管企业的财税年检时间为4月17日—5月17日,地点为上海世贸商城(延安西路2299号);区县级征管企业按各区县联合年检办公室确定的时间、地点办理财税年检。

      五、财税年检受理部门市级征管企业的财税年检由市财税七分局派二名熟悉企业财税政策的同志参加市联合年检办公室工作;区县级征管企业的财税联合年检由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负责办理。

      六、其他事项各受理年检的财税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年检资料应严格审核,对欠税、漏税企业须完税后方可办理年检。

      各财税机关应按时完成年检工作,于2006年5月31日前将年检情况分别报送市局企业处、征管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 国税发[2006]47号

    颁布时间:2006-03-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治理商业贿赂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端正党风政风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中央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抓好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税务系统在治理税务领域商业贿赂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意见》精神,把握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要求上来,全面掌握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要求、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增强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主动性,更好地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

      二、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成立领导机构,明确领导和部门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总局党组对治理工作高度重视,为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了总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小组,办公厅、法规司、监察局、征管司、财务司、采购中心、机关纪委、机关服务中心为成员单位。总局党组成员、驻总局纪检组组长贺邦靖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监察局,承担日常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突出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着力解决税务人员在基建工程、政府采购(服装制作、票证印制等)、信息化建设、税控器具推广应用、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机关办公生活用品采购、固定资产处置等领域以权谋私、接受或为亲朋好友介绍商业贿赂的问题。在治理商业贿赂的同时,要继续将税务人员在税务稽查、税额核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各类涉税事项审批等行使税收执法权过程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等问题的治理抓紧抓实,一并纳入此次专项工作进行治理。

      三、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能分工,从2006年4月至10月用7个月的时间,认真组织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要做好五个环节的工作。一是全面进行调查摸底,弄清本单位涉及商业交易活动中搞不正当交易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二是认真查找突出问题,对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逐一进行查找,尤其要查找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秩序、违反廉政规定、财经纪律的问题。三是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四是抓好整改,各单位要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端正思想,规范管理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五是对自查自纠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搞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

      四、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加大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剖析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已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研究问题和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进一步健全制度,堵塞漏洞。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推行政务公开等相关工作结合起来,多管齐下,形成治理合力。

      五、各级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

      同时,要充分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税务人员利用权力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要注意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线、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线,防止工作中出现偏差。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把握政策,增强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

      各地税务机关要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于2006年10月底前书面报告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监察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 财税[2006]31号

    颁布时间:2006-03-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整体重组改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向石化集团转让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国有股权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2004年开行、信达公司分别向石化集团转让61.43亿股、50亿股中国石化国有股权(每股转让价格为1.80元)和2005年开行、信达公司分别向石化集团转让20亿股、8.7176亿股中国石化国有股权(每股转让价格为2.10元),免征石化集团、开行、信达公司应缴纳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 国税函[2006]287号

    颁布时间:2006-03-23 14:21:27.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新购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5]67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申请2006年计划购置的公务车(免税指标详见附件),请严格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免税车辆照片请在总局FTP服务器“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免税图册/2006年免税指标” 地址下载。

      附件:2006年奥组委免税车辆指标清单(略)

      2006年3月23日

  • 财税[2006]16号

    颁布时间:2006-03-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现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03亿元呆账损失,除58亿元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外,其余45亿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统一做出纳税调整。

      二、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之前(包括2004年度)来自所属全资境外机构的所得额,可按照现行国内税收政策规定,仅对其中的资产减值准备和国内支付海外工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后确认。

      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述规定确认的来自境外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16.5%的比率定率抵扣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收取境外机构管理费等方式形成的所得收入65亿元,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3%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划转股权投资方式注入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形成的尚未扣除的8.6亿元投资划转损失,准予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 财税[2006]42号

    颁布时间:2006-03-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3月14日起,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O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 财税[2006]33号

    颁布时间:2006-03-20 13:19:05.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税目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2、高档手表税率为20%;

      3、游艇税率为10%;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

      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根据财税[2008]168号文件规定,本条失效。

      (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

      (1)石脑油 1吨=1385升;

      (2)溶剂油 1吨=1282升;

      (3)润滑油 1吨=1126升;

      (4)燃料油 1吨=1015升;

      (5)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关于取消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四、关于调整税目税率

      (一)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

      (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

      (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

      (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

      (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灰色字体部分自2009年2月25日起失效。)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二)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三)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四)调整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五、关于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六、关于以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纳税问题

      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七、关于已纳税款的扣除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关于新增和调整税目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

      (二)高档手表为20%;

      (三)游艇为10%;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

      (五)实木地板为5%;

      (六)乘用车为8%;

      (七)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九、关于出口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免)税政策,按调整后的税目税率以及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减税免税

      (一)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灰色字体部分自2009年2月25日起失效。)

      (二)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十一、其他相关问题

      (一)本通知实施以后,属于新增税目、取消税目和调整税目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依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商业企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属于本通知规定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不需申报补缴消费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欠缴的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清缴。

      (四)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税额的计算,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为准。

      (五)出口企业在2006年3月3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并取得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在2006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仍可按原税目税率办理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日期为准。

      十二、关于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

      (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二)《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026号)。

      (三)《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03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四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8号)第一条、第二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17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宝莲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231号)。

      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高尔夫球是指重量不超过45.93克、直径不超过42.67毫米的高尔夫球运动比赛、练习用球;高尔夫球杆是指被设计用来打高尔夫球的工具,由杆头、杆身和握把三部分组成;高尔夫球包(袋)是指专用于盛装高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二、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三、游艇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五、实木地板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六、成品油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根据财税[2008]168号文件规定,本条失效。

      汽油、柴油的征收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一)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轻汽油、化工轻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或二次加工汽油经加氢精制而得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二)溶剂油。

      溶剂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和油漆生产、食用油加工、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的轻质油。

      溶剂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溶剂油。

      (三)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中作为能源的石油燃料。

      航空煤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航空煤油。

      (四)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五)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

      燃料油征收范围包括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的各类燃料油。

      七、小汽车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 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八、化妆品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 国税函[2006]247号

    颁布时间:2006-03-06 14:02:44.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教育部《关于考试中心承办的IELTS、BEC等海外考试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函》(教财函[2005]107号),提请进一步明确考试中心承办有关海外考试项目的税收处理。对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美国教育考试服务处举办的TOEFL、GRE、TSE、GMAT考试项目所支付给外国考试机构费用的税务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举办涉外考试收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5]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TSE、GMAT等海外考试项目有关税务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2]195号)做出不予征税的规定。对该部扩大合作国家范围所承办的IELTS、BEC等海外考试项目的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意见,凡教育部考试中心与国外考试机构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其工作内容、职责划分、劳务地点、收费条件、付费方式等与TOEFL和GRE海外考试项目的规定条件相同,可按照国税函发[1995]108号规定执行。实际执行中应请教育部考试中心将有关协议文本内容、实际操作情况和收付费情况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确认后,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

      2006年3月6日

  • 国税发[2006]37号

    颁布时间:2006-03-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加强户籍管理,严格税源监控,结合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税务登记管理中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税务登记的范围及管理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的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码。对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各开发区,其行政区域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赋予第5、6位两位识别码。因税务机关调整管辖范围而使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企业分支机构也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加2位顺序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三、开户银行登录账号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开立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纳税人再将其账户、账号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为了依法加强税收征管,落实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登记证换发后,纳税人及其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义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人开户时在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账号,手工填登的,应当盖章;纳税人应当自开立账户15日内将账号报告税务机关。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对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对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四、扣缴税款登记

      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编制。

      五、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有效期限

    承包租赁经营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承包租赁期;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

      六、临时税务登记的管理

    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以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管理。临时登记户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转办为正式税务登记。对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到期的纳税户,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当继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七、停复业登记管理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而复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八、 纳税人经营范围

      纳税人应当在税务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其经营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没有具体列明经营范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填写。设立登记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登记内容。纳税人经营范围变化后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九、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一)临时税务登记转为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收回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补填税务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证件丢失的,纳税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在丢失声明中应声明证件的发放日期。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宣布失效的,在失效公告中应公告证件的发证日期。

      (三)补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税务登记证件中加盖“补发”戳记。

      (四)纳税人在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期限后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换证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统一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条件要求纳税人亮证经营。

      十、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 财税[2006]17号

    颁布时间:2006-03-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情况,现将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一条停止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八日

     
     
  • 国税发[2006]33号

    颁布时间:2006-03-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对在用加油机采取了过渡性税控改造措施,国家质检总局于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加油站专项整治。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税收和计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加油数据的真实、可靠,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功能和计量性能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本行政区域内联合开展一次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功能和计量性能的监督检查。

      (一)税务机关检查重点:社会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的使用情况,包括能否正常使用、能否正常记录和读取数据并报送加油数据;加油站能否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等;加油站有无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以及利用加油机作弊偷逃税款的行为。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重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是否严格按照计量法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了计量检定;铅(签)封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擅自改动或拆装加油机;是否存在使用擅自改动或拆装的加油机;是否存在偷换加油机电脑芯片或主板等计量作弊的行为等。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十纵十横”交通主干线沿线加油站计量执法检查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5〕737号)已经检查的加油站不作为此次检查的重点。

      二、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总体时间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结束,要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对加油站实施检查。各地国税局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结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机进行周期检定的时间,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检查时间。

      三、处理措施

      (一)根据税控装置使用期限为7年,以及目前使用情况,各地国税局按照下列四种方式进行处理:

      1.加油机税控装置(包括外挂式和换头式)使用期已满6年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且加油站认为加油机使用期限较长需要更换的,应更换为税控加油机。

      2.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期已满6年或不能正常使用,加油机仍能继续使用的,可由已取得燃油税控加油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加油机原生产企业实施税控功能改造;如加油站认为需要更换为税控加油机的,也可直接更换为税控加油机。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加油站自行选择。税控功能改造仍应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的规定实施。加油机的税控改造应在税务机关通知送达后6个月内完成。3.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期未满6年并可正常使用的,仍可继续使用,到使用期满6年时,按前款方式处理。4.实施税控改造的加油机或新购的税控加油机的,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检定和税务机关税控初始化后方可投入使用。5.对加油站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未按规定报送加油数据和相关资料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加油站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以及利用加油机作弊偷逃税款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石化、石油集团所属加油站(连锁加盟的除外)税控装置的更换问题由其自行解决。如何使用IC卡报送加油数据的问题,另行规定。

      (三)加油站纳税人按月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持税控加油机用户卡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加油数据。税务机关应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将加油站申报纳税数据与IC卡抄录的数据进行比对(卡、表比对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比对相符的,按规定申报纳税;比对不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并移交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处理。凡加油站未购买读卡器和IC卡的,应自行向读卡器生产企业进行购买。

      (四)各地国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将《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升级为1.2版,有关升级的规定另行通知。

      (五)对加油机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责令停止该加油机的使用;对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或者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加油机,破坏加油机铅(签)封,偷换加油机电脑芯片或主板等计量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经营加油站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具体要求

      (一)各地国税局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监督检查的重要性,成立有主要领导人参加的专项检查联合领导小组,并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步骤。要本着依法办事、执政为民的原则,统筹考虑加油站的具体情况,避免重复检查。国税局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协调好时间,尽可能在同一时间段内协同行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及时沟通,采取分别检查和共同检查的方式,共同做好此次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包括计划单列市)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这次专项检查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报告和加油站检查情况报表(附表1、附表2附后)于2007年2月1日之前分别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附表1由国税局填写,附表2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填写)。

      附件:1.加油机有关情况统计表

      2.加油站在用加油机计量性能检查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六年三月七日

      附件1

    加油机有关情况统计表

    单位:        统计截至时间:2006年12月31日

     

    加油站数量(个)

    加油机数量(台)

    1

    总计

    税控加油机数量

    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

    2原有一体机

    3本次检查中更换为一体机的

    4已改造过的数量

    5

    未改造的数量

    两大集团

    中石油

               

    中石化

               

    社会加油站

               
     

    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

    其他作弊违法行为

    备注

    加油站(个)

    加油机(台)

    加油站(个)

    加油机(台)

    两大

    中石油

             

    中石化

           

    社会加油站

           

      注:本表统计的数据为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为止,各地所实际使用各类加油机的具体数量。税控加油机是指购买时即为一体税控加油机(含本次检查中由税控装置更换为一体机的);已改装的是指原为税控装置,经改造后成为具备税控功能的加油机;未改造的是指现有税控装置使用期限未到,继续使用的;其中1=2+3+4+5.

      附表2

    加油站在用加油机计量性能检查统计表

    制表单位:       统计上报时间:

     

    检查加油站总数

    检查加油站在用加油机数量

    具有有效期内检定证书的加油机台件数

    破坏加油机铅(签)封的计量违法案件数

    擅自改动或拆装加油机的计量违法案件数

    偷换加油机电脑芯片或主板的计量违法案件数

    其他计量违法案件数

    总数

    其中

    使用年限在5年以下(含5年)的台数

    使用年限在5年至7年(含7年)的台数

    使用年限在7年至10年(含10年)的台数

    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台数

    中石油

                         

    中石化

                         

    外资加油站*

                         

    其他社会加油站**

                         

    总计

                         

      注:*外资加油站包括中外合资加油站、中外合作加油站和外资(独资)加油站。

      **其他社会加油站指中石油、中石化、外资加油站以外的加油站

  • 国税函[2006]245号

    颁布时间:2006-03-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六年三月六日

     
     
  • 国税函[2006]235号

    颁布时间:2006-03-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关于中国网通境外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国网通财务〔2005〕320号)。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新天地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为在香港注册的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网通内地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国网通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处理

      中国网通内地子公司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推广新业务,采取灵活多样的营销方式,包括对部分新、老用户无偿提供话机(含无线市话小灵通话机)或话机补贴(话机售价低于话机成本的部分)、ISDN业务终端、ADSL业务终端、来电显示器、数码摄像头等各类用户终端设备;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用户赠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上述所发生的折扣、赠送支出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一)对已有用户或使用者的赠送支出,可做为商业折扣,直接按所赠送服务的正常价格抵减营业收入。(二)对单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的赠送支出,应做为企业交际应酬费,并按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属于服务赠送的,应按所赠送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并就相应数额作为交际应酬费;属于外购实物赠送的,可按取得该实物的实际成本作为交际应酬费。(三)对用于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赠送支出,可做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

      二、关于有价电话卡销售折扣的处理

      中国网通内地子公司的有价电话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电话卡款的差额,为销售折扣折让。企业可按电话卡面值金额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的净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 关于预收款的处理

      中国网通内地子公司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其所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其收入,即在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并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3年以前年度已确认收入并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可不再调整,企业以后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此部分收入实现时,可不再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四、 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

      中国网通内地子公司由于对部分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时尚未进行竣工结算,导致其预提的折旧与结算后实际应计提的折旧存在差额。上述折旧差额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已导致多缴纳的税额予以退还或者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五、固定资产残值的问题

      中国网通内地子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前的预留残值,可统一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执行。

      六、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中国网通内地子公司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三日

     
     
  • 财税[2006]21号

    颁布时间:2006-03-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做追溯调整。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配比的原则,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具体清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四、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六、本文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

  • 国税办发[2006]10号

    颁布时间:2006-03-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期,总局多次接到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报告,反映有人假冒总局领导名义,在税务系统从事推销商品、书籍等不法活动,严重干扰了基层税务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总局领导的形象。总局对此非常重视,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提高警惕,防止受骗,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转发到本系统各级税务机关,重申总局领导从未以个人名义要求向各地税务机关推销商品、书籍或办理其他事项。凡是领导同志到各地活动、作出的批示,应以总局办公厅的正式通知为准。

      二、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要教育广大税务干部了解社会上的各种欺诈手段,防止任何假冒总局领导或总局机关名义,以各种方式对税务机关进行的诈骗活动。

      三、各地税务机关一经发现类似非法活动,要立即向总局办公厅报告,并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严肃查处。

  • 国税函[2006]233号

    颁布时间:2006-03-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综[2006]7号

    教育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卫生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六)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同时,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免收的具体收费项目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应督促本系统内有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上述部门颁发证照等有关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 财税[2006]21号

    颁布时间:2006-03-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做追溯调整。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配比的原则,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具体清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四、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六、本文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

  • 国税办发[2006]10号

    颁布时间:2006-03-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期,总局多次接到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报告,反映有人假冒总局领导名义,在税务系统从事推销商品、书籍等不法活动,严重干扰了基层税务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总局领导的形象。总局对此非常重视,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提高警惕,防止受骗,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转发到本系统各级税务机关,重申总局领导从未以个人名义要求向各地税务机关推销商品、书籍或办理其他事项。凡是领导同志到各地活动、作出的批示,应以总局办公厅的正式通知为准。

      二、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要教育广大税务干部了解社会上的各种欺诈手段,防止任何假冒总局领导或总局机关名义,以各种方式对税务机关进行的诈骗活动。

      三、各地税务机关一经发现类似非法活动,要立即向总局办公厅报告,并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严肃查处。

  • 国税函[2006]229号

    颁布时间:2006-03-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利息条款规定,缔约国对方居民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应构成在华纳税义务,税率一般不高于10%,也有个别协定税率低于或高于10%.虽有上述征税规定,但为鼓励缔约国双方资金流动,一些协定规定了缔约国一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从另一方取得的利息在另一方免予征税,有些协定在利息条款、协定议定书或换函中还专门列名了予以免税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为保证协定关于对利息所得征免税规定的正确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协定利息条款中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予征税的,上述有关银行(机构)可在每项贷款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协定待遇。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免征利息所得税手续。纳税人申请免征利息所得税时,应附报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其属于政府拥有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证明及有关贷款合同副本。

      二、凡协定有关条文、议定书、会谈纪要或换函等已列名缔约国对方在我国免征利息所得税具体银行、金融机构的,纳税人可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办理免征利息所得税手续,仅附报有关合同副本即可。

      三、各利息发生地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关于按协定规定免征利息所得税要求时,请正确执行协定的规定,尽快予以办理。执行中如遇有列名的银行名称发生变化或银行重组等情况,对纳税人能否享受上述协定待遇判定不清,执行出现困难或有异议时,可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29号)同时废止。

      附件: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一日

      附件

    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

    与下列国家的协定对利息征税税率低于或高于10%

    与下列国家的协定规定国家(中央)银行或政府拥有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免予征税

    与下列国家的协定或议定书中列名的免税银行或金融机构

    与下列国家的协定对利息无免税规定

    新加坡:7%(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

    科威特5%

    奥地利:7%(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

    以色列:7%(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

    牙买加:7.5%

    阿联酋:7%

    古巴:7.5%

    委内瑞拉:5%(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

    巴西:15%

    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马来西亚、挪威、丹麦、芬兰、加拿大、新西兰、意大利、捷克、波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瑞士、罗马尼亚、巴西、蒙古、匈牙利、马耳他、卢森堡、韩国、俄罗斯、印度、毛里求斯、白俄罗斯、越南、乌克兰、亚美尼亚、牙买加、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塞黑、爱沙尼亚、苏丹、埃及、爱尔兰、南非、菲律宾、摩尔多瓦、克罗地亚、阿联酋、巴新、孟加拉、马其顿、塞舌尔、古巴、哈萨克、印尼、突尼斯、吉尔吉斯、巴林、斯里兰卡、阿尔巴尼亚、格鲁吉亚

    日本:日本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国际协力事业团

    法国:法兰西银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

    德国:德意志联邦银行、重建供求银行、德国在发展中国家投资金融公司、赫尔梅斯担保公司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挪格拉银行

    新加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新加坡发展银行总行

    芬兰:芬兰出口信贷有限公司、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

    加拿大:加拿大银行、加拿大出口开发公司

    瑞典:瑞典银行、瑞典出口信贷担保局、国家债务局、瑞典与发展中国家工业合作基金会

    泰国:泰国银行、泰国进出口银行、政府储蓄银行、政府住房银行

    荷兰:荷兰银行(中央银行)、荷兰发展中国家金融公司、荷兰发展中国家投资银行

    巴基斯坦:国家银行

    奥地利:奥地利国家银行、奥地利控制银行公司

    韩国:韩国银行、韩国产业银行、韩国输出入银行

    越南:越南国有银行

    土耳其:土耳其中央银行、土耳其进出口银行、土耳其发展银行

    冰岛:冰岛中央银行、工业贷款基金、工业开发基金

    老挝:老挝银行、老挝对外贸易银行

    葡萄牙:储蓄总行、国家海外银行、葡萄牙投资贸易和旅游协会

    巴巴多斯:巴巴多斯中央银行

    阿曼:阿曼中央银行国家总储备基金 阿发展银行

    委内瑞拉:委内瑞拉中央银行

    澳大利亚、

    塞浦路斯

    西班牙

    斯洛文尼亚

      注:1、除表中栏目1所列国家外,与其他国家协定对利息征税税率均为10%;

      2、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中无利息条款,对香港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所得执行国内法有关规定;内地与澳门间税收安排第十一条为利息条款,对澳门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所得执行此条规定。

     
     
  • 国税函[2006]87号

    颁布时间:2006-03-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河北、山西、吉林、内蒙古、湖南、湖北、辽宁、山东、河南、四川、甘肃、陕西、云南、江苏、浙江、安徽、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提取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兵器财字[2005]1014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7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额万元 地 址

      1 齐齐哈尔北方机器有限责任公司(127) 17 黑龙江齐齐哈尔

      2 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137) 5 河北张家口

      3 河北太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197) 30 河北石家庄

      4 山西北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47) 15 山西太原

      5 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56) 70 重庆

      6 河北凌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333) 90 河北涿州

      7 内蒙古北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447) 247 内蒙古包头

      8 山西柴油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616) 35 山西大同

      9 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617) 347 内蒙古包头

      10 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618) 130 北京丰台

      11 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627) 76 湖南湘潭

      12 哈尔滨北方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674) 33 黑龙江哈尔滨

      13 湖北江山重工有限公司(5137) 54 湖北老河口

      14 山西风雷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5402) 22 山西侯马

      15 河北华北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5460) 13 河北石家庄

      16 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169 内蒙古包头

      17 黑龙江华安工业(集团)公司(123) 47 黑龙江齐齐哈尔

      18 黑龙江华安工业(集团)公司(民品) 1 黑龙江齐齐哈尔

      19 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282) 65 湖南湘潭

      20 山西北方惠丰机电有限公司(304) 49 山西长治

      21 山西淮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342) 6 山西长治

      22 吉林江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524) 42 吉林省吉林市

      23 哈尔滨建成集团有限公司(624) 73 黑龙江哈尔滨

      24 辽宁华兴机电有限公司(641) 9 辽宁锦州

      25 辽宁华兴机电有限公司(民品) 1 辽宁锦州

      26 齐齐哈尔北方特种工业有限公司(672) 19 黑龙江齐齐哈尔

      27 齐齐哈尔北方特种工业有限公司(民品) 4 黑龙江齐齐哈尔

      28 沈阳东基集团有限公司(724) 87 辽宁沈阳

      29 沈阳东基集团有限公司(民品) 14 辽宁沈阳

      30 山东机器(集团)有限公司(732) 12 山东淄博

      31 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43) 297 山西太原

      32 山西利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753) 4 山西太谷

      33 山西江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763) 22 山西太原

      34 河南北方红阳工业有限公司(5103) 43 河南南召

      35 河南红宇机械厂(5104) 18 河南南召

      36 河南江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5113) 15 河南鲁山

      37 河南江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民品) 11 河南鲁山

      38 河南中南有限责任公司(5123) 31 河南方城

      39 河南北方星光机电有限责任公司(5124) 20 河南邓州

      40 河南向东机械厂(5143) 10 河北石家庄

      41 山西春雷铜材有限责任公司(5401) 16 山西翼城

      42 河北第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5413) 9 河北石家庄

      43 北京北方红旗机电有限公司(5424) 11 北京通州

      44 辽宁锦华工业有限公司(5503) 12 辽宁兴城

      45 辽宁锦山工业有限责任公司(5553) 15 辽宁兴城

      46 晋东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4) 7 山西阳泉

      47 山东北方现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234) 11 山东济南

      48 山西北方兴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245) 26 山西太原

      49 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255) 61 四川泸州

      50 辽宁庆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375) 32 辽宁辽阳

      51 辽宁华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474) 29 辽宁抚顺

      52 辽宁向东化工厂(475) 8 辽宁凌源

      53 甘肃银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805) 137 甘肃白银

      54 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845) 134 陕西西安

      55 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908) 23 山西太原

      56 四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 34 四川泸州

      57 北京华北光学仪器有限公司(218) 107 北京崇文

      58 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228) 67 吉林长春

      59 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248) 71 陕西西安

      60 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258) 18 河南焦作

      61 云南北方光电仪器有限公司(298) 10 云南昆明

      62 北京北方长城光电仪器有限公司(318) 2 北京宣武

      63 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528) 23 江苏南京

      64 江苏北方湖光光电有限公司(559) 26 江苏无锡

      65 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司(5108) 26 湖北襄樊

      66 江苏曙光光电有限责任公司(5308) 26 江苏扬州

      67 山东北方光学电子有限公司(5808) 13 山东泰安

      68 北方夜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1 云南昆明

      69 中国东方数控公司 7 江苏南京

      70 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615) 26 陕西宝鸡

      71 西安北方华山机电有限公司(803) 35 陕西西安

      72 西安北方庆华机电有限公司(804) 21 陕西西安

      73 西安东方集团有限公司(844) 92 陕西西安

      74 泰安北方机电总厂(5223) 3 山东泰安

      75 兰州北方机械厂(7323) 1 甘肃兰州

      76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1380 北京宣武

      77 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 560 北京海淀

      78 中国北方化学工业总公司 349 北京海淀

      79 中国北方光电工业总公司 27 北京海淀

      80 北方爆破公司 7 北京海淀

      81 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 11 北京宣武

      82 中国兵器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 12 河北石家庄

      83 中国兵器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5 北京宣武

      84 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 2 河北石家庄

      总计 5760

  • 国税函[2006]229号

    颁布时间:2006-03-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利息条款规定,缔约国对方居民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应构成在华纳税义务,税率一般不高于10%,也有个别协定税率低于或高于10%.虽有上述征税规定,但为鼓励缔约国双方资金流动,一些协定规定了缔约国一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从另一方取得的利息在另一方免予征税,有些协定在利息条款、协定议定书或换函中还专门列名了予以免税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为保证协定关于对利息所得征免税规定的正确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协定利息条款中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予征税的,上述有关银行(机构)可在每项贷款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协定待遇。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免征利息所得税手续。纳税人申请免征利息所得税时,应附报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其属于政府拥有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证明及有关贷款合同副本。

      二、凡协定有关条文、议定书、会谈纪要或换函等已列名缔约国对方在我国免征利息所得税具体银行、金融机构的,纳税人可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办理免征利息所得税手续,仅附报有关合同副本即可。

      三、各利息发生地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关于按协定规定免征利息所得税要求时,请正确执行协定的规定,尽快予以办理。执行中如遇有列名的银行名称发生变化或银行重组等情况,对纳税人能否享受上述协定待遇判定不清,执行出现困难或有异议时,可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29号)同时废止。

      附件: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一日

      附件

    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

    与下列国家的协定对利息征税税率低于或高于10%

    与下列国家的协定规定国家(中央)银行或政府拥有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免予征税

    与下列国家的协定或议定书中列名的免税银行或金融机构

    与下列国家的协定对利息无免税规定

    新加坡:7%(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

    科威特5%

    奥地利:7%(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

    以色列:7%(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

    牙买加:7.5%

    阿联酋:7%

    古巴:7.5%

    委内瑞拉:5%(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

    巴西:15%

    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马来西亚、挪威、丹麦、芬兰、加拿大、新西兰、意大利、捷克、波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瑞士、罗马尼亚、巴西、蒙古、匈牙利、马耳他、卢森堡、韩国、俄罗斯、印度、毛里求斯、白俄罗斯、越南、乌克兰、亚美尼亚、牙买加、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塞黑、爱沙尼亚、苏丹、埃及、爱尔兰、南非、菲律宾、摩尔多瓦、克罗地亚、阿联酋、巴新、孟加拉、马其顿、塞舌尔、古巴、哈萨克、印尼、突尼斯、吉尔吉斯、巴林、斯里兰卡、阿尔巴尼亚、格鲁吉亚

    日本:日本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国际协力事业团

    法国:法兰西银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

    德国:德意志联邦银行、重建供求银行、德国在发展中国家投资金融公司、赫尔梅斯担保公司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挪格拉银行

    新加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新加坡发展银行总行

    芬兰:芬兰出口信贷有限公司、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

    加拿大:加拿大银行、加拿大出口开发公司

    瑞典:瑞典银行、瑞典出口信贷担保局、国家债务局、瑞典与发展中国家工业合作基金会

    泰国:泰国银行、泰国进出口银行、政府储蓄银行、政府住房银行

    荷兰:荷兰银行(中央银行)、荷兰发展中国家金融公司、荷兰发展中国家投资银行

    巴基斯坦:国家银行

    奥地利:奥地利国家银行、奥地利控制银行公司

    韩国:韩国银行、韩国产业银行、韩国输出入银行

    越南:越南国有银行

    土耳其:土耳其中央银行、土耳其进出口银行、土耳其发展银行

    冰岛:冰岛中央银行、工业贷款基金、工业开发基金

    老挝:老挝银行、老挝对外贸易银行

    葡萄牙:储蓄总行、国家海外银行、葡萄牙投资贸易和旅游协会

    巴巴多斯:巴巴多斯中央银行

    阿曼:阿曼中央银行国家总储备基金 阿发展银行

    委内瑞拉:委内瑞拉中央银行

    澳大利亚、

    塞浦路斯

    西班牙

    斯洛文尼亚

      注:1、除表中栏目1所列国家外,与其他国家协定对利息征税税率均为10%;

      2、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中无利息条款,对香港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所得执行国内法有关规定;内地与澳门间税收安排第十一条为利息条款,对澳门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所得执行此条规定。

  • 国税函[2006]87号

    颁布时间:2006-03-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河北、山西、吉林、内蒙古、湖南、湖北、辽宁、山东、河南、四川、甘肃、陕西、云南、江苏、浙江、安徽、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提取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兵器财字[2005]1014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7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额万元 地 址

      1 齐齐哈尔北方机器有限责任公司(127) 17 黑龙江齐齐哈尔

      2 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137) 5 河北张家口

      3 河北太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197) 30 河北石家庄

      4 山西北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47) 15 山西太原

      5 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56) 70 重庆

      6 河北凌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333) 90 河北涿州

      7 内蒙古北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447) 247 内蒙古包头

      8 山西柴油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616) 35 山西大同

      9 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617) 347 内蒙古包头

      10 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618) 130 北京丰台

      11 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627) 76 湖南湘潭

      12 哈尔滨北方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674) 33 黑龙江哈尔滨

      13 湖北江山重工有限公司(5137) 54 湖北老河口

      14 山西风雷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5402) 22 山西侯马

      15 河北华北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5460) 13 河北石家庄

      16 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169 内蒙古包头

      17 黑龙江华安工业(集团)公司(123) 47 黑龙江齐齐哈尔

      18 黑龙江华安工业(集团)公司(民品) 1 黑龙江齐齐哈尔

      19 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282) 65 湖南湘潭

      20 山西北方惠丰机电有限公司(304) 49 山西长治

      21 山西淮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342) 6 山西长治

      22 吉林江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524) 42 吉林省吉林市

      23 哈尔滨建成集团有限公司(624) 73 黑龙江哈尔滨

      24 辽宁华兴机电有限公司(641) 9 辽宁锦州

      25 辽宁华兴机电有限公司(民品) 1 辽宁锦州

      26 齐齐哈尔北方特种工业有限公司(672) 19 黑龙江齐齐哈尔

      27 齐齐哈尔北方特种工业有限公司(民品) 4 黑龙江齐齐哈尔

      28 沈阳东基集团有限公司(724) 87 辽宁沈阳

      29 沈阳东基集团有限公司(民品) 14 辽宁沈阳

      30 山东机器(集团)有限公司(732) 12 山东淄博

      31 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43) 297 山西太原

      32 山西利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753) 4 山西太谷

      33 山西江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763) 22 山西太原

      34 河南北方红阳工业有限公司(5103) 43 河南南召

      35 河南红宇机械厂(5104) 18 河南南召

      36 河南江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5113) 15 河南鲁山

      37 河南江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民品) 11 河南鲁山

      38 河南中南有限责任公司(5123) 31 河南方城

      39 河南北方星光机电有限责任公司(5124) 20 河南邓州

      40 河南向东机械厂(5143) 10 河北石家庄

      41 山西春雷铜材有限责任公司(5401) 16 山西翼城

      42 河北第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5413) 9 河北石家庄

      43 北京北方红旗机电有限公司(5424) 11 北京通州

      44 辽宁锦华工业有限公司(5503) 12 辽宁兴城

      45 辽宁锦山工业有限责任公司(5553) 15 辽宁兴城

      46 晋东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4) 7 山西阳泉

      47 山东北方现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234) 11 山东济南

      48 山西北方兴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245) 26 山西太原

      49 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255) 61 四川泸州

      50 辽宁庆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375) 32 辽宁辽阳

      51 辽宁华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474) 29 辽宁抚顺

      52 辽宁向东化工厂(475) 8 辽宁凌源

      53 甘肃银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805) 137 甘肃白银

      54 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845) 134 陕西西安

      55 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908) 23 山西太原

      56 四川北方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 34 四川泸州

      57 北京华北光学仪器有限公司(218) 107 北京崇文

      58 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228) 67 吉林长春

      59 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248) 71 陕西西安

      60 河南平原光电有限公司(258) 18 河南焦作

      61 云南北方光电仪器有限公司(298) 10 云南昆明

      62 北京北方长城光电仪器有限公司(318) 2 北京宣武

      63 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528) 23 江苏南京

      64 江苏北方湖光光电有限公司(559) 26 江苏无锡

      65 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司(5108) 26 湖北襄樊

      66 江苏曙光光电有限责任公司(5308) 26 江苏扬州

      67 山东北方光学电子有限公司(5808) 13 山东泰安

      68 北方夜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1 云南昆明

      69 中国东方数控公司 7 江苏南京

      70 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615) 26 陕西宝鸡

      71 西安北方华山机电有限公司(803) 35 陕西西安

      72 西安北方庆华机电有限公司(804) 21 陕西西安

      73 西安东方集团有限公司(844) 92 陕西西安

      74 泰安北方机电总厂(5223) 3 山东泰安

      75 兰州北方机械厂(7323) 1 甘肃兰州

      76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1380 北京宣武

      77 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 560 北京海淀

      78 中国北方化学工业总公司 349 北京海淀

      79 中国北方光电工业总公司 27 北京海淀

      80 北方爆破公司 7 北京海淀

      81 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 11 北京宣武

      82 中国兵器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 12 河北石家庄

      83 中国兵器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5 北京宣武

      84 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 2 河北石家庄

      总计 5760

  • 财税[2006]23号

    颁布时间:2006-0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呼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出让”土地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函[2005]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作为代表呼和浩特市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单位,在具体从事土地征用、收购、开发储备以及供给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应依法纳税。凡经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批准并办理审批手续的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凡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 财税[2006]23号

    颁布时间:2006-0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呼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出让”土地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函[2005]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作为代表呼和浩特市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单位,在具体从事土地征用、收购、开发储备以及供给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应依法纳税。凡经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批准并办理审批手续的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凡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 国税函[2006]227号

    颁布时间:2006-0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消费者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5〕2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 财税[2006]20号

    颁布时间:2006-0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文,要求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的有关范围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 财关税[2006]16号

    颁布时间:2006-02-27 10:44:06.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十一五”期间,每年对蛇口工业区从香港进口的电力,以5.6亿度为基数,基数内进口电力所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一定比例予以返还,具体返还比例另行通知。对超出基数进口的电力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财预字[1994]第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基数内进口电力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返还比例为6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 国税函[2006]227号

    颁布时间:2006-0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消费者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5〕2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