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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改地区〔2021〕1617号

    颁布时间:2021-11-16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湖泊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长江经济带范围内湖泊水系众多,分布有我国五大淡水湖。作为河流生态系统的关键要素,鄱阳湖、洞庭湖、太湖、巢湖、洱海、滇池等重要湖泊水量丰富,在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水资源、防洪等安全和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以来,沿江省市在大力推进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保护治理的同时,加强湖泊保护修复,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湖泊具有水域面积广阔、水体交换缓慢、污染物易扩散等特殊规律,保护和修复较之长江干支流难度更大。加之沿湖工农业和人口、城镇密布,经济发展长期与湖争水争地,城市建设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侵占湖泊生态空间,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普遍面临生态功能受损、水源涵养能力不足、水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萎缩、蓄洪能力下降等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强化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保护和治理,持续改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质量,经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紧扣长江经济带发展目标任务,紧盯重要湖泊主要问题,以鄱阳湖、洞庭湖、太湖、巢湖、洱海、滇池等重要湖泊为重点,以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为突破口,江湖同治、水岸同治、流域同治,推进重要湖泊从过度干预、过度利用向自然修复、休养生息转变,构建完整、稳定、健康的湖泊生态系统,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对重要湖泊生态系统实施有效保护。根据湖泊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进一步调整优化湖区产业结构布局,以水定产、量水而行,推动区域绿色可持续发展。

      统筹推进,一体治理。遵循自然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江河、湖泊演变规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把握江河湖泊是一个有机整体,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逻辑,统筹考虑江湖生态系统要素,推进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总结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保护治理实践经验,深入分析不同类型湖泊特点,科学区分湖泊共性和个性问题,抓住湖泊保护治理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聚焦重点区域、领域和关键要素,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科学治理、精准保护。

      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对标对表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对湖泊保护治理提出的新要求,健全湖泊保护治理体制机制,完善湖泊保护治理政策,促进科技创新,进一步提升湖泊治理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湖泊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完善湖泊保护治理体系。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太湖、巢湖不发生大面积蓝藻水华导致水体黑臭现象,确保供水水源安全。洞庭湖、鄱阳湖、洱海、滇池生态环境质量得到巩固提升,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水质稳中向好。洞庭湖、鄱阳湖等湖泊调蓄能力持续提升,全面构建健康、稳定、完整的湖泊及周边生态系统。到2035年,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保护治理成效与人民群众对优美湖泊生态环境的需要相适应,基本达成与美丽中国目标相适应的湖泊保护治理水平,有效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二、着力优化空间布局

      (四)加快构建管控体系。紧密围绕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保护治理目标任务,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考虑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加快编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流域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识别湖区重要生态系统,有效衔接生态保护红线,合理安排各类空间和要素。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布局,因地制宜谋划湖泊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生生物保护等空间。加强重点湖泊流域保护治理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五)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探索推进鄱阳湖、洞庭湖、太湖、巢湖、洱海、滇池等重要湖泊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构建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体系。厘清不同自然资源类型边界,清晰界定重要湖泊流域等生态空间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积极探索取水权登记的途径和方式,健全水资源产权制度,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三、积极推进生态保护

      (六)加强水域岸线保护。依法依规划定湖泊管理范围,科学划定湖泊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控和用途管制要求,严格管控可能影响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项目建设和活动,依法履行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许可,切实落实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禁止围湖造地,有序实施退地退圩还湖。加强湖区采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持续规范推进湖泊“清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常态化开展塑料垃圾清理,不断巩固清理整治成效。

      (七)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相结合,布局实施长江重点生态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统筹推进重要湿地保护和修复。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湿地自然生境及重要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恢复,促进重要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稳步提升。完善卫星遥感监控体系,强化湿地监督检查,依法坚决制止围垦占用、巧立名目侵占湿地行为,对有条件恢复的湿地要加快退养还滩、还湿。

      (八)提升生物多样性水平。以洞庭湖、鄱阳湖等为重点,开展湖泊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和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实施中华鲟、长江江豚等珍稀濒危物种拯救行动,推进迁地和人工繁育保护相结合,加强关键栖息地保护和遗传资源保存。健全湖泊休养生息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湖泊禁渔制度,坚决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有效恢复水生生物多样性。依法严格外来物种引入管理,加强重大危害入侵物种治理。加强候鸟保护,改善湖泊候鸟栖息地环境。

      四、深入实施污染治理

      (九)强化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持续抓好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披露涉及重要湖泊的问题整改,分门别类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方案,狠抓负面典型,强化执法监督。探索建立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组织查摆深层次问题,建立湖泊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发现一起,整改一起,销号一起。

      (十)加大污染综合防治力度。深入推进实施湖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化工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污染治理和尾矿库污染治理“4+1”工程,不断巩固湖泊环境污染治理成果。保障湖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规范入湖排污口建设,强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排查整治。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支持使用有机肥料、绿色农药,提高湖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五、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

      (十一)强化水源地环境保护。以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为重中之重,实施水源专项执法行动,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以洞庭湖、太湖等为重点,排查和取缔对水源影响较大的排污口、码头等。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开展地下水污染场地修复试点。对未达到Ⅲ类水质要求的饮用水水源地要制定并实施供水保障和水质达标方案。

      (十二)提升水源地安全保障能力。合理布局湖区饮用水水源地及取水口,制定并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湖区重要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提升城乡饮用水源安全保障水平。开展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推进影响饮用水安全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强化太湖、巢湖等湖泊蓝藻高发期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一湖一策”制定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六、加快推动绿色发展

      (十三)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动湖区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向节约集约利用方向转变。扎实推进工业、农业、城镇节水提效,严控高耗水项目建设,强化湖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用水计划和定额管理。强化水资源论证,健全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取用水监测计量,严格区域用水总量控制。

      (十四)调整完善产业结构。严格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制度,加快产业清洁生产、循环化改造、资源综合利用,科学构建湖区产业发展格局。强化“散乱污”企业整治,推动太湖、巢湖等流域造纸、印染等传统产业升级改造,有序推动相关产业向资源承载能力较强的地区转移,妥善做好退出产业和湖泊禁渔等后续基本民生保障。在太湖、洱海、洞庭湖等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探索,推进生态价值转化。

      (十五)大力推动经济转型。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因地制宜培育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环保等产业。在太湖等有条件的湖区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充分吸纳就业人员。引导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在洞庭湖、鄱阳湖等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推动滇池、洱海等发展湖泊旅游,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做强做优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度假康养等特色优势产业,助力推进湖区产业转型发展。

      七、健全完善体制机制

      (十六)强化河湖长制。按照统一规划、流域统筹、各担其责的原则,依托河长制、湖长制平台,完善以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湖泊管理体制,完善湖长制组织体系,压紧压实湖泊保护治理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省湖泊湖长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湖泊保护治理跨区域、跨流域重大问题。研究建立跨区域湖泊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区域协作与部门联动。严格湖泊保护治理监管考核,健全巡查检查监管制度。

      (十七)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鼓励重要湖泊所在地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重要湖泊及重要湖泊出入湖河流所在地积极探索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新方式,协商确定湖泊水生态环境改善目标,加快形成湖泊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格局。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森林、草原、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发挥中央资金引导和地方政府主导作用,完善补偿资金渠道。

      (十八)提升监督执法水平。充分应用无人机等现代化监控手段,大力推进湖泊监测现代化、自动化、信息化,不断提升监测监控能力和监测效率。建立完善湖泊综合评价体系,定期客观评价湖泊健康和生态安全状况。加快完善湖泊保护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大力推进联合执法,着力完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湖泊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侵占水域、偷排漏排、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打击力度。

      八、强化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原则,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研究制定湖泊保护治理重大规划和政策建议,协调解决跨区域、跨流域重大问题,有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省级层面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谋划,系统推进实施,2021年内出台完成本省区重要湖泊保护治理的政策文件。市县层面按照部署逐项落实到位,进一步强化河长制湖长制基层实践,确保湖泊保护治理取得新成效。

      (二十)深化问题研究。结合不同类型湖泊的自然特征、功能属性,摸清湖泊保护治理本底情况。针对共性和个性问题,深入开展江湖关系演变、环境污染成因、蓝藻水华机理、高原湖泊保护措施、水生生物保护措施等重大问题研究。稳妥推进实施河湖连通、水利水电、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等重大工程,促进江湖关系和谐,不断扩大生态环境容量。

      (二十一)强化资金支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级政府合理安排湖泊保护和治理的财政资金,将符合条件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积极推动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国有企业、各类金融机构、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湖泊保护治理。定期评估湖泊保护治理成效,按规定开展表彰奖励,进一步突出带动示范作用。

      (二十二)加大宣传力度。加大重要湖泊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媒体、媒介宣传推广湖泊保护治理的好经验、好做法,互学互鉴。加强公共参与,大力宣传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引导公众参与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保护志愿行动,提高公众对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推动形成共同保护长江母亲河的良好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11月16日

  • 财教〔2021〕285号

    颁布时间:2021-11-15 发文单位:财政部 教育部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1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下载:

     

  • 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

    颁布时间:2021-11-11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2.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参考范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1年11月11日
  • 财教〔2021〕270号

    颁布时间:2021-11-09 发文单位:财政部 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21年11月9日

    附件下载:

  • 财教〔2021〕262号

    颁布时间:2021-11-05 发文单位: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下称《若干意见》),加强改革前后政策衔接,现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尚在执行期内的在研项目(课题)。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称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若干意见》关于劳务费、间接费用、预算调剂等方面的新政策。涉及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等现行规定需专业机构同意的事项,应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二、关于执行期已结束的科研项目(课题)。对于已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课题),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财科教〔2017〕74号文件等现行规定执行,不再作调整。对于正在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尚未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课题),专业机构要结合《若干意见》关于劳务费、间接费用、预算调剂等管理新要求形成验收结论。

      三、关于结余资金。自《若干意见》发布之日起,已按规定留给单位使用的项目(课题)结余资金,不再执行两年收回政策,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于正在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尚未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课题),结余资金处理按新政策执行。

      四、关于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单位、专业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的宣传培训力度,加强跟踪指导,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见效。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及时完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做好重大专项在研项目(课题)改革前后政策衔接工作。

                    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2021年11月5日
  • 发改振兴〔2021〕1559号

    颁布时间:2021-11-05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十四五”时期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自 然 资 源 部

    2021年11月5日

    附件:
  • 发改价格〔2021〕1553号

    颁布时间:2021-11-03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统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民生工作。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积极开展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等工作,对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就进一步健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为基础,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提高发放效率,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坚决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坚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加强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强化政策落实,实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频共振”,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不得缩小保障范围。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梳理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二)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1.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地方可继续沿用,并参考CPI同比涨幅3.5%合理设定临界值。
      2. 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各地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原则上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三)启动层级。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级市或副省级城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不得下放至县区级。以市为单位启动的省(自治区),必要时可在全省(自治区)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四)联动方式。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各地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工作。按照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时,应将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五)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标准×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其中,以市为单位确定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采用市级SCPI测算,未编制SCPI的市可采用周边情况相似的市指数数据;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确定统一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但未编制省级SCPI的,根据所辖市SCPI变化情况合理确定指数数据,最低不低于各市SCPI同比涨幅平均值。
      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方法测算补贴标准,并按照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原则,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各市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自治区)统一最低标准。
      (六)资金保障。地方政府应当及时安排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中央财政继续按现行渠道对困难群众救助和抚恤优待工作给予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小康社会的质量和成色。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切实抓好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筹措、发放等各项具体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要求,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评价。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执行机制,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建议,抓好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和督导;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做好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统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确保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现行机制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暂不调整。要认真执行完善后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相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完善和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各地执行情况,推广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评估,适时提出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建议。
      (四)加强宣传解读。各地在发放相关补贴时,要积极通过组织媒体报道、在官方网站或公众号发布新闻等形式加强宣传。要在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等,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要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l号)、《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 家 统 计 局
    2021年11月3日

     

     

  • 财综〔2021〕47号

    颁布时间:2021-10-29 发文单位:财政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现就提前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现提前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附件1),项目代码Z135080000028,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该项资金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以及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 

      三、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预计数后30日内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并做好预算编制、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 

      四、该项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09“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科目。 

      五、省级主管部门应于资金下达60日内,按程序将经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的区域绩效目标(附件2、3、4)报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中央主管部门应于30日内将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汇总报财政部。 

      六、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 1.提前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2.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租赁住房保障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4.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财政部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下载:

  • 颁布时间:2021-10-13 发文单位:商务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24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党委宣传、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国资、广电、统计、移民管理、中医药、外汇、知识产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商务部等部门制定了《“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商务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统计局 移民局

    中医药局 外汇局 知识产权局

    2021年10月13日

    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

  • 发改价格〔2021〕1439号

    颁布时间:2021-10-11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家电投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国投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现就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要求,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保持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价格稳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二、改革内容

      (一)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继续作为新能源发电等价格形成的挂钩基准。

      (二)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将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由现行的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三)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各地要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鼓励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

      (四)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各地要优先将低价电源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

      三、保障措施

      (一)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加强政策协同,适应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需要,进一步放开各类电源发电计划;健全电力市场体系,加快培育合格售电主体,丰富中长期交易品种,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加强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探索建立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

      (二)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各地要加快落实分时电价政策,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削峰填谷。电力现货市场未运行的地方,要做好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市场电价峰谷比例低于当地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当地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三)避免不合理行政干预。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制定并不断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进入电力市场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不得组织开展电力专场交易,对市场交易电价在规定范围内的合理浮动不得进行干预,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指导,对地方不合理行政干预行为,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及时督促整改。

      (四)加强煤电市场监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关注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电力企业、交易机构参与电力专场交易和结算电费等行为,以及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行为,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指导发电企业特别是煤电联营企业统筹考虑上下游业务经营效益,合理参与电力市场报价,促进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形成。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精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面理解和支持,确保改革平稳出台、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10月11日

  • 发改办投资〔2021〕766号

    颁布时间:2021-10-08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
      报来《关于恳请支持建设一体化示范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的请示》(示范区执委会〔2021〕9号)收悉。建设高效便捷、互联共享的示范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是践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跨区域一体化项目管理的积极探索,原则支持示范区加快建设投资在线平台,并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项目代码中的行政区划代码为“310052”。投资在线平台中央平台将建立工作机制,协助交换示范区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投资在线平台的审批数据信息。
      二、着力优化投资审批服务。请示范区执委会依托投资在线平台,精简跨区域项目的审批事项、审批材料,创新服务管理方式,积极拓展利企便民服务功能,持续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并为统筹协调和精准调度示范区重大项目提供有力支撑。
      三、着力强化审批数据共享。请示范区执委会以投资在线平台地方与中央平台对接数据清单为基础,加强与中央平台、三省(市)投资在线平台,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数据共享,加强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与用地和环评制度的协调联动,不断深化投资审批“一网通办”。
      四、着力增进投资监管协同。请示范区执委会建立健全示范区跨区域投资项目的监管衔接工作机制,加强与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协调配合,探索推进动态监管和智慧监管,避免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出现缺项、漏项,确保项目监管全口径、全环节、全覆盖。
      示范区执委会在建设应用投资在线平台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委(投资司)。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10月8日
  • 商服贸函〔2021〕512号

    颁布时间:2021-10-08 发文单位: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教育部 民政部等14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教育、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工会、团委、妇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家政扶贫成果,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助力乡村振兴,商务部等14部门研究制定了《家政兴农行动计划(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协同配合,认真贯彻执行。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2021年10月8日

    家政兴农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有效提升家政服务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成效,巩固家政扶贫成果,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城乡家政服务消费需求,助力乡村振兴,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在主要帮扶政策保持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持续进行优化调整,合理把握政策力度,巩固拓展家政扶贫成果。在推动脱贫人口稳定脱贫的基础上,逐步将支持范围扩大到有意愿、有能力的农村劳动力,助力乡村振兴。

    坚持统筹城乡、突出重点。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放在突出位置,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重点,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在继续带动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同时,促进返乡入乡创业,支持就近就业。

    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推进。聚焦人民群众反映的家政服务突出问题,着力消除家政兴农的堵点痛点,补齐发展短板。坚持系统观念,整体推进,逐步完善促进家政服务职业化、规范化、便利化发展的体制机制。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家政兴农工作体系,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营造良好氛围。更加注重发挥市场作用,顺应家政服务业态融合发展的趋势,强化以企业合作为载体的帮扶协作,广泛动员各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脱贫劳动力从事家政服务的渠道更加通畅,家政服务对带动就业、保障民生的作用明显增强,家政扶贫成果进一步巩固,家政服务品牌化、信息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有效提升,家政服务有效供给显著增加,人民群众对家政服务的满意度稳步提高。

    二、加大动员帮扶力度

    (一)强化重点人群帮扶。充分运用村委会、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等基层帮扶工作力量加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及时将监测对象中有意愿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帮扶政策支持范围。加强信息共享,鼓励家政企业优先吸纳监测对象从事家政服务。(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村级公共服务。依托各类农村公共就业服务网点,加强家政服务岗位信息发布和收集。充分发挥家政从业带头人、同乡和亲友帮带作用,以通俗易懂、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政策宣讲,充分调动农村劳动力从事家政服务积极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供需双方对接

    (三)完善对接帮扶工作机制。东部地区要将家政劳务供需对接作为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内容,构建长效帮扶机制。鼓励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支持定点帮扶区域家政服务业发展。探索建立巾帼家政区域联动协调发展机制,推动农村妇女区域内转移就业。(国家乡村振兴局、商务部、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供需对接方式。创新政企合作模式,引导和鼓励输入地家政行业协会、大型家政企业与输出地特别是脱贫地区政府建立深度合作关系,开展有组织的技能培训和劳务输出。支持家政行业协会建立区域间劳务供需合作机制。扩展家政供需对接平台,便利家政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劳务输出机构点对点供需对接,支持开展线上供需对接。(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五)建设家政劳务输出基地。加强家政劳务输出基地康养类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家政劳务输出基地按规定纳入实训基地政策支持范围。对被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且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家政劳务输出基地,有条件的地区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引导中央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支持家政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加大对被帮扶地区家政兴农工作的支持力度。(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就业帮扶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吸纳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的家政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支持。对家政领域符合条件的面向脱贫人口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按规定对跨省在家政领域就业的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可通过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家政服务下沉

    (七)鼓励家政从业人员返乡入乡创业。结合返乡入乡创业带头人培养计划,加强家政领域人员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政领域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和人员,落实场地扶持、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等政策。利用各类实训基地为家政领域返乡入乡创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支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促进县域家政服务发展。引导大型家政企业和家政平台企业通过连锁经营、“互联网+家政”实现服务向乡镇和县城下沉。各地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对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优先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家政服务技能

    (九)加大培训力度。实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加大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家政培训力度,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生活费补贴。加大对大型家政企业和培训机构开展家政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大力开展家政职业经理人和师资培训,推动职业院校面向在校生和社会人员开展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商务部负责)

    (十)推动政策落地。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支持有实力的家政企业开展补贴性培训。发挥职业培训包的规范作用,完善家政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和教材。加强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教学资源建设。强化培训留人作用,加强培训后就业状况监测。逐步累积形成以社保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鼓励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和培训评价组织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人才培养。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院校优化家政专业设置,扩大培养规模。在家政领域开展中高职衔接培养试点。支持各类实训基地建设,培育一批知名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职业教育集团,引导鼓励有关企业和单位为家政专业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提供岗位和便利。紧跟家政服务行业发展新需求,推进家政服务相关“双高计划”学校和专业建设工作,修订和发布一批相关专业教学标准,遴选建设一批家政领域职业教育优秀教材和课程。(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从业环境

    (十二)维护合法权益。加强涉及家政从业人员权益的纠纷调处,保障家政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等权益。鼓励各地探索适合家政从业人员特点的工会组建形式和入会方式,提高家政从业人员入会率。依法查处家政企业拖欠员工工资违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职业保障水平。研究推进家政领域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权益保障工作。引导家政平台企业积极购买相关商业保险,利用规模优势降低保费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外出从事家政服务的脱贫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健康险等商业保险。推动各地采取多种方式改善家政从业人员居住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关心关爱。开展“情暖童心”共青团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为外出务工人员特别是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子女提供情感陪护、人文关怀等服务。支持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所在家庭“两后生”就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按规定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奖助学金政策。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按规定对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子女参加职业教育和专业学习给予相应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家政从业人员特别是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国家乡村振兴局、共青团中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表彰激励力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家政企业要积极推荐优秀家政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表彰评选。省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联设立的评选表彰应注重选树家政从业人员特别是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在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中设家政服务类竞赛项目,鼓励各地、各有关行业协会开展家政领域职业技能竞赛。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获奖家政从业人员纳入高技能人才范围,并在积分落户等方面给予照顾。(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规范发展

    (十六)规范行业用工。规范员工制家政企业用工,制定和推广员工制家政企业劳动合同和服务协议示范文本。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政策,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合理承担家政领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家政电商、家政培训、信用体系等标准,开展标准宣贯培训活动。实施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专项行动。开展家政领域标准化国际交流合作。(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标准认证。加强家政服务质量监测,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制定质量认证标准,培育一批家政领域质量认证机构。将家政企业质量认证结果纳入家政企业信用记录和公共信用评价范畴,依法依规予以公示。(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健全信用体系。加强横向部门间信用信息归集,强化纵向信息交互,搭建国家平台、地方平台和企业平台相互补充的信用平台体系。结合诚信建设万里行活动强化家政信用建设宣传引导。强化信用信息应用,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建立完善家政领域公共信用评价,推动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贷支持考虑因素。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负责)

    八、发展新业态新模式

    (二十)培育家政服务品牌。支持家政劳务输出基础较好、发展家政服务业意愿较强的地方建设和培育家政劳务品牌。深化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推动领跑城市培育一批品牌化员工制家政企业,大力推进家政进社区。推动第三方机构举办家政博览会等展会活动,利用重要展会平台加强家政服务展览展示和品牌推广。(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推动融合发展。鼓励有意愿的家政企业开展养老托育服务,参与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支持家政企业拓展适老化改造业务。落实家政进社区支持政策,加强社区家政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立服务网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承接社区养老等服务设施运营。(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促进数字化赋能。引导大型家政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引导和规范大型电商平台开拓家政服务市场。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家政企业的信用信息共享,提升线上对接效率。鼓励互联网家政企业参与制订数字化家政服务标准,促进线上家政服务标准化。推动互联网家政企业充分发挥平台优势,与社区养老、托育、物业、月子会所、社区零售等业态融合发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好家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积极推动将家政兴农行动列入本地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进一步完善帮扶协作机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表、责任人和路线图,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强化督促指导。各地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细化相关部门责任,定期开展专项督促检查,有条件的要组织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对工作成效较好的市县和企业,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到位、政策不落实的地方,予以通报,及时纠正。(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家政兴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深入挖掘典型企业和从业人员事迹,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渠道持续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家政职业美誉度和家政从业人员荣誉感,为家政兴农营造积极氛围。(商务部)

  • 国科发政〔2021〕270号

    颁布时间:2021-09-30 发文单位: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 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规定,为落实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政策,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9月30日

     

    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对科研院所、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以下统称“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科研院所

    第二条 中央级科研院所是指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人民团体、有关单位举办,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设立,主要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发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应向举办部门(单位)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本院所职责、机构、编制文件、章程等材料。科研院所举办部门(单位)初步审核后,以部门(单位)发函将审核后的名单及上述申报材料提交科技部进行核定。科技部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科研院所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以下称“科研院所”)名单,将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名单注明批次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第四条 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名单内科研院所可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五条 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机构编制部门和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参照本细则明确享受政策的条件,核定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上述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注明批次,并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

    第三章 科研基地

    第六条 科技部核定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称“科研基地”)名单,将核定后的名单函告海关总署,注明批次、单位名称(依托单位名称)等,并抄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第七条 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科研基地可凭本单位(非独立法人机构凭其依托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依托单位承担减免税货物管理承诺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四章 转制科研院所

    第八条 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下称“中央级转制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地方转制院所”)。

    第九条 科技部核定中央级转制院所名单,函告海关总署,注明批次等,并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地方转制院所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注明批次等,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并报送科技部。

    第十条 经核定的转制院所可持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海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符合免税资格进入企业的转制院所持所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所属企业承担减免税货物管理承诺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五章 社会研发机构

    第十一条 科技部会同民政部审核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人民团体、有关单位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或新型研发机构,下同)名单。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研发机构”)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初步审核后,将审核后的名单及上述申报材料提交科技部核定。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名单后,由科技部将名单函告海关总署,注明批次等,并抄送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第十二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其他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注明批次等,并抄送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注明批次等,并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

    第十三条 经核定的社会研发机构可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六章 科研机构变更

    第十四条 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撤销、更名、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科技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核相关单位免税资格。

    经审核符合免税资格的机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继续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经审核不符合免税资格的机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重新审核后,科技部将审核结果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函告科研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并抄送所在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对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机构,在函中注明停止享受政策日期。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后,有关机构向海关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且已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应补缴税款。

    第十五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应在函告相关海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科技部。上述进口单位发生名称变更等情形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于函告相关海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科技部。

    第十六条 本细则印发后,科技部开展适用“十四五”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第一批中央级科研院所、科研基地、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工作,将核定后的第一批名单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自2022年开始,科技部于每年3月底、9月底前,分两批审核上述科研机构名称、科研领域变更以及新设、合并、分立等情况,将核定后的名单注明批次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并于每年3月底开展上一年度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工作。

    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一并将其依托单位函告海关。上述科研机构适用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具有有效期限的,在核定名单中注明其享受政策的有效期限,一并函告海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上述机构免税进口商品范围,按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执行。

    第十八条 上述机构在免税资格核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科技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查实其不宜适用进口免税政策后,分别将有关情况函告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所在地直属海关及所在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以后,有关机构向海关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且已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应补缴税款。

    第十九条 对于按照本细则核定的第一批名单中的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自2021年1月1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2021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科研院所自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起始之日起享受政策;科研基地自批准成立之日起享受政策,具体由科技部在第一批名单中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日期;转制科研院所自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之日或批准进入企业之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具体由科技部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在名单中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日期;社会研发机构自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起始之日起享受政策。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发改社会〔2021〕1380号

    颁布时间:2021-09-30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央宣传部等23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寄托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事关广大儿童成长发展和美好未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让儿童成长得更好,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儿童优先发展,从儿童视角出发,以儿童需求为导向,以儿童更好成长为目标,完善儿童政策体系,优化儿童公共服务,加强儿童权利保障,拓展儿童成长空间,改善儿童发展环境,全面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让儿童友好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行动、责任和事业,让广大儿童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不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儿童优先,普惠共享。坚持公共事业优先规划、公共资源优先配置、公共服务优先保障,推动儿童优先原则融入社会政策。坚持公益普惠导向,扩大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让广大适龄儿童享有公平、便利、安全的服务。
      ——中国特色,开放包容。立足国情和发展实际,促进儿童参与,探索中国特色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路径模式。结合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坚持世界眼光,借鉴有益经验,强化交流互鉴,以儿童友好促进民心相通。
      ——因地制宜,探索创新。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资源禀赋特点,因城施策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探索建设模式经验,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多元参与,凝聚合力。坚持系统观念,强化儿童工作“一盘棋”理念,发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作用,健全完善多领域、多部门工作协作机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合力。
      (三)建设目标
      到2025年,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00个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推动儿童友好理念深入人心,儿童友好要求在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等方面充分体现。展望到2035年,预计全国百万以上人口城市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超过50%,100个左右城市被命名为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成为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识,儿童友好理念成为全社会共识和全民自觉,广大儿童享有更加美好的生活。
      二、推进社会政策友好,推动全社会践行儿童友好理念
      (四)推动儿童优先发展。制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考虑儿童需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优先满足儿童需要。健全推进儿童优先发展工作协调机制,重点在政策协调、资金投入、项目实施等方面形成合力。在城市发展重大规划、政策、项目决策中引入儿童影响评价。探索应用数字化手段创新儿童工作方式方法。
      (五)城市规划建设体现儿童视角。引入“1米高度看城市”儿童视角,推进儿童友好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制定城市各类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规划建设标准,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公共空间设计,推进城市建设适应儿童身心发展,满足儿童服务和活动需求。
      (六)推动儿童全方位参与融入城市社会生活。建立健全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机制,畅通儿童参与渠道,涉及儿童的重大事项事先听取儿童及监护人意见。在制定社会政策、发展公共服务中尊重儿童的独立人格,全面保障儿童在社会生活、社区发展、家庭事务中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
      (七)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致力儿童发展。坚持以普惠为导向,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整合全社会资源增进儿童福祉。积极培育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少先队校外辅导员和志愿者队伍,发展儿童公益慈善事业。
      三、推进公共服务友好,充分满足儿童成长发展需要
      (八)支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等提供普惠托育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制度,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九)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普及普惠水平,严格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补齐资源短板,提高保教质量。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精准做好控辍保学,保障流动儿童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加强特殊教育资源建设,“一人一案”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入学安置。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提高学校课堂教学质量,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开展儿童友好学校建设。
      (十)加强儿童健康保障。关注生命早期1000天健康保障,加强婚前、孕前、孕产期保健和儿童早期发展服务。推进实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母乳喂养促进行动,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建设母婴友好医院。建设儿童保健服务网络,做好儿童健康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和防治龋齿,降低近视及肥胖发生率。关注儿童心理健康,开展儿童生命教育、性教育,培养珍爱生命意识,提升自我情绪调适能力。
      (十一)服务儿童看病就医和医疗保障。以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儿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重点,以儿科和儿童保健科为支撑,加强儿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供优质诊疗服务。加强新生儿科等儿科医师培训,完善相关人才发展激励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建设。
      (十二)丰富儿童文体服务供给。合理规划文体设施布局和功能,推进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向儿童免费开放,推动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向儿童低收费或免费开放,组织面向儿童的阅读推广、文艺演出、展览游览等活动。制修订面向儿童的体育设施器材等标准,加强儿童体质监测,丰富儿童体育赛事活动,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四、推进权利保障友好,完善公益普惠儿童福利体系
      (十三)关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深化孤儿助医助学项目,探索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医助学,优化完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走访、监护评估、家庭培训和监护保护制度。完善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推进实施收养评估制度。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支持建造家庭式居所,推广家庭式养育模式。
      (十四)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协同推进儿童残疾预防、早期筛查、诊疗康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及年龄范围,提高救助标准,鼓励公办机构开展康复业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加强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
      (十五)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信息台账,落实定期上门查访,加大对困难家庭的重病、残疾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力度。落实孤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实施分类救助。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五、推进成长空间友好,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和服务效能
      (十六)推进城市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加强城市街区、社区、道路以及学校、医院、公园、公共图书馆、体育场所、绿地、公共交通等各类服务设施和场地适儿化改造。建设适合儿童的服务设施和标识标牌系统,推动公共场所建设母婴室、儿童厕位及洗手池、儿童休息活动区等。加强儿童友好街区建设。
      (十七)改善儿童安全出行体验。完善慢行交通体系,加强人行道、自行车道规划建设,优化校园周边步行线路规划和人行设施,保障儿童出行安全。加快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过街无障碍设施。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儿童安全出行能力。
      (十八)拓展儿童人文参与空间。拓展儿童阅读空间,在公共图书馆设置儿童阅览区,鼓励设置少儿图书馆,提供适宜残疾儿童的阅读资源,开展儿童友好图书馆建设。扩充儿童美育资源,鼓励学校与美术馆、博物馆、音乐厅等共建校外教育基地。增加儿童校外活动空间,加强儿童劳动教育、课外实践、科技体验、素质拓展等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建设。
      (十九)开展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建设社区儿童之家等公共空间,为儿童提供文体活动和阅读娱乐场所。增加社区儿童“微空间”,鼓励社区打造儿童“游戏角落”,提供适龄儿童步行路径和探索空间,合理增设室内外安全游戏活动设施。
      (二十)开展儿童友好自然生态建设。建设健康生态环境,推动开展城市儿童活动空间生态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评价。推动建设具备科普、体验等多功能的自然教育基地。开展儿童友好公园建设,推进城市和郊野公园设置游戏区域和游憩设施,合理改造利用绿地,增加儿童户外活动空间。
      (二十一)提升灾害事故防范应对能力。推动落实儿童密集场所安全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应对各类灾害事故风险。强化防灾减灾安全教育,增强儿童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储备面向儿童需求的重要应急物资。
      六、推进发展环境友好,优化儿童健康成长社会环境
      (二十二)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深入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建设文明家庭、实施科学家教、传承优良家风。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体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建立良好亲子关系,培养儿童良好思想品行和生活习惯。
      (二十三)培养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鼓励创作符合儿童特点的优秀文化产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组织开展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进课堂活动,深入开展共青团、少先队实践活动。普及发展青少年健身运动,让更多儿童经常性参与体育锻炼。
      (二十四)持续净化网络环境。加强网络环境保护,聚焦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等儿童上网重点环节和应用,及时发现处置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儿童用户量集中的网络平台日常监管,规范涉儿童相关网站管理,压实互联网企业维护网络环境责任。
      (二十五)筑牢安全发展屏障。开展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深化少年警校建设,推进“护校安园”专项行动,加强校园、校舍和校车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保障在校学生安全营养用餐。强化儿童用品安全监管,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示。
      (二十六)防止儿童意外和人身伤害。健全儿童交通、溺水、跌落、烧烫伤、中毒等重点易发意外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做好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有效防范性侵、家暴事件,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及时受理、依法查处儿童失踪案事件,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等犯罪行为。
      (二十七)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推进实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相结合,增强教育矫治效果,预防重新犯罪。
      七、组织实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统筹协调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认定、评估、监测等机制,研究儿童友好城市认定办法。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开展相关领域儿童友好行动,制定标准体系或建设指南。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城市政府履行建设主体责任,整体制定落实建设方案。
      (二十九)完善政策支持。中央财政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予以积极支持。对价格普惠且具有一定收益的儿童服务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地方要统筹中央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财力,强化政策支持。强化公益普惠类儿童服务项目规划用地保障。鼓励地方政府以购买服务、租金减免等方式发展普惠性儿童服务。
      (三十)分批推进建设。制定实施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行动方案,支持有建设意愿、基础较好的城市先行探索,分批分期滚动推进实施。对于不具备整体建设条件的城市,鼓励从儿童友好社区建设起步,以点带面夯实基础。对建设成效突出的城市命名为国家儿童友好城市。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发起“一带一路”儿童友好城市联盟。
      (三十一)加强监测评估。组织制定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评估指标体系,适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开展儿童友好建设的城市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儿童数据信息,对本地方儿童发展整体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探索制定符合地方特点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标准和分领域建设指南,开展建设情况评估。
      (三十二)强化宣传交流。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公益宣传,提高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把儿童友好的理念向全社会推广。总结国内城市建设经验,推广具有重大示范效应的建设模式。借鉴国际有益做法,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全面提升中国儿童友好城市国际影响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 急 部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林草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
    2021年9月30日

     

  • 教职成厅函〔2021〕21号

    颁布时间:2021-09-30 发文单位: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市场监管局(厅、委)、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市场监管局、网信办、公安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含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开放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更新专业知识和提升职业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建设技能型社会和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支撑。近年来,社会上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虚假、夸大广告宣传问题日益凸显,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和高校的利益,严重破坏学历教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影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社会声誉。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净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高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相关法规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须遵守国家广告监管和教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未经高校法人书面授权或省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备案,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或以教育咨询、学历提升服务等名义变相发布涉及具体高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广告。有关书面授权或审查备案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宣传和咨询服务。

      (二)高校应严格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完善广告宣传统一归口管理制度,做好内容审核。校内二级学院和高校设置的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含公共服务体系学习中心)不得自行开展或授权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开展广告宣传。对于发现涉及本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高校应主动交涉、澄清、处理并消除影响。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内容特别是有关入学条件、最低学习年限、学费标准及收取方式、报名途径、高校招生网站地址、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获取条件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出现“无需学习”“无需上课”等虚假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快速取证”“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等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模糊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与主考学校学历教育的关系区别;不得混淆技师学院,专修学院、研修学院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与开展学历教育高校的性质区别。

      (四)各地有关主管部门应督促各大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新媒体平台、自媒体平台、APP(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主体、内容的审核,对涉及虚假夸大违规信息进行有效过滤,不得发布无高校法人书面授权或省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相应广告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

      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本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部门职责分工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督促属地高校、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社会助学机构规范广告宣传,完善管理制度,通报典型问题,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广告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教育培训广告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网信部门负责对有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违法违规信息以及相关网站和账号,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置处罚;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加强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域名和IP(互联网协议)地址等互联网基础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经认定违法违规的网站和APP等,对有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相关违法违规线索依法进行处置;公安机关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认定违法违规的平台、APP等依法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开展侦查打击。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21年10月—2022年2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10月—11月底)。各部属高校对本校开展或委托开展的学历继续教育宣传广告开展自查和排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属地高校、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社会助学机构等开展自查和排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督促有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宣传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12月—2022年1月底)。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工作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请于2021年11月前将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如涉及跨省、境外等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请填写汇总表(见附件)及时报送教育部,教育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2年2月)。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22年2月20日前将本区域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长效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和典型案例报送教育部。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行动结果,通报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有关部门、高校要充分认识整治和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和高校合法权益、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形成合力,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建立本地区部门间沟通协调、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监督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运用行政处罚、刑事打击、信用监管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广泛征集问题线索,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三)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地有关部门、高校要加强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自媒体平台等渠道,对典型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损害人民群众和高校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震慑,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鲁亚辉、徐璐,dce@moe.edu.cn。

      附件:跨区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发布行为问题线索汇总表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1年9月30日

  • 发改办体改〔2021〕763号

    颁布时间:2021-09-29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年多来,各地区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落实《意见》为抓手,结合本地民营经济特点和实际,聚焦民营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有含金量的政策和举措,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取得了显著进展和成效。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深入调研,在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对部分地区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典型做法进行梳理总结,现予以印发,供各地区结合实际学习借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推广借鉴工作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做法与自身发展实际结合起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围绕《意见》部署的重点任务,加强改革创新,为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企业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推广借鉴的主要内容

      此次推广的典型做法共72条,来自青岛、成都、常州、温州、台州、泉州、佛山、江阴等八个地方。这些典型做法,都是地方结合自身实际,针对民营企业在改革创新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推出的创新性举措,已经在工作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这72条典型做法基本涵盖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各个重点领域,包括完善对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政策服务、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优化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加强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组织保障等七个大的方面。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工作统筹,进一步在域内开展推广工作,持续扩大典型做法的覆盖面、知晓度和影响力,确保学习借鉴推广工作取得实效。各地方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力争在此基础上形成更多、更具有普遍性、更有针对性的创新做法。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意见》部署,加强对各地区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跟踪评估,持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附件: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典型做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9月29日

    附件:
  • 发改规划〔2021〕1383号

    颁布时间:2021-09-27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等10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体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33号)要求,经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 然 资 源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  务  部

    文化和旅游部

    农 业 农 村 部

    体 育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9月27日

     

    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

     

      近年来各地区特色小镇建设取得一定成效,涌现出一批精品特色小镇,促进了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但也出现了部分特色小镇概念混淆、内涵不清、主导产业薄弱等问题。为加强对特色小镇发展的指导引导、规范管理和激励约束,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实践探索,现围绕特色小镇发展定位、空间布局、质量效益、管理方式和底线约束等方面,提出普适性操作性的基本指引。

      一、发展定位

      准确把握特色小镇发展定位,明确概念内涵、功能作用和主导产业,将之作为发展特色小镇的基础和前提。

      (一)概念内涵。特色小镇是现代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新型产业布局形态,是规划用地面积一般为几平方公里的微型产业集聚区,既非行政建制镇、也非传统产业园区。特色小镇重在培育发展主导产业,吸引人才、技术、资金等先进要素集聚,具有细分高端的鲜明产业特色、产城人文融合的多元功能特征、集约高效的空间利用特点,是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的新型发展空间。

      (二)功能作用。特色小镇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平台,依托小尺度空间集聚细分产业和企业,促进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生产力布局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新载体,疏解大城市中心城区非核心功能,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就业生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就近城镇化;是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支点,承接城市要素转移,支撑城乡产业协同发展。

      (三)产业主导。特色小镇应秉持少而精、少而专方向,在确实具备客观实际基础条件的前提下确立主导产业,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农则农、宜游则游,找准优势、凸显特色,切不可重复建设、千镇一面,切不可凭空硬造、走样变形,切不可一哄而上、贪多求全。制造业发达地区可着重发展先进制造类特色小镇,先进要素集聚地区可着重发展科技创新、创意设计、数字经济及金融服务类特色小镇,拥有相应资源禀赋地区可着重发展商贸流通、文化旅游、体育运动及三产融合类特色小镇。

      二、空间布局

      遵循经济规律、城镇化规律和城乡融合发展趋势,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合理谋划设计特色小镇空间布局。

      (四)区位条件。特色小镇布局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立足不同地区区位优势、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在拥有相对发达块状经济或相对稀缺资源的区位进行布局。科学严谨论证布局选址可行性,以优化发展原有产业集聚区为主、以培育发展新兴区域为辅,重点布局在城市群、都市圈等优势区域或其他有条件区域,重点关注市郊区域、城市新区及交通沿线、景区周边等区位。

      (五)建设边界。特色小镇应边界清晰、集中连片、空间相对独立、四至范围精确,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保持合理比例。在严格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同时,特色小镇规划用地面积下限原则上不少于1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2平方公里,保障生产生活所需空间和多元功能需要;规划用地面积上限原则上不多于5平方公里,保障打造形成一刻钟便民生活圈需要,文化旅游、体育运动及三产融合等类型特色小镇规划用地面积上限可适当提高。鼓励盘活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强化老旧厂区和老旧街区等存量片区改造。

      (六)空间功能。特色小镇应在聚力发展主导产业的基础上,推进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产业社区文化旅游“四位一体”,打造优质服务圈和繁荣商业圈。叠加现代社区功能,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结合教育医疗养老育幼资源整体布局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完善商贸流通和家政等商业服务。叠加文化功能,挖掘工业文化等产业衍生文化,建设展示整体图景和文化魅力的公共空间,赋予独特文化内核及印记,推动文化资源社会化利用。叠加旅游功能,促进产业与旅游相结合,寓景观于产业场景,增加景观节点和开敞空间,实现实用功能与审美功能相统一。

      (七)风貌形态。特色小镇建设应体现风貌整体性、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尊重原有自然格局,促进地形地貌、传统风貌与现代美学相融合。推进多维度全域增绿,建设“口袋公园”及小微绿地,绿化覆盖率原则上不低于30%,有条件的可依托既有水系营造蓝绿交织的空间形态。体现建筑外观风格特色化和整体性,控制适宜的建筑体量和高度。注重塑造色彩体系,加强屋顶、墙体、道路等公共空间美化亮化。

      三、质量效益

      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确保特色小镇投入强度够、质效水平高、创新活力足、低碳效应强。

      (八)投入强度。特色小镇应聚焦产业细分门类,结合产业发展现状,选择一个最有基础、最具潜力的门类作为主导产业,打造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做强做精特色产业集群,特色产业投资占总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培育竞争优势强的领航企业。确保投资具备一定强度,建设期内建设用地亩均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有条件地区可进一步提高,避免将一般项目组团甚至单体项目命名为“特色小镇”。

      (九)质效水平。特色小镇应聚焦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环节,提升产业价值链和产品附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人。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扩大就业容量、提高就业质量,单个特色小镇吸纳就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00人。建设用地亩均缴纳税收额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年,有条件地区可进一步提高。文化旅游类特色小镇接待游客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0万人次/年。

      (十)创新活力。特色小镇应聚焦创新创业,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三新”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0%。先进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数字经济类特色小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5%。健全研发设计、成果孵化、金融导入、场景应用相结合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公共设施和建筑等物联网应用,公共设施基本实现智能化。

      (十一)绿色低碳。特色小镇应按照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引导非化石能源消费和分布式能源发展,有条件的可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推行清洁取暖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低碳转型,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广装配式建筑、节能门窗和绿色建材,推进绿色施工。加强再生水利用。

      四、管理方式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统筹加强特色小镇建设发展的全环节管控,建立特色小镇全生命期管理机制。

      (十二)方案编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导则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组织会同有关方面编制单个特色小镇建设方案,明确特色产业、四至范围、功能分区、投资运营主体、重点项目、建设方式、投融资模式、盈利模式等事项,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地块用途、容积率等管控要求。对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规性进行把关,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以公布方案草案、组织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十三)清单管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严定标准、统一管理原则,建立本省份特色小镇清单。纳入清单的应具备本导则提出的基础条件,建设完成后应达到本导则明确的各项指标要求。坚持严控数量、提高质量,人均GDP少于1万美元省份的清单内特色小镇原则上不多于50个,鼓励控制在30个以内。每年年底前公布清单,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纳入全国特色小镇信息库。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省份特色小镇清单实行“窗口指导”,加强监督、引导和督促调整。未纳入各省份特色小镇清单的,各单位各机构不得自行冠名“特色小镇”或自行开工建设。

      (十四)动态调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切实做好存量特色小镇管理,对此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场主体已建设或命名的特色小镇进行全面审核,将符合本导则要求及本省份管理细则的特色小镇纳入清单,不符合的进行清理或更名。加强增量特色小镇管理,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动态报送的每个特色小镇建设方案进行及时审核,将通过审核的特色小镇纳入清单。对清单内特色小镇进行定期评估,实行有进有退、优胜劣汰。

      (十五)建设方式。坚持市场化运作、突出企业主体地位,鼓励通过政策激励引导、盘活存量资产、挖掘土地潜在价值等方式,培育专业性的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主体,引导大中小微企业联动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需要引导平台公司参与,加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依规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布局管网、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和产业配套设施,开展综合体项目整体立项、建设用地多功能复合利用等探索试验。

      (十六)投融资模式。建立以工商资本及金融资本为主、以政府有效精准投资为辅的投融资模式。现金流健康的经营性项目、具备一定市场化运作条件的准公益性项目,主要通过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主体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其中符合条件项目可通过申请注册发行企业债券、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参与等方式予以中长期融资支持。公益性项目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予以投入,其中符合条件项目可按规定分别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五、底线约束

      加强对特色小镇建设的动态监管,有效防范各类潜在风险,确保不突破各项红线底线。

      (十七)合规用地底线。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得改变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空间管控内容,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坚持土地有偿使用,按宗地确定土地用途,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不得设置排他性竞买条件。

      (十八)生态环保底线。严格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修复监管,保护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严禁违法违规占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严禁挖湖造景。严防污染物偷排和超标排放,防控噪声和扬尘污染,因地制宜配备污水、垃圾、固废、危废、医废收集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

      (十九)债务防控底线。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县级政府法定债务风险预警地区不得通过政府举债建设,不得以地方政府回购承诺或信用担保等方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综合考虑地方现有财力、资金筹措和还款来源,稳妥把握公共设施开工建设节奏。

      (二十)房住不炒底线。严防房地产化倾向,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发展特色产业,其中住宅用地主要用于满足特色小镇内就业人员自住需求和职住平衡要求。除原有传统民居外,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中住宅用地占比原则上不超过30%,鼓励控制在25%以下。结合所在市县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时序。

      (二十一)安全生产底线。严格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健全规划、选址、建设、运维全过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按照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建立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

      (二十二)监测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动态监管,对违反以上五条底线的行为要限期整改,对性质严重的要抓紧清理;对行政建制镇错误命名的虚假“特色小镇”、单纯房地产开发等项目自我冠名的“某某小镇”,以及停留在纸面上、并未开工建设的虚拟“特色小镇”,要立即除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时,应加强对项目名称的把关指导,规范使用特色小镇全称、防止简称为小镇,防止各省份特色小镇清单外项目命名为“特色小镇”。

      国办发〔2021〕33号文件和本导则,是全国特色小镇发展的基本遵循。各省份可以此为依据,制定本省份特色小镇管理细则。本导则发布之日起,此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印发的特色小镇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主要类型特色小镇建设规范性要求

    附件:

    主要类型特色小镇建设规范性要求

     

  • 发改办运行〔2021〕750号

    颁布时间:2021-09-27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信厅、工信厅、工信局)、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为认真做好采暖季居民用能保障,加快推进发电供热企业直保煤炭中长期合同(以下简称电煤中长期合同)全覆盖有关工作,加强产运需衔接,为中长期合同的签订履行提供运力保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推进电煤中长期合同全覆盖工作中将保障铁路运力作为重要内容。铁路是煤炭运输的骨干,具有运量大、效率高、可靠性强、节能低碳等显著优势,在衔接煤炭供需、保障电煤中长期合同高效履行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各地区经济运行部门在组织开展电煤中长期合同全覆盖工作中,要将运力保障作为重要内容,督促协调多签有运力保障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实现产运需有效衔接,保障发电供热用煤的稳定可靠供应。
      二、做好对补签电煤中长期合同的运力保障。各地区经济运行部门要加强与铁路部门的对接,指导企业及时将新签订的发电供热煤炭中长期合同提供给铁路部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强化运力统筹,深入挖掘增运潜力,做好运力衔接准备,积极签订产运需三方合同,对补签的电煤中长期三方合同做到应保尽保。严禁以抢占铁路运力为目的签订虚假合同,一经发现计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在下年度中长期合同签订中实施限制。
      三、联动提高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率。各地区经济运行部门要健全电煤中长期合同的履约监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对于电煤中长期合同兑现率高、发货均衡的供需企业,在2022年度优先配置铁路运量;对于因供需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中长期合同铁路运量兑现率低的,根据违约程度减少配置2022年度铁路运量。各有关煤炭、电力等企业要强化契约精神,既要兑现合同总量,也要兑现好月度运量,确保均衡运输。
      四、加强重点区域、重点线路的铁路运输保障。各有关铁路局集团公司要在做好晋、陕、蒙、新等煤炭主产区和东北三省煤炭运输保障的基础上,加大对近期释放煤炭先进产能的蒙东、晋北、鄂尔多斯、榆林等地的运力投放,优先保障其发电供热煤炭运输需求。要充分发挥大秦、唐包、浩吉、瓦日等重点煤运通道作用,加强发往秦皇岛、京唐、曹妃甸等北方重点港口的煤源组织,优化重要支线和站点的运输衔接,实现煤炭运输快速高效。
      五、进一步加大对发电供热煤炭运输的倾斜力度。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以保障发电供热用煤运输需求为重点,优先装运发电供热用煤,优先保障电煤中长期合同兑现。根据形势需要提高电煤装车比重,运力紧张时适当压缩其他物资的发运计划。在日常运输中,对电煤运输优先组织,提高运输和装卸效率。
      六、健全发电供热煤炭运输应急保供机制。各地区经济运行部门要密切关注电厂煤炭的供耗存情况,强化与铁路部门的应急保供对接机制。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重点加强对库存7天以下电厂的保供运输,及时启动煤炭应急保供机制,全力保障发电供热用煤运输需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
    2021年9月27日

     

     

  • 财教〔2021〕174号

    颁布时间:2021-09-26 发文单位:财政部 教育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以来,欠发达地区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得到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但受物价上涨因素影响,现行膳食补助标准购买力下降,同时一些地方在学校供餐、学生信息采集、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巩固营养改善计划成果,持续改善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增强学生体质,现就深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每生每天4元提高至5元。其中,国家试点地区(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不含县城)所需资金继续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革命老区县)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在地方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后按照每生每天4元给予定额奖补。

      二、持续加强学校供餐管理

      各级教育部门要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学校食堂供餐,指导学校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堂卫生管理,规范食材采购行为和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加强食堂精细化管理,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特点,科学营养配餐,提高供餐质量;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持续开展“光盘行动”,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对于尚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要完善供餐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供餐企业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要进一步强化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及时更新学生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实现受益学生人数等情况动态监管,确保学生信息准确无误。

      三、切实落实地方支出责任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强化省级统筹,落实地方支出责任,确保营养膳食补助提标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提前预拨2021年秋季学期地方试点提标所需的部分资金,2022年对预拨的提标资金进行清算。从2022年起,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地方试点地区所需资金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对于因学生流动或实际在校天数减少等原因导致中央补助资金出现的结转结余,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要求执行,各级财政部门收回的结余资金,以及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的结转资金,应继续用于营养改善计划。

      四、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学生或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和城市学生伙食、弥补学校公用经费和开支聘用人员费用等方面。因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食堂聘用人员费用等支出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学校可统筹改善办学条件相关资金,推进食堂(伙房)建设和条件改善。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畴。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学生的深切关怀。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地方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现有试点范围内组织实施,不再扩大试点范围。要健全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此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教育部

      2021年9月26日

     

  • 发改办社会〔2021〕743号

    颁布时间:2021-09-24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全国范围内征集了一批运用智能技术服务老年人典型案例。经专家评审和各地复核,从各省推荐的89个案例中评选出14个地方案例作为第一批运用智能技术服务老年人示范案例。
      现将第一批运用智能技术服务老年人示范案例予以公布。各地可关注我委“两微一端”及有关新闻媒体对示范案例的报道展示,结合实际在推动解决老年人“数字鸿沟”工作中参考借鉴。
      附件:第一批运用智能技术服务老年人示范案例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9月24日
  • 教基厅函〔2021〕38号

    颁布时间:2021-09-24 发文单位:教育部办公厅

    河北省、山西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教育厅(教委):

      经研究,决定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四川省成都市、河北省廊坊市、山西省长治市、江苏省常州市、浙江省金华市、安徽省铜陵市、福建省三明市、湖北省宜昌市、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山东省诸城市设立教育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

      请各地按照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不断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在改革中,请将取得的积极成效、积累的有益经验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时报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9月24日

     
     
  •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29号

    颁布时间:2021-09-2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9月22日

     

  • 发改经贸〔2021〕1351号

    颁布时间:2021-09-22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等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商务厅(委)、国资委、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市场监管局(委、厅)、能源局、供销合作社,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远海运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供销集团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化肥是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的特殊商品,保障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对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大局具有重要意义。今年以来,受生产成本推动、国际市场传导、社会库存较低等因素综合影响,国内化肥价格明显上行,氮磷钾等主要品种价格与去年同期相比涨幅较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做好今后一段时间化肥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化肥生产要素供应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化肥生产工作,强化组织协调调度,优先保障化肥企业原料、能源等生产要素供应,并向保障国内市场供应的化肥企业倾斜。国家能源集团、中煤集团要敦促所属煤炭企业,内蒙古、山西、陕西、新疆、四川、贵州、云南等地能源、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积极引导本地区煤炭、硫磺、冶炼副产硫酸等重点原材料供应企业,与骨干化肥生产企业签订长协合同,督促提高长协合同兑现率,保障化肥生产企业原材料足量供应和价格稳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企业要严格履行与化肥生产企业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在保证民生用气的基础上,采暖季尽量减少对化肥企业中可中断工业用户的压减气量、时间,同时研究建立与化肥生产企业双赢的合作机制。内蒙古、河南、山东、云南等产肥大省电网公司应优先保障化肥生产用电。云南、贵州、湖北等磷矿外运省份,允许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增加磷矿石产量,保障外省磷肥生产需要。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要优先保障化肥企业生产用硫磺,保持硫磺价格合理、稳定。
      二、提高化肥生产企业产能利用率
      各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要优先保障产能60万吨/年(实物量)以上重点化肥厂供应国内市场化肥的生产用能指标及能源供应,对存量化肥产能在煤炭消费控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新增产能要根据批复产能足额增加煤炭消耗指标,允许化肥企业开足马力生产,所需指标在省级行政区范围内统筹解决。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允许A、B级化肥生产企业按民生保障类企业管理,并在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期间自主减排。贵州、四川等磷石膏“以渣定产”政策涉及的地区,在确保磷肥企业磷石膏年度控制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统筹考虑备肥用肥旺季磷肥生产需要,调整平衡企业月度、季度间新增磷石膏考核指标。相关地方可因地制宜制定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方案,鼓励企业优先采用生态修复等方式对磷石膏加以利用,对无法利用的,允许企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分类贮存或处置。
      三、强化储备调节作用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督促指导本地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储备管理办法开展工作;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时,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沟通,及时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申请动用救灾肥储备,保障本地区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用肥需要。有关化肥储备承储企业要根据政府宏观调控部署及时投放钾肥储备,增加市场供应。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商务、国资、市场监管、供销合作社采取措施,积极鼓励引导本地区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保障国内市场供应。针对相关化肥质量问题,各地海关要严格按照最新规定对进出口化肥实施法定检验,对进口化肥给予通关便利。化肥进口企业要充分发挥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扩大化肥进口、有序释放库存。
      四、全力畅通供应国内的化肥运输配送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保障供应国内的化肥生产原辅料及成品运输以及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化肥调运需要,着力保障疫情、灾情发生地区化肥铁路运输畅通、装卸正常;严格按照最新通知要求,落实好农用化肥运价优惠政策。对需要使用敞顶箱进行钾肥运输的地区,相关铁路局集团公司要增加敞顶箱配用量,确保散装钾肥运输工作有序完成。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保障化肥等农资水路、公路运输通畅,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情况下,为运输配送车船提供通行便利。航运企业应积极保障进口化肥运输需求。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化肥流通主渠道作用,加大在重点产粮区的运销备肥力度,服务农业生产需要。
      五、维护化肥市场流通秩序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化肥市场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重点对钾肥、氮肥等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登记肥料监督抽查,会同有关方面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掺假使假、标识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化肥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各级国资委、供销合作社要指导所属化肥企业保持合理产销、进销价差,鼓励让利于农民。
      六、大力推进化肥减量增效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供销合作社要开展农业绿色发展宣传,向农民普及科学施肥知识,倡导有机肥替代化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机械深施、水肥一体化等科学施肥技术和缓控缓释肥料、水溶性肥料等新型高效肥料,积极支持发展肥料统配统施等专业化服务,提升施肥专业化、集约化水平和肥料利用率,推进化肥减量增效。
      七、形成化肥调控工作合力
      各地方要高度重视化肥生产供应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扎扎实实做好国内化肥保供稳价工作,发挥化肥对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作用。省级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本地区化肥市场保供稳价工作,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国资、海关、市场监管、能源、供销、铁路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会商,分析研判本地区化肥市场供需和价格形势,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协调解决化肥生产、运输、销售、使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采取调控和产销衔接措施,保障本地区化肥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本地区每季度化肥市场形势和已开展的有关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委需于下一季度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商  务  部
    国务院国资委
    海 关 总 署
    市场监管总局
    国 家 能 源 局
    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2日
     

     

     

  • 发改办价格〔2021〕727号

    颁布时间:2021-09-18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发展改革委,中国引航协会、各引航机构:
      为贯彻落实7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和《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引航费开展定价成本监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本监审对象
      全国各引航机构(附件1)。
      二、成本监审范围和期间
      (一)监审范围:列入中央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引航(移泊)服务收费。
      (二)监审期间:2018至2020年度。
      三、工作组织和安排
      本次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实施,价格成本调查中心派员参加,相关地方发展改革委派人支持,同时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成本监审实行分片集中审核,根据引航机构分布区域,将引航机构划分为三个区域:山东片区、上海片区和广东片区,每个片区设置一个监审组,负责审核本片区内引航机构成本。具体分片安排另行通知。监审组将视疫情形势变化,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具报告等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对监审组要求。各监审组要加强组织协调,严守工作纪律,严把审核质量关。要认真记录工作进展,重要问题要及时上报,集体讨论决定。要保存好审核过程表和工作底稿,便于复核和监督。要做好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确保监审结果客观、公正、合理。
      (二)对引航机构要求。各引航机构要按照要求准备相关基础资料(附件2),填报调查表(附件3)。将以上资料通过刻盘(U盘)方式由所在省级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送我委(价格司)。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将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引航协会要求。请中国引航协会指导督促各引航机构按照要求配合做好成本监审工作并指定财务负责人作为联系人,将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等信息汇总后报送我委(价格司)。
      (四)对地方发展改革委要求。请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在10月15日前收齐本区域内引航机构相关资料,统一报送我委(价格司),并根据工作需求指派业务骨干参加成本监审工作。
      联系人:李军岩  010-68501954、68501742(传真)
      电子邮箱:chengbenchu@ndrc.gov.cn
      附件:1.全国引航机构名单
         2.引航机构需提供资料清单
         3.引航费定价成本监审调查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9月18日

     

  • 发改办就业〔2021〕721号

    颁布时间:2021-09-15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2015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分三批组织341个返乡创业试点县(市、区)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试点开展以来,我委大力整合相关政策、项目和市场资源,深入基层狠抓落实落地,各试点地区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的返乡创业发展路径,形成了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的返乡创业发展格局,对带动就地就近就业、繁荣乡村产业、促进乡村振兴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放大试点示范效应,现将试点典型经验予以推广。

      一、引进培育发展返乡创业产业集群

      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依托用好各类资源,引进培育发展了一批拉动就业能力强、增收效果显著的县乡特色产业集群,如江西省德兴市的遮阳产业、贵州省正安县的吉他产业、河南省汝州市的机绣纺织产业等等。

      (一)充分利用本地要素禀赋。引导返乡创业与本地特色资源、区位条件、产业基础等相结合,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是各地行之有效、值得推广的成功经验。安徽省凭借邻近长三角的区位优势,通过引导返乡创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望江县大力发展服装产业,潜山县集中发展制刷产业,无为县积极发展电线电缆产业。重庆市充分利用各试点区县资源禀赋和交通优势,统一规划,发展各具特色的返乡创业产业集群,如永川区的现代农业、开州区的电子轻纺、綦江区的机械制造、垫江区的电商物流。江西省实施“一县一品”战略,立足原有的产业基础,南康县集中发展家具产业,新干县着力发展箱包皮具产业,德兴市创新发展遮阳产业。

      (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以乡情、乡愁为纽带,以龙头企业、领军人才为支撑,坚持精准招商,抓好以商招商,开展全产业链招商,引导返乡人员抱团发展、集群创业。贵州省正安县紧盯大量在外务工正安籍吉他制造业人才这一资源,组织工作队远赴广东等地开展招商,在招才引智中主打“乡情牌”,引导鼓励吉他制造技术人才返乡创业,随后又通过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引进了知名乐器和配套生产企业,开启了“无中生有”的吉他产业集聚发展之路。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建立了以企业为核心的招商平台,依托国际眼镜城等返乡创业龙头企业的市场、技术优势,吸引东部地区上下游企业回归发展,形成了由100多家覆盖眼镜生产、加工、销售等全链条眼镜企业组成的产业集群,成为全国四大眼镜生产基地之一。江西省贵溪市积极引进和发展市场化中介机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市场调查、项目洽谈,成功从东莞、深圳等地引进了多家大型企业项目入驻。

      (三)大力发展电商产业。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新创业与电商相结合,改变传统销售模式,延伸拉长上下游链条,促进优质产品销售,推动配套行业集聚协同发展,拓展返乡创业空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与阿里巴巴集团、京东集团等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支持试点地区建设电商平台、物流渠道和营销网络,解决农产品“上行难”问题,带动更多人员返乡创业就业。湖北省枝江市以扶持返乡人员电商创业为抓手,通过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建设电商孵化器、开展电商培训、推进返乡电商创业试点等举措,强化政策支持,形成了返乡电商创业的“枝江模式”。江苏省沭阳县大力发展“花木电商”,依托沭阳软件产业园、苏奥电商产业园以及各类众创空间和孵化基地,加强电商创业载体建设,实施“远程网店”工程,建立“淘宝·沭阳直播基地”,在电商主流平台开设花木专场,构建“县有园区、镇有集中区、村有网点”的三级快递物流体系,每年评选“十大诚信花木电商”“沭阳十大淘宝精英”“沭阳十大诚信花木网店”,通过返乡创业做大做强花木产业,引领全县乡村产业振兴。

      二、强化返乡创业平台支撑

      搭建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产业园等平台载体,提供配套服务,降低初创成本,为培育返乡创业市场主体提供有力支撑。

      (四)打造专业化返乡创业孵化平台。依托各类返乡创业孵化平台,提供全要素全链条的返乡创业孵化服务,帮助返乡创业企业尽快发展壮大。河南省汝州市建立了4个返乡创业孵化基地,采取众创空间、创新工场、模拟创业等模式,初创期返乡创业企业可免费入驻。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建立了6个线上线下一体、孵化与加速一体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具有孵化、培训、辅助运营、物流配送等综合功能。湖南省醴陵市实行创业孵化基地共建、资源共享,构建起“政府、社会、行业企业、学校”四位一体的返乡创业孵化联动机制。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搭建孵化物理平台、服务平台、交流平台、推广平台等四大平台,助力种子项目落地生根、新建企业稳定运营、成熟企业加速发展。

      (五)建设改造提升返乡创业园。通过建设一体化、标准化厂房,完善基础设施,实现企业“拎包入驻”,降低运营成本,促进返乡创业企业集群发展。河南省汝州市围绕发展机绣产业,根据返乡人员创业和经营特点,建设了占地4000余亩的汝绣农民工返乡创业产业园,并实行三年免租金政策,为返乡创业企业提供集聚发展的平台。江西省德兴市投资8亿元建成了占地505亩的返乡创业示范基地,建设了40多万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以最低廉的价格出租给返乡创业企业,企业仅需投资生产设备就可以入驻,投资周期大大缩短。安徽省太湖县建设了占地47.7亩新仓镇农民工返乡创业园,采取“财政补一点、税收补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规费减一点、职能部门帮一点”的方式支持农民工进驻园区经营。

      三、着力解决“痛点”“难点”问题

      聚焦融资难、用地难、引才难等返乡创业面临的“痛点”“难点”问题,因地制宜制定政策举措,强化返乡创业要素支持。

      (六)缓解融资难问题。各地纷纷通过创新信贷政策、开发返乡创业金融产品、扩大直接融资渠道等举措,缓解返乡创业融资难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设立返乡创业专项贷款,扩大返乡创业金融供给,重点支持农产品开发、龙头企业发展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河南省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通过撬动社会资本加大对初创型返乡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以县域金融改革创新试点为抓手,引导区内银行创新推出“产业升级贷”“品牌贷”等50个金融创新产品,发行“双创债”,支持返乡创业企业融资。甘肃省高台县引入社会资本出资,设立“弱水三千创业创新基金”,对种子期返乡创业项目进行天使投资。四川省邛崃市引入保险公司开发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产品,降低返乡创业项目风险。

      (七)保障返乡创业用地。部分试点地区通过扩大增量、盘活存量、创新供应方式,有效满足了返乡创业用地需求,经验值得复制推广。山西省岚县首次将返乡人员创业用地纳入城乡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优先保障返乡创业用地。云南省南华县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将政府公租房提供给创业积极性较高的返乡农民工作为经营用房。安徽省泗县在未新增用地指标的前提下,将原“僵尸”企业用地和厂房改造用于支持返乡创业。山东省沂南县通过盘活老厂区低效闲置土地,优先用于返乡创业。四川省仁寿县通过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土地供应方式,降低返乡创业用地一次性支出成本。

      (八)注重引人留人。建立完善人才培育、引进、保障、激励政策体系,积极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重庆市永川区建立返乡人才项目库,收录农村实用人才,采用分类对接、重点跟踪的方式,以乡情和资源等优势吸引他们返乡创业,同时出台了“英才培育引进16条”等激励政策,为返乡人才引进培育提供“绿色通道”、解决后顾之忧。四川省宜宾市实施“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对大学生、科技人员等返乡创业人才给予培育扶持资金,对急需引进人才开展高科技含量返乡创业项目给予补贴。陕西省充分发挥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辐射作用,依托各类技术院校教学平台,定向培养返乡创业高端人才。安徽省濉溪县建立了“农民创业星火人才库”,对创业成效突出的返乡创业人才进行跟踪培养,及时吸收进党员和村“两委”队伍。

      (九)优化创业服务。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强化政府职能,健全服务机制,为返乡创业提供强有力服务保障,营造良好的返乡创业营商环境。江苏省金湖县推行返乡农民工本土创业准入“无门槛”、服务“零收费”、注资“分步走”、场所“无限制”改革,率先上线“多评合一”网上服务平台,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创新设立“1+N”返乡创业服务平台,即1个县级加多个乡镇服务平台,平台之间网络互通、资源共享,为返乡人员提供远程在线服务。江西省鹰潭市成立了返乡创业项目评审组,实施一名干部联系一个创业项目的“一对一”帮扶指导,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江西省于都县建立“店小二”机制,确保每家返乡创业企业有一名挂点县领导、一个服务单位、一名具体负责人提供点对点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项目落地各个阶段的各种困难。安徽省金寨县根据创业者需求列出技能“培训菜单”,依托当地技师学院大力培训返乡创业人员。河南省新蔡县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引入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分析、管理辅导等深度服务,帮助初创期企业改善管理、开拓市场。

      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并应用典型经验。国家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已到期,试点工作到此结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同时,鼓励这些地区继续探索创新,不断推出有效的改革举措,推动返乡创业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同时废止的返乡创业试点相关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9月15日

     

  • 工信部网安〔2021〕134号

    颁布时间:2021-09-15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

    车联网是新一代网络通信技术与汽车、电子、道路交通运输等领域深度融合的新兴产业形态。智能网联汽车是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车、路、人、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的新一代汽车。在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车联网安全风险日益凸显,车联网安全保障体系亟须健全完善。为推进实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基本要求

    (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各相关企业要建立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强化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加大资源保障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全面加强安全保护。各相关企业要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按照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加强汽车、网络、平台、数据等安全保护,监测、防范、及时处置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状态,保障车联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安全防护

    (三)保障车辆网络安全。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要加强整车网络安全架构设计。加强车内系统通信安全保障,强化安全认证、分域隔离、访问控制等措施,防范伪装、重放、注入、拒绝服务等攻击。加强车载信息交互系统、汽车网关、电子控制单元等关键设备和部件安全防护和安全检测。加强诊断接口(OBD)、通用串行总线(USB)端口、充电端口等的访问和权限管理。

    (四)落实安全漏洞管理责任。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要落实《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明确本企业漏洞发现、验证、分析、修补、报告等工作程序。发现或获知汽车产品存在漏洞后,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报送漏洞信息。对需要用户采取软件、固件升级等措施修补漏洞的,应当及时将漏洞风险及修补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用户,并提供必要技术支持。

    三、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防护

    (五)加强车联网网络设施和网络系统安全防护能力。各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网络安全分级防护要求,加强网络设施和网络系统资产管理,合理划分网络安全域,加强访问控制管理,做好网络边界安全防护,采取防范木马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车联网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符合性评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六)保障车联网通信安全。各相关企业要建立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机制,强化车载通信设备、路侧通信设备、服务平台等安全通信能力,采取身份认证、加密传输等必要的技术措施,防范通信信息伪造、数据篡改、重放攻击等安全风险,保障车与车、车与路、车与云、车与设备等场景通信安全。鼓励相关企业、机构接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联网安全信任根管理平台,协同推动跨车型、跨设施、跨企业互联互认互通。

    (七)开展车联网安全监测预警。国家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监测平台建设,开展网络安全威胁、事件的监测预警通报和安全保障服务。各相关企业要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和技术手段,对智能网联汽车、车联网服务平台及联网系统开展网络安全相关监测,及时发现网络安全事件或异常行为,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

    (八)做好车联网安全应急处置。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要建立网络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安全威胁、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九)做好车联网网络安全防护定级备案。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要按照车联网网络安全防护相关标准,对所属网络设施和系统开展网络安全防护定级工作,并向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对新建网络设施和系统,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定网络安全防护等级。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定级备案审核工作。

    四、加强车联网服务平台安全防护

    (十)加强平台网络安全管理。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智能网联汽车、路侧设备等平台接入安全,主机、数据存储系统等平台设施安全,以及资源管理、服务访问接口等平台应用安全防护能力,防范网络侵入、数据窃取、远程控制等安全风险。涉及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信息服务业务等电信业务的,应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要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十一)加强在线升级服务(OTA)安全和漏洞检测评估。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在线升级服务软件包安全验证机制,采用安全可信的软件。开展在线升级软件包网络安全检测,及时发现产品安全漏洞。加强在线升级服务安全校验能力,采取身份认证、加密传输等技术措施,保障传输环境和执行环境的网络安全。加强在线升级服务全过程的网络安全监测和应急响应,定期评估网络安全状况,防范软件被伪造、篡改、损毁、泄露和病毒感染等网络安全风险。

    (十二)强化应用程序安全管理。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要建立车联网应用程序开发、上线、使用、升级等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应用程序身份鉴别、通信安全、数据保护等安全能力。加强车联网应用程序安全检测,及时处置安全风险,防范恶意应用程序攻击和传播。

    五、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十三)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要建立数据管理台账,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加强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保护。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并向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企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提升数据安全技术保障能力。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要采取合法、正当方式收集数据,针对数据全生命周期采取有效技术保护措施,防范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篡改、误用、滥用等风险。各相关企业要强化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异常流动分析、违规跨境传输监测、安全事件追踪溯源等水平;及时处置数据安全事件,向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较大及以上数据安全事件,并配合开展相关监督检查,提供必要技术支持。

    (十五)规范数据开发利用和共享使用。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要合理开发利用数据资源,防范在使用自动化决策技术处理数据时,侵犯用户隐私权和知情权。明确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和责任要求,对数据合作方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进行审核评估,对数据共享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强化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需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并向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数据出境备案、安全评估等工作。

    六、健全安全标准体系

    (十七)加快车联网安全标准建设。加快编制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全国通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要加快组织制定车联网防护定级、服务平台防护、汽车漏洞分类分级、通信交互认证、数据分类分级、事件应急响应等标准规范及相关检测评估、认证标准。鼓励各相关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9月15日

     

  • 国科办区[2021]108号

    颁布时间:2021-09-09 发文单位:科技部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同金融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加快推动一批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科技部、国家开发银行决定共同开展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题债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目标定位

      围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规模化应用等,加强对重点科技创新地区、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的金融供给,通过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题债等工作,加强融资需求对接,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建立中央地方联动、多政策协同、多元化投入的推进机制,力争通过发行专题债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融资100亿元以上。

      二、重点支持方向

      1.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工程。以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为目标,发行专题债用于支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推动一批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形成的重大科技成果加快转化落地,带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融通发展,加快实现科技惠及民生,形成推动经济增长的新动能。

      2.“百城百园”行动。以支撑打造区域创新高地为目标,发行专题债用于支持“百城百园”行动的100个国家创新型城市(县市)和100个国家高新区,以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国家级、省级科技园区建设发展,加快推动一批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地方落地转化,引导地方走差异化的创新发展之路,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增长极。

      3.国家重大能力平台建设。以支撑国家重大能力平台建设为目标,发行专题债用于支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以及大学科技园、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打造核心技术攻关策源地、重大基础研究成果转化地、中小企业培育孵化地,推进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整体提升。

      4.创新联合体建设。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发行专题债用于支持创新联合体有关企业及科技领军企业,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构建以企业为中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围绕企业创新开展科研活动、企业为主导推动创新发展的新模式,提升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壮大。

      三、深化政银合作,加强组织保障

      1.科技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建立部行工作会商制度,积极开展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双方按照“政府引导、开发性金融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强政策和资源的互动协同,共同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题债的组织实施,打造品牌、做好示范,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规模化应用项目进行滚动支持。

      2.科技部发挥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优势,用好各类科技计划和创新政策,加强融资支持保障工作。加强与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协同联动,做好重点支持项目的培育、遴选、评估和推荐,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发挥科技对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作用。

      3.国家开发银行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根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总体部署,指导各分行与省级科技部门做好项目融资对接,对科技部和各地推荐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规模化应用项目,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和融资需求,统筹安排融资方式和融资总量,用好专题债募集资金,精准有效服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规模化项目。

      四、有关工作要求

      1.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规模化应用项目的统筹协调,做好与当地开发银行分行的项目推荐和沟通对接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协调解决项目融资、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政策合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等政策支持。

      2.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与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对接科技部和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加强金融产品研究。同时密切沟通,加强合作,及时与科技部门共享企业和项目融资进展情况。

      3.请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按季度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科技部、国家开发银行总行。

      

      联系人及电话:

      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 李文雅,010-58884267

      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部 郑颖昊,010-88309701

                科技部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室
                2021年9月9日
  • 教监管厅函〔2021〕9号

    颁布时间:2021-09-09 发文单位: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9月9日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招用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招用及解聘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

      (三)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

      (四)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五)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以下人员:

      (一)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规范从业人员管理: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

      (三)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等;

      (四)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作出书面承诺,从业人员招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培训,提高教育教研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

      (五)在教学、培训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七)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收受不正当财物或利益;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十)违法传教或者开展宗教活动;

      (十一)宣扬或从事邪教。

      从业人员有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同步更新人员信息,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章 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开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依职责分工对机构从业人员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多次、多项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改正期间禁止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对逾期未完成改正或拒绝改正等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办学许可资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教师队伍建设的融合,推动教师主动适应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变革,积极有效开展教育教学,教育部启动第二批人工智能助推教师队伍建设试点。在各地推荐基础上,经审核认定,决定在北京大学等单位(见附件)实施第二批人工智能助推教师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顶层设计,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好三至五年的试点工作整体规划,坚持统筹推进,加强系统集成,以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基础,以教师队伍建设改革为抓手,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落脚点,积极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等新技术与教师队伍建设的融合,形成新技术助推教师队伍建设的新路径和新模式,打造高水平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支撑教育强国战略与教育现代化。高等学校要重点推进四项工作,包括创建智能化教育环境,提升教师技术素养与应用能力,推进教师大数据建设与应用,服务地方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等。地市和区县要重点推进六项工作,包括推动教师应用智能助手,创新教师培养模式,开展教师智能研修,提升教师智能教育素养,建设与应用教师大数据,智能引领乡村学校与薄弱学校教师发展等。

      二、坚持问题导向,确定试点主攻方向。各试点单位要聚焦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难题,明确试点工作的主攻方向。要着力推进师生应用智能助手(平台、系统、资源、工具等),促进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改革,为教师减负和赋能。要着力依托智能教育平台系统,探索推进人人协同、人机协同的“双师课堂”,解决区域、学校、城乡教育不均衡难题,探索缓解教师编制供给不足的新路径。要探索利用平台系统,提升教师作业设计和点评能力,减轻学生作业负担。要探索建立或应用教师能力诊断测评系统,诊断教师学习发展需求,开展精准培养培训。要建设和应用教师大数据,采集动态数据,形成教师画像,支撑教师精准管理,支持教师评价改革。

      三、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协同推进合力。各试点单位要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地市和区县要遴选一批基础好的区域或学校建立实验区或实验校,高校要遴选基础好的院系或部门建立实验基地,先行先试,对拿得准的就快速推开、全面覆盖,确保试点工作落点准、部署快、推进实、成效好。要建立政企校企合作机制,注重引进信息化和人工智能等领域企业或专业机构,参与技术创新、产品设计、平台开发、资源建设等工作,确保技术先进性、引领性、适用性。建立专家指导机制,要引进高校科研团队或专家建立指导专家组,做好方案研制、试点推进、迭代升级的指导工作,教育部将通过人工智能助推教师队伍建设试点工作专家组,对各地试点工作进行跟踪指导与成效评估。

      四、强化组织保障,确保试点工作成效。教育部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指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省份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同志亲自推进,整合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力量,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试点单位要落实专门经费用于试点工作,确保申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教育部将通过国家级教师队伍建设的项目资源,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支持。试点单位要明确试点工作的预期成效,建立可量化、可监测的评价指标体系,做好督查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教育部将采取专家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试点单位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工作验收,并视情况对试点单位进行调整。试点单位要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的典型经验、先进做法,将年度工作进展、节点性成果、重要媒体宣传等及时报我部(教师工作司)。

      教师工作司联系人:贾炎龙、王炳明,电话:010-66096771、66096873;邮箱:jsszhc@moe.edu.cn。

      附件:教育部第二批人工智能助推教师队伍建设试点单位

    教育部

    2021年9月7日

     

  •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颁布时间:2021-09-03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网 信 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 保 监 会
    国 家 能 源 局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