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大修改,6月起执行!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规定出台!

      2018年,招投标改革正式步入“深改”阶段。

      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对实施18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大修改!

      6月6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再增加5类。铁路、公路、管道、城市轨道交通等,要求必须招标。

原文件内容如下: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 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

综合以上两份文件,将新旧规定进行对比,必须招标的范围如下:

第一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二条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以上规定自2018年6月起施行。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原文件内容如下: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 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 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 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 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 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