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颁布时间:2014-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