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
高级查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2年第4号

    颁布时间:2022-04-30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为维护煤炭市场价格秩序、更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根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有关规定,现明确煤炭(国产动力煤,下同)领域经营者(包括从事煤炭生产、贸易的经营者,下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哄抬价格:

      一、捏造涨价信息。(1)虚构本地区煤炭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2)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高煤炭价格的信息的;(3)虚构煤炭购进成本信息的;(4)虚构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二、散布涨价信息。(1)散布捏造的煤炭涨价信息的;(2)散布信息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煤炭价格的;(3)散布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三、囤积居奇。生产或者购进煤炭后,无正当理由,明显超出正常的数量或者周期囤积的。

      四、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或者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1)在煤炭生产成本或者购进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对外销售或者明显超过正常年份加价幅度对外销售的;(2)通过向关联方转售,再由关联方大幅度提高价格出售煤炭的;(3)以煤炭供应紧张为由,强制或者诱导销售对象委托其采购高价煤炭的;(4)在销售煤炭过程中,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输费用或者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的;(5)在销售中长期交易煤炭的同时,通过强制高价销售现货煤炭,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的。

      上述所称“大幅度提高价格”,可以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文件规定、经营者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其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一般可视为哄抬价格行为:(1)经营者的煤炭中长期交易销售价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文件明确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的;(2)经营者的煤炭现货交易销售价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文件明确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50%的。

      本公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4月30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煤炭清洁 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 (2022年版)》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2〕559号

    颁布时间:2022-04-09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市场监管局(厅、委)、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标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煤炭消费转型升级,现发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指标,充分发挥导向作用

      对标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以及国家现行政策、标准中先进能效指标值和最严格污染物排放要求,确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坚持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统筹考虑实现碳达峰目标要求、促进煤炭消费转型升级、便于企业操作实施等因素,参考国家现行标准中的准入值或限定值,以及国家政策文件明确的相关指标,科学确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基准水平。本文件将视行业发展和标准制修订情况进行补充完善和动态调整,适时建立包括能耗、物耗、水耗、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等在内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二、分类分批实施,滚动提升利用水平

      对新建煤炭利用项目,应对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建设实施,推动清洁高效利用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标杆水平。对清洁高效利用水平低于基准水平的存量项目,引导企业有序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改造,加快推动企业减污降碳,坚决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依据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限期分批实施改造升级和淘汰。对需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改造的项目,各地应明确改造升级和淘汰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以及年度改造淘汰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升级到基准水平以上,力争达到标杆水平;对于不能按期改造完成的项目进行淘汰。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艺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三、完善支持政策,加快推动转型升级

      整合已有政策工具,加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市场调节和督促落实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重点向实施标杆水平改造的企业进行倾斜,培育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领军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效应显著的重点项目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落实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用装备、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快企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改造升级步伐,提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整体水平。

      各地方要充分认识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重要意义,立足本地实际,坚持系统观念,尊重市场规律,细化工作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加快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助力推进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 家 能 源 局

    2022年4月9日

  • 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22〕25号

    颁布时间:2022-04-0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等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我们对《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管理资金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此前印发的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3.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4.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5.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6.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2022年4月1日

    附件下载:P020220419339069293606.docx (live.com)

    P020220419339069450150.docx (live.com)

    P020220419339069630368.docx (live.com)

    P020220419339069774448.docx (live.com)

    P020220419339069940695.docx (live.com)

    P020220419339070094356.docx (live.com)

  • 税总所得发〔2022〕25号

    颁布时间:2022-03-25 发文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年3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网络直播在促进灵活就业、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也存在网络直播平台管理责任不到位、商业营销行为不规范、偷逃缴纳税款等问题,制约行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强化信息共享、深化监管联动,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二、网络直播平台更好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一)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网络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的认证登记,开展动态巡查核验,确保认证信息真实可信。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

    (二)加强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网络直播账号,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提醒、责令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使用、永久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配合开展执法活动。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示网络直播发布者在市场主体登记、税收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强制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成立工作室或者个体工商户。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配合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并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三、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一)积极营造网络直播公平竞争环境。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以文字形式显著标明销售价格、被比较价格及含义。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在直播间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维护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进行必要、清晰的提示。应当积极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为商家和消费者维权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等支持。加强网络直播销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严禁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带货委托方或其他第三方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推广、引流;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四、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

    (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二)规范税收服务和征缴。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税法遵从,引导网络直播发布者规范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

    五、深化协同共治,推动提升监管合力

    (一)加强信息共享。网信、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共享网络直播发布者认证登记等直播营利信息,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不断提升信息共享水平,协调推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部门信息共享。

    (二)加强联合奖惩。保护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依法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合法权益,对依法依规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纳税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评先树优给予鼓励支持。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直播发布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颁布时间:2022-03-23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22年3月23日

     

  • 发改开放〔2022〕408号

    颁布时间:2022-03-16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交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银保监会、证监会、铁路局、民航局:
      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维护全球生态安全的重大举措,是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重要载体。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绿色丝绸之路5年来,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取得积极进展,理念引领不断增强,交流机制不断完善,务实合作不断深化,我国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同时,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面临的风险挑战依然突出,生态环保国际合作水平有待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约束条件更为严格。为进一步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让绿色切实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底色,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建“一带一路”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按照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会议要求,践行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以高标准、可持续、惠民生为目标,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更紧密的绿色发展伙伴关系,推动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二)基本原则。
      绿色引领,互利共赢。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注重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不断充实完善绿色丝绸之路思想内涵和理念体系。坚持多边主义,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充分尊重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实际,互学互鉴,携手合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共享绿色发展成果。
      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绿色发展政策支撑,搭建绿色交流合作平台,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更好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健全市场机制,调动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积极性,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
      统筹推进,示范带动。坚持系统观念,加强部门、地方、企业联动,完善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顶层设计和标准体系,统筹推进绿色基建、绿色能源、绿色交通、绿色金融等领域合作。完善绿色发展合作平台,扎实开展绿色领域重点项目,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依法依规,防范风险。严格遵守东道国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和规则标准,高度重视当地民众绿色发展和生态环保诉求。坚持危地不往、乱地不去,严防严控企业海外无序竞争。强化境外项目环境风险防控,加强企业能力建设,切实保障生态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共建“一带一路”生态环保与气候变化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深化,绿色丝绸之路理念得到各方认可,绿色基建、绿色能源、绿色交通、绿色金融等领域务实合作扎实推进,绿色示范项目引领作用更加明显,境外项目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到2030年,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绿色发展伙伴关系更加紧密,“走出去”企业绿色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境外项目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更加完善,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二、统筹推进绿色发展重点领域合作
      (四)加强绿色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引导企业推广基础设施绿色环保标准和最佳实践,在设计阶段合理选址选线,降低对各类保护区和生态敏感脆弱区的影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建设期和运行期实施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断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和维护过程中的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引导企业在建设境外基础设施过程中采用节能节水标准,减少材料、能源和水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废弃物排放,加强废弃物处理。
      (五)加强绿色能源合作。深化绿色清洁能源合作,推动能源国际合作绿色低碳转型发展。鼓励太阳能发电、风电等企业“走出去”,推动建成一批绿色能源最佳实践项目。深化能源技术装备领域合作,重点围绕高效低成本可再生能源发电、先进核电、智能电网、氢能、储能、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开展联合研究及交流培训。
      (六)加强绿色交通合作。加强绿色交通领域国际合作,助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发展绿色交通。积极推动国际海运和国际航空低碳发展。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等节能低碳型交通工具,推广智能交通中国方案。鼓励企业参与境外铁路电气化升级改造项目,巩固稳定提升中欧班列良好发展态势,发展多式联运和绿色物流。
      (七)加强绿色产业合作。鼓励企业开展新能源产业、新能源汽车制造等领域投资合作,推动“走出去”企业绿色低碳发展。鼓励企业赴境外设立聚焦绿色低碳领域的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多种方式灵活开展绿色产业投资合作。
      (八)加强绿色贸易合作。持续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贸易。加强节能环保产品和服务进出口。
      (九)加强绿色金融合作。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等多边合作框架下,推广与绿色投融资相关的自愿准则和最佳经验,促进绿色金融领域的能力建设。用好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撬动民间绿色投资。鼓励金融机构落实《“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
      (十)加强绿色科技合作。加强绿色技术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强化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鼓励企业优先采用低碳、节能、节水、环保的材料与技术工艺。发挥“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等机制作用,支持在绿色技术领域开展人文交流、联合研究、平台建设等合作,实施面向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转移专项行动,建设“一带一路”绿色技术储备库,推动绿色科技合作网络与基地建设。
      (十一)加强绿色标准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绿色标准制定,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绿色标准对接。鼓励行业协会等机构制定发布与国际接轨的行业绿色标准、规范及指南。
      (十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推动各方全面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积极寻求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最大公约数”,加强与有关国家对话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继续实施“一带一路”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计划,推进低碳示范区建设和减缓、适应气候变化项目实施,提供绿色低碳和节能环保等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物资援助,帮助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三、统筹推进境外项目绿色发展
      (十三)规范企业境外环境行为。压实企业境外环境行为主体责任,指导企业严格遵守东道国生态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鼓励企业参照国际通行标准或中国更高标准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加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定期发布环境报告。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环境行为准则,通过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环境行为。
      (十四)促进煤电等项目绿色低碳发展。全面停止新建境外煤电项目,稳慎推进在建境外煤电项目。推动建成境外煤电项目绿色低碳发展,鼓励相关企业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采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以及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先进技术,升级节能环保设施。研究推动钢铁等行业国际合作绿色低碳发展。
      四、统筹完善绿色发展支撑保障体系
      (十五)完善资金支撑保障。有序推进绿色金融市场双向开放,鼓励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在国际市场开展绿色融资,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在境内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投资。
      (十六)完善绿色发展合作平台支撑保障。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积极搭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政策对话和沟通平台,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加强“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及应对气候变化相关信息共享、技术交流合作,强化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规则研究。发挥“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一带一路”可持续城市联盟等合作平台作用,建立多元交流与合作平台。
      (十七)完善绿色发展能力建设支撑保障。支持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基地、绿色技术示范推广基地和绿色科技园区等平台建设,强化科技创新能力保障,加强“一带一路”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中心(深圳)示范作用。实施绿色丝路使者计划,加强环境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互动交流,提升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环保能力和水平。开展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专题培训,提高对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人才支持力度。建设绿色丝绸之路新型智库,构建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智力支撑体系。
      (十八)完善境外项目环境风险防控支撑保障。指导企业提高环境风险意识,加强境外项目环境管理,做好境外项目投资建设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时识别和防范环境风险,采取有效的生态环保措施。组织编制重点行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指南,引导企业切实做好境外项目环境影响管理工作。通过正面引导、跟踪服务等多种措施,加强项目建设运营期环境指导和服务。
      五、统筹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系统推进。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要把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确保相关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和改进“一带一路”国际传播工作,及时澄清、批驳负面声音和不实炒作;强化正面舆论引导,讲好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中国故事”。
      (二十一)加强跟踪评估。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各项任务的指导规范,及时掌握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评估。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  交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商  务  部
    2022年3月16日

     

     

  • 发改高技〔2022〕390号

    颁布时间:2022-03-14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为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

    二、2021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2年需重新申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2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三、鉴于2021年国家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确认工作方式发生调整,2021年因客观原因未能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可于2022年3月15日至3月21日在信息填报系统“补充申请”栏目提出补充申报申请;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审核通过后,于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补充申请”栏目完成信息填写,正式申请列入2020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清单。企业应按照附件3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包括经审计的2020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在内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数据应体现2020年度企业实际情况。

    四、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后),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单后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定。

    五、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六、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七、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问题,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将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则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补充享受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享受财关税〔2021〕4号文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适时调整。

     

    附件: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2.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

       4.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2022年3月14日

     

     

  • 发改价格〔2022〕465号

    颁布时间:2022-03-25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专利收费项目中增加单独指定费子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2〕13号)有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由10年延长为15年,指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及国际注册续展,相关申请人应缴纳单独指定费。现将外观设计专利年费、单独指定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观设计专利第11—15年年费标准为每年3000元。
      二、单独指定费标准为:第一期(1—5年)4100元,第二期(6—10年)7600元,第三期(11—15年)15000元。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改变收费标准。
      四、价格、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的,依法给予处罚。
      五、上述规定自2022年5月5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22年3月25日

     

  • 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住建厅

    省交通厅

    省商务厅

    省文旅厅

    省卫生健康委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省政府国资委

    省税务局

    省市场监管局

    甘肃银保监局

    省金融监管局

    民航甘肃监管局

    2022年2月28日

     

    甘肃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在落实好已经出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人数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要确保减免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2022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持续严厉整治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实名注册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依托“甘肃信易贷”平台,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按照公益性原则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等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对存在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中小微企业,申请资料齐全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省级层面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帮助企业重塑信用,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深化投资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完善全省投资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审批服务平台,推进“一张图”审批、可视化审批、信用承诺制审批,以“数据跑”代替“企业跑”,实现全流程“一网通办”、全过程“一网统管”,推动企业投资项目早落地、早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对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发挥餐饮行业协会作用,协调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6.2022年,对餐饮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足额缴费的非失信企业,可向参保地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经批准后,申请缓缴企业应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失业或者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结束后,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9.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强民政、商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推动餐饮业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中央厨房等餐饮企业延长供应链,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支持餐饮企业与社区养老服务网点、虚拟养老院等进行合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省商务厅、省民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对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2.统筹中央、省级服务业发展资金,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改造升级县域商超、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服务中心和农村便利店,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3.通过省级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14个市州建设改造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产地市场和县乡农贸市场,健全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2022年,对零售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足额缴费的非失信企业,可向参保地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经批准后,申请缓缴企业应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失业或者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结束后,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商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6.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7.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省文旅厅、甘肃银保监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8.2022年,对旅游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足额缴费的非失信企业,可向参保地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经批准后,申请缓缴企业应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失业或者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结束后,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文旅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省文旅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0.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省文旅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1.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省文旅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文旅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3.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省文旅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4.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5.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6.2022年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7.2022年继续使用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8.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9.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交通运输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40.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甘肃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1.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甘肃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2.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鼓励地方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民航甘肃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省交通运输厅、民航甘肃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4.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5.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省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形势分析,协调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把握好政策时度效,抓好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企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馈行业发展动态、难点问题、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

  • 发改办环资〔2022〕141号

    颁布时间:2022-02-25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21〕1516号)、《关于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通知》(建办城〔202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范围

      根据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现状水平、治理目标、重点工程、管控机制等,选择具有较好示范推广意义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开展试点。试点城市(县城)不超过50个。

      二、建设时间

      2022年至2025年。

      三、建设内容

      一是实施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等,对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落后或受损失修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二是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工程。依据《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工作指南》,按需选择供水管网分区计量实施路线,开展工程建设。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完善市政、绿化、消防、环卫等用水计量体系。三是实施供水管网压力调控工程。统筹布局建设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加压设施,提高调控水平。四是实施供水管网智能化建设工程。推动供水企业在完成供水管网信息化基础上,实施智能化改造,建立基于物联网的供水智能化管理平台。五是完善供水管网管理制度。建立从规划、投资、建设到运行、管理、养护的一体化机制,完善供水管网漏损管控长效机制。推动供水企业将供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营收、表务、调度管理与漏损控制等数据互通、平台共享。

      四、建设目标

      到2025年,试点城市(县城)建成区供水管网基本健全,供水管网分区计量全覆盖,管网压力调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共供水管网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约束激励机制,实现供水管网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形成一批漏损治理先进模式和典型案例。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高于12%(2020年)的试点城市(县城)建成区,2025年漏损率不高于8%;其他试点城市(县城)建成区,2025年漏损率不高于7%。

      五、工作程序

      (一)编制方案。申报试点的城市(县城)按照《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要求,开展公共供水管网现状调查,摸清漏损状况及突出问题,制定治理目标任务,对照大纲(附后)编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组织推荐。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实施方案》,提出审核意见,于2022年3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推荐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其中,长江经济带11省(市)、沿黄河9省(区)推荐试点城市(县城)数量不超过4个,其它各省(区、市)推荐试点城市(县城)数量不超过2个。

      (三)评审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公示拟确定的试点城市(县城)名单。根据评审和公示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并公布试点城市(县城)名单。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推荐。申报试点的城市(县城)人民政府要确保《实施方案》可行可靠,符合本地实际,供水管网现状信息真实准确,治理目标科学合理,实施模式、运维方案和保障措施有效有力,实施计划可操作,工程项目可落地实施并具有示范性。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推荐试点城市(县城)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强化投入保障。试点城市(县城)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要加强统筹协调,切实保障《实施方案》落实落地。试点城市(县城)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项目储备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要求,将《实施方案》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加大对项目实施的指导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三)开展动态评估。试点城市(县城)人民政府要于每年11月底前,经省级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年度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年度组织第三方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开展评估抽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城市(县城)予以优先支持;对试点建设缓慢、未能完成实施计划的,予以督促整改、通报批评。2025年底前,试点城市(县城)人民政府要对试点建设情况开展全面总结,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对试点建设情况开展审核评估并报送评估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梳理总结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予以宣传推广,对治理成效显著的试点城市(县城)予以通报表扬。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郑 凯  010-6850584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王腾旭  010-58933543

      附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2月25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2〕303号

    颁布时间:2022-02-24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煤炭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初级产品,电力供应和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要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综合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引导煤炭(动力煤,下同)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完善煤、电价格传导机制,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煤、电上下游协调高质量发展。

      二、引导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

      煤炭价格由市场形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综合采取供需衔接、储备吞吐、进出口调节、运输协调等措施,促进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当煤炭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将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等规定,按程序及时启动价格干预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当煤炭价格出现过度下跌时,综合采取适当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合理回升。

      从多年市场运行情况看,近期阶段秦皇岛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长期交易价格每吨570~770元(含税)较为合理(晋陕蒙相应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见附件),煤炭生产、流通、消费能够保持基本平稳,煤、电上下游产业能够实现较好协同发展。适时对合理区间进行评估完善。

      三、完善煤、电价格传导机制

      引导煤、电价格主要通过中长期交易形成。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在合理区间内运行时,燃煤发电企业可在现行机制下通过市场化方式充分传导燃料成本变化,鼓励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中合理设置上网电价与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挂钩的条款,有效实现煤、电价格传导。

      四、健全煤炭价格调控机制

      (一)提升煤炭市场供需调节能力。进一步完善煤炭产供储销体系,保障煤炭产能合理充裕,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进一步增强政府可调度储煤能力,完善储备调节机制,适时收储投放,促进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增强铁路煤炭集疏运配套能力。建立健全煤炭需求侧响应机制,必要时合理调节煤炭消费。

      (二)强化煤炭市场预期管理。健全煤炭生产流通成本调查制度和市场价格监测制度,为开展煤炭价格调控、评估完善煤炭价格合理区间提供支撑。及时发布煤炭市场和价格信息,强化煤炭价格指数行为评估和合规性审查。煤炭价格超出合理区间时,充分运用《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手段和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

      (三)加强煤、电市场监管。严禁对合理区间内的煤、电价格进行不当行政干预,严禁违规对高耗能企业给予电价优惠。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强化煤、电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密切关注投机资本动向,加强期现货市场联动监管,坚决遏制资本过度投机和恶意炒作。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关注煤、电市场竞争状态,强化反垄断监管;及时查处市场主体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煤炭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后,严肃查处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进口煤炭价格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附件:重点地区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2月24日

    P020220225550328647794.pdf (ndrc.gov.cn)

  • 发改产业〔2022〕273号

    颁布时间:2022-02-18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等12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困难和挑战明显增多。在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2021年四季度以来工业经济主要指标逐步改善,振作工业经济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抓紧做好预调微调和跨周期调节,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3.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4.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二、关于金融信贷政策
      5.2022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2022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6.2022年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
      7.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
      三、关于保供稳价政策
      8.坚持绿色发展,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
      9.做好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进一步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等国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
      四、关于投资和外贸外资政策
      10.组织实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实施好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鼓励中东部地区发展分布式光伏,推进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海上风电发展,带动太阳能电池、风电装备产业链投资。
      11.推进供电煤耗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在西北、东北、华北等地实施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加快完成供热机组改造;对纳入规划的跨省区输电线路和具备条件的支撑性保障电源,要加快核准开工、建设投产,带动装备制造业投资。
      12.启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加快实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计划和制造业领域国家专项规划重大工程,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推动重点地区沿海、内河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加快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
      13.加快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引导电信运营商加快5G建设进度,支持工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升级,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启动实施北斗产业化重大工程,推动重大战略区域北斗规模化应用;加快实施大数据中心建设专项行动,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8个国家级数据中心枢纽节点建设。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14.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建设和使用海外仓的金融支持。进一步畅通国际运输,加强对海运市场相关主体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引导各地方、进出口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增加中欧班列车次,引导企业通过中欧班列扩大向西出口。
      15.多措并举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加大对制造业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力度,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推动早签约、早投产、早达产;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领域;出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创新发展政策举措,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创新效能。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
      五、关于用地、用能和环境政策
      16.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17.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限制企业正常用能;落实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加快确定并组织实施“十四五”期间符合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要求的产业项目。
      18.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坚持精准实施企业生产调控措施;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加快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进度,保障尽快开工建设。
      六、保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重点工业大省以及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调度监测;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适时开展政策效果评估。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积极推出有利于振作工业经济的举措,努力形成政策合力,尽早显现政策效果。
      各省级地方政府要设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协调机制,制定实施本地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在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出台更为有力有效的改革举措;要总结推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稳定工业运行的有效做法和经验,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突发疫情情况下保障重点产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正常有序运行;针对国内疫情点状散发可能带来的人员返程受限、产业链供应链受阻等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尽最大努力保障企业稳定生产;加大对企业在重要节假日开复工情况的监测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 然 资 源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税 务 总 局
    银 保 监 会
    能  源  局
    2022年2月18日
     
  •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函〔2022〕1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2月15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颁布时间:2022-02-09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财 政 部   税务总局

      2022年2月9日

     

  • 发改能源〔2022〕206号

    颁布时间:2022-01-30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能源生产和消费相关活动是最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大力推动能源领域碳减排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以及加快构建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围绕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现有的体制机制、政策体系、治理方式等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推动能源消费革命、供给革命、技术革命、体制革命,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从国情实际出发,统筹发展与安全、稳增长和调结构,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科学有序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加强顶层设计,发挥制度优势,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处理好转型各阶段不同能源品种之间的互补、协调、替代关系,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统筹推进全国及各地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坚持保障安全、有序转型。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先立后破,坚持全国“一盘棋”,加强转型中的风险识别和管控。在加快形成清洁低碳能源可靠供应能力基础上,逐步对化石能源进行安全可靠替代。
      ——坚持创新驱动、集约高效。完善能源领域创新体系和激励机制,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贯彻节约优先方针,着力降低单位产出资源消耗和碳排放,增强能源系统运行和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经济社会综合效益。加快形成减污降碳的激励约束机制。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公平开放、有效竞争的能源市场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市场监管等方面加强引导,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主要目标。
      “十四五”时期,基本建立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框架,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标准、市场和监管体系,构建以能耗“双控”和非化石能源目标制度为引领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推进机制。到2030年,基本建立完整的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基本制度和政策体系,形成非化石能源既基本满足能源需求增量又规模化替代化石能源存量、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全面增强的能源生产消费格局。
      二、完善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实施的协同推进机制
      (四)强化能源战略和规划的引导约束作用。以国家能源战略为导向,强化国家能源规划的统领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国家能源规划部署和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能源规划,明确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目标和任务,在规划编制及实施中加强各能源品种之间、产业链上下游之间、区域之间的协同互济,整体提高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供应安全保障水平。加强能源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健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
      (五)建立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监测评价机制。重点监测评价各地区能耗强度、能源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及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能源消费碳排放系数等指标,评估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机制、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完善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考核机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及能源规划等确定的能源相关约束性指标,强化相关考核。鼓励各地区通过区域协作或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等方式,满足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等指标要求。
      (六)健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组织协调机制。国家能源委员会统筹协调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战略、发展规划、行动方案和政策体系等。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能源安全与发展协调机制,协调开展跨省跨区电力、油气等能源输送通道及储备等基础设施和安全体系建设,加强能源领域规划、重大工程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衔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按年度建立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安全保障重大政策实施、重大工程建设台账,完善督导协调机制。
      三、完善引导绿色能源消费的制度和政策体系
      (七)完善能耗“双控”和非化石能源目标制度。坚持把节约能源资源放在首位,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合理确定各地区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加强能耗“双控”政策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衔接。逐步建立能源领域碳排放控制机制。制修订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对重点用能企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统筹考虑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开发利用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将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及最低比重目标科学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推动地方建立健全用能预算管理制度,探索开展能耗产出效益评价。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加快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用能权交易市场、绿色电力交易市场。
      (八)建立健全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推进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建立绿色能源消费认证机制,推动各类社会组织采信认证结果。建立电能替代推广机制,通过完善相关标准等加强对电能替代的技术指导。完善和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促进绿色电力消费。鼓励全社会优先使用绿色能源和采购绿色产品及服务,公共机构应当作出表率。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采用先进能效和绿色能源消费标准,大力宣传节能及绿色消费理念,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高水平绿色能源消费示范建设,在全社会倡导节约用能。
      (九)完善工业领域绿色能源消费支持政策。引导工业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降低单位产品碳排放,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率先形成低碳、零碳能源消费模式。鼓励建设绿色用能产业园区和企业,发展工业绿色微电网,支持在自有场所开发利用清洁低碳能源,建设分布式清洁能源和智慧能源系统,对余热余压余气等综合利用发电减免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完善支持自发自用分布式清洁能源发电的价格政策。在符合电力规划布局和电网安全运行条件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创新电力输送及运行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就近向产业园区或企业供电,鼓励产业园区或企业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绿色电力。鼓励新兴重点用能领域以绿色能源为主满足用能需求并对余热余压余气等进行充分利用。
      (十)完善建筑绿色用能和清洁取暖政策。提升建筑节能标准,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推进和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健全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完善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标准,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支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供能系统。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供热设施智能化建设,鼓励按热量收费,鼓励电供暖企业和用户通过电力市场获得低谷时段低价电力,综合运用峰谷电价、居民阶梯电价和输配电价机制等予以支持。落实好支持北方地区农村冬季清洁取暖的供气价格政策。
      (十一)完善交通运输领域能源清洁替代政策。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行绿色低碳交通设施装备。推行大容量电气化公共交通和电动、氢能、先进生物液体燃料、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交通工具,完善充换电、加氢、加气(LNG)站点布局及服务设施,降低交通运输领域清洁能源用能成本。对交通供能场站布局和建设在土地空间等方面予以支持,开展多能融合交通供能场站建设,推进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能量互动试点示范,推动车桩、船岸协同发展。对利用铁路沿线、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设新能源设施的,鼓励对同一省级区域内的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核准(备案)。
      四、建立绿色低碳为导向的能源开发利用新机制
      (十二)建立清洁低碳能源资源普查和信息共享机制。结合资源禀赋、土地用途、生态保护、国土空间规划等情况,以市(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全面开展全国清洁低碳能源资源详细勘查和综合评价,精准识别可开发清洁低碳能源资源并进行数据整合,完善并动态更新全国清洁低碳能源资源数据库。加强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衔接,及时将各类清洁低碳能源资源分布等空间信息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以适当方式与地方各级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等共享。提高可再生能源相关气象观测、资源评价以及预测预报技术能力,为可再生能源资源普查、项目开发和电力系统运行提供支撑。构建国家能源基础信息及共享平台,整合能源全产业链信息,推动能源领域数字经济发展。
      (十三)推动构建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应体系。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加快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建设,对区域内现有煤电机组进行升级改造,探索建立送受两端协同为新能源电力输送提供调节的机制,支持新能源电力能建尽建、能并尽并、能发尽发。各地区按照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及分领域规划,统筹考虑本地区能源需求和清洁低碳能源资源等情况,在省级能源规划总体框架下,指导并组织制定市(县)级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区域能源供应相关实施方案。各地区应当统筹考虑本地区能源需求及可开发资源量等,按就近原则优先开发利用本地清洁低碳能源资源,根据需要积极引入区域外的清洁低碳能源,形成优先通过清洁低碳能源满足新增用能需求并逐渐替代存量化石能源的能源生产消费格局。鼓励各地区建设多能互补、就近平衡、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的新型能源系统。
      (十四)创新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机制。在农村地区优先支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以及沼气发电等生物质能发电接入电网,电网企业等应当优先收购其发电量。鼓励利用农村地区适宜分散开发风电、光伏发电的土地,探索统一规划、分散布局、农企合作、利益共享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经营模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专业化企业共同投资经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的支持力度,组织电网企业完善农村电网。加强农村电网技术、运行和电力交易方式创新,支持新能源电力就近交易,为农村公益性和生活用能以及乡村振兴相关产业提供低成本绿色能源。完善规模化沼气、生物天然气、成型燃料等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开发利用扶持政策和保障机制。
      (十五)建立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的国土空间管理机制。围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统筹考虑清洁低碳能源开发以及能源输送、储存等基础设施用地用海需求。完善能源项目建设用地分类指导政策,调整优化可再生能源开发用地用海要求,制定利用沙漠、戈壁、荒漠土地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土地支持政策,完善核电、抽水蓄能厂(场)址保护制度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予以保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走廊用地需求,建立健全土地相关信息共享与协同管理机制。严格依法规范能源开发涉地(涉海)税费征收。符合条件的海上风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鼓励在风电等新能源开发建设中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五、完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运行机制
      (十六)加强新型电力系统顶层设计。推动电力来源清洁化和终端能源消费电气化,适应新能源电力发展需要制定新型电力系统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鼓励各类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对现有电力系统进行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性评估,在电网架构、电源结构、源网荷储协调、数字化智能化运行控制等方面提升技术和优化系统。加强新型电力系统基础理论研究,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研究制定新型电力系统相关标准。推动互联网、数字化、智能化技术与电力系统融合发展,推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构建智慧能源体系。加强新型电力系统技术体系建设,开展相关技术试点和区域示范。
      (十七)完善适应可再生能源局域深度利用和广域输送的电网体系。整体优化输电网络和电力系统运行,提升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输送和消纳能力。通过电源配置和运行优化调整尽可能增加存量输电通道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明确最低比重指标并进行考核。统筹布局以送出可再生能源电力为主的大型电力基地,在省级电网及以上范围优化配置调节性资源。完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间协议与电力市场相结合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输送和消纳协同机制,加强省际、区域间电网互联互通,进一步完善跨省跨区电价形成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更大范围消纳。大力推进高比例容纳分布式新能源电力的智能配电网建设,鼓励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的智慧能源系统和微电网。电网企业应提升新能源电力接纳能力,动态公布经营区域内可接纳新能源电力的容量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依法依规将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和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做到应并尽并。
      (十八)健全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市场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加快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推动重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运行,完善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交易有机衔接机制,探索容量市场交易机制,深化输配电等重点领域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电力绿色低碳发展。完善有利于可再生能源优先利用的电力交易机制,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鼓励新能源发电主体与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等签订长期购售电协议。支持微电网、分布式电源、储能和负荷聚合商等新兴市场主体独立参与电力交易。积极推进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支持分布式发电(含电储能、电动车船等)与同一配电网内的电力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就近进行交易,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提供输电、计量和交易结算等技术支持,完善支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价格政策及市场规则。完善支持储能应用的电价政策。
      (十九)完善灵活性电源建设和运行机制。全面实施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完善煤电机组最小出力技术标准,科学核定煤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因地制宜建设既满足电力运行调峰需要、又对天然气消费季节差具有调节作用的天然气“双调峰”电站;积极推动流域控制性调节水库建设和常规水电站扩机增容,加快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探索中小型抽水蓄能技术应用,推行梯级水电储能;发挥太阳能热发电的调节作用,开展废弃矿井改造储能等新型储能项目研究示范,逐步扩大新型储能应用。全面推进企业自备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节,鼓励工业企业发挥自备电厂调节能力就近利用新能源。完善支持灵活性煤电机组、天然气调峰机组、水电、太阳能热发电和储能等调节性电源运行的价格补偿机制。鼓励新能源发电基地提升自主调节能力,探索一体化参与电力系统运行。完善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的机制,更好发挥相关设施调节作用。
      (二十)完善电力需求响应机制。推动电力需求响应市场化建设,推动将需求侧可调节资源纳入电力电量平衡,发挥需求侧资源削峰填谷、促进电力供需平衡和适应新能源电力运行的作用。拓宽电力需求响应实施范围,通过多种方式挖掘各类需求侧资源并组织其参与需求响应,支持用户侧储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分布式发电等用户侧可调节资源,以及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综合能源服务商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系统运行调节。明确用户侧储能安全发展的标准要求,加强安全监管。加快推进需求响应市场化建设,探索建立以市场为主的需求响应补偿机制。全面调查评价需求响应资源并建立分级分类清单,形成动态的需求响应资源库。
      (二十一)探索建立区域综合能源服务机制。探索同一市场主体运营集供电、供热(供冷)、供气为一体的多能互补、多能联供区域综合能源系统,鼓励地方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区域综合能源服务投资经营主体。鼓励增量配电网通过拓展区域内分布式清洁能源、接纳区域外可再生能源等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公共电网企业、燃气供应企业应为综合能源服务运营企业提供可靠能源供应,并做好配套设施运行衔接。鼓励提升智慧能源协同服务水平,强化共性技术的平台化服务及商业模式创新,充分依托已有设施,在确保能源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强数据资源开放共享。
      六、完善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机制
      (二十二)完善煤炭清洁开发利用政策。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按照能源不同发展阶段,发挥好煤炭在能源供应保障中的基础作用。建立煤矿绿色发展长效机制,优化煤炭产能布局,加大煤矿“上大压小、增优汰劣”力度,大力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制定矿井优化系统支持政策,完善绿色智能煤矿建设标准体系,健全煤矿智能化技术、装备、人才发展支持政策体系。完善煤矸石、矿井水、煤矿井下抽采瓦斯等资源综合利用及矿区生态治理与修复支持政策,加大力度支持煤矿充填开采技术推广应用,鼓励利用废弃矿区开展新能源及储能项目开发建设。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绿色智能煤矿等优质产能和保供煤矿的环保、用地、核准、采矿等相关手续。科学评估煤炭企业产量减少和关闭退出的影响,研究完善煤炭企业退出和转型发展以及从业人员安置等扶持政策。
      (二十三)完善煤电清洁高效转型政策。在电力安全保供的前提下,统筹协调有序控煤减煤,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保供需要,加强煤电机组与非化石能源发电、天然气发电及储能的整体协同。推进煤电机组节能提效、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根据能源发展和安全保供需要合理建设先进煤电机组。充分挖掘现有大型热电联产企业供热潜力,鼓励在合理供热半径内的存量凝汽式煤电机组实施热电联产改造,在允许燃煤供热的区域鼓励建设燃煤背压供热机组,探索开展煤电机组抽汽蓄能改造。有序推动落后煤电机组关停整合,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原则上不新增企业燃煤自备电厂,推动燃煤自备机组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加大燃煤自备机组节能减排力度。支持利用退役火电机组的既有厂址和相关设施建设新型储能设施或改造为同步调相机。完善火电领域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研发和试验示范项目支持政策。
      (二十四)完善油气清洁高效利用机制。提升油气田清洁高效开采能力,推动炼化行业转型升级,加大减污降碳协同力度。完善油气与地热能以及风能、太阳能等能源资源协同开发机制,鼓励油气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发展可再生能源和建设分布式能源设施,在油气田区域内建设多能融合的区域供能系统。持续推动油气管网公平开放并完善接入标准,梳理天然气供气环节并减少供气层级,在满足安全和质量标准等前提下,支持生物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物天然气等清洁燃料接入油气管网,探索输气管道掺氢输送、纯氢管道输送、液氢运输等高效输氢方式。鼓励传统加油站、加气站建设油气电氢一体化综合交通能源服务站。加强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推广示范,扩大二氧化碳驱油技术应用,探索利用油气开采形成地下空间封存二氧化碳。
      七、健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安全保供体系
      (二十五)健全能源预测预警机制。加强全国以及分级分类的能源生产、供应和消费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能源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区域能源综合监测体系,电网、油气管网及重点能源供应企业要完善经营区域能源供应监测平台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加强能源预测预警的监测评估能力建设,建立涵盖能源、应急、气象、水利、地质等部门的极端天气联合应对机制,提高预测预判和灾害防御能力。健全能源供应风险应对机制,完善极端情况下能源供应应急预案和应急状态下的协同调控机制。
      (二十六)构建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综合防御体系。各类发电机组运行要严格遵守《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煤电机组退出审核机制,承担支持电力系统运行和保供任务的煤电机组未经许可不得退出运行,可根据机组性能和电力系统运行需要经评估后转为应急备用机组。建立各级电力规划安全评估制度,健全各类电源并网技术标准,从源头管控安全风险。完善电力电量平衡管理,制定年度电力系统安全保供方案。建立电力企业与燃料供应企业、管输企业的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机制,确保极端情况下能源供应。建立重要输电通道跨部门联防联控机制,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完善负荷中心和特大型城市应急安全保障电源体系。完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控体系,加强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严格落实地方政府、有关电力企业的电力安全生产和供应保障主体责任,统筹协调推进电力应急体系建设,强化新型储能设施等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完善电力应急制度、标准和预案。
      (二十七)健全能源供应保障和储备应急体系。统筹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能源供应安全保障,提高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各种极端情况的能源供应保障能力,优化能源储备设施布局,完善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协调机制。加快形成政府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生产经营库存有机结合、互为补充,实物储备、产能储备和其他储备方式相结合的石油储备体系。健全煤炭产品、产能储备和应急储备制度,完善应急调峰产能、可调节库存和重点电厂煤炭储备机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煤炭应急储备体系。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供气企业、管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各负其责的多层次天然气储气调峰和应急体系。制定煤制油气技术储备支持政策。完善煤炭、石油、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探索建立氢能产供储销体系。按规划积极推动流域龙头水库电站建设,提升水库储能、运行调节和应急调用能力。
      八、建立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科技创新体系
      (二十八)建立清洁低碳能源重大科技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并发挥好能源领域国家实验室作用,形成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能源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突破一批清洁低碳能源关键技术。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上下游企业共建国家能源领域研发创新平台,推进各类科技力量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围绕能源领域相关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等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实施能源重大科技协同创新研究。加强新型储能相关安全技术研发,完善设备设施、规划布局、设计施工、安全运行等方面技术标准规范。
      (二十九)建立清洁低碳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机制。推动构建以需求端技术进步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上下游协同、供应链协作的清洁低碳能源技术创新促进机制。依托大型新能源基地等重大能源工程,推进上下游企业协同开展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制造和应用,通过工程化集成应用形成先进技术及产业化能力。加快纤维素等非粮生物燃料乙醇、生物航空煤油等先进可再生能源燃料关键技术协同攻关及产业化示范。推动能源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信息技术及产品与清洁低碳能源融合创新,加快智能光伏创新升级。依托现有基础完善清洁低碳能源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推动研发设计、计量测试、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等科技服务业与清洁低碳能源产业链深度融合。建立清洁低碳能源技术成果评价、转化和推广机制。
      (三十)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科技创新激励政策。探索以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支持资金投入大、研究难度高的战略性清洁低碳能源技术研发和示范项目。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完善支持首台(套)先进重大能源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政策,推动能源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强化国有能源企业节能低碳相关考核,推动企业加大能源技术创新投入,推广应用新技术,提升技术水平。
      九、建立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财政金融政策保障机制
      (三十一)完善支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大对清洁低碳能源项目、能源供应安全保障项目投融资支持力度。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统筹支持能源领域对碳减排贡献度高的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重大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和现有低碳转型相关基金要将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化石能源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等作为重点支持领域。推动清洁低碳能源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开展市场化投融资,研究将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纳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范围。中央财政资金进一步向农村能源建设倾斜,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农村能源供应基础设施建设、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建筑节能等。
      (三十二)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金融支持政策。探索发展清洁低碳能源行业供应链金融。完善清洁低碳能源行业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和评级方法,充分考虑相关产业链长期成长性及对碳达峰、碳中和的贡献。创新适应清洁低碳能源特点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碳中和债等绿色债券,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具有显著碳减排效益项目的支持;鼓励发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支持化石能源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探索推进能源基础信息应用,为金融支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提供信息服务支撑。鼓励能源企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充分披露碳排放相关信息。
      十、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国际合作
      (三十三)促进“一带一路”绿色能源合作。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一带一路”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推进“一带一路”绿色能源务实合作,探索建立清洁低碳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合作机制。引导企业开展清洁低碳能源领域对外投资,在相关项目开展中注重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推动建设能源合作最佳实践项目。依法依规管理碳排放强度高的产品生产、流通和出口。
      (三十四)积极推动全球能源治理中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合作。建设和运营好“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和国际能源变革论坛等,力争在全球绿色低碳转型进程中发挥更好作用。依托中国—阿盟、中国—非盟、中国—东盟、中国—中东欧、亚太经合组织(APEC)可持续能源中心等合作平台,持续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核电、氢能等清洁低碳能源相关技术人才合作培养,开展能力建设、政策、规划、标准对接和人才交流。提升与国际能源署(IEA)、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等国际组织的合作水平,积极参与并引导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G20)、APEC、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多边框架下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合作。
      (三十五)充分利用国际要素助力国内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吸引和引导外资投入清洁低碳能源产业领域。完善鼓励外资融入我国清洁低碳能源产业创新体系的激励机制,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绿色电力认证国际合作,倡议建立国际绿色电力证书体系,积极引导和参与绿色电力证书核发、计量、交易等国际标准研究制定。推动建立中欧能源技术创新合作平台等清洁低碳能源技术创新国际合作平台,支持跨国企业在华设立清洁低碳能源技术联合研发中心,促进清洁低碳、脱碳无碳领域联合攻关创新与示范应用。
      十一、完善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治理机制
      (三十六)健全能源法律和标准体系。加强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法制建设,修订和完善能源领域法律制度,健全适应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要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清理现行能源领域法律法规中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的内容。健全清洁低碳能源相关标准体系,加快研究和制修订清洁高效火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核电、储能、氢能、清洁能源供热以及新型电力系统等领域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推动太阳能发电、风电等领域标准国际化。鼓励各地区和行业协会、企业等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能源领域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建立和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技术标准及相应的碳排放量、碳减排量等核算标准。
      (三十七)深化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推动简政放权,继续下放或取消非必要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优化能源领域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破除制约市场竞争的各类障碍和隐性壁垒,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能源领域。优化清洁低碳能源项目核准和备案流程,简化分布式能源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创新综合能源服务项目建设管理机制,鼓励各地区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综合能源服务项目多部门联审机制,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
      (三十八)加强能源领域监管。加强对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相关能源市场交易、清洁低碳能源利用等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的能源市场秩序。稳步推进能源领域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有关企业在规划落实、公平开放、运行调度、服务价格、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监管。健全对电网、油气管网等自然垄断环节企业的考核机制,重点考核有关企业履行能源供应保障、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等职责情况。创新对综合能源服务、新型储能、智慧能源等新产业新业态监管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2年1月30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完善农村和偏远地区宽带网络覆盖,推进网络强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数字中国建设,“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通过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支持农村和偏远地区光纤宽带、移动通信等网络建设运行维护。为进一步规范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建〔2018〕63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1月29日

     

    附件下载:

    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办公厅:

      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以下简称“双一流”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双一流”建设实施以来,各项工作有力推进,改革发展成效明显,推动高等教育强国建设迈上新的历史起点。为着力解决“双一流”建设中仍然存在的高层次创新人才供给能力不足、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不够精准、资源配置亟待优化等问题,经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十四五”时期深入推进“双一流”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战略定位,全力推进“双一流”高质量建设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标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以及2035年建成教育强国、人才强国的目标,更加突出“双一流”建设培养一流人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争创世界一流的导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推进、分类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在关键核心领域加快培养战略科技人才、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2.基本原则

      ——坚定正确方向,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心怀“国之大者”,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加强党对“双一流”建设的全面领导,贯彻“四为”方针,把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培养人才第一资源、增强创新第一动力更好结合起来,更好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坚持立德树人,突出人才培养中心地位,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以全面提升培养能力为重点,更加注重三全育人模式创新,不断提高培养质量,着力培养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打造一流人才方阵。

      ——坚持特色一流,扎根中国大地,深化内涵发展,彰显优势特色,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建设之路。瞄准世界一流,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引导建设高校在不同领域和方向争创一流,构建一流大学体系,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服务国家急需,强化建设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想国家之所想、急国家之所急、应国家之所需,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率先发挥“双一流”建设高校培养急需高层次人才和基础研究人才主力军作用,以及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和支撑创新策源地的基础作用。

      ——保持战略定力,充分认识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遵循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科研创新内在规律,把握高质量内涵式发展要求,不唯排名、不唯数量指标,不急功近利,突出重点、聚焦难点、守正创新、久久为功。

      二、强化立德树人,造就一流自立自强人才方阵

      3.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突出思想引领和政治导向,深化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不断增强师生政治认同、思想认同和情感认同。完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体制机制,不断加强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协同育人机制建设,着力培育具有时代精神的中国特色大学文化,引导广大青年学生爱国爱民、锤炼品德、勇于创新、实学实干,努力培养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4.牢固确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中心,以“兴趣+能力+使命”为培养路径,全面推进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建设,率先建成高质量本科教育和卓越研究生教育体系。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学术规范教育,以教风建设促进和带动优良学风建设。强化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协同育人,支持和鼓励联合开展研究生培养,深化产教融合,建设国家产教融合人才培养基地,示范构建育人模式,全面提升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优秀人才培养能力。

      5.完善强化教师教书育人职责的机制。加大力度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新时代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升教书育人本领。构建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能力的教师发展体系,引导教师当好学生成长成才的引路人,培育一批教育理念先进、热爱教学的教学名师和教学带头人。不断完善教学评价体系,多维度考察教师在思政建设、教学投入等方面的实绩,促进教学质量持续提升。完善体制机制,支撑和保障教师潜心育人、做大先生、研究真问题,成为学生为学、为事、为人的示范。

      6.加快培养急需高层次人才。大力培养引进一大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实施“国家急需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加大力度培养理工农医类人才。持续实施强基计划,深入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推进基础学科本硕博贯通培养,加强基础学科人才培养能力,为实现“0到1”突破的原始创新储备人才。充分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及国内外哲学社会科学积极成果,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高层次人才和哲学社会科学拔尖人才培养。面向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储能技术、数字经济等关键领域加强交叉学科人才培养。强化科教融合,完善人才培育引进与团队、平台、项目耦合机制,把科研优势转化为育人优势。

      三、服务新发展格局,优化学科专业布局

      7.率先推进学科专业调整。健全国家急需学科专业引导机制,按年度发布重点领域学科专业清单,鼓励建设高校着力发展国家急需学科,以及关系国计民生、影响长远发展的战略性学科。支持建设高校瞄准世界科学前沿和关键技术领域优化学科布局,整合传统学科资源,强化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学科基础。对现有学科体系进行调整升级,打破学科专业壁垒,推进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积极回应社会对高层次人才需求。布局交叉学科专业,培育学科增长点。

      8.夯实基础学科建设。实施“基础学科深化建设行动”,稳定支持一批立足前沿、自由探索的基础学科,重点布局一批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加强数理化生等基础理论研究,扶持一批“绝学”、冷门学科,改善学科发展生态。根据基础学科特点和创新发展规律,实行建设学科长周期评价,为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创造宽松包容环境。建设一批基础学科培养基地,以批判思维和创新能力培养为重点,强化学术训练和科研实践,强化大团队、大平台、大项目的科研优势转化为育人资源和育人优势,为高水平科研创新培养高水平复合型人才。

      9.加强应用学科建设。加强应用学科与行业产业、区域发展的对接联动,推动建设高校更新学科知识,丰富学科内涵。重点布局建设先进制造、能源交通、现代农业、公共卫生与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社会需求强、就业前景广阔、人才缺口大的应用学科。

      10.推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巩固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基础地位,强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理化学科化研究阐释。围绕基础科学前沿面临的重大哲学问题以及科技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加强科学哲学研究,进一步拓展科学创新的思想空间,推动科学文化建设。深入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加快完善对哲学社会科学具有支撑作用的学科,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中共党史党建等学科联动发展,建好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强化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育人功能。

      11.推动学科交叉融合。以问题为中心,建立交叉学科发展引导机制,搭建交叉学科的国家级平台。以跨学科高水平团队为依托,以国家科技创新基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为支撑,加强资源供给和政策支持,建设交叉学科发展第一方阵。创新交叉融合机制,打破学科专业壁垒,促进自然科学之间、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之间交叉融合,围绕人工智能、国家安全、国家治理等领域培育新兴交叉学科。完善管理与评价机制,防止简单拼凑,形成规范有序、更具活力的学科发展环境。

      四、坚持引育并举,打造高水平师资队伍

      12.建设高水平人才队伍。引导全体教师按照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教书育人初心使命,提高教师思想政治和育人水平。统筹国内外人才资源,创设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的高端平台、资源配置和环境氛围,集聚享誉全球的学术大师和服务国家需求的领军人才,为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提供有力支撑。发挥大学在科技合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人才引进,引导国内人才有序流动。

      13.完善创新团队建设机制。优化团队遴选机制,健全基于贡献的科研团队评价机制,大力推进科研组织模式创新。优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高端人才资源在教育教学方面的交流共享机制,促进高水平科研反哺教学。加强创新团队文化建设,探索建立创新容错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环境氛围。

      14.加强青年人才培育工作。鼓励建设高校扩大博士后招收培养数量,将博士后作为师资的重要来源。加大长期稳定支持的力度,为青年人才深入“无人区”潜心耕作提供条件和制度保障。关心关爱青年人才,加强青年骨干力量培养,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观念和做法,支持青年人才挑大梁、当主角。完善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大量涌现的体制机制,挖掘培育一批具有学术潜力和创新活力的青年人才。

      五、完善大学创新体系,深化科教融合育人

      15.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围绕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完善以健康学术生态为基础、以有效学术治理为保障、以立足国内自主培养一流人才和产生一流学术成果为目标的大学创新体系。做厚做实基础研究,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基础研究珠峰计划”,重点支持基础性、前瞻性、非共识、高风险、颠覆性科研工作。加强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专项行动计划,努力攻克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交通、先进制造、新能源、航空航天、深空深地深海、生命健康、生物育种等“卡脖子”技术。建设高水平科研设施,推进重大创新基地实体化建设,推动高校内部科研组织模式和结构优化,汇聚高层次人才团队,强化有组织创新,抢占科技创新战略制高点。鼓励跨校跨机构跨学科开展高质量合作,充分发挥建设高校整体优势,集中力量开展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和联合科研攻关。加强与国家实验室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建设管理的重大科研平台的协同对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16.实施“一流学科培优行动”。瞄准国家高精尖缺领域,针对战略新兴产业、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治国理政新领域新方向,由具备条件的建设高校“揭榜挂帅”,完善人才培养体系,优化面向需求的育人机制,促进高校、产业、平台等融合育人,力争在国际可比学科和方向上更快突破,取得创新性先导性成果,打造国际学术标杆,成为前沿科技领域战略科学家、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和卓越工程师成长的主要基地。加大急需人才培养力度,扩大相关学科领域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模。

      17.提升区域创新发展水平。加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协同创新,建立协同组织、系统集成的高端研发平台,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教育链、人才链、创新链与产业链有机衔接。立足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推动高校融入区域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建设高校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对口支援、学科合建、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学生访学、教师互聘、科研互助等实质性合作,强化辐射引领,带动推进地方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加快形成区域高等教育发展新格局,推动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引领区域经济社会创新发展。

      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合作,提升人才培养国际竞争力

      18.全面提升国际交流合作水平。建立健全与高水平教育开放相适应的高校外事管理体系,探索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双向交流的留学支持新机制,开展学分互认、学位互授联授,搭建中外教育文化友好交往的合作平台,促进和深化人文交流。规范来华留学生管理,扩大优秀学历学位生规模,推进来华留学生英语授课示范课程建设,全面提升来华学历学位留学教育质量。

      19.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鼓励建设高校发起国际学术组织和大学合作联盟,举办高水平学术会议和论坛,创办高水平学术期刊,加大面向国际组织的人才培养,提升参与教育规则标准制定的话语权。深入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参与国际重大议题研究,主动设计和牵头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主动承担涉及人类生存发展共性问题的教育发展和科研攻关任务,为人才提供国际一流的创新平台,参与应对全球性挑战,促进人类共同福祉。

      七、优化管理评价机制,引导建设高校特色发展

      20.完善成效评价体系。推进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落实落地,把人才质量作为评价的重中之重,坚决克服“五唯”顽瘴痼疾,探索分类评价与国际同行评议,构建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反映内涵发展和特色发展的多元多维成效评价体系。完善毕业生跟踪调查及结果运用,建立健全需求与就业动态反馈机制。将建设高校引领带动区域发展作用情况作为建设成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成效显著的给予倾斜支持。基于大数据常态化监测,着力建设“监测—改进—评价”机制,强化诊断功能,落实高校的建设主体责任。

      21.优化动态调整机制。以需求为导向、以学科为基础、以质量为条件、以竞争为机制,立足长期重点建设,对建设高校和学科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减少遴选和评价工作对高校建设的影响,引导高校着眼长远发展、聚焦内涵建设。对建设基础好、办学质量高、服务需求优势突出的高校和学科,列入建设范围。对发展水平不高、建设成效不佳的高校和学科,减少支持力度直至调出建设范围。对建设成效显著的高校探索实行后奖补政策。

      22.探索自主特色发展新模式。强化一流大学作为人才培养主阵地、基础研究主力军和重大科技突破策源地定位,依据国家需求分类支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淡化身份色彩,强特色、创一流。优化以学科为基础的建设模式,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不拘泥于一级学科,允许部分高校按领域和方向开展学科建设。选择若干高水平大学,全面赋予自主设置建设学科、评价周期等权限,鼓励探索办学新模式。选择具有鲜明特色和综合优势的建设高校,赋予一定的自主设置、调整建设学科的权限,设置相对宽松的评价周期。健全自主建设高校权责匹配的管理机制,确保自主权落地、用好。对于区域特征突出的建设高校,支持面向区域重大需求强化学科建设。

      八、完善稳定支持机制,加大建设高校条件保障力度

      23.引导多元投入。建立健全中央、地方、企业、社会协同投入长效机制。中央财政专项持续稳定支持。巩固扩大地方政府多渠道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为“双一流”建设创造优良政策环境。强化精准支持,突出绩效导向,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在公平竞争中体现扶优扶强扶特。引导建设高校立足优势,扩大社会合作,积极争取社会资源。

      24.创新经费管理。依据服务需求、建设成效和学科特色等因素,对建设高校和学科实行差异化财政资金支持。扩大建设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允许部分高校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自主安排项目经费,按五年建设周期进行执行情况考核和绩效考评。落实完善科研经费使用等自主权。

      25.强化基础保障。加大中央预算内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重点加强主干基础学科、优势特色学科、新兴交叉学科。新增研究生招生计划、推免指标等,向服务重点领域的高校和学科倾斜,向培养急需人才成效显著的高校和学科倾斜,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高校和学科倾斜。针对关键核心领域,加大对建设高校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

      九、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建设高校治理能力

      26.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政治立场,提高政治站位,把党的领导贯穿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强化高校党委管党治党、正风反腐、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及学科建设定位,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把好办学方向关、人才政治关、发展质量关。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统筹推进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体制机制,使“双一流”建设与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同步推进,激发师生员工参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7.强化建设高校责任落实。对标教育现代化目标和要求,健全学校政策制定和落实机制,统筹编制好学校整体规划和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专项规划,形成定位准确、有序衔接的政策体系。健全工作协同机制,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益和管理服务效能。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注重权责匹配、放管相济,积极营造专心育人、潜心治学的环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人才评价改革,充分激发建设高校内生动力和办学活力,加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1月26日

  • 发改体改〔2022〕118号

    颁布时间:2022-01-18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稳步有序推进,多元竞争主体格局初步形成,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作用明显增强,市场化交易电量比重大幅提升。同时,电力市场还存在体系不完整、功能不完善、交易规则不统一、跨省跨区交易存在市场壁垒等问题。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实现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提升电力系统稳定性和灵活调节能力,推动形成适合中国国情、有更强新能源消纳能力的新型电力系统,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电力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适应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新要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电力市场总体设计,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统一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破除市场壁垒,推进适应能源结构转型的电力市场机制建设,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
      (二)工作原则。
      总体设计,稳步推进。做好电力市场功能结构的总体设计,实现不同层次市场的高效协同、有机衔接。坚持问题导向,积极稳妥推进市场建设,鼓励因地制宜开展探索。
      支撑转型,安全可靠。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市场模式,促进新能源的投资、生产、交易、消纳,发挥电力市场对能源清洁低碳转型的支撑作用。协同推进市场建设与电网运行管理,防范市场建设风险,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立足国情,借鉴国际。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国情,借鉴国际成熟电力市场建设经验,发挥国内市场优势,适应电力行业生产运行规律和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计市场模式和路径。
      统筹兼顾,做好衔接。统筹考虑企业和社会的电力成本承受能力,做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和电力市场建设的衔接,保障电力公共服务供给和居民、农业等用电价格相对稳定。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初步建成,国家市场与省(区、市)/区域市场协同运行,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一体化设计、联合运营,跨省跨区资源市场化配置和绿色电力交易规模显著提高,有利于新能源、储能等发展的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初步形成。到2030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基本建成,适应新型电力系统要求,国家市场与省(区、市)/区域市场联合运行,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自主选择,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进一步优化配置。
      二、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一)加快建设国家电力市场。充分发挥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作用,完善电力交易平台运营管理和跨省跨区市场交易机制。根据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和互联互通情况,研究推动适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引入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用户等市场主体和有关战略投资者,建立依法规范、权责分明的公司法人治理体系和运营机制;成立相应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完善议事协调和监督机制。
      (二)稳步推进省(区、市)/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充分发挥省(区、市)市场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基础作用,提高省域内电力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地方电力基本平衡。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鼓励建设相应的区域电力市场,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和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交易,优化区域电力资源配置。
      (三)引导各层次电力市场协同运行。有序推动国家市场、省(区、市)/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加强不同层次市场的相互耦合、有序衔接。条件成熟时支持省(区、市)市场与国家市场融合发展,或多省(区、市)联合形成区域市场后再与国家市场融合发展。推动探索组建电力交易中心联营体,并建立完善的协同运行机制。
      (四)有序推进跨省跨区市场间开放合作。在落实电网安全保供支撑电源电量的基础上,按照先增量、后存量原则,分类放开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推动将国家送电计划、地方政府送电协议转化为政府授权的中长期合同。建立多元市场主体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机制,鼓励支持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用户等开展直接交易。加强跨省跨区与省内市场在经济责任、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的动态衔接。加快建立市场化的跨省跨区输电权分配和交易机制,最大程度利用跨省跨区富裕通道优化电力资源配置。
      三、完善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功能
      (一)持续推动电力中长期市场建设。进一步发挥中长期市场在平衡长期供需、稳定市场预期的基础作用。完善中长期合同市场化调整机制,缩短交易周期,提升交易频次,丰富交易品种,鼓励开展较长期限的中长期交易,规范中长期交易组织、合同签订等流程。推动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在各层次市场形成分时段电量电价,更好拉大峰谷价差,引导用户削峰填谷。
      (二)积极稳妥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引导现货市场更好发现电力实时价格,准确反映电能供需关系。组织实施好电力现货市场试点,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不间断运行,逐渐形成长期稳定运行的电力现货市场。推动各类优先发电主体、用户侧共同参与现货市场,加强现货交易与放开优先发用电计划、中长期交易的衔接,建立合理的费用疏导机制。
      (三)持续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推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更好体现灵活调节性资源的市场价值,建立健全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探索用户可调节负荷参与辅助服务交易,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和多能互补协调运营,完善成本分摊和收益共享机制。统筹推进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加强市场间有序协调,在交易时序、市场准入、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做好衔接。
      (四)培育多元竞争的市场主体。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分类推动燃气、热电联产、新能源、核电等优先发电主体参与市场,分批次推动经营性用户全面参与市场,推动将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转化为政府授权的中长期合同。严格售电公司准入标准和条件,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售电业务,发挥好电网企业和国有售电公司重要作用,健全确保供电可靠性的保底供电制度,鼓励售电公司创新商业模式,提供综合能源管理、负荷集成等增值服务。引导用户侧可调负荷资源、储能、分布式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充分激发和释放用户侧灵活调节能力。
      四、健全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交易机制
      (一)规范统一市场基本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组织有关方面制定市场准入退出、交易品种、交易时序、交易执行结算等基本交易规则,以及统一的交易技术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各地组织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依照基本交易规则制定本地交易细则。推动交易中心之间在技术和数据标准方面有效衔接、总体一致。
      (二)完善电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完善煤电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完善电价传导机制,统一规范各地电力市场价格规则,有效平衡电力供需。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确保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等用电价格相对稳定。鼓励清洁取暖用户通过参与电力市场降低采暖成本。强化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监管,推动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和购售电业务分开核算,妥善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提升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机制灵活性,探索跨省跨区交易按最优路径组合等方式收取输电费用。
      (三)做好市场化交易与调度运行的高效衔接。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统筹优化电力市场运行与电网调度运行,健全完善电网企业相关业务流程和制度标准。加强电力交易中心与电网企业业务协同,推动规划、营销、计量、财务、调度等信息的互通共享。提升电网智能化水平,加强电力运行调度和安全管理,依法依规落实电力市场交易结果。
      (四)加强信息共享和披露。推动全国电力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共享。落实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规范披露流程,依法依规披露电网安全约束条件、跨省跨区可用输电能力等关键信息。建设统一信息披露平台,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确保电力运行信息安全可控。
      五、加强电力统筹规划和科学监管
      (一)健全适应市场化环境的电力规划体系。统筹可再生能源和常规电源规划布局,加强全国电力规划与地方电力规划、电源规划与电网规划、电力规划与市场建设之间的衔接,注重发挥市场价格信号对电力规划建设的引导作用。
      (二)完善现代电力市场监管体制。提升对电力市场科学监管能力,加强监测预警,强化电力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的运营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做好对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情况的监督和评价。加强对电网企业自然垄断性业务的监管,健全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制度,强化运行安全和服务质量评价。
      (三)健全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健全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完善电力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动分级分类监管,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四)完善电力应急保供机制。加快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成本回收机制,通过容量成本回收机制、辅助服务市场等实现合理经济补偿。健全市场应急处置机制,优先保障民生用电供应,确保电力供应安全。
      六、构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市场机制
      (一)提升电力市场对高比例新能源的适应性。严格落实支持新能源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完善适应高比例新能源的市场机制,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以市场化收益吸引社会资本,促进新能源可持续投资。建立与新能源特性相适应的中长期电力交易机制,引导新能源签订较长期限的中长期合同。鼓励新能源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对报价未中标电量不纳入弃风弃光电量考核。在现货市场内推动调峰服务,新能源比例较高的地区可探索引入爬坡等新型辅助服务。
      (二)因地制宜建立发电容量成本回收机制。引导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市场化的发电容量成本回收机制,探索容量补偿机制、容量市场、稀缺电价等多种方式,保障电源固定成本回收和长期电力供应安全。鼓励抽水蓄能、储能、虚拟电厂等调节电源的投资建设。
      (三)探索开展绿色电力交易。创新体制机制,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以市场化方式发现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体现绿色电力在交易组织、电网调度等方面的优先地位。引导有需求的用户直接购买绿色电力,推动电网企业优先执行绿色电力的直接交易结果。做好绿色电力交易与绿证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效衔接。
      (四)健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鼓励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主体与周边用户直接交易,完善微电网、存量小电网、增量配电网与大电网间的交易结算、运行调度等机制,增强就近消纳新能源和安全运行能力。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落实。要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全过程。要加强电力统筹规划、政策法规、科学监测等工作,科学指导电力规划和有效投资。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加强对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的总体指导,统筹考虑能源资源禀赋、电价水平、电网安全运行等条件,加强系统研究、协调推进,健全应急调控预案和保障供应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强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各省(区、市)政府要明确牵头部门和任务分工,按照总体部署扎实做好本地电力市场建设,推进综合协同监管。
      (二)营造改革氛围。组织开展电力市场建设的专项研究培训,鼓励引导相关市场主体发挥各自优势,主动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市场化方向,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建设。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强对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的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凝聚电力市场发展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三)及时跟踪评估。电力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场运行信息的记录、汇总、分析和披露等工作,及时准确反映电力市场运行状况。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对电力市场运行状况开展定期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各地电力市场建设的督促指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2年1月18日
  • 发改振兴〔2022〕101号

    颁布时间:2022-01-17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太湖地区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最有活力的地区之一。守护好太湖水,既是满足当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根本要求,也是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经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为加快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构建太湖流域生态治理一体化格局,现就推动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统领,以改善流域水环境和保障供水安全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着力加强太湖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着力带动社会主体积极融入绿色发展,共同推动构建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实现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把保护和修复太湖流域水环境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上,夯实绿色发展基础,努力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

      ——权责统一、共建共享。系统化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工程,进一步理顺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打破行政区域分割的藩篱,解决条块分割、多头治水的难题,加快形成区域联动、分工协作、成果共享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格局。

      ——先急后缓、标本兼治。保障太湖重要水源地功能,进一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既着眼于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又要采取治本之策,做好控污减排,从根本上解决影响湖体水质的各种问题。

      ——突出重点,先行先试。综合考虑太湖治理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率先在用水利益联系紧密的太浦河建设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尽快建成目标统一、步调一致、行动一体的跨区域协同治理机制。

      ——改革创新、多元参与。鼓励两省一市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自主创新,破除现有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形成灵活多样、操作性强、切实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发挥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拓宽补偿资金渠道,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总体目标。

      到2023年,建立健全太浦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太湖流域治理协同性、系统性、整体性显著提升,太湖流域水质得到持续改善,区域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基础进一步夯实。到2030年,太湖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成,太湖全流域水质稳定向好,山清水美的自然风貌生动再现,为全国流域水环境综合协同治理打造示范样板。

      二、推动地方政府加强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四)建立污染治理和应急处置年度会商机制。

      两省一市建立会商机制,每年定期召开太湖流域污染治理省级专题会商会议,研究解决太湖流域污染治理的突出问题,明确年度工作重点,落实各方责任,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各自的治理任务和出资规模,形成年度太湖流域治理会议纪要。会商机制重点对与太湖流域水质安全关系密切、需要各方协同发力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太湖蓝藻的监测预警、打捞清理、无害化处置等;二是与饮用水水质安全直接相关的污染治理工作;三是流域内突发事件水环境应急;四是参与会商各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五)搭建水环境共治共保合作平台。

      以当地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为重点,健全区域环境治理联动机制,强化源头防控、加大区域环境治理联动,提升区域污染防治的科学化、精细化、一体化水平。科学有效推进实施太湖生态清淤固淤试点。加强排放标准、产品标准、环保规范和执法规范对接,联合发布统一的区域环境治理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积极开展联动执法,创新跨区域联合监管模式。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建立重点区域环境风险应急统一管理平台,提高突发事件处理能力。探索建立跨行政区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太湖流域管理局和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管理机构作用,进一步强化多目标统筹调度,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涉水事务监管和省际间水事协调。

      (六)加快太湖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优先选择太湖流域上下游污染责任明确,流向相对稳定的现有跨省际流域断面设立补偿断面,由两省一市共同研究确定补偿断面的考核因子、水质目标、监测方式、补偿标准,加快建立流域生态共治、治理责任共担、治理成果共享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偿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主体因履行生态保护责任而增加的支出和付出的成本,鼓励两省一市探索建立资金补偿之外的多元化合作方式。支持太浦河在跨流域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方面先行先试,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要签订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加大对太浦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统筹指导、协调和支持,推动有关地方加强磋商和沟通。充分发挥太湖流域管理局及其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及其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的作用,做好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中相关指标的监测与评价,完善太浦河水资源保护协作机制和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共享平台。

      三、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七)创新太湖流域生态产品交易实现机制。

      推动太湖流域排污权确权分配体系统一,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体系,探索建立不同污染物之间的交易模式,探索培育太湖流域排污权交易市场。加快建立健全初始水权分配和交易制度,深化落实太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培育发展用水权交易市场,引导推进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开展多种形式用水权交易。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基于资源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产品。逐步将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信息接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拓展林权等权属交易领域与区域范围,实现生态资源可量化收益。

      (八)推动太湖流域生态产业协同发展。

      加强区域合作,建设一批区位优势明显、产业特色突出的跨区域绿色产业园,构建技术开发、成果孵化、设备制造、公共服务等多功能、一体化的绿色产业集聚区。大力发展高端环保产业,加快发展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环境监管信息化等设备制造业,积极推动以提供综合解决方案供应、第三方运营管理、系统集成为主的环保服务业发展。发挥环太湖地区的文化、旅游资源特色优势,以沪苏湖、商合杭高铁的建设为契机,推动环太湖圈各城市在旅游领域的深度合作,开发一批环太湖旅游产品或旅游路线。

      (九)促进绿色消费蓬勃发展。

      完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和监管等体系,建立健全绿色标识产品清单制度。结合绿色电力证书资源认购,建立绿色能源制造认证机制。健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制度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制度,实现优质优价。完善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和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制度,建立健全获得相关认证产品的绿色通道制度。扶持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提高绿色优质农产品认证比例,完善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储运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绿色采购供给,形成消费引领绿色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强化组织保障,确保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地见效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是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主体,要在太湖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方面加强沟通协作,勇于探索创新,共同构建跨区域协同治理新机制。两省一市应借鉴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经验,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将各项工作任务逐级分解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统筹指导和协调,研究推动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加强评估总结。

      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加强对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采取召开现场会、交流会等多种形式,总结推广补偿机制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适时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估,强化结果应用,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完善补偿机制,保障重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十二)营造良好氛围。

      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宣传解读,激发社会主体参与太湖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引导舆论聚焦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创新成果,及时宣传取得的成效,推广可复制经验。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 态 环 境 部

    水  利  部

    2022年1月17日

     

  • 发改经贸〔2022〕78号

    颁布时间:2022-01-13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函〔2021〕138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现代流通体系硬件和软件建设,培育壮大现代流通企业,提升现代流通治理水平,全面形成现代流通发展新优势,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作为本地区“十四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编制建设方案,细化落实措施,确保将《规划》明确的重要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据《规划》细化提出支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具体政策举措,加强沟通协调,强化舆论引导,为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环境。《规划》实施涉及的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1月13日

     

  • 财农〔2022〕5号

    颁布时间:2022-01-12 发文单位: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月12日

  • 财建〔2022〕1号

    颁布时间:2022-01-11 发文单位: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中央财政补贴对农村客运(含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下同)和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城市交通领域的引导作用,从2021年起,对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以提升农村客运普遍服务能力、促进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按照明确责任、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平稳推进的原则,促进农村客运、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政策平稳过渡,确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新一轮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突出“四个不变”,即:补贴资金转移支付性质不变,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发展;补贴总量不变;费改税补贴基数不变,按现行基数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兵团,以下统称省);五年一个政策周期不变。唯一变化的是对涨价补贴部分作适当调整,主要是根据各省农村客运运营、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推广情况对各省补贴资金额度进行微调。

      (二)突出支持重点,优化资金支出结构。费改税补贴部分继续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出租车司机。涨价补贴部分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发展,其中:农村客运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出租车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农村客运油价补贴调整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三)强化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根据各省农村客运运营、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推广等任务完成情况,从“十四五”时期开始,五年一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并对各省下一个政策周期涨价补贴额度进行调整。其中:农村客运补贴主要考核运营效率、通达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主体责任等指标;城市交通发展奖励主要考核城市交通发展情况,重点是出租车行业稳定情况、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替代比例等。另外,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适时对上述补贴政策实施后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优化预算安排、调整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四)压实地方责任,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各省继续落实“省长负责制”,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省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每年开展绩效自评。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补贴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突出政策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十四五”期间补贴安排

      (一)“十四五”期间各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年度补贴基数根据“十三五”时期农村客运运营、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推广考核情况确定。

      (二)“十四五”期间各省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中的30%由各地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由各地统筹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同时,各省从当地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给予本省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5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给予本省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示范创建工作。

      (三)“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相关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2020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延用2015-2019年的补贴政策,其中涨价补贴以2014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由地方统筹部分不低于60%,用于公共交通发展、新能源出租车和农村客运补贴、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等。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22年1月11日

  • 税总财行发〔2022〕1号

    颁布时间:2022-01-07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改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工作要求,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成果,现就进一步深化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作、加强信息共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部门信息共享

    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立足本地信息化建设实际,密切加强合作,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合理确定信息共享方式,及时实现共享实时化。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

    (一)信息共享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推送统一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办税信息。主要包括:权利人、证件号、共有情况、不动产单元号、坐落、面积、交易价格、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时间等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办理纳税申报时所需的其他登记信息。

    税务部门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完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证件号、不动产单元号、是否完税、完税时间,以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需的其他完税信息。

    (二)信息共享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应通过构建“省对省”模式实现信息共享,即两部门在省级层面打通共享路径,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连接专线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信息实时共享。

    条件暂不具备的,可由省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商,以接口方式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迁移至电子政务外网的市县,可通过调用省税务部门部署于电子政务外网的数据接口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已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市县暂可保持原有共享方式。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会同税务部门推动实现“省对省”模式。

    (三)信息共享要求。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部门协作,共同研究确定信息共享方式、制定接口规范标准、完成接口开发,确保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所需信息实时共享到位。要建立安全的信息共享物理环境、网络环境、数据加密与传输机制,保障数据安全。要制定信息共享安全制度,共享信息仅用于不动产登记和办税工作,防止数据外泄,确保信息安全。

    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关键字段,加强地籍数据信息的共享。税务部门要加快构建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数据库,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籍调查工作,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上,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推进地籍数据信息的共享应用。

    二、大力推进“一窗办事”

    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巩固“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成果基础上,以部门信息实时共享为突破口,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支撑下的线上线下“一窗办事”。不动产登记和办税联办业务原则上应该通过“一窗办事”综合窗口受理,不得通过单一窗口分别受理、串联办理。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应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线下“一窗办事”;2023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力争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网上(掌上)办理”。

    (一)线下实现“一窗办事”。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一线下综合受理窗口业务规范,坚决取消违法违规的前置环节、合并相近环节,对退税、争议处理等特殊业务,可单独设置业务窗口,进一步改善企业群众办事体验。要积极推动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系统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应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各部门业务,将纸质资料“现场传递”提升为电子资料“线上流转”。要认真梳理优化办理流程,在综合受理窗口统一收件、统一录入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将税务部门所需信息推送至税收征管系统。税务部门并行办理税收业务,及时确定税额,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缴纳方式,力争实现税费业务现场即时办结。纳税人完税后,税收征管系统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系统实时反馈完税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登簿、发证。

    (二)积极推进线上“一窗办事”。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围绕智慧税务建设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的目标,加强网上不同业务系统相互融合,实行“一次受理、自动分发、集成办理、顺畅衔接”,实现登记、办税网上申请、现场核验“最多跑一次”或全程网办“一次不用跑”。各省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一窗办事”平台开发层级和应用范围,统筹加快手机APP、小程序等开发应用,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全程“掌上办理”。要打通信息数据壁垒、统一流程环节,实现线上线下业务办理有机贯通衔接。

    三、切实保障各项任务有序落地

    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党史学习教育中汲取继续前进的智慧和力量,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便利化,将此项工作作为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的有力措施。要向当地党委、政府主动汇报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在信息数据、经费、技术、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努力将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打造为本地优化营商环境的“排头兵”,持续规范办事流程,不断提升服务质效,营造和谐稳定、可持续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细化任务措施。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对本辖区范围内尚未实现信息共享的市县,要及时统计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时间表、任务图,逐一挂账销号。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采取创新举措,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三)狠抓责任落实。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围绕目标加大绩效考评和督导力度,严格工作标准,压实职责任务。必要时联合开展实地督查,跟踪指导,督促工作落实,确保各市县按期实现工作任务,及时将便利化改革成效惠及广大群众。

     

    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2022年1月7日

     

  • 财建〔2021〕466号

    颁布时间:2021-12-3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就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持技术指标体系稳定,坚持平缓补贴退坡力度

      为创造稳定政策环境,2022年保持现行购置补贴技术指标体系框架及门槛要求不变。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要求,2022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

      二、明确政策终止日期,做好政策收尾工作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要求,为保持新能源汽车产业良好发展势头,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销售趋势以及企业平稳过渡等因素,2022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同时,继续加大审核力度,做好以前年度推广车辆的清算收尾工作。

      三、加强产品安全监管引导,确保质量和信息安全

      健全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压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强化产品质量保障能力,满足国家关于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等管理要求。提升企业监测平台效能,提高售后服务能力,做好事故应急响应处置。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起火及重大事故信息,加快建立车辆事故报告制度,对于隐瞒事故信息、不配合调查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涉事车型补贴资格。

      本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

  • 财金〔2021〕130号

    颁布时间:2021-12-3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农业保险加快高质量发展,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和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对2016年制定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

  • 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

    颁布时间:2021-12-24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水利领域相关专项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细化的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2021年12月24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颁布时间:2021-12-16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为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现发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三、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四、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如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是否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的范围,可提请省级以上(含省级)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意见。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2021年12月16日

     

  •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32号

    颁布时间:2021-12-1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附设《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12月14日

  • 环固体〔2021〕114号

    颁布时间:2021-12-10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8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城管委、城管局、绿化市容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邮政局、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我们制定了《“十四五”时期 “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统计局 国管局

    银保监会 邮政局 全国供销总社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十四五”时期 “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 财教〔2021〕283号

    颁布时间:2021-11-3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教育部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7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