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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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自建:自建成之日次月

委托施工:从办理验收之日次月,

若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当月

购置新建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

购买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权属证书之次月

出租出借: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应按房产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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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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