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仍存在总量不足、标准不高、运行管理粗放等问题。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拉动投资和消费增长,扩大就业,促进节能减排。为加强和改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立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科学研究、统筹规划,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城镇化质量;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抓好既利当前、又利长远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推动城市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切实加强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考虑资源环境影响和文物保护的要求,有序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民生优先。坚持先地下、后地上,优先加强供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公共交通、物流配送、防灾避险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老旧基础设施改造。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供给,提高设施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安全为重。提高城市管网、排水防涝、消防、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运营标准和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增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机制创新。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加大金融机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绿色优质。全面落实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等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化水平,优化节能建筑、绿色建筑发展环境,建立相关标准体系和规范,促进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二、围绕重点领域,促进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全面提升
  当前,要围绕改善民生、保障城市安全、投资拉动效应明显的重点领域,加快城市基础设施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水平。
  (一)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按照“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原则,推进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发挥地铁等作为公共交通的骨干作用,带动城市公共交通和相关产业发展。到2015年,全国轨道交通新增运营里程1000公里。积极发展大容量地面公共交通,加快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以及停靠站的建设;推进换乘枢纽及充电桩、充电站、公共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加快完善城市道路网络系统,提升道路网络密度,提高城市道路网络连通性和可达性。加强城市桥梁安全检测和加固改造,限期整改安全隐患。加快推进城市桥梁信息系统建设,严格落实桥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城市路桥的运行安全。各城市应尽快完成城市桥梁的安全检测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到2015年,力争完成对全国城市危桥加固改造,地级以上城市建成桥梁信息管理系统。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城市交通要树立行人优先的理念,改善居民出行环境,保障出行安全,倡导绿色出行。设市城市应建设城市步行、自行车“绿道”,加强行人过街设施、自行车停车设施、道路林荫绿化、照明等设施建设,切实转变过度依赖小汽车出行的交通发展模式。
  (二)加大城市管网建设和改造力度。
  市政地下管网建设改造。加强城市供水、污水、雨水、燃气、供热、通信等各类地下管网的建设、改造和检查,优先改造材质落后、漏损严重、影响安全的老旧管网,确保管网漏损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到2015年,完成全国城镇燃气8万公里、北方采暖地区城镇集中供热9.28万公里老旧管网改造任务,管网事故率显著降低;实现城市燃气普及率94%、县城及小城镇燃气普及率65%的目标。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全面启动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中小城市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综合管廊项目。新建道路、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应按照综合管廊模式进行开发建设。
  城市供水、排水防涝和防洪设施建设。加快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力争到2015年实现全国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95%和水质达标双目标;加强饮用水水源建设与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在全面普查、摸清现状基础上,编制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规划。加快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与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解决城市积水内涝问题。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将建筑、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加强城市河湖水系保护和管理,强化城市蓝线保护,坚决制止因城市建设非法侵占河湖水系的行为,维护其生态、排水防涝和防洪功能。完善城市防洪设施,健全预报预警、指挥调度、应急抢险等措施,到2015年,重要防洪城市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全面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减灾能力,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工程体系。
  城市电网建设。将配电网发展纳入城乡整体规划,进一步加强城市配电网建设,实现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到2015年,全国中心城市基本形成500(或330)千伏环网网架,大部分城市建成220(或110)千伏环网网架。推进城市电网智能化,以满足新能源电力、分布式发电系统并网需求,优化需求侧管理,逐步实现电力系统与用户双向互动。以提高电力系统利用率、安全可靠水平和电能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城市智能配电网关键技术研究与试点示范。
  (三)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为主线,加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建设格局。优先升级改造落后设施,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国家新的环保排放要求或地表水Ⅳ类标准。到2015年,36个重点城市城区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建设完成污水管网7.3万公里。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左右;加快推进节水城市建设,在水资源紧缺和水环境质量差的地区,加快推动建筑中水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保障城市水安全、修复城市水生态,消除劣Ⅴ类水体,改善城市水环境。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以大中城市为重点,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和生活垃圾存量治理示范项目。加大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到2015年,36个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左右;到2017年,设市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确保垃圾处理设施规范运行,防止二次污染,摆脱“垃圾围城”困境。
  (四)加强生态园林建设。
  城市公园建设。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城中村改造、弃置地生态修复等,加大社区公园、街头游园、郊野公园、绿道绿廊等规划建设力度,完善生态园林指标体系,推动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到2015年,确保老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0%。加强运营管理,强化公园公共服务属性,严格绿线管制。
  提升城市绿地功能。到2015年,设市城市至少建成一个具有一定规模,水、气、电等设施齐备,功能完善的防灾避险公园。结合城市污水管网、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通过透水性铺装,选用耐水湿、吸附净化能力强的植物等,建设下沉式绿地及城市湿地公园,提升城市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排涝、补充地下水、净化生态等功能。
  三、科学编制规划,发挥调控引领作用
  (一)科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牢固树立规划先行理念,遵循城镇化和城乡发展客观规律,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科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统筹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突出民生为本,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禁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和滋生腐败的“豆腐渣工程”。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对空间布局的统筹协调。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防止各类开发活动无序蔓延。开展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与评估,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实现合理开发利用。
  (二)完善和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着力提高科学性和前瞻性,避免盲目和无序建设。尽快编制完成城市综合交通、电力、排水防涝和北方采暖地区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抓紧落实已明确的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城镇供水、城镇燃气等“十二五”规划。所有建设行为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三)加强公共服务配套基础设施规划统筹。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城乡医疗、教育、治安、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和建设专业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场站等,完善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人防设施以及防灾避险场所等设施建设。
  四、抓好项目落实,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进度
  (一)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各地要统筹组织协调在建基础设施项目,加快施工建设进度。通过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全面掌握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对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市政地下管网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消防设施建设等在建项目,要确保工程建设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各地要列出在建项目的竣工时间表,倒排工期,分项、分段落实;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资金、材料、人工、装备设施等及时或提前到位;要优化工程组织设计,充分利用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推进在建项目实施。
  (二)积极推进新项目开工。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落实具体项目,科学论证,加快项目立项、规划、环保、用地等前期工作。进一步优化简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减少和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干预,逐步转向备案、核准与审批相结合的专业化管理模式。要强化部门间的分工合作,做好环境、技术、安全等领域审查论证,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探索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提高效率。在完善规划的基础上,对经审核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要抓紧落实招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等配套工作,尽快开工建设。
  (三)做好后续项目储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要求,超前谋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职能和工作作风,通过统筹研究、做好用地规划安排、提前下拨项目前期可研经费、加快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措施,实现储备项目与年度建设计划有效对接。对2016年、2017年拟安排建设的项目,要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建立健全统一、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库。
  五、确保政府投入,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
  (一)确保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和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点工作,大力推进。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城镇污水管网专项等现有渠道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政府要确保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充分考虑和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二)推进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政府应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要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创新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现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进一步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系。研究出台配套财政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
  六、科学管理,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
  (一)提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要保持城市基础设施的整体性、系统性,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要建立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以城市道路为核心、地上和地下统筹协调的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机制。重点加强城市管网综合管理,尽快出台相关法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建设行为,杜绝“拉链马路”、窨井伤人现象。在普查的基础上,整合城市管网信息资源,消除市政地下管网安全隐患。建立城市基础设施电子档案,实现设市城市数字城管平台全覆盖。提升城市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提升数字城管系统,推进城市管理向服务群众生活转变,促进城市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和节能减排功能提升。
  (二)落实地方政府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监督、指导和协调力度,结合已有规划和各地实际,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城市人民政府是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项目落实,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和投资需求,公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体项目和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具体工作。对涉及民生和城市安全的城市管网、供水、节水、排水防涝、防洪、污水垃圾处理、消防及道路交通等重点项目纳入城市人民政府考核体系,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城市予以表彰奖励;对质量评价不合格、发生重大事故的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指导;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财政等支持政策;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国务院
                      201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