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会计核算与税务管理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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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开具的凭证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作为应纳税人。

营改增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税服务的提供方和接受方在中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销售和进口货物  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应税(交通运输业  邮政业  通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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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

国家一级注册税务师 、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校特聘讲师 、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题讲师。
天扬君合财税咨询集团副总经理、国家一级注册税务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建筑业“营改增”培训课程讲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校特聘“营改增”授课讲师、天扬君合建筑业“营改增”专家。
天扬建筑业财税网校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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